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HL-ZB-2013-27 招 标 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盖单位公章)编制人: 夏骐 资格(章)渝建招证
********9 审核人: 彭明霞资格(章)渝建招证
******** 二○一三年十一月 编制说明一、《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由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编制,适用于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招标。二、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为标准,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编制。三、在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不加修改地应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的正文,只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四、在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不加修改地应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为方便阅读,招标人将两部分合并为“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此外,招标人根据需要,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编制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作了补充和细化。 目 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14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4附录4 资格预审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4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最低要求)14附录6 资格审查文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141. 总则141.1 项目概况14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4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4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4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5 费用承担141.6 保密141.7 语言文字141.8 计量单位141.9 踏勘现场141.10 投标预备会141.11 分包141.12 偏离142. 招标文件14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4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43. 投标文件1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43.2 投标报价143.3 投标有效期143.4 投标保证金14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3.6 备选投标方案143.7 投标文件的编制1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1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1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14附表四:中标通知书14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14附表六:确认通知14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14评标办法前附表141. 评标方法142. 评审标准142.1 初步评审标准14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143. 评标程序143.1 初步评审1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4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A.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1. 一般约定141.1 词语定义141.2 语言文字141.3 法律14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5 合同协议书14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41.7 联络141.8 转让141.9 严禁贿赂141.10 化石、文物141.11 专利技术14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42. 发包人义务142.1 遵守法律142.2 发出开工通知142.3 提供施工场地14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142.5 组织设计交底142.6 支付合同价款142.7 组织竣工验收142.8 其他义务143. 监理人1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43.2 总监理工程师143.3 监理人员143.4 监理人的指示143.5 商定或确定144. 承包人1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44.2 履约担保144.3 分包144.4 联合体1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14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4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4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4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144.11 不利物质条件14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45. 材料和工程设备14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4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4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14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4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4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4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4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47. 交通运输14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47.2 场内施工道路147.3 场外交通14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4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47.6 水路和航空运输148. 测量放线148.1 施工控制网148.2 施工测量14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14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14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4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4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49.3 治安保卫149.4 环境保护149.5 事故处理1410. 进度计划1410.1 合同进度计划14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410.3年度施工计划1410.4合同用款计划1411. 开工和竣工1411.1 开工1411.2 竣工14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4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4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411.6 工期提前1411.7工作时间的限制1412. 暂停施工14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4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4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4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4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413. 工程质量1413.1 工程质量要求14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4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4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4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4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414. 试验和检验14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4.2 现场材料试验1414.3 现场工艺试验14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415. 变更14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415.2 变更权1415.3 变更程序14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14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415.6 暂列金额1415.7 计日工1415.8 暂估价1416. 价格调整1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416.1.1.1 价格调整公式14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1416.1.1.3 权重的调整14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14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417. 计量与支付1417.1 计量1417.2 预付款1417.3 工程进度付款1417.4 质量保证金1417.5 交工结算1417.6 最终结清1418. 交工验收14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4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1418.3 验收1418.4 单位工程验收1418.5 施工期运行1418.6 试运行1418.7 竣工清场14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1418.9 竣工文件1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4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419.2 缺陷责任14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4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14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14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419.7 保修责任1420. 保险1420.1 工程保险14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14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1420.4 第三者责任险1420.5 其他保险14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421. 不可抗力14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14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14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422. 违约1422.1 承包人违约14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422.2 发包人违约1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423. 索赔14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4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4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423.4 发包人的索赔1424. 争议的解决14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1424.2 友好解决1424.3 争议评审1424.4仲裁1424.5 仲裁的执行14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42.1发包人权力1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44.12 进度计划14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4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48.1 施工控制网14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49.4环境保护149.5 事故处理14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4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4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4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权1415.3 变更程序1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417.3 工程进度付款1417.5 交工结算1417.6 最终结清1419.7 保修责任1421.1不可抗力的确认1422.1 承包人违约14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14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4合同附件格式14i.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14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14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14安全生产合同14(a)附件四:廉政合同(格式)14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14附件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4附件七对承包人的资金管理细则14附件八项目规范化管理细则14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41. 工程量清单说明142. 投标报价说明143. 其他说明14第二卷14第六章图纸14第三卷14第七章技术规范14第四卷1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目 录1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4(一)投标函14(二)投标函附录1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4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14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14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14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14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4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14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14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14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14(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4(二)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图14(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资历表14(四)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14(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4(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4七、其他材料14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渝发改交【2013】1676 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招标人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位于重庆市潼南县境内,处于涪江下游河段,距离潼南县涪江大桥下游约3km处。本招标工程为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上坝公路,位于左岸,全长约983m,公路等级II级。工程造价约:1000万元。2.2招标范围:本次施工招标范围为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等项目施工,以及为完成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2.3计划总工期为: 235天。开工时间:2013年12月30日;竣工时间2014年8月21日。2.4标段划分:本项目为一个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自200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的施工并已完成交工或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合格。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11月28日起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等资料。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3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售后不退。未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4.