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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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年度收购储备计划与被收购土地单位洽谈协商。被收购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收购储备申请表》,并组织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收购申请表》。同时提交:

①土地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②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④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土地变现的书面意见;

⑦债权债务证明;

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大中专院校、医疗卫生、教育、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规划测量所申请出具勘测定界图、电子坐标点,并且权籍调查前置(四邻盖章)。

3、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局相关处室、相关单位了解征询该宗地情况及意见,掌握该宗土地各类用途及面积,并出具套图,是否需整合,是否能整体出让;现状为工业用途的征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意见,是否属工业遗产范围;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是否对该宗土地进行污染整治,并取得书面回复;综合以上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决定是否纳入收储计划,列入储备范围。

4、填写《国有存量土地收购储备受理审批卡》,并报局主管领导批示。

5、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相关资料进行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真实有效,并向市国土规划测量所申请复核拟收储面积,收储面积以土地登记发证面积(批准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小于土地证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大于土地证面积的,应提供土地证外面积的权属证明,否则不予补偿。

6、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联审办申请联合踏勘,征询市直各部门意见(规划居住用途的土地向市房地产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规划商业用途的向市固定资产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如市环保局在联合踏勘意见中提出该宗土地需进行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和场地环境调查,则由被收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评估为污染场地的,应由搬迁工业企业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取得书面回复。未按规定完成上述工作的工业企业用地,不予收储。市联审办报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出具联审意见。

7、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规划条件向测量所出具宗地出让、登记发证界址图和坐标点。

8、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土地收储评估

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比选评估单位对该宗土地权益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市住建局抽选评估单位对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9、涉及国有资产的土地收储评估

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市财政局对该宗土地权益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市财政局征询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处置意见,由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比选评估【如保留建(构)筑物、附着物】,只进行权益价值评估。

10、土地储备中心原则上负担土地权益价及地上(下)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评估费用,由企业引起的评估过期,二次评估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11、市土地储备中心综合以上征询意见及两项评估结果制定补偿价格,编写《收储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市政府。

12、市政府批准《收储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单位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交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权证书)。

13、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政府申请补偿款,并将补偿款拨付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局向市政府申请收回请示,批准后市国土局出具收回决定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证注销申请》,配合注销原土地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申请注销原房产证和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地上(下)建(构)筑物未拆除的,由原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放弃不动产权力注销登记,在权籍信息和登记系统中将房屋信息转入历史层。

14、收储土地存在地上(下)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值申报审批表》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发函致审批局对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残值评估,并出具残值评估报告;评估为正值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收益交财政;评估为负值的【为了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拆除】,发函致财政局不再进行交易的函,批复后发函致审批局不再进行交易的函并收到复函后,整理卷宗进入储备库。

15、进入储备库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强对收购土地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6、根据供地要求,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市局相关部门按程序制定供地方案。

1、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年度收购储备计划与被收购土地单位洽谈协商。被收购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收购储备申请表》,并组织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收购申请表》。同时提交:

①土地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②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④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土地变现的书面意见;

⑦债权债务证明;

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大中专院校、医疗卫生、教育、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规划测量所申请出具勘测定界图、电子坐标点,并且权籍调查前置(四邻盖章)。

3、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局相关处室、相关单位了解征询该宗地情况及意见,掌握该宗土地各类用途及面积,并出具套图,是否需整合,是否能整体出让;现状为工业用途的征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意见,是否属工业遗产范围;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是否对该宗土地进行污染整治,并取得书面回复;综合以上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决定是否纳入收储计划,列入储备范围。

4、填写《国有存量土地收购储备受理审批卡》,并报局主管领导批示。

5、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相关资料进行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真实有效,并向市国土规划测量所申请复核拟收储面积,收储面积以土地登记发证面积(批准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小于土地证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大于土地证面积的,应提供土地证外面积的权属证明,否则不予补偿。

6、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联审办申请联合踏勘,征询市直各部门意见(规划居住用途的土地向市房地产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规划商业用途的向市固定资产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如市环保局在联合踏勘意见中提出该宗土地需进行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和场地环境调查,则由被收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评估为污染场地的,应由搬迁工业企业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取得书面回复。未按规定完成上述工作的工业企业用地,不予收储。市联审办报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出具联审意见。

7、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规划条件向测量所出具宗地出让、登记发证界址图和坐标点。

8、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土地收储评估

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比选评估单位对该宗土地权益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市住建局抽选评估单位对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9、涉及国有资产的土地收储评估

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市财政局对该宗土地权益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市财政局征询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处置意见,由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比选评估【如保留建(构)筑物、附着物】,只进行权益价值评估。

10、土地储备中心原则上负担土地权益价及地上(下)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评估费用,由企业引起的评估过期,二次评估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11、市土地储备中心综合以上征询意见及两项评估结果制定补偿价格,编写《收储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市政府。

12、市政府批准《收储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单位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交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权证书)。

13、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政府申请补偿款,并将补偿款拨付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局向市政府申请收回请示,批准后市国土局出具收回决定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证注销申请》,配合注销原土地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申请注销原房产证和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地上(下)建(构)筑物未拆除的,由原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放弃不动产权力注销登记,在权籍信息和登记系统中将房屋信息转入历史层。

14、收储土地存在地上(下)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值申报审批表》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发函致审批局对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残值评估,并出具残值评估报告;评估为正值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收益交财政;评估为负值的【为了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地上(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拆除】,发函致财政局不再进行交易的函,批复后发函致审批局不再进行交易的函并收到复函后,整理卷宗进入储备库。

15、进入储备库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强对收购土地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6、根据供地要求,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市局相关部门按程序制定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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