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建德市科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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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承担和实施各级科技项目,支撑引领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建德市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分配实施细则》(建科〔2020〕26号)要求,现将《建德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科学技术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建德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建德市科技项目是由本市范围内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的创建、研发类项目。包括建德市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建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种子资金、成果转化(转移)中心(工作站)建设、创新券、农业科技与社会发展项目等五大类。
第二章建德市重大科技创新计划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
一、支持范围
(一)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建德市依法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或申请企业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请项目的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期满,且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二)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建德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建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共性或关键性难题和项目。
2.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企业已拥有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3.申请项目属于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项目研发投入应在200万元以上。
4.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采取竞争性资助方式,工业类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现代农业类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项目补助资金采取事前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50%,立项项目在合同到期24个月以内,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项目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待项目验收合格再拨付剩余50%资金。
三、申报和评审
(一)项目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需求、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征集。
(二)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2.附件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知识产权、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证明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4)上年度财务报表;(5)上年度纳税申报表;(6)研发科技人员证明材料;
(三)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参评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可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个类别。
(四)对专家评审结果为推荐和可选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和关键问题的解决对产业发展影响度,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目标的吻合度,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创新能力等,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资金总量以5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同比例核减。
第三章 建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种子资金项目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种子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发展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促进其新成果转化、产业化。
一、支持范围
种子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建德市依法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发展有潜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申报企业项目须已中试或产业化,项目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四)企业拥有1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3件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按要求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年报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项目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根据《建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种子资金项目评价标准》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可行性、销售收入、知识产权情况等综合评价,选取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项目,按A、B、C类分类,A类项目得分90分以上,B类项目得分80分-90分(含),C类项目得分70分-80分(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奖励。
A类项目补助金额=20万元+(综合评分-90)*1万元
B类项目补助金额=10万元+(综合评分-80)*1万元
C类项目补助金额=(综合评分-70)*1万元
三、申报和评审
(一)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2.附件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知识产权、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证明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4)上年度财务报表;(5)上年度纳税申报表;(6)研发科技人员证明材料;(7)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市科技局按照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资金总量以2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同比例核减。
第四章 成果转化(转移)中心(工作站)建设
实施成果转化(转移)中心(工作站)绩效考核和奖励,吸引各高校院所在建德设立技术转移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合作,确保各高校院所在建德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能够有序、高效运行,提高工作绩效。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高校院所在建德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包括研究所、工作站、分中心等有技术转移转化性质的创新平台)。
二、考核原则
年度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工作和绩效工作(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1.自评。技术转移中心对照考核表进行自评打分,提交自评报告、工作记录及相关附件。
2.绩效考核。市科技局根据技术转移中心平时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对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技术转移中心年度工作进行评分。
3.考核结果运用及奖励。考核结果分为基础工作考核20分与绩效工作考核80分,总分为100分。基础工作经费10万元作为运营工作经费于技术转移中心开办之日及每年年初拨付;绩效工作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可获不超过15万元的绩效奖励工作经费;未达80分的,具体考核金额根据绩效工作考核得分比例计算;完成加分项考核的,按每分5000元拨付。
4.考核结果反馈。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技术转移中心。
第五章 创新券
为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本市企业和创业者高效利用省内科技资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推广应用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我市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一、支持范围与标准
(一)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在建德市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二)创新券的使用范围为省级创新载体(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杭州市级平台)、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杭州市级载体)和建德市级创新载体。
建德市创新载体是以建德市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运营管理规范的各类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检验检测、检索查新、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工业设计、技术咨询及其他共性服务。
(三)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为我市企业和创业者使用省级创新载体、杭州市级平台、杭州市级载体和建德市级创新载体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服务,包括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
(四)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五)创新券实施阶梯补助,企业和创业者全年费用低于5000元的,全额补助;超过5000元部分补助30%(以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为准,总价在1000元以上的合同需经杭州市生产力中心合同登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申领和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资格认定与使用
(一)创新券申请和使用流程:
1.企业和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注册并递交市科技局审核。
2.取得资格后,企业和创业者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使用创新券。创新券使用和兑现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3.企业和创业者按要求向科技部门申请兑现创新券;
4.科技部门对企业和创业者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企业和创业者兑现创新券。
6.其他载体申请建德市级创新载体的,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注册并递交纸质材料由市科技局审核。
(二)建德市级载体申请条件:
申请建德市创新载体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载体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载体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
3.载体应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4.载体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应符合建德市创新券实施管理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并明确服务价格;
5.对于国家明确规定应有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才能提供的服务,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
(三)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企业和创业者承诺书;
3.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技术合同原件审核后返还;
4.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发票和汇款凭证),原件审查后返还;
5.技术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章农业科技与社会发展
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资金,根据我市确定的农业与社会发展发展重点,围绕我市草莓、茶叶、中药材、粮食生产等产业开展的关键技术研究和共性难题攻关、食品及农产品商品化处理技术与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及示范应用。
一、支持范围
农业科技与社会发展项目单位为在建德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建德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含民办非企业)和本市范围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
(二)同一单位(不含医院和科技特派员项目承担单位)只能申报1项;已获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未结题验收及列入省、市、建德科技部门信用不良记录按规定不允许申报者,不能申报;同一基地登记为多个法人主体单位的,限其中一个法人主体单位申报。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
(四)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
项目重点支持智慧农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农产品精深加工、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命健康等领域的科研攻关。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般项目按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承担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自筹资金不作要求。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医疗卫生项目(疾病防治和医疗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等)按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医疗卫生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软课题项目(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公共安全等经济社会领域发展中出现焦点难点问题而开展政策和决策研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项,项目资助经费每项1-2万元,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三、申报和评审
(一)围绕我市重点农业产业、医疗卫生、社会发展领域关键技术和需求,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征集。
(二)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建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2.附件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知识产权、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证明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4)上年度财务报表;(5)上年度纳税申报表;(6)研发科技人员证明材料;(7)承诺书等材料。
(三)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补助项目。
(四)拟补助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七章申报流程
(一)市科技局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工作。
(二)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开展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网上和书面资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三)网上申报:项目统一通过建德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122.224.120.2:8081/webhall/webindex.aspx)进行公开申报,市科技局按照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初审。
(四)书面报送。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将项目申请表、可行性报告、承诺书、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等附件材料一式二份,经各乡镇(街道)、高铁新区、航空小镇(医疗卫生类项目由市卫健局负责)初审后,完成网上审核并在纸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业务科室。项目一旦受理后,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各项指标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八章监督和管理
(二)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并在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享受。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申报本管理办法所述项目。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二年,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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