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请在2013年12月2日12时00分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投标人质疑区”专栏提出疑问,超过此时间规定,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疑问。5.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5.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3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北京时间)5.2 投标和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为本项目开标室门口,具体详见交易中心当天展示牌。5.3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6.发布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www.cqjt.gov.cn)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 标 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22-24楼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富力海洋国际9009室邮编:401121邮编:400020联 系 人:王先生联 系 人:夏骐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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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949日期:2013年11月27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1.3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联系人:夏骐
***-********-*** 189*****9491.1.4项目名称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1.1.5建设地点重庆市潼南1.2.1资金来源国有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次施工招标范围为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等项目施工,以及为完成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施工工期:235天开工日期:2013年 12 月30日交工日期:2014年 8月21日 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2012年 12月 2 日 12:00 时之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提问。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将在2013年 12月 3日17:00之前将其书面答复以补遗书的形式发布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投标人应从上述网站及时下载。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若投标人未看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也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已知悉全部内容。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细化和补充:1.12.1本项目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本款与之相关内容不适用。招标人将在2013年12月3日通过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公布本项目的投标控制价A和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ai。投标人总报价不得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A;各项细目单价(第200章、第300章、第400章、)不得高于ai,投标人不得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否则其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2013年12月2日12:00之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http://www. cpcb.com.cn)提出要求招标人答复的问题。2.2.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2 月18 日14:30时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不确认2.3招标文件修改招标人将在2013年 12月 3 日17:00之前将其书面答复以补遗书的形式发布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投标人应从上述网站及时下载。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若投标人未看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也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已知悉全部内容。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不确认3.1.1投标文件的组成本项目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承诺函;(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细化与补充: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将发布包括投标控制投标控制价A及 细目单价ai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报价软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报价软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报价软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须与投标函的大写金额一致,如果投标函的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为准。本项目如果出现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发布投标控制价时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报价软件不一致时,以工程量固化清单报价软件为准。3.2.4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用”需由投标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中的规定合理报价,最低不得低于1.0%,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合同执行期间该费用不作调整。若承包人报价不足,则视为该项费用不足部分已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3.1投标有效期在开标日期后 90天内保持有效。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3小时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万元整(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项目编码:
********131*****903001项目名称: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
****************678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
********141*****6666-6678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基本帐户进行登记,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本须知3.7.3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盘)中标人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再提供6份。3.7.5装订要求补充细化: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采用单信封形式4.1.2封套上写明外层封套: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投标文件在2013 年12月18日14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截止时间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截止时间:2013年12月 18日14 时 30 分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细化为: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将在距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之前,通过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发布补遗书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1开标程序(4)细化为“现场展示并核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当场退还投标文件。”(5)补充“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6)补充:“开标顺序:按拆封顺序开标”;(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并记录在案;(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2.2开标程序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3)投标函的大写报价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投标报价不一致。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业主代表2人,评标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过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1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2、履约担保形式:转帐或电汇,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出或汇出。3、提交方式: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提交至招标人指定帐户。4、退还方式:工程全部完工且不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款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履约担保金。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人投标报价9.5公示与监督开标后,中标结果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www.cqjt.gov.cn)、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上公示3日。监督部门:重庆市招投标办公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和发改办价[2003]857号文规定计算,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入场交易服务费本项目入场交易费全由中标单位支付。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资质要求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交通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提供2011年度和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投标申请人近五年(工程竣工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并提供1个已完类似工程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或备案资料)、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类似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附录4 资格预审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1.投标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投标投标人未因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合同纠纷被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通报过且在有效期内;3.投标投标人未因发生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4.投标投标人未因在以往工程中对农民工工资、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款项未能按期支付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处罚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5.投标投标人在“重庆市2010年度重点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试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为D级,不允许参与此次投标。投标人如已进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评级,必须为C级及以上等级。如未进入,则不要求。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1持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和具有中级道桥工程师或道路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提供从2013年1月至今有效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应具有3年及其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经理经验。(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管理过的项目的施工合同等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除身份证)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总工程师1具有公路工程中级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提供从2013年1月至今有效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应具有3年及其以上公路工程项目总工程师管理经验。(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管理过的项目的施工合同等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证明资料(除身份证)的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附录6 资格审查文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道路工程师2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安全负责人2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质检工程师1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测量工程师1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计量负责人1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档案管理员1必须具有年检合格的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调查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12.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列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列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之的40%。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承诺函;(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资格审查资料;(9)承诺函;(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1)投标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 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金额。3.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3.2.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次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按此权重进行调价。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招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登记证书。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由加盖单位章的除外)。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应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在内层封套里,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应与正本包在同一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均应加贴封条,内侧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4.1.1项和4.1.2项采用以下条款: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信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应与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处层封套均应加帖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招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 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会议结束。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2款采用以下条款: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 5.2.2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外层封套后,按照内层封套上写明的投标人名称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退还给投标人;(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会议结束 5.2.5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5.2.6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1)若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则责任。