洛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第01号
洛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第01号
相关当事人:洛阳纳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东方今典1栋13楼1306室
根据《洛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本机关对2020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受洛宁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公开招标的洛宁县应急指挥中心平台信息化硬件建设项目(采购编号2020-04-42),采购公告内容表述不明确,采购需求中设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存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具有歧视性,资格条件中要求“法人资格”等限制条款,成交公告中未注明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具体金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标签: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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