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预算单位2014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招标公告
本级预算单位2014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招标公告
南宁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
维修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 NNZC2013-3206A
采购人: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13年11月
目 录
第二章 评标方法7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一 总则12
二 公开招标文件14
三 投标文件15
四 投标18
五 开标与评标18
六 合同授予21
七 其他事项22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23
第五章 协议、合同条款及格式45
第一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
一、项目简介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南宁市财政局决定对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委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采中心)代理采购。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统一确定公务车辆维修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及其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价格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由采购人在服务有效期内按规定向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服务范围
1、采购人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公务车辆维修服务采购的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
2、维修项目范围: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等,均实行定点采购。
3、特殊情形的公务车辆维修采购的有关规定:(1)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其约定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维修单位进行免费维护保养;(2)在南宁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维修。
三、服务期限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时间为2年。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项目分为二个分标,投标人可依自身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分标进行投标。各分标具体情况如下:
分标号品目说明及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A专卖店
车辆维修服务本分标的中标人,既可对所得到授权许可的品牌车辆提供维修服务,也可以在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范围内对所有车辆提供维修服务。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在南宁市区域内(不含六县)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
3、获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一类、二类汽车专卖店车辆维修经营者;
4、获得品牌汽车生产厂家授权许可、有资格进行整车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供应商(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该授权许可材料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验,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该授权材料复印件,原件在评标结束后由市政采中心退还)。
B综合店
车辆维修服务本分标的中标人,可以在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范围内对所有车辆提供维修服务。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在南宁市区域内(不含六县)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
3、获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一类、二类汽车综合店车辆维修经营者。
五、采购报价
1、报价方式:投标人须对工时费及其优惠率和零配件价格及其优惠率分别进行报价。
(1)工时费及其优惠率报价:A、B分标的投标人均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1]:维修工时费报价表》。
(2)零配件价格及其优惠率报价:A分标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获得品牌汽车生产厂家授权许可的情况,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2]:零配件价格报价表》;为便于评标,B分标的投标人应针对上海大众桑塔纳普通型、广州本田雅阁、广汽丰田凯美瑞三个车型的零配件进行报价,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2]:零配件价格报价表》。
(3)若投标人中标,其在《维修工时费报价表》和《零配件价格报价表》中所报的政府采购价格将作为采购人实际维修该项目或更换该配件时的最高限价,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允许,定点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该价格。
(4)投标人除对“投标文件格式”中已列明的维修项目和零配件进行逐项报价外,还必须报出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综合优惠率,作为给予政府采购的优惠。采购人采购已列明的维修项目和零配件以外的内容时,均享受该综合优惠率;且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综合优惠率为采购人实际采购时所能享受的最低优惠率,即:采购时工时费单价最高限价=定点供应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工时费单价×(1-综合优惠率);采购时零配件最高限价=定点供应商零配件市场实时报价×(1-综合优惠率)。采购人有权与定点供应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获取更低的价格或更优质的服务。
(5)评标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所报零配件市场实时价格虚高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以抬高市场实时价格、提高优惠率的手段谋取中标,综合优惠率允许范围为1%至10%(含10%),超出范围不予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履行合同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费用及相关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中标供应商的《维修工时费报价表》和《零配件价格报价表》将在南宁财政局网站(www.nncz.gov.cn)和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上公布。如定点供应商因原材料涨跌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或优惠率的,须及时与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联系,按本项目的监督管理程序审定后方可更新相关信息。
六、质量要求
1、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采购人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2、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求。具体的质量保证期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质量承诺书》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承诺。
在定点供应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优先、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零配件质量保证制度:
(1)定点供应商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轮胎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2)定点供应商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七、服务要求
1、定点供应商必须设立公务车辆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送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并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人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明确拟成立的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小组成员及人数。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采购人。
2、为公务车辆维修优先服务,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提供24小时免费的紧急救援(南宁市内、含节假日)。
3、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采购人用车需要。
4、公务车辆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财政资金;确需更换零配件时,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定点供应商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采购人选择。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采购人自行处理。