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标段开标记录表2013年月日时投标控制价: 序号投标单位投标人报价(元)m值N值评标基准价D(元)投标人签字备注投标函报价清单报价 随机抽取的m值为:抽取人1:抽取人2:随机抽取的N值为:抽取人1:抽取人2:唱标:记录:监督: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除外)。(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b.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a.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7)投标人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进行修改。(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f.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以上各项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评标价:100分其他因素分值均为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A1)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A1(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A1的系数幅度(m),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A1下浮后的值A2;并抽取投标控制价A的权重值(N);最后计算出评标基准价(D)值。①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组织以抽取乒乓球的形式,随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A1下浮幅系数,系数为:0.92、0.93、0.94、0.95、0.96、0.97,据随机抽取的系数计算出m(m值的确定:由2位投标人代表依次在抽取箱中抽取,已抽取的系数不放回抽取箱,抽取的2个系数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评标价平均值下浮后的值A2=A1×m。②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组织以抽取乒乓球的形式,随机抽取投标控制价A的权重值(N),其抽取值为: 20%、25% 、30% 、35% 、40% 。(N值的确定:由2位投标人代表依次在抽取箱中抽取,已抽取的系数不放回抽取箱,抽取的2个系数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 ③评标基准价D= A2×(1-N) A×N在开标时,若出现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价相同时,则根据开标顺序在开标现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排名先后。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现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4)抽取代表人确定方式:招标人将写有数值的乒乓球放入抽取箱中,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监督人员及公证人的监督下每人(现场任意确定6单位)抽取一个乒乓球,抽到乒乓球上写有的数值较小的两家单位为系数抽取单位。抽到乒乓球上写有的数值较大的两家单位为权重值抽取单位。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2.4(1)施工组织设计不评分,但须满足“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2.2.4(2)项目管理机构不评分,但须满足“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2.2.4(3)评标价评分100分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 偏差率×100×E2。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本项目设置E1=1.5,E2=1。最后得分保留2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进行。3.4.1评标结果补充细化:本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若不足3名,则只选取相应的数量。推荐原则如下:1、对于在出现综合得分相等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1)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2)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以投标人在“上一年度重点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试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高的优先;(3)投标报价也相等且投标人在“上一年度重点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试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也相同的,则以抽签方式确定。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招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一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出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一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量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3.1.5修正后的最终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1.6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2 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 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说明本项目合同条款分为第一节和第二节两部分:第一节为“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其中“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为方便阅读,本招标文件将两者合并为“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为宋体字打印,“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为楷体字打印。第二节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指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承包人在按第14条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按第51.1款作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之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通知、暂时停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加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的增加由监理人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用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 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总负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人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和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部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得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单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未本工程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出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和对设备进行建议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指定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付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安全生产管理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若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为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费用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和高空作为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定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离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作业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营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有灰土拌和站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拆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和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现进度计划后14天内。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询。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隙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资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现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资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现场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都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施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村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合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本条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现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式中,A=1-(B1 B2 B3 …. B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在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交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 交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7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合同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 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条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现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 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 邮政编码: 40112121.1.2.6监理单位:待定。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65.2.4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无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无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日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开工前3天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5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215.2.2不采用1316.1不调差续上表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4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本工程不支付开工预付款15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工程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6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肆份17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25 万元。18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19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合同结算额的5 %(按每次进度款的5%扣留)。审计预留金:合同总价的5%。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结算进度款的5%扣留审计预留金,直至扣留的审计预留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5%为止。20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陆份21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陆份2218.2竣工资料的份数:陆份23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4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5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年26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暂定费率),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27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2.5‰(暂定费率),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2823.1增加: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工的,延迟开工时间在90天以内的,因延迟开工增加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延迟开工时间超过90天的,对超过90天延迟开工的时间部分给承包人带来的可能增加费用,按本合同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本项增加:(1)承包人应按下述约定提供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所有竣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供6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另须提交一套电子版本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2)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签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发包人、承包人均不能随意提出变更,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变文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下述约定提供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施工图设计 ;提交份数: 4份2.1发包人权力本款增加:(1)发包人有权监管承包人的质量、安全、进度、工程保通、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发现或者预计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工程保通、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平安工地建设不满足相关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内容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承包人不得拒绝,并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相应扣减)。(2)制定项目建设的目标计划,对承包人及监理等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 (3) 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有权对承包人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5)除政府要求以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如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协商相关处理方案。发包人可依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下发文件,承包人应当依照文件执行。有权监管承包人及其工程合作人的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承包人因本工程签订的合同。(7)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承包人进行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或其委托机构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承包人需确保与其有因本项目有合作关系和合同关系的单位接受发包人的延伸审计监督。(8)当承包人违反其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及时、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合同款项时,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4)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本项(5)目约定为:(5)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管理制度及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b.