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天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左市天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等县通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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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添荣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艳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1年6月14日的崇左市天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记录1份。

二、2021年6月15日崇左市天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吴艳萍)1份。

三、现场相片3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天环罚告字〔2021〕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万贰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的银行开户名称、帐号、开户行等信息,并按照“广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等县人民政府或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32800

联系人及电话:冯发奇 ???****-*******

我局地址: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

崇左市天等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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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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