5、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6、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档案,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户管理,妥善保管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资料,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7、建立定期售后回访制度,真实记录采购人的意见和建议。
8、投标人须在满足上述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供其他服务承诺,并保证具有相应的完善的服务能力。
八、定点采购程序及资金支付
1、采购人依据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结果,在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一家或多家维修单位,并与选定的维修单位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一式三份(合同格式见第五章),采购人、定点供应商各执一份,一份送南宁市财政局备案。
2、采购人按单位内部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车辆送修手续。
3、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明确具体维修项目;或由定点供应商对送修车辆进行诊断检验,确定需要维修的项目或需要更换的零配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做出详细报价,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出现超出送修范围或增减维修内容的,需采购人进行确认方可实施。
4、在双方商定的维修完成时间内,定点供应商应主动通知采购人办理接车手续,并向采购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必须含有维修项目、零配件名称、门市标价、结算价格、优惠率等指标,经采购人和定点企业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维修费用结算的凭据。
5、采购人应采用非现金方式与定点企业定期结算维修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采购人,按授权支付方式结算。
6、定点供应商应在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开具正式的发票。
九、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1、为了保证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的质量与服务,定点供应商必须接受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政采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对采购人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2、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不予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定点采购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维修业务的;
(2)擅自抬高收费价格或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3)未按规定给予价格优惠的;
(4)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5)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或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的;
(6)因严重的质量问题、服务问题被采购人投诉的;
(7)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8)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10)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11)定点有效期内,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协议及合同的行为。
3、被取消定点资格的供应商,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采购活动。
十、其他要求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为核实投标文件需对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的,投标人应全力配合。投标人不予配合或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2、中标供应商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必须提交包含有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电子数据的光盘。
3、中标供应商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市政采中心签订《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市政采中心不予退回其交纳的全部投标保证金。
4、中标供应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维修信息统计报表工作,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南宁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政采中心。
十一、本项目须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2014-2015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5、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6、GB 9417-89 《中国汽车分类标准》
7、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8、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9、GB/T 15746-1995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章 评标方法
A分标
A分标的中标供应商数量不作限制,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全部直接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B分标:综合评分法
本项目分为A、B二个分标,评标顺序为A分标→B分标。对于同时投A、B二个分标且已确认为A分标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人,不再参与B分标的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其为B分标中标供应商。
一、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服务方案、综合实力等内容按百分制打分,其中价格分30分,维修质量和服务方案分16分,商务分54分。(评标时,对于带有主观因素的评分,由各评委独立进行评价、打分,不允许讨论。)
二、评分细则:(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四位)
1、价格分…………………………………………………………………………………………………30分
(1)工时费优惠率分,满分10分,计算公式为:
某投标人工时费优惠率得分= 某投标人工时费综合优惠率同分标所有投标人最高工时费综合优惠率 ×10
(2)零配件价格分,满分10分,计算公式为:
某投标人零配件价格得分= 同分标所有投标人最低零配件政府采购价格合计某投标人零配件政府采购价格合计 ×10
(3)零配件价格优惠率分,满分10分,计算公式为:
某投标人零配件优惠率得分= 某投标人零配件综合优惠率同分标所有投标人最高零配件综合优惠率 ×10
2、维修质量和服务方案分………………………………………………………………………………16分
(一)维修质量分,满分6分(以投标人编制的《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质量承诺书》为评分依据,主要从质量保证期长短、质量控制手段、质量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评比):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被评为“一般”的,得0.1-2分;
(2)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被评为“良好”的,得2.1-4分;
(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被评为“优秀”的,得4.1-6分。
(二)服务方案分,满分10分(以投标人编制的《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方案》为评分依据,主要从项目组织计划、投入人员、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评比):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被评为“一般”的,得0.1-3分;
(2)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被评为“良好”的,得3.1-7分;
(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被评为“优秀”的,得7.1-10分。
3、商务分…………………………………………………………………………………………………54分
(一)投标人成立时间满三年的(计算截止日为2013年10月31日),得2分。
(二)投标人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得2分。
(三)投标人在2012年度全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3A级标准的得12分(其中,获得3A级标准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排名前30名的另加2分),获得2A级标准的得6分,获得1A级标准的得3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供的考核结果为准)。
(四)经营场所分,满分3分(以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人经营场所情况表》和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现场实物图片等为评分依据):
(1)投标人经营场所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且布置合理的,得1分;
(2)投标人经营场所2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且布置合理的,得2分;
(3)投标人经营场所2500平方米以上且布置合理的得3分。
(五)生产设备分,满分6分(以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人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和现场实物图片为评分依据,对投标人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的数量、种类、原值、净值等情况进行分档,不提供清单或图片者此项得0分):