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发包人有权力聘任第三方机构对承包人进行审计。凡与本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无异议的,应按审计决定执行;若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承包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有权机构予以改变或撤销,但在有权机构改变或撤销审计决定之前,仍应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b).承包人应对照审计结果逐项提出具体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发包人。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c).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并开展各项工作。(d).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等,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c、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为:工程进度月报表、中间计量支付报表,在每个月5日前提交上个月的报表;机械设备进场统计表,在进场后28天内提供;每项文件提交份数为6份。如政府主管部门和发包人有其他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或配合准备。承包人应确保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d、承包人应按“质量第一”的原则组织实施工程,组建工地中心试验室,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耐久性。e、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理人、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履约考评。f、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发包人依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下发的文件。g、承包人应建立可追溯各批次材料具体使用部位的材料进货及使用台账,随时提交监理人检查。h、承包人应当配合设计及监理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i、承包人有义务充分配合发包人安排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管理活动并提供便利。j、对因承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给发包人。 k、承包人应选择有资质、有诚信、履约能力较好的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其选择的方式和内容需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有权参与选择过程,并对最终结果进行批准(核查)。l、承包人应当杜绝《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关于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中的不良行为,否则发包人将按《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上报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m、承包人应当建立标准化生产管理管理办法,该制度应报发包人备案。n、在工程接收日前,承包人应每月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项目的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回答发包人和政府主管部门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o、在工程接收日后,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应由其提交的工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纸质及与纸质对应的电子文档)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中交工验收部分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验收。p、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的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发包人亦应对承包人的科研项目提供相应的便利与支持。q、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水土保持、安全文明施工、平安工地建设、民工工资、交竣工资料等负责,全面推行工程现代化管理理念,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r、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安全施工、规范施工、文明施工。s、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作业队伍及主要管理人员清出制度的管理办法。该清出制度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根据批准的清出制度作出清出决定,各方应当遵守。t、凡是属于不调整合同价格范围的工程变化,引起征地拆迁费用增加,由承包自行承担。u、承包人应负责完成设计红线内的施工图明示或涵盖的所有工程,且其工程价款应视为已经包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格内。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改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增加: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监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不能与发包人及监理人建立正常工作关系;(2)无履行义务能力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坚持有损质量、安全、进度、健康或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行为;(5)发包人认为其工作不力或者对发包人的配合不力。承包人在收到更换通知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监理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收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28天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新项目经理方可上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违约责任。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本项增加: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之内;份数:6份。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的期限:承包人进场之日起14天内;份数:6份。监理人应在尽快对承包人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项约定: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2改为: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必须是在发包人原材料采购入围范围内进行选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本款增加:6.1.4自拌材料中,承包人必须采用强制式拌合设备,并配置有电子称量的配料机。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约定为: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 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的期限:开工通知发出后7天内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承包人应严格按照2012年8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强制性要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9.4环境保护增加:9.4.1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规定做好验收相关工作。9.5 事故处理本款增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事故导致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人进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等负责。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约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以及不利的降水及大风浪、海啸等引起延误的情况。(2) 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1980-2010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3) 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4) 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5) 受本子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受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但并不增加费用。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发包人原因外的所有情形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增加:13.2.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2012年8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强制性要求》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权15.1.2 变更权删除:对于变更设计文件,按5.3款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第5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发包人负责审查。发包人、承包人均不能随意提出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的情形如下,但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15.3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删除本项原内容,改为:发生变更时,监理人将按照如下方法确定施工的变更项目清单价格: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及相关配套定额、文件规定计算后下浮10%作为结算单价。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的人工价格执行,材料价格按变更项目施工期间同期《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潼南地区材料价格下浮5%后执行,《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审核确定。(3)变更部分工程量,由中标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并报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审核后确定。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调差。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25 万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1%(3)支付周期和时间:支付周期按月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前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月结账单后21天或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投标文件附录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月监理工程师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投标文件附录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17.5 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 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经过国家审计确认的最终结算金额为准。19.7 保修责任本项约定为: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22.1 承包人违约2.2.1.2(4)修改为: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现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若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补充约定: 1、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款优先支付给民工。承包人每发生一次,承担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人的工资,计量时应出具经工人认可的工资发放到位的承诺。2、承包人在土石方爆破施工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凡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现场周边民房或其他建(构)筑物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修复处理。3、承包人在交工合格后10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6套交工资料,否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将被处以违约金罚款500元/天,但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4、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原则上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或撤离项目经理或总工,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更换项目经理处20000元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处10000元违约金,严重者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将承包人驱逐出场。如果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人员,同样将处以5000元/人违约金。承包人的投标书中承诺进场主要施工机械未全部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数量、型号、性能及进场计划进场,工程不得开工,并处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情况除外。5、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总工长住工程施工现场,若需离开必须办理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的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合同工期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监理、发包人不定期进行考勤。如果承包人项目经理、总工不请假又不在工地,每次处3000元/人的违约金。承包人雇佣的特殊工种,如试验工、质检工、测量工、爆破工、钢筋工、砼工、电焊工、电工、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处2000元/人的违约金。6、承包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落实到施工现场。否则,将每次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必须有明显的各种安全标识及安全保护措施,否则,处以承包人每处每次1000元违约金。7、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并挂牌施工,施工牌上必须有工程名称、工程范围、现场负责人、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施工配合比、廉政监督电话、工程质量监督电话等内容。否则,将处以承包人每次每处1000元的违约金。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范、强制性条文组织施工,加强质量管理,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及指令并及时严格执行。因承包人原因,监理发一张质量、安全方面的工作指示(令),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监理发一张停工指示(令),发包人将处承包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9、施工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人的工资,计量时应出具经工人认可的工资发放到位的承诺。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诉讼地点:项目所在地。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合同附件格式i.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技术条款或技术规范(合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招标图纸(合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附录、附表等;(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含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协议等”)。 (10)现行国家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合同编号:)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1.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6)应积极督促海事部门对施工河段的通航管理,并为海事部门驻守施工区现场提供必要条件。2.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及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工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指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第4号及《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各项规定。(12)应全力配合和服从海事部门对该施工区域通航安全的管理,对涉及影响安全通航的任何施工作业应向海事部门申请并得到许可后,按海事部门要求进行施工。3.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日期: 日期: (a)附件四:廉政合同(格式)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园林部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合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言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园林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园林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 姓名:签字: 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日期: 日期:发包人监督单位: 承包人监督单位: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业主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 包 人: (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签字)年月 日抄送:(监理工程师)附件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业主为加强对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一、中标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成立项目部(下“承包人”),并由经中标单位授权的具有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针对本项目建立独立的帐务体系,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一切财务行为负责。二、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资金”为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垫付款、工程计量款等。三、为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理顺资金拨付渠道,使承包人获得良好的银行结算服务,业主将对承包人指定开户银行,各承包人将与开户银行签定资金监管协议。(一)、指定开户银行应履行的职责:1、全面负责监管承包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严密控制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2、配合业主资金管理工作,月末向业主财务部报送承包人资金资金流向表或银行对帐单,及时反馈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信息;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对业主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以便业主必要时核查;3、为承包人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时,应严格控制在承包人报送的用款计划总额内,对用途不明或超计划支付的款项,应及时与业主财务部取得联系,并要求承包人补充完善相应资料;对承包人不予配合或严重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委托监管银行应在止付的同时,与业主联系后作进一步处理;4、在收到业主及承包人的支付票据时,原则上应于当日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时间,有不明情况时应及时与业主财务部联系,及时解决,配合承包人办理现金的提取,为承包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二)、承包人资金支付及使用的管理程序1、业主将向承包人指定开户银行为结算专用户,一经确定,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书面提交业主认可,并由业主另行指定专用结算帐户。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另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业主拒绝办理工程结算款项,所有工程款不得利用个人存折和其他不规范银行户头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对外办理银行转账时,只能以顺进行的方式办理,不得倒进行。3、承包人的所有工程计量款,由业主财务部在审定支付手续完善后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开设的资金结算专用户。4、承包人使用资金程序:根据承包人每月报送业主的用款计划,承包人所要购买的设备、材料以及劳务费等应支付金额必须控制在用款计划范围内,支付时由经办银行审核承包人付款合同或发票等付款依据对照月度用款计划进行把关,业主财务部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支付依据,如购货合同、发票等,同时由监理公司和工程部按照工程完成进度情况来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5、除人工工资外,承包人所付材料、设备等款项,原则上均采用转账支付形式,确需超计划使用现金的,承包人应向业主办理增补计划,办理程序同上。6、承包人提取现金,根据月度现金使用计划提取,业主实行总额控制,但必须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7、承包人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业主报送:(1)、下月资金用款计划:资金用款计划要求按现金用款计划和银行转账用款计划编制,并汇总后交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主管领导、工程部负责人、财务部审签后,分别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经办银行、业主工程部和财务部留底备查。(2)、当月资金使用明细表:按照付款时间先后顺序如实填列支付金额,签名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后交业主财务部留底备查;(3)、当月银行余额对账单。8、业主所拨工程款必须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不得转拨境外(施工区域以外)或挪作他用;承包人如需向境外供应商支付材料及设备款累计超过30万(含30万元)的,必须报经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部、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银行办理转账支付。四、业主对建设资金的监管:1、监督承包人资金用款计划的执行;2、为保证建设资金专项用款,业主财务部将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现场检查,承包人应给予密切配合;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问题,我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制止、纠正及提请承包人整改、暂停支付等措施,同时向其上级单位通报。4、督促经办银行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保留对承包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查询权。四、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本工程建设资金的结算;2、将业主指定的开户银行交由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管理,或以各种变通方式达到承包人项目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控制本项目资金的目的;3、拒绝开户银行对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业主若发现承包人存在上述情况,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保留停止办理其计量支付的权利。五、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建设资金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各项支出。严禁承包人将本工程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购买股票等。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承包人每年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过其产值的2%。六、业主应与监理单位配合。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及时核实并敦促承包人及时办理支付,原则上业主将不对承包人借款,承包人应及时偿付各种债务,不得因拖欠债务而延期或导致阻工、上访等事件发生。七、承包人在与业主签定合同协议书、提交动员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的同时必须在承包人专用工程资金帐户上打入该合同净标价的 2%工程启动资金。该启动资金用于前期驻地建设、设备进场、试验室的建立、保险、业主有关文明施工要求等,若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将动用承包有启动资金责令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完善剩余工作。八、工程启动资金的使用:承包人在使用启动资金前必向业主提供“启动资金用款计划估算表”,在征得业主签认后,方可进行支付使用。九、工程启动资金的返还:工程启动资金剩余额待承包人进行第一次工程进度 款支付时,经业主签认后一次退还。十、动员预付款的支付:动员预付款为除去暂定金额后合同净标价的10%。在承包人签定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同时在业主指定的工程专用账户上打入了该合同净标价的2%工程启动资金,经监理单位认可后,通过报表支付50%动员预付款。承包人向业主提交了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协议复印件、完善了临时设施、其人员和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主要施工设备运达现场、驻地建设(含试验室)建立起来、建立了完善的试验台帐和计量台帐、岗位责任制和内部质保体系、上墙图表以及业主有关文明施工要求等全部建立,满足开工条件后,经监理单位认可,通过报表支付剩余50%动员预付款。十一、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款项奕为本工程的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资金管理规定的承包人,业主将严格按照合同增加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承包人未纠正前业主将停止拨付工程结算资金,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十二、资金用款月计划表等相关报表,由业主财务部统一制定,另行发放。 附件七对承包人的资金管理细则承包人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为本合同工程款开立建设资金专用帐户,并授权业主对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期中支付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业主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业主指定的银行承包人所设的专用帐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中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工程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和银行共同监督。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资金”为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垫付款、工程计量款、以及承包人的前期启动资金;2、施工单位必须以(项目名称)项目部的名义在(银行名称)开设建设资金专用结算账户,我司所有用于(项目名称)的建设资金将直接划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开立的帐户,施工单位另可在距离工地较近的 (银行名称) 开立一个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的经费帐户;3、各承包单位必须加强与开户银行的配合,委托开户银行对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资金进行监管,由开户银行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建设施工单位单笔支付2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向情况表,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资金流出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等,以便业主单位核查。4、我司拨付的所有款项将直接划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所开立的专用帐户;施工单位可将每次计量支付的40%划入在(银行名称)开立的日常经费帐户,用于支付小额材料款及日常经费支出。5、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开设的日常经费帐户支取现金的额度原则上为每月累计支取额不超过50万元;施工单位每月支付的人工工资不受以上条款限制,由(银行名称)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 (格式见附表),方可支取现金。6、施工单位对外单位材料款的支付,不得倒进行,必须顺进行,开户银行须凭由施工单位填列的、(项目名称)项目部经理和(建设业主)签字认可的《××单位材料款拨付审核表》(此表附后)方能办理结算。且施工单位不得有意将同一业务分次支付以逃避监管。7、施工单位应每月向(建设业主)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按时报送财务报表。8、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建设资金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各项支出,未经(建设业主负责人)同意,不得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上级管理费平均按直接费 间接费的0.65%、计划利润按直接费 间接费的4%计,因此规定向上级单位上交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从第一次计量支付开始上交,且每次不得超过本次清单支付的4%;9、在(项目名称)工程交工证书颁发之前,施工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上缴的管理费、计划利润、折旧费等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计量支付款的4%;10、(建设业主)应与监理单位配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及时核实并敦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办理计量支付,原则上(建设业主)将不对承包人借款,承包人应及时偿付各种债务,不得因拖欠这些债务而延期或导致阻工、上访等事件发生;1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动员预付款为除去暂定金额后合同净价的10%。在承包人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向业主出示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原件后,通过报表支付50%开工预付款。当承包人完善了驻地建设及相关临时设施、其人员和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主要施工设备运达现场;工地实验室通过验收和确认;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相关上墙图表和文明施工要求满足合同要求;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试验台帐和计量台帐,经业主和监理检查合格后通过报表支付剩余50%开工预付款。12、在我司认可的开户银行,各项目部必须具有调动资金的自主权。专用结算账户一经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也必须书面提交(建设业主)认可备案才能办理。13、(建设业主)将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资金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增加专用条款2 条规定执行,并按违规行为处理,未纠正前停止拨付工程结算资金。附: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200年 月 日本次支付金额(大写):承包人名称:承包人项目经理:材料供应商全称:材料供应商开户银行:材料供应商帐号:(建设业主)意见主办部门经办人: 主办部门负责人: 总经理:附件八项目规范化管理细则目 录一.总则二.项目部驻地规范化管理三.施工便道规范化管理四.砼拌合站建设规范化管理五.钢筋棚规范化管理六.石料场规范化管理七.施工用电规范化管理八.构件预制厂规范化管理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特制订本细则。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的施工管理。3.港口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其方法与措施多种多样,现行的部、省技术规范内容齐全,根据以往港口施工中的经验教训和本地区港口项目施工的新特点,本细则仅提出了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它不是替代现行部颁技术规范,对其它未涉及的内容更无弱化之意,谨在对这十二个方面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强调与补充。4.项目施工管理规范化可以体现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请各承包人予以认真执行。本细则将作为业主对承包人进行季度、年度业绩考核、履约能力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5.本细则中的内容不予单独计量和支付。6.本细则由业主负责解释。二.项目部规范化管理1.项目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与本项目工程任务的特点相适应,并符合业主有关项目机构设置的要求,确保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计划和投资等各项目标得以顺利实现。2.项目部应建立起真正能够有效运行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体系中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项目部的经理、总工、实验室主任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换。个别因职务变动、生病等确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力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3.项目部应设置岗位台,办公室设岗位牌,项目管理人员上工地一律佩带胸牌,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4.项目部无论是租赁房屋或自行搭建临时房屋作为工作和生活用房,必须保证有不小于30㎡的会议室、不小于15㎡的资料室和不小于100㎡的实验室,室外有一定的停车场地。4.1 项目部会议室(办公室)应张贴如下图表:(1)组织机构框图(2)安全、质量保证体系(3)路线平纵面缩图(4)工程形象进度图(5)网络计划图(6)晴雨表(7)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8)工期倒计时牌(9)宣传栏(10)工程简介(11)其它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4.2 项目部应设有专职资料档案员,资料员必须要由工程类技术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种技术资料应填写规范,及时准确,手续完备,分类清晰,查阅方便,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应符合交通部和业主有关竣工文件的编制办法的要求。