(1)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普通,数量较少,被评为“一般”的,得0.1-2分;
(2)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一般,数量居中,被评为“良好”的,得2.1-4分;
(3)与同分标其他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专业,数量较多,被评为“优秀”的,得4.1-6分。
(六)技术人员分,满分8分(以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人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为评分依据,对投标人的技术人员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评分,主要评价投标人的技术人员力量是否全面、雄厚):
(1)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含20人)得2分,25人以上(含25人)得3分,满分3分(人数以持有职称证或技术资格证书和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为准,请投标人提供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复印件,原件备查);
(2)各岗位配置合理、骨干力量强的加0.1-1分;
(3)技术人员持有技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每有一个得0.5分,满分4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管理制度分,满分3分:以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人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为评分依据,对投标人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评分,主要评价投标人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密、切实可行。
(八)营业收入分,满分3分(以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评分依据,不提供者或无营业收入的此项得0分):
(1)与所有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排前三名的,得3分;
(2)与所有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排第四至第六名的,得1.5分;
(3)与所有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排第七至第十名的,得0.5分。
(九)纳税情况分,满分3分(以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税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纳税证明材料为评分依据,不提供者或无纳税额的此项得0分):
(1)与所有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纳税额排前三名的,得3分;
(2)与所有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纳税额排第四至第六名的,得2分;
(3)与所有投标人相比,投标人的纳税额排第七至第十名的,得1分。
(十)政府采购业绩分,满分4分:
(1)投标人是2013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的(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得1分(以南宁市财政局提供的相关文件为准);
(2)与参加投标的其他定点供应商相比,定点供应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客户数量排第一至第五名的,得1分(以南宁市财政局提供的合同统计数据为准);
(3)定点供应商按要求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得2分(以市政采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十一)投标人获得任一乘用车汽车生产厂家特约维修资格授权的,得4分(提供授权资格复印件,原件备查)。
(十二)投标人为中型企业的,得1分;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得2分。
三、总得分=1+2+3
四、中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总得分相同时,依次按投标报价低优先、商务分高优先、维修质量分高优先、服务方案分高优先的顺序排列),并依照次序取前20名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不含由A分标中标人直接确定为B分标的供应商)。如合格投标人超过3家但不足20家时,所有合格投标人全部中标。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后列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所有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事宜,以本表规定的为准。
条款号条款名称详细内容
1.1采购人名称: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
1.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经办人:韦西林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账号:****************6666
1.3项目名称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1.4项目编号NNZC2010-3206A
1.5采购预算以南宁市财政局实际审定的公务车辆维修费用为准
1.7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时间: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19日止 (正常工作时间)。
地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9-1号8楼808号房)。
方式:供应商填写报名表并购买纸质招标文件,方可参与投标。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可在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下载,该电子文档仅为方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当电子文档与纸质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外地需邮寄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办邮寄,邮资自付。
招标文件每本售价50元,售后不退。
3.2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1、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在南宁市区域内(不含六县)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
2、A分标:获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一类、二类汽车专卖店车辆维修经营者;
B分标:获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一类、二类汽车综合店车辆维修经营者。
3.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4.1质疑受理质疑书的提交地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9-1号8楼806号房)
质疑受理电话:****-*******
8.8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如投多个分标,必须提供多个分标的文件,每个分标的文件单独封装,每个分标必须提供:正本1份,副本6份
11.4采购代理服务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12.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13.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元整(不按分标)
13.5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手续投标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书及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请资料对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电话:****-*******)
15.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
15.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7楼,A分标:702室;B分标:701室
15.3递交投标样品截止时间无
15.4递交投标样品地点无
16.1开标地点与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相同
26.1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元整
26.3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手续履约保证金自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中标供应商持质量保证金退付意见书、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证明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将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相关文件的格式请在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下载;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电话:****-*******)
2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答疑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7楼,具体安排待定,详见7楼电子显示屏
一 总则
1. 项目概况
1.1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采购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性资金。
1.7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2.1 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将在以下媒体上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财政网(www.gxcz.gov.cn)、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针对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的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2项的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分标投标。
3.4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内容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 质疑
4.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投标人如认为公开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公开招标文件的询问或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书的提交地点和质疑受理电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4.3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4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4.5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4.3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5. 投诉
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5.3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5.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5.2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5 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6 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二 公开招标文件
6. 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本公开招标文件包括五个章节,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根据本章第7.1项的规定对公开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公开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 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的编制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充分了解招标的内容、技术参数要求和商务条款以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
8.2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8.3 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标注★号的内容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8.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保证其清楚、工整,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投标文件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非唯一理解是投标人的风险,很可能导致该投标无效。
8.5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了投标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要求编写。
8.6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8.7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等内容。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准备报价文件正本、技术文件正本、商务文件正本各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8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且页码清晰准确。
9. 投标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或往来函电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同时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中文译文,否则视同未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9.2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9.3 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应按下列说明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应递交的有关文件如未特别注明为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10.2 投标人需编制的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1及要求填写;
(2)投标人资格文件:根据本章第3.2项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和年检情况记录)、投标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A分标的投标人还应提供品牌汽车生产厂家的授权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交正、反面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符;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12及要求填写,在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交;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交正、反面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符,在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交;
(7)投标人最近一个季度(指2013年第3季度,即2013年7、8、9月)或最近三个月(指2013年8、9、10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
(8)投标人最近一个季度(指2013年第3季度,即2013年7、8、9月)或最近三个月(指2013年8、9、10月)在册正式员工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凭证;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
(8)投标报价表: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2、格式3、格式4及要求填写,包括投标报价表[1]、[2]和[3];
(9)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质量承诺书: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5及要求填写;
(10)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方案: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6及要求填写;
(11)投标人经营场所情况表: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7及要求填写;
(12)投标人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8及要求填写;
(13)投标人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9及要求填写;
(14)投标人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10及要求填写;
(15)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11及要求填写;
(16)其他:如,投标人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或同类的认证证书、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考核或评比的书面材料、投标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乘用车汽车生产厂家特约维修资格授权材料,等等;如有请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可就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某一个分标内容报出完整且唯一报价,也可就某几个或所有分标内容分别报出完整且唯一报价。
11.3 投标报价为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所需的全部费用,其组成部分详见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采购人不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其投标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11.4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与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12. 投标有效期
1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2.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使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下班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确保到账。属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其中任何一方递交即可。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项目固定投标保证金管理或其他管理方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3.2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市内用转帐或现金缴存银行,外地用电汇,本项目不接受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使用现金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直接将投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的账户上,“收款单位”一栏填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缴款人”一栏填投标人全称。办理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时,投标人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编号。