4.3 项目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置及其工作环境应与其所承担的工程试验工作相适应,并且要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开展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实验仪器和设备要有管理台帐,超出标定期限的应重新标定。各种试验资料应记录完整,真实有效,严禁造假。5.工地临时房屋5.1 承包人在工地搭建的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必须选择在地质稳定、地势较高、排水良好和水电道路畅通的地方。5.2 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应合理规划、布局有序,生产与生活用房应分开搭设。5.3 工地用房必须搭设稳固,室内外地面采用5cm厚的C15砼进行硬化。5.4 承包人应做好工地房屋内的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5.5 承包人应搞好工地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合理处置,保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三.施工便道规范化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对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作出规划,并随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2.施工便道的技术质量要求2.1 一般地段施工便道路基宽度≥4.5m,路面宽度≥3.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每隔200-300m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5.5m,长度≥20m。2.2 路面标准:土质路基地段基层为不小于20cm厚的片(碎)石垫层,其面层为5cm的泥结碎石面层。挖方石质地段路基表面应用中粗砂或碎石找平。2.3 便道的两侧应设置边沟或排水沟。3.施工便桥的技术质量要求3.1 施工便桥应由承包人指派有经验的专业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据以实施。3.2 便桥的修建应满足承重和排水泄洪要求,桥面宽度不小于3.5m,便桥桥面和桥两端一定范围内应安装防护栏杆,在便桥两头应设置限载和限速标牌。4.便道急弯、纵横向陡坡等危险地段应有安全护栏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便道分岔路口应设置方向指示牌,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通行。5.施工便道的维修保养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便道(便桥)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做到雨天有人清沟排水,晴天有车洒水除尘,保证路面平整,行车舒适,并确保全天候畅通。6.施工便道便桥的拆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施工便道和便桥予以拆除,当地村民要求保留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可以保留,否则应予以复垦复耕或对河道进行清障。7.利用乡村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与所在乡村签订好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修,确保安全畅通。工程完工后即应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补偿或进行修复。8.相邻两个或多个合同段共用同一条施工便道的情况下,其修建、养护与拆除等相关责任义务由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各承包人的修建、养护与拆除路段,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协调的管养路段做好管养工作,确保整条便道畅通。四.砼拌和站建设规范化管理1.砼拌和站的选址凡用于本项目构筑物的砼一律由承包人自建的砼拌和站集中统一配送。为此,承包人应结合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集中建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砼拌和站。拌和站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到通水通电和通路方便,宜建在砼用量大和集中的地方,地势要宽阔,利于平面布置,现场有平面布置示意图。2.场地硬化砼拌和站内的场地(含堆料场)必须进行硬化,确保其耐久性。要求用15~20cm厚的碎石(卵、片石)作垫层,12~15cm的C15砼对面层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场坪应中间高四周低,利于雨水向场外排出,并且排水不至于形成集中冲刷而损毁附近的农林经济作物和房舍构筑物等。3.拌和站的设备及生产能力砼拌和站应采用自动计量的拌和楼,并配有相应数量的专用砼运输车辆和输送泵等配套设备。一般情况下,砼拌和楼的单机生产能力不小于50m3/h,总装机能力以满足最大批次砼数量需要为原则。拌和楼正式投产前必须经市级以上的标准计量部门进行标定,使用过程中也应定期进行标定,确保计量准确。4.砼配合比标示牌4.1 标示牌的制作标示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尺寸:60×80cm,白底红框黑字,油漆喷涂确保不褪色,数字用彩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砼设计与施工配合比(含外加剂)、集料的计算与实测含水量、各种材料的每盘用量等。4.2 标示牌的位置砼配合比标示牌应悬挂于拌和楼下方醒目位置,并有防雨措施。5.袋装水泥的存储与保管5.1 水泥库的设置5.1.1 凡使用袋装水泥的砼拌和站必须设置水泥库,水泥不得露天堆放。水泥库宜尽量靠近拌和楼设置,减少场内倒运和方便投料。5.1.2 水泥库宜用钢材、竹木或砖石等材料搭设,周围封闭,顶棚为油毛毡或石棉瓦,并确保不漏雨。5.2 水泥库的容量水泥库的容量总体上应满足最大单批次砼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30~40%的存量,一般情况下水泥库面积不小于40~50㎡。5.3 水泥的存放与标识5.3.1 袋装水泥应按不同的厂家、不同的品种、标号、批次和生产日期等分区堆放,并根据检验状态和结果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牌悬挂于库房顶部。5.3.2 水泥应分层堆放整齐,底部应用支架架空离地面20~30cm。四周离墙体30cm以上,最大堆放高度不超过10包。6.水泥库必须建立详细的水泥调拨使用台帐,具有可追溯性。7.砼外加剂的存放与标识参见5.3条办理。8.砂石料的存储与标识8.1 凡用于砼施工的砂、碎石、卵石等各种粗细集料均应按照不同的规格粒径分仓存放,不得混堆或交叉混合在一起。并应根据检验状态和结果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牌立于料仓内且应安放稳固。8.2 储料仓的容量总体上应满足最大单批次砼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另外还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载机等机械设备作业要求。8.3 储料仓必须用片石或粘土砖砌筑而成,隔墙高度不低于1.5m,并用石灰或水泥砂浆抹面。仓内地面形成向外侧的排水坡面,外侧墙体下部预留孔洞排水,保证仓内无积水。9.砼的生产与供应9.1 砼拌和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应指派专业质检和实验人员进行现场值班,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9.2 砼开拌前,现场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砼的使用部位、设计标号及其施工配合比等,谨防出错。9.3 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在同一构筑物上混用。9.4 砼拌和站必须建立详细的砼调拨使用台帐,具有可追溯性。10.砼拌和站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可供利用。五.钢筋棚规范化管理1.钢筋棚的设置预制构件厂等钢筋用量比较集中的工地在正式开工前应搭设规范化的钢筋棚,用于钢筋的存放与加工。2.钢筋棚宜修建在地势较高处,四周开挖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棚内地面应高出棚外地坪20~30cm,确保棚内地面干燥。3.棚内地面应采用C15号砼硬化,车辆行驶区域硬化厚度为12~15cm,其余为5cm。4.钢筋棚可用竹木或砖石等材料搭设而成,周围有围护设施,棚顶不漏雨。5.钢筋棚的面积总体上应满足各功能分区的要求,如: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成品堆放区、车辆运输装卸作业所必须的空间等。6.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应按其检验状态和结果、使用部分等进行标识,标识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白底红框黑字,用油漆喷涂而成,彩笔填写,标识牌应用铁架吊挂安置于醒目处。7.钢筋棚(材料库)必须建立详细的钢筋调拨使用台帐,使之具有可追溯性。8.承包人应加强钢筋棚(材料库)的防火工作。六.石料场规范化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应结合本合同段的实际情况,在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和地方政府等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力争自办石料场,用于生产片石、块石、碎石或山砂,满足施工需要,控制成本,保证工期。2.承包人自办石料场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3.石料场土方剥离口不得随意堆放,应弃往指定地点,并按环保要求,做好弃土堆的压实与防护工作。4.承包人应加强火工爆炸作业的管理,尤其要加强火工品的运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应有安全防范规范,爆破作业区应有醒目的安全警告警示标志,确保安全。5.为了避免石料的污染,料场场地先用小块片石做垫层,上面用碎石嵌缝后压实硬化。6.用于生产碎石的破碎机应采用带除尘装置的反击(水破)式破碎机并有与之配套的联合筛分设备,单机生产能力不应小于80T/h。7.石料场场地应平面布置合理,场内排水良好,道路畅通,各种规格的碎石、片石应分开对方整齐。设置圬工隔墙、并插上材料标识牌。8.喷射砼用的小碎石(瓜子片)必须配锤击式破碎机自行加工。七.施工用电规范化管理1.引入工地的电力线路的架设和变压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电力施工的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2.项目部应配有专职电工若干名,负责与地方电力供应部门的协调联系,对本标段施工用电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对各种用电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3.凡有砼施工或需连续作业的工点,承包人必须具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可供利用。4.工地内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原则上应沿施工便道或通道的一侧临空架设,个别确需横穿施工便道或通道的地段,其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和限高要求。电线电缆横穿路面的应挖沟暗埋设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5.所有动力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和防雷击措施。6.工地临时配电箱、闸刀开关等应安装在防水盒内,严禁使用自制木箱,防止雨淋漏电。7.变压器和配电箱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报标志。八.构件预制厂规范化管理1.预制厂的选址与设置1.1 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预制构件规模和分布情况以及总工期的要求,结合需预制构件处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现场设备和预制构件拼装方法等情况,尽早确定构件预制厂的座数和位置,并随同实施性施组一同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1.2在预制厂建设前,各类防排水设施等尽量提前施作完毕。1.3 如果确因各种条件限制需将预制厂设置在填方场地上,则应加强对填土的碾压密实,必要时需对场地表面进行土质改良,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降变形而影响预制施工的质量。2.预制厂的平面布置2.1 预制厂的各种生产生活设施应布局合理,各类机具设备摆放有序,防排水系统完善,道路畅通。2.2 砼拌和站、材料库、水泥库、钢筋棚、场地及道路硬化等按照本管理细则的有关条款要求进行施作。2.3 预制厂应设立工程简介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标语等。3.预制梁的台(底)座数量应与预制梁的数量以及总工期要求相适应,台(底)座的强度足够,反拱度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4.预制构件的模板4.1 模板必须设计合理并由专业工厂进行加工生产。承包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模板的加工质量进行中间检验,加工完成后出厂前应在厂家进行试拼和交工检验,确保其结构物强度、刚度、材质、平整度、光洁度、连接件和各部尺寸符合设计要求。4.2 需经长途运输运抵工地的模板,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模板不受损和变形。4.3 承包人应加强对模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每次拆模后将其安放平稳,指派专人负责除锈去污和上油,之后用防雨布覆盖,防雨防尘和防锈。4.4 模板安装后梁板砼浇筑前,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模板安装质量的检查,尤其要防止拼缝不严和各种预留孔洞封堵不密实造成漏浆而影响梁体质量。4.5 承包人必须购买和使用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砼专用脱模剂,不得使用废机油及其混合物作为脱模剂。5.预制构件砼5.1 预制构件截面较小,各种钢筋和预应力管道较密,预留孔洞和预埋件较多,砼浇筑前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检查和把关,尤其要注意对保护层厚度的检查,施工过程中对其加强保护,确保其定位准确。5.2 砼浇筑过程中,除了要保证砼的各种性能和质量之外,还应掌握好砼振捣的程度,既不漏振也不过振,同时应加强对预留和预埋件的保护,确保其位置的正确性。5.3 承包人应根具体情况科学掌握砼拆模的时间,严防拆模时间控制不当造成梁体掉边缺角后再行修补所带来的外观缺陷。5.4 为了保证凿毛的效果减轻劳动强度,拆模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构件端部、板外边等需要凿毛的部位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凿毛处理。6.移、存构件6.1 构件移动时,必须在砼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进行。6.2构件起吊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吊点位置进行捆梁和吊装,千斤绳与构件接触部位应用木版、麻袋、橡皮、角钢等垫衬护角。6.3 构件落放时必须待梁体安放平稳和支撑牢固后方可松开吊绳。6.4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四周开挖排水沟,确保场地内不积水。6.5 构件存放时应防止在枕梁或垫木上,支垫的位置应与吊点相符。6.6 预制构件不得长时间存放,以免拱度过大,预制构件与现浇段结合部宜在混凝土终凝前彻底凿毛。附件九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司)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变更费用,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施行后,原先的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的部分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须经过公司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对合同约定的责任及权力、合同工作内容、工程项目的任何结构形式、尺寸、材料、等级或数量等的改变以及新增项目等。其中,0#变更是指由于0#台帐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数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而产生的工程变更,是项目投资控制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工程量清单细目、数量与校核后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2)按合同约定属支付内容而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程量;(3)进场后经复测土石方量超过 5%的变化;(4)开工前由于实际地形、地貌与设计图明显不符而导致的结构物的调整(不含地质原因引起的)变化及线路优化设计产生的工程量。对0#变更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1、道路和港口码头应建立《0#台帐》,并按0#变更审批流程图进行审核管理。2、鉴于航电枢纽工程施工图设计周期太长,可不建立《0#台帐》。以审查后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为依据进行施工,审核后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完成的工程量自动进入计量支付,只要不涉及重大方案调整无需报批变更(若存在新增单价仍需按审批程序报批新增单价)。但在支付审核报批材料中超出清单的部分应尽可能单列并说明,便于统计分析和审核。二、工程变更的原因按变更的原因,基本上可大致分为地质变更、设计变更、实施变更、施工变更、新增项目、索赔、反索赔等。1、地质变更是指建筑物地基或料场实际地质情况与招标文件所描述的地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对原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设计修改或设计通知)或合同清单项目没有的设计漏项;3、实施变更是指合同清单工程量、施工图纸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增减;4、施工变更是指施工单位提出的并经业主、监理共同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5、新增项目是指合同清单没有的项目或无设计文件(含施工图纸、设计修改或设计通知等)的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由业主或监理指令要求施工的新项目,如施工任务单、计日工、零星临时工程、补充协议项目等。6、索赔是指按因施工条件变化或按合同规定的业主责任内容未完成而造成的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实际上的损失;7、反索赔是指因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完成施工任务或按合同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或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实际上的损失等。三、变更的基本原则1、建设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省投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2、水运建设工程变更不得违背已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不得随意突破总概算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改变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3、工程变更的图纸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4、需要进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按程序批准的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及支付。