13.3 投标人应携带投标保证金交纳凭据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室换取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收据。
13.4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收据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收据的交款单位必须为投标人的名称,否则视为未提交该收据。
13.5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除本章第13.7项规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外,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手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 涉及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在质疑和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前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13.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的;
(2)属本章第18.2项所述情形的;
(3)中标后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的;
(5)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的合同,或与采购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 投标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
14.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包装面加盖单位公章。
15. 投标文件及投标样品的递交
15.1 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 投标人递交投标样品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4 投标人递交投标样品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 开标与评标
16. 开标
16.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1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6.2 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由第三方监督单位担任)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按本章第14.1项的规定交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由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分标名称、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报价、提交服务成果时间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并检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记录人负责做开标记录;
(6)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8)开标结束。
17. 评标
17.1 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
17.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7.3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二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7.4 评标程序:
17.4.1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宣读评标现场纪律要求,集中管理通讯工具,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7.4.2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介绍项目概况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但不得发表影响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推选评标组长(原则上采购人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17.4.3 评标委员会按分工开展评标工作: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标报告。
17.4.4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过程和评分、评标结论进行核对和复核,如有错漏,请当事评委进行校正,按校正后的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17.5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7.6 评标过程的保密。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8. 投标文件的修正
18.1 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
(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8.2 按上述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无效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9. 拒绝接收
19.1 投标人未在本章第15.1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至本章第15.2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9.2 投标人未在本章第15.3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样品送达至本章第15.4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样品。
20. 无效投标
20.1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不具备本章第3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8.7项的规定标识或未按规定的正、副本数量递交的;
(3)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10.1项的规定编写和提交的(包括缺少应提交的文件或格式不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10.2项规定的;
(5)投标报价不符合本章第11项规定的或超过采购预算的;
(6)投标人未能按本章第13.4项的要求出具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的;
(7)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14.1项规定的;
(8)投标人出现本章第18.2项所述情形的;
(9)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需求以外的条件使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能接受的;
(1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1. 废标
21.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废标理由,不再另行通知。
六 合同授予
22.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22.1 评标委员会按第二章“评标方法”的规定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并依照次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23.1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投标文件及投标样品的退回
24.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供应商解释其未中标原因和退回投标文件。
24.2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由采购人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验收后由采购人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由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两个工作日内领回,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25. 签订合同
25.1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商务条款要求载明的合同签订期内,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订立书面合同。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有本章第13.7项第(3)至(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5.4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二份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 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26.1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将不足部分交纳至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上。
26.2 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6.3 履约保证金自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转为质量保证金。在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要求的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其质量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 其他事项
27. 解释权