四、变更的前提条件1、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碰、缺或不完善;2、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3、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4、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6、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7、应用四新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等级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提高质量等级。8、经公司办公会认定变更的项目。五、变更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公司工程变更实行合同管理部、总工办、项目部各负其责、分类审批的原则。公司成立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变更实施管理,变更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合同管理部。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对工程变更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指导;2、审定重大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令(大于等于100万元以上的);3、定期分析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业主项目部工程变更主要职责:1、审定一般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令;2、搜集、整理重大工程变更的技术、经济比较方案,并明确推荐方案,报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3、审查工程变更令中的工程数量,对原始数据负责。六、变更分类(一)按变更的性质划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两类。1、重大变更是指工程结构实质性改变和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按投资规模及变更金额划分的Ⅰ类变更,以及引起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长,承包人工期、费用索赔的工程变更。2、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二)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及变更金额划分:工程变更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等四类变更。1、Ⅰ类变更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5万元以下(含5万元);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2、Ⅱ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大于Ⅰ类变更,小于(或等于)100万元。3、Ⅲ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200万元的变更。4、Ⅳ类变更单项变更200万元以上。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间(一)0#变更审批程序0#变更(即0#台帐)由业主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复核测量,在复核测量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施测、监理和设计人员全程监督,并各自记录原始数据,测量成果须经设计单位认可。在开工令下达后45天内建成0#台帐、整理好0#变更令,并上报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查。详见0#变更审批流程图。(二)一般变更审批程序一般工程变更方案、变更令由项目部负责审定,变更处理分两种情况:(1)对于建筑物基础或其它建筑物等时间要求紧迫,且增加费用又不超过Ⅰ类变更金额的变更项目,业主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会),制定处理方案,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形成会议纪要(特殊情况可延后补充),会议纪要须附必要的图纸或述明支付参数,与会人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以此代替审批方案,但这类变更施工单位必须在变更部分完成后7日内上报变更令。由项目部审批,并报合同管理部备案。对于抢险、救灾、紧急安全处理、应急等情况,增加费用虽然超过了Ⅰ类变更金额,但项目部仍应立即组织处理。处理后按相应变更程序完善手续。(2)对于时间要求不紧迫的工程变更按一般变更审批程序审批。详见一般变更审批流程图。(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部组织编制、上报技术、经济分析比较资料,尽可能提供两个备选方案,由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审查,若需地勘、设计单位才完成的变更项目,则地勘、设计工作由总工办牵头办理;若不需地勘、设计单位完成,则由项目部牵头办理。详见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图。在特殊情况下,项目部可以口头或书面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现场会议的形式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四)Ⅰ-Ⅳ类变更的审批程序1、Ⅰ类变更Ⅰ类变更由业主项目部、监理和设计共同核定变更内容,由业主项目部审批,并报合同管理部备案。2、Ⅱ类变更Ⅱ类变更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项目部、合同管理部、总工办、监理相关人员参加研究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设计、施工单位参会讨论,由总经理审批。3、Ⅲ类、Ⅳ类变更Ⅲ类、Ⅳ类变更由总经理主持,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成员、合同管理部、总工办、项目部、监理相关人员参加研究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设计、施工单位参会讨论,按变更流程报总经理审签后,再报董事长审批。变更审批时间均从收到之日算起,流程图中标注的时间为工作日。在启动变更审批程序时,必须注意几点:(1)工程变更项目按单项工程进行处理,不得进行不合理的人为合并或拆分,施工单位根据申报变更金额或要求延长工期填写报送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以及工程变更令审核表。(2)涉及到重大节点工期延长或总工期延长的变更均需上报公司总工办审批。(五)、鉴于变更会涉及变更委员会成员较多,为不影响工作,只要变更委员会成员有2/3及以上的成员能够参会,即可召开变更委员会会议。八、变更申报程序及资料组成(一)变更申报程序1、变更方案申请审核2、变更令审核(二)变更资料组成1、变更方案的组成:工程变更方案立案申请审核表(填写内容:变更原因、申请变更方案描述、以及估算工程量、增减投资等)2、变更令的组成1)、工程变更令审核(附后)2)、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3)、工程变更数量明细表4)、已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核表5)、工程数量计算书6)、原设计图、设计变更通知等相关资料7)、其它附件资料工程变更分为书面文字资料和网上资料两种形式,Ⅱ类及以上变更需送达公司总工办、合同管理部。九、有关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及工程变更令审核的相关规定(一)一般规定1、对于抢险、救灾、紧急安全处理等情况,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按监理、业主的指令进行处理,在处理后5天内补办变更方案申请审核。2、对于时间紧迫的项目(接到书面施工任务要求7天内必须实施的),施工单位可根据会议纪要、施工任务单、设计文件等实施变更,但在实施变更前必须报告监理部,履行必要的验收、检查、测量、计量等手续,在实施变更的同时,及时补办变更方案申请审核。3、对于时间要求不紧迫(接到书面施工任务要求7天后才实施的),必须按《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方案申请审核,方案审批同意后方准实施。4、无论任何情况,在变更实施开始后7天内,若施工单位未按《办法》规定申报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的;或变更工程完成后28天内,若施工单位未按《办法》规定申报工程变更令审核,视为施工单位放弃索赔(或变更费用等)权利,业主及监理有权拒绝受理。5、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履行必要的变更工程验收、检查、测量、计量等手续,造成无法计量,对无法计量部分不予支付。6、报送的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及工程变更令审核资料均一式四份,用A4纸装订(图纸等部分可用A3纸折叠),打印或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盖章签名必须原件。7、工程变更费用较高和实施时间较长,达到Ⅲ类变更的,且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已审批的,在实施过程中,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施工单位可申请临时支付(或借款),根据监理审核的暂定工程量,业主可酌情支付部分工程变更费用(或借款),但得到批准的新增单价是实施本条规定的必备条件(特殊情况下未能批准新增单价,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可参考业主、监理的初审单价办理临时支付)。8、业主项目部及监理部应及时收集变更工程现场第一手资料,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施工单位申报的变更手续;9、施工方案报审和变更方案申请审核可合并进行申报,新增单价审批可与方案报批同时进行也可与工程变更令审核也可合并进行申报。本条款中1、2规定的情况可合并上报变更方案申请及变更令审核资料。10、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未经批复同意的、越权批准的及在批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视为无效变更,不得进行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已实施完毕,且工程变更令审核已按《办法》规定审批的,可在月进度款申报中申请支付该工程变更费用。11、变更项目的支付在支付报表中应单独成页,不可与合同内支付项目混合支付。(二)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资料组成及装订顺序1、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2、监理和业主审核意见(由监理、业主审核后附上);3、变更意向书或变更建议书(变更原因、合同依据及施工方案简述);4、变更依据(包括会议纪要、施工任务单、设计文件等支持性文件); 5、施工方案监理审批表(由监理审查后附上); 6、施工方案报审表; 7、施工方案(重要的、Ⅱ~Ⅳ类变更必报);8、变更工程量估算表;9、变更金额估算表;10、变更工程量估算书;11、新增单价分析表。(三)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令审核资料组成及装订顺序1、工程变更令审核表;2、已审批的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附方案审核阶段的所有资料);3、监理审核意见和业主审批意见(由监理审核、业主审批后附上);4、变更说明书(变更原因、合同依据及变更实施过程描述);5、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6、工程变更数量明细表;7、变更工程量计算书;8、工程量计算依据(包括测量记录、现场签证等,必要时提供原件)9、新增单价审批表;10、新增单价编制说明(基础材料价的来源、取费说明、采用何种定额的说明或合同依据等)11、新增单价分析表(含机械台班或台时计算表、信息材料价等);12、其他附件资料(包括会议纪要、施工任务单、设计文件等)。十、其他说明1、在审核审批过程中,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完善有关资料和手续,力求达成统一意见,若有分歧施工单位可提出书面意见,暂按业主审批意见执行,最终按合同规定的处理纠纷办法解决。2、变更令中的工程变更数量明细表、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依据均由监理和业主现场管理人员的签认并对其负责,监理和业主合同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对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变更令等文件进行逐级签认并负责。3、变更项目若不涉及技术方案的可省略以上规定中技术方案部分。4、工程支付程序是工程资金控制的后续环节,不因变更项目的确认而改变其对资金控制的作用。5、本《办法》若与法律、合同规定有矛盾之处,按法律、合同规定执行。6、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以前实施的重庆航发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附流程图:Ⅰ-Ⅳ类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新增单价审批程序一般变更、重大变更、0#台帐涉及的新增单价均由公司审批。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以工作日计)如下:1、新增单价资料要求(1)依据合同清单,编制规范的新增项目清单编号;(2)清单项目内容应与技术规范对应理解,新增项目名称、单位应与技术规范支付项目一致。对于合同中未包含的新增工作内容而技术规范支付项目中没有的细目,应结合技术规范将其摊入标准清单项目,不再单列;(3)新增单价审核表中的数量应准确反映方案认可的工程量;(4)新增单价的附件资料组成:单价分析表;工程量计算表;已成立变更方案及方案中的附件资料;相关文字说明;2、业主项目部审核:(1)项目部审核资料时,应对承包人、监理单价分析表中费率、材料单价核实签署意见;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对其所含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单价。(特别是灵活性较大的项目:如土石比、实际运矩、分摊项目内容、分摊工程量的核实情况应附有文字说明)承包人、工程监理部、项目部均应对编(审)单价由计算(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确认。(2)对于已由项目部审核签认的资料,如经其它部门审核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重大偏差者,将影响项目部的考核。附表:1、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2、工程变更令审核表;3、施工方案监理审批表4、施工方案报审表5、变更工程量估算表6、变更金额估算表7、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8、工程变更数量明细表9、新增单价审批表10、新增单价分析表 Ⅰ类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项目名称:合同号:承包单位:编号:监理单位: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申请变更理由:3.申请变更方案描述:预计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原设计图编号变更设计图编号变更申请人所在单位:变更申请人:姓名职务附件: 1、用于变更项目的相关会议纪要、签证等。2、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3、与本变更项目相关的得到批准的技术方案、图纸等。4、其他(参照前文中规定)项目监理: 总监签名: 日期: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负责人: Ⅰ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合同号:承包单位:编号: 监理单位:类别: 1.变更项目名称: 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变更数量明细表;工程量计算表;变更项目价格审批意见;相关会议纪要、签证等。承包人: 签名: 日期:项目监理: 签名: 日期:业主项目部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 Ⅱ类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项目名称:合同号:承包单位:编号:监理单位: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 2.申请变更理由:3.申请变更方案描述:预计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原设计图编号变更设计图编号变更申请人所在单位:变更申请人:姓名职务附件:1、用于变更项目的相关会议纪要、签证等。2、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3、与本变更项目相关的得到批准的技术方案、图纸及其涉及到的变更工程量等。4、预估变更金额计算表。项目监理意见: 总监签名: 日期:业主审核意见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总工办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合同管理部:审核人: 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Ⅱ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合同号:承包单位:编号:监理单位: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图号: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变更数量明细表;工程量计算表;变更项目价格审批意见;相关会议纪要、签证等。承包人: 签名: 日期:项目监理: 总监签名: 日期:业主审核意见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合同管理部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总经理: Ⅲ、Ⅳ类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项目名称:合同号:承包单位:编号:监理单位: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 2.申请变更理由:3.申请变更方案描述:预计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原设计图编号变更设计图编号变更申请人所在单位:变更申请人:姓名职务附件:1、用于变更项目的相关会议纪要、签证等。2、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3、与本变更项目相关的得到批准的技术方案、图纸及其涉及到的变更工程量等。4、预估变更金额计算表。项目监理意见: 总监签名: 日期:业主审核意见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总工办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合同管理部:审核人: 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Ⅲ、Ⅳ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合同号:承包单位:编号:监理单位: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图号: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变更数量明细表;工程量计算表;变更项目价格审批意见;相关会议纪要、签证等。承包人: 签名: 日期:项目监理: 总监签名: 日期:业主审核意见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合同管理部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表ZSZJ―JL―26批 复 表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NO:□□□□―□□―□□□致:(承包人)你方于年月 日报送的(文号: ),经监理机构审核,批复意见如下:附件:1、(施工单位)(文件标题)(文号)2、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今收到批复表(文件编号)。