27.1 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2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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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1:
投标函(格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仔细阅读了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现正式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包含按投标人须知第10.2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参加贵方组织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
1、我方愿意以工时费综合优惠率 %、零配件综合优惠率 %,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相应的采购内容。
2、我方同意自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函,并承诺在“投标人须知”第12.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4、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6、我方已详细审核招标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7、如我方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3.7项所述的情形之一的,贵方有权不予退回我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8、我方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10、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格式2:
投标报价表[1]:维修工时费报价表(格式)
说明:
1、本表中所填报的“维修工时单价”,应为投标人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未备案的项目,“维修工时单价”应为投标人目前执行的门市标价。
2、“工时费综合优惠率”指的是投标人承诺的在报备的维修工时单价或门市标价的基础上给予政府采购客户的优惠幅度。
3、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投标人可根据本表格主要内容自行设计填报,例如根据自身维修范围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车型分类,补充可维修的车型等;但应尽量保持下表中维修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不变。
工时费综合优惠率: %
序号分类车型分类第一类轿车第二类轿车第三类轿车面包车吉普车微型车
维修工时单价(元)六缸八缸十二缸四缸五缸六缸四缸六缸四缸六缸四缸六缸面包车小货车
维修项目1234567891011121314
1发动机大修(引擎)
2二保(引擎)
3新车走合保养(引擎)
4更换时规皮带
5更换时规链轮
6拆装发动机总成配合作业
7更换曲轴前油封
8磨气门、更换气缸床
9超声波清洗喷咀及进气系统
10免拆清洗喷咀(包工料)
11更换喷油嘴
12更换发动机脚胶
13更换水泵检查正时系统
14调整气门(自动)
15处理消音齿异响
16清洗化油器保养油电路
17清洗节气门及怠速马达
18调整点火正时
19调整怠速
20更换火嘴高压线分火头
21检查机油压力更换机油
22更换节温器
23更换风扇偶合器
24处理气门室盖漏油
25处理分电器漏油
26一万五公里保养
27五万公里保养
28九万公里保养(含时规皮带检查)
29拆装水箱
30换水箱上下水管
31拆装油底壳清洗
32更换进气管垫
33变速箱自动波大修
34手波大修
35更换排气管接口垫
36检修自动波箱油路板
37拆装自动波箱处理漏油
38车上调整自动波箱
39检修自动波箱电控系统
40机械更换自动波油
41拆装手动波箱处理漏油
42底盘底盘走合保养
43前桥大修
44后桥大修
45检修后牙包
46检修方向机液压泵
47检修四轮刹车
48大修刹车系统(不含ABS系统)
49换半轴及防尘套(每条)
50换避震(每条)
51换十字轴
52检修方向机液压泵
53换差速器油封
54换波箱后油封
55换上下千秋架
56检修手刹
57四轮定位
58换前轮轴承
59清洗汽油箱更换汽油泵
60更换曲轴后油封及检查离合器
61拆装手动波箱检修离合器
62拆装转向柱处理异响
63换后半轴油封
64换钢板胶套
65换平衡杆、串杆胶套
66换横拉杆球头
67检ABS刹车系统
68检修升降式避震器
69换前转向节总成
70换后半轴总成
71更换刹车油,清油道
72更换后轮轴承(每只)
73电器检全车灯光线路
74检修总保险盒
75检修总继电器盒
76检修仪表灯光
77检修转速表
78检修水温表
79检修机油压力表
80检修充电指示表
81检修电动座椅
82检修发电机
83检修起动马达
84检修自动玻璃升降电机
85检修中央锁马达(每个)
86更换大灯
87检修收录机
88检修CD
89检修VCD
90解音响码
91消气囊灯(无故障)
92保养灯归零(参考)
93修发动机或波箱电脑板
94修电子扇马达
95修升降总控开关
96修升降分控开关
97修大灯联成开关
98拆装仪表台
99空调制冷检修空调系统
100检修蒸发器
101更换发电机皮带
102更换空调皮带
103检修蒸发器排水道
104检修散热网
105检修鼓风机
106更换空调泵轴承
107保养加雪种
108喷漆
︵含喷漆材料︶全车烤漆
109全车消痕抛光
110前叶子板烤漆
111后叶子板烤漆
112车门烤漆
113前盖烤漆
114后盖烤漆
115车顶烤漆
116前杠烤漆
117后杠烤漆
118下裙烤漆
119美容发动机专业美容
120室内专业美容
121铺全车地板胶
122全车贴防爆膜
123火补轮胎及平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3:
投标报价表[2]:零配件价格报价表(格式)
说明:
1、A分标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获得品牌汽车生产厂家授权许可的情况填报此表(有多个主修车型的,该表就相应填报多张); B分标的投标人应针对上海大众桑塔纳普通型、广州本田雅阁、广汽丰田凯美瑞三个车型进行填报(即该表只需填报3张)。
2、该表中填报的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配件供应商出具的零配件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分标号:品牌:车型:
零配件优惠率: %
序号零配件名称市场实时价格(元)政府采购价格(元)零配件来源(产地、生产商)
1机油滤清器
2空气滤清器滤芯
3空调滤清器滤芯
4火花塞
5点火线圈
6进气门
7排气门
8曲轴前油封
9曲轴后油封
10活塞
11活塞环
12曲轴位置传感器
13发动机爆震传感器
14机油压力传感器
15氧传感器
16水温传感器
17空气流量计
18连杆
19凸轮轴正时齿轮
20正时链条或正时皮带
21链条或皮带张紧器总成
22连杆轴承
23曲轴轴承
24发动机大修包
25汽油滤清器
26汽油泵总成(带滤网)
27机油泵总成
28水箱上水管
29水箱下水管
30水箱总成
31电子扇马达
32风扇
33节温器
34水泵总成
35机油泵总成
36蓄电池
37发电机总成
38起动机总成
39方向机总成
40助力泵总成
41带皮带轮的压缩机总成
42差速器前油封
43车速传感器
44自动变速器线束
45阀体滤油网总成
46左前轮驱动轴总成
47前下球节总成
48前桥轮毂轴承
49前减震器总成
50后减震器总成
51前悬架下摆臂总成
52制动总泵总成
53制动助力器总成
54前轮盘式制动器
55后轮盘式制动器
56前轮盘式刹车片
57后轮盘式刹车片
58前轮刹车软管
59后轮刹车软管
60前刹车盘
61后刹车盘
62前平衡杆
63后平衡杆
64前平衡杆连杆总成
65后平衡杆连杆总成
66转向机中间轴总成
67转向齿条护套
68左横拉杆总成
69右横拉杆总成
70鼓风机马达
71冷凝器总成
72干燥瓶
73膨胀阀
74蒸发器
75空调放大器
76组合仪表总成
77组合仪表玻璃
78灯光控制开关总成
79大灯总成
80雾灯总成
81刹车灯开关总成
82门控灯开关总成
83后组合灯总成
84大灯变光器开关总成
85前风挡玻璃
86后风挡玻璃
87前门玻璃
88后门玻璃
89前门窗升降器分总成
90后门窗升降器分总成
91前门锁总成
92后门锁总成
93前门外把手总成
94后门外把手总成
95前门电动窗升降器总成
96后门电动窗升降器总成
97电动窗主开关总成
98车内后视镜总成
99车外后视镜总成
100发动机盖左支撑杆总成
101发动机盖锁总成
102发动机盖锁拉索总成
103左前翼子板分总成
104铝合金轮毂
105车门外把手总成
106右前刮水器臂
107左侧外后视镜总成
108后尾门总成
109全车锁(仅锁芯和钥匙)
110后尾门锁总成
111行李箱饰板
112后挡风玻璃总成
合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4:
投标报价表[3]:综合优惠率一览表(格式)
说明:
1、此表为《投标报价表[1]:维修工时费报价表》和《投标报价表[2]:零配件价格报价表》的汇总,投标人在此表中填列的品牌、车型、工时费综合优惠率、零配件优惠率必须与上述两表的内容一致。
2、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所投分标情况选择对应的表格格式进行填报。
3、零配件综合优惠率=投标人所填报的各车型零配件优惠率之和÷所报车型数量
4、投标人填报的零配件综合优惠率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综合优惠率不一致的,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准。
A分标:
序号品牌车型工时费综合优惠率零配件优惠率零配件综合优惠率
1 % % %
2 %
3 %
… %
B分标:
序号品牌车型工时费综合优惠率零配件优惠率零配件综合优惠率
1上海大众桑塔纳普通型 % % %
2广州本田雅阁 %
3广汽丰田凯美瑞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5:
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质量承诺书(格式)
说明:
此文件主要用于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维修质量进行评分,在本格式文件中仅列举了投标人应编写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扩展。
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第六点“质量要求”的响应情况,对是否完全满足各项基本质量要求的声明;
二、投标人针对政府采购客户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应分别列明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等各种维修类别的质量保证期);
三、维修及相关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四、维修质量控制体系及其运作说明;
五、计算机在管理中的应用,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与维修质量有关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6:
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方案(格式)
说明:
此方案主要用于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服务方案进行评分,在本格式文件中仅列举了投标人应编写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扩展。
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各项基本要求的响应情况,对是否完全满足各项基本要求的声明。
二、投标人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成立年限、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时间、截止时间;
(2)主要服务网点分布情况;
(3)主修车种、业务专长、业务范围等;
(4)经营状况、有关部门资信评价、经营业绩介绍;
(5)目前涉及的诉讼案或仲裁的情况(包括涉及的另一方或另几方、争端的原因、涉及的金额等);
(6)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情况,是否有过不良记录等内容。
三、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政府采购客户的特色服务,包括项目组织计划、拟为政府采购客户专门投入的业务人员、政府采购业务优先方案、免费的技术咨询范围、服务响应时间、维修救援响应时间,等等。
四、维修结算清单样式(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必须含有工时项目、材料项目、门市标价、优惠率、实际结算价格等关键指标,投标人需提供样式,或直接将实际使用的结算清单扫描即可)。
五、售后服务:建立的售后回访制度(包括电话回访、上门回访等,对客户意见的收集与处理等)。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7:
投标人经营场所情况表(格式)
说明:
此表主要用于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评分,在本格式文件中仅列举了投标人应编写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扩展。
一、投标人经营场所面积概况:
经营场所总面积(㎡):
名称面积(㎡)名称面积(㎡)
生产厂房充电房
发动机间办公用房
喷漆间业务接待室
机加工间停车场
二、投标人经营场所简图(包括地理位置图、整体平面结构图、其他示意图等);
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四、现场实景照片(包括企业外貌、生产厂房、停车场、库房、客户休息室等区域)。
五、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与经营场所有关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8:
投标人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格式)
说明:
1、投标人应将与维修经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分类填报(如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量设备、检测设备、主要工具等),同一类别的设备、设施应集中排列。
2、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应的的现场实物图片作为证明材料。
设备类别序号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商数量原值(元)购买时间
1
2
…
1
2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9:
投标人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格式)
说明:
1、本表的“项目”一栏指:经理人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人员、污染防治人员、技术工人等。
2、本表的“职称或技术资格”一栏,指所获得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项目姓名职位学历职称或技术资格发证时间从事本工作时间
1
2
…
拟成立的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小组
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维修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信息统计报表工作指定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序号项目姓名职位职称或技术资格在服务小组中的主要职责联系电话
1
2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0:
投标人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格式)
说明:
1、投标人应详细列明已制定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如进采购配件登记、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2、必须提供规章、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复印件或打印件均可),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序号规章、管理制度名称设立时间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备注
1
2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说明:
1、本声明函主要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填写,非中小企业无需填写;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修理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请中小企业投标人根据上述标准填写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和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协议、合同条款及格式
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
定点采购协议(格式)
甲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乙方: (中标供应商)
甲方代表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人)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3-3206A)招标文件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甲方确认乙方为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在自身经营许可范围内承接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车辆维修采购项目。
二、乙方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各项优惠率向甲方所代表的采购人提供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际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执行方式遵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第五点的规定进行。
三、乙方在为甲方所代表的采购人实际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其维修质量不低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第六点规定的要求以及投标人在其《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质量承诺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如乙方在与采购人签订的书面采购合同中另行提供优于原承诺的条件时,以采购合同为准。
四、乙方必须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第七点规定的服务要求及投标人在其《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方案》中做出的承诺为甲方所代表的采购人提供公务车辆维修服务。
五、乙方必须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第八点规定的定点采购程序及资金支付要求为甲方代表的采购人提供公务车辆维修和其他相关服务。
六、甲方有权根据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对乙方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技术人员、生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实地核验;有权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理采购人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协调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有权将乙方的严重违法违约行为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网络媒体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布。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或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公务车辆维修档案制度,妥善保管维修合同、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结算清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七、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人提出的除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采购人在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不予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定点采购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维修业务的;
(2)擅自抬高收费价格或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3)未按规定给予价格优惠的;
(4)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5)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或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或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使用非全新、非原厂的零配件的;
(6)因严重的质量问题、服务问题被采购人投诉的;
(7)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8)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10)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11)定点有效期内,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协议及合同的行为。
2、被取消定点资格的供应商,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采购活动。
3、乙方因违约被扣除的各项保证金数额,须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补足;否则,甲方将视其为自动放弃定点采购供应商供货资格。