承包人:(全称及盖章)签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一式3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收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2、一般批复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批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3、本批复表可用于对承包人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表ZSZJ-SG-02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NO:□□□□―□□―□□□ 致: 我方今提交工程 (名称及编码) 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工程测量施测计划和方案□施工方案□工程放样计划□专项试验计划和方案□请贵方审批。承 包 人:(全称及盖章)项目经理:(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监理机构将另行签发审批意见。监理机构: 签 收 人:(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4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随同审批意见,返回承包人1份。(以下表格单独成页)变更工程量估算表工程变更编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施工单位申报监理估算业主估算施工单位估算人:计量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变更金额估算表 工程变更编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施工单位申报监理估算业主估算工程量单价合价工程量单价合价工程量单价合价施工单位估算人:计价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工程变更数量明细表 工程变更编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业主核定施工单位计算人: 计量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 工程变更编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业主核定工程量单价合价工程量单价合价工程量单价合价施工单位计算人:计价监理工程师: 业主工程师:新增单价审批表 工程变更编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业主核定施工单位计算人: 计价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 附件九: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表土建合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审核表项目名称: 乙方:合同名称: 合同总价:分类编号: 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序号 项目金额(元)申请人1本次支付金额 2上期支付金额 3本期末累计 合同执行情况会签表:项目总监: 日期:项目部:经办人员:负责人:安全生产部: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 合同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人:财务部:经办人员: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的单价和总额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计算支付额。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请参阅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均已包括了未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试验、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执行)。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和支付。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得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得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2.7 本项目土方运距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上的弃土位置自行考虑。3. 其他说明1.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请各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工程量固化清单报价软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报价应一致,如果二者出现差异时,予以废标处理。4.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上坝公路)清单第100章总则合同段编号: 细目编号细目 名 称单位合价(元)备注101-1保险费元 –a建筑工程一切险元 暂定费率3‰–b第三方责任险元 暂定费率2.5‰,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102-1竣工文件(含工程验收)元 总额价102-2施工环保费、水土保持费元 总额价103-3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元总额价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维)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元 总额价103-2临时工程用地(含还耕、征迁补偿等)元 总额价103-3临时供电及照明、供风设施元 总额价103-4电讯设施元 总额价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元 总额价103-6施工临时交通(含施工便道等)元总额价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元 总额价105-1其他费用元 总额价 清单第100章合计价元 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说明:1) “安全生产费用”需由投标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中的规定合理报价,最低不得低于1.0%,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合同执行期间该费用不作调整。若承包人报价不足,则视为该项费用不足部分已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2)表中“其他费用”为上述列明项目以外的所有临时设施、为完成工程的配套费用、防暑降温、急救医疗、证件办理、地方协调等全部费用。3)第100章总则表未涉及的其他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细目中,业主不另行支付。4)第100章总则各分项报价的合价为总额价,视为投标人为完成相应项目的全部工作的报价总和,合同执行期间该总额价不作调整。总额价项目应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报业主批准予以支付。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上坝公路)清单第200章 路基合同段编号:细目编号细目名称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203-1路基挖方 203-1-1挖土石方m3127553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204-1-1利用土石混填m335934 207-1M7.5浆砌片石边沟m31058 208-3-1M7.5浆砌片石骨架m32162 208-3-2草皮护坡m217020 清单第200章合计价元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上坝公路)清单第300章 路面合同段编号:细目编号细目名称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306-2-1200mm厚6%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m31720 306-2-2200mm厚4%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底基层m31842 308-1150mm厚沥青混凝土面层m31200 清单第300章合计价元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上坝公路)清单第400章 桥梁、涵洞合同段编号:细目编号细目名称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403钢筋t87 404-1土石方开挖m3270 404-2土石方回填路基m31178 410-1箱涵C30混凝土m3355 410-2箱涵进口八字挡墙C20混凝土m363 410-3箱涵进口C20混凝土底板m310 413-1中粗砂垫层m360 413-2M7.5砂浆砌MU25片石m3187 418-1φ10PVC排水管m23 418-2橡胶止水m111 420-12-2.0m×1.8m钢筋砼箱涵m56 清单第400章合计价元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上坝公路)清单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合同段编号:细目编号细目名称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602-2波形护栏(单面)m430 604-5交通标志(尺寸△900×2,Φ1000×2)块8 604-9公路界碑(15cm×15cm×120cm)个10 604-10百米桩(10cm×10cm×50cm)个18 605-1标线m2465 清单第600章合计价元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上坝公路)B.专项暂定金额汇总表合同段编号:清 单 编 号细 目 号名称暂定金额(元) 本页合计 0注:表列各项专项暂定金额,应已在工程量清单相关章、目中以专项暂定金额名义列出,以转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仅在此表中摘出予以汇总。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潼南航电枢纽工程上坝公路)C.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合同段编号:序号章次项目名称金额(元)1100总则 2200路基 3300路面 4400桥梁、涵洞 5600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6小计(序号1 2 … 5) 7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专项暂定金额小计(同上表B) 8序号6减去序号7 9不可预见费(序号8×10%) 10投标总价(序号8 序号9) 二、人工、材料(含成品、半成品材料如砼等)、机械台班数量及价格汇总表人工、材料(含成品、半成品材料如砼等)、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一、人工 … 小计 二、材料 … 小计 三、机械 … 小计三、 单价分析表单价分析表清单细目编号:项目名称:定额编号:定额单位:施工方法: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一直接工程费 1直接费 (1)人工费(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 ……2其他直接费3现场经费(费率 %)二间接费(费率 %)三计划利润(费率 %)四税费(费率 %)五其它摊销费(费率 %)六合计 单价(人民币:元) 说明:工程量清单中每个细目的单价均应附单价分析表,单价分析表的单价应与工程量清单单价数据相一致。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另册)图纸名称: 《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另册?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日?目 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管理机构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承诺函八、其他材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计日工单价表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单价1人工费每工日2水泥(32.5)t3钢筋(螺纹钢)t4沙t5木材(板枋材)M36碎石(20-40mm)M37板钢材t8挖掘机(1.0m3)台班9推土机(135kw)台班10装载机(3m3)台班11自卸车(15t)台班..................注:计日工单价表中内容报价不得超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及相关配套定额相关规定计算的价格,材料费用不得超过《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相应材料的价格。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涪江干流梯级渠化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左岸上坝公路工程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注:1、如果投标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1)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字,不得用签名章代替;(2)授权书须附有公证机关加盖钢印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4)公证书须对投标盖章、授权人签字、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公证;(5)投标人须提供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若投标文件中授权书或公证书不满足上述要求,其投标文件予以废标处理。2、如果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资格投标文件:(1)保留此授权书空白格式,注明系企业法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2)公证书须对投标人盖章、企业法人签字进行公证;(3)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若投标文件中授权书或公证书不满足上述要求,其投标文件予以废标处理。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四、施工组织设计1.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总体控制在30000字以内)的要求:(1)总统施工组织部置及规划(2)主要构成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附表二分项构成进度率计划(斜率图)附表三构成管理曲线附表四分项构成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 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年度2013201420132014月份 主要工程项目 101112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123…1、施工准备2、路基处理3、路基填筑4、涵洞5、通道6、防护及排水7、路面工程(1)底基层(2)基层8、路面铺筑9、路面标志标线10、桥梁工程(1)基础工程(2)墩台工程(3)梁体工程(4)梁体安装(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11.隧道12.其他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年度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___年季度四一二三四一二三四月份101112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图例100(%)施工准备90路基填筑80路面基层70路面面层 60防护与排水50涵洞与通道40桥梁下部工程30桥梁上部工程20隧道10注:1.应按合同段实际内容填写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进度季度 工程完成的百分比(%)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102030405060708090100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各种机械台)平均每单位生产率(数量、每周)每生产单位平均时间(周)生产单位总数(个)1特殊路基处理公里2路基填筑万m33路面基层万m34路面面层万m35路基防护及排水Km6涵洞道7通道道8桥梁基桩根9桥梁墩台座10梁体预制安装片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用电位置计划用电数量(KW.h)用途需用时间年月至年月备注桩号左或右(m)?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分期累计金额(元)(%)金额(元)(%)1~34~67~910~1213~15…………缺陷责任期小计100.00投标价说明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 五、项目管理机构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六、资格审查资料(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 技术职称电话 总工程师 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技 工经营范围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备注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2.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 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图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资历表姓 名年 龄专 业职 称公司单位职务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 年至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担任职位可以调离日期备注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预审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项目经理证书、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任一人员证件资料不满足要求均不予通过资格预审。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非企业性质的投标人隶属的主管部门(厅级)出具的该人员为投标投标人单位员工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任一人员资料不满足要求均不予通过资格预审。3、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四)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姓名年龄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类似施工经验年限注: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后附录6的要求。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一个项目,并注明序号。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若缺少任一资料,该业绩在资格预审评审时将不予认可。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相应业绩在资格预审评审时将不予认可。4. 所有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