4、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所代表的采购人损失的,乙方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协议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充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宁市财政局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
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
定点采购合同(格式)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定点供应商)
1.合同说明
1.1甲、乙双方根据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3-3206A)的结果,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2.服务范围
2.1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等。
3.送修手续
3.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或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实施维修救援。
3.2甲方在送修车辆时应明确具体维修项目;或由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诊断检验,确定需要维修的项目或需要更换的零配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做出详细报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出现超出送修范围或增减维修内容的,需甲方进行确认方可实施。
3.3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4乙方必须明确完成维修的时间。
4.维修费用
4.1维修费用由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组成。
4.2维修工时费参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规范或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维修工时费执行。乙方投标文件中没有承诺的维修工时费,可由甲方与乙方商定。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时费综合优惠率进行结算。
4.3零配件价格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价格执行,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零配件综合优惠率进行结算。
4.4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5.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在确定的维修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甲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
5.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必须清楚反映出维修项目、零配件名称、门市标价、结算价格、优惠率等指标。
5.3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5.4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乙方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5.5 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车辆维修竣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甲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采用非现金方式与乙方定期结算维修费用。
6.2甲方与乙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频率为:
6.3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开具正式的发票。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维修质量的规定及标准执行。
7.2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甲方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7.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具体为: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
(2)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
7.5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或经送修方确认同意,乙方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如发生零配件的更换,乙方必须将零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交给甲方。
8.索赔
8.1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甲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
(2)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按甲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厂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9.乙方维修延误
9.1 乙方应按照送修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甲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接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9.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0.误期赔偿
10.1 除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车每天按修理总价的5%计,但少于每车每天200元的按每车每天200元计,每次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以上误期赔偿费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不可抗力
11.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9条、10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13.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应为银行本票、汇票、现金或支票;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乙方须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否则,将视其为自动退出南宁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资格处理。
13.4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有效期期满后,由乙方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后5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仲裁
14.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4.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14.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5.投诉
15.1 为了保障甲方和乙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
(1)甲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投诉;
(2)乙方可就甲方的违反合同约定或违纪事项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投诉,也可直接向南宁市财政局投诉。
(3)甲方应及时将维修费用支付给乙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可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投诉。
15.2 经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核查,对情况属实投诉有效的事件将记录在案,并对违约方进行查处。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的;
(2)工时费、零配件价格超过投标时承诺的价格收取的;
(3)未按投标时的承诺给予价格优惠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全新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该单位送修车辆维修的;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6)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按本合同基本服务要求履行或未按投标时承诺的服务承诺履行的。
16.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南宁市财政局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6.3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经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对甲方的有效投诉达3次及以上。
(2)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与乙方结算。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8.合同有效期
18.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9.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由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南宁市财政局备案。
19.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 乙方: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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