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尚广场21层-30层与商业裙楼1-3层房屋租赁招标公告
徽尚广场21层-30层与商业裙楼1-3层房屋租赁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徽尚广场21层-30层与商业裙楼1-3层房屋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1-09-13 00:00:00 |
徽尚广场21层-30层与商业裙楼1-3层房屋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徽尚广场21层-30层与商业裙楼1-3层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1BFHCJ00807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9月14日9:00始至2021年10月8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年10月9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徽尚广场第21层-30层与商业裙楼第1-3层房屋 | 第1-3层、第21-30层 | 框筒结构(裙房框架结构) | 约24100 | 6 | 671.16 | 50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以东、珠江路以北。 2.标的权属情况:有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房屋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其中主楼第21至30层面积约14400㎡,商业裙楼第1至3层面积约9700㎡。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该标的房屋不得增设夹层。 4.标的房屋为毛坯,尚未进行消防验收,委托方负责标的房屋的首次消防验收工作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本项目成交后,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为《竣工验收报告》的落款日期。承租人应自行考虑并承担因委托方未及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而延迟交付的风险。 5.租赁期内如承租人的经营业态需通过二次消防验收或住建部门的审核,则由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房屋所在区域整体规划要求,徽尚广场第21层-30层用途仅限为酒店经营,商业裙楼第1-3层房屋用途仅限为酒店配套的相关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及市场培育期3年(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0.特别说明: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用途(不得违背出租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2)承租人需与项目所属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服从现场管理。租赁期内产生的物业费、水、电等费用与项目所属物业另行结算。 (3)承租人严禁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外立面等。 (4) 本项目租赁期为6年,租赁期满后,若承租方履约情况良好,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本项目可续签4年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具体官网链接如下: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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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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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合肥滨湖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徽州大道与珠江路交口徽尚广场主楼21层-30层,商业1-3层,建筑面积约24100㎡(具体以测绘面积为准),租赁用途:酒店经营及商业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为《竣工验收报告》的落款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六年整,前三年为免租市场培育期,房屋计租日为免租期后的首个租赁日,第四年按照递增后金额缴纳租金,租赁期起始日以租赁合同标的物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本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为6年,在6年内甲乙双方全部符合《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中提及的以下条件,本合同可续签4年:
(一)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
(二)甲方及乙方均有续租意向,且甲方已按照首次出租的流程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续租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原租金标准。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计租日起的首期三个月租金),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3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催收后乙方仍未在催收通知确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递增情况:第一、二年为成交价,第三、四年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租金先支付后使用。(租金包含税金,税率按照国家标准)。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户名: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预付第一期的租金计元(计租日起的首期三个月租金),以后各期租金应于每一期开始20日前向甲方付清。每次付款前,甲方为乙方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每个季度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日内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备,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向甲方报备,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及屋面漏水的日常维修、维护。甲方应做好乙方经营的水、电、燃气接驳工作。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因乙方未尽监管义务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对租赁标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产权进行转让。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延迟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仍不够的,乙方必须补齐;乙方未补齐,经甲方催收后乙方仍未在催收通知确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7、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对租赁标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产权进行转让;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9、租赁期间,乙方因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煤气或天然气)、热能、通讯等与酒店经营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费按当地政府部门公示的收费标准计算,以上费用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支付,同时甲方应给乙方单独设置水、电、气等读表,如后期具备水、电、气等单独过户的,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违反强制性、禁止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催告确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金额)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或其他事由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当月日租金的3倍)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 。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租租金标准将免租期的租金补缴给甲方。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或提前退租部分承租区域的,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5 %,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租租金标准将免租期的租金补缴给甲方。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还应按当月日租金的3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月日租金的3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须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能够证明的合法证照以及与合同约定品牌及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证明文件的提供应以甲方要求为准)。如因房屋性质等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办理酒店经营类证照的,乙方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房屋租赁用途。乙方保证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并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乙方营业执照、租赁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若发现乙方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房屋租赁用途等情形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3、乙方后期为提高运营能力与服务水平,可在本地成立服务公司。同时,进行合作的,不得违反强制性、禁止性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
4、租赁期内,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区域的物业管理,涉及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内容另行约定。乙方应配合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乙方承诺遵守本项目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5、租赁期内,乙方在房屋内安装烹饪设备及排水、排烟等设施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餐饮等行业的乙方需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对排污、排烟等产生的排放物,应做好污水过滤及油烟处理工作,并应当符合环保及相关规定进行排放。甲方及物业可对排放物管理制定具体标准交乙方实施并执行(如排污应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内,同时防止下水道阻塞)。因排放物造成下水道阻塞或空气污染、固体垃圾污染等情形,乙方应及时排除。
6、甲方限定租赁房屋用于经营餐饮业态的,若该房屋无燃气管道及排油烟管道,禁止使用液化气及乙醇燃料。租户需满足餐饮排水隔油沉淀要求、油烟排放净化降噪。租户承诺营业活动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为现状交付且交房时按第五条约定完成验收后,视为乙方对该房屋现状均满足合同使用目的不持异议、对房屋质量不持异议。乙方不得再以交房时房屋不符合使用目的或具有瑕疵为由主张减免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也不得要求租期顺延或变更。
8、租赁期内关于房屋改造及装修、装潢的约定:
(1)租赁期内,乙方严禁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外立面等;乙方如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及装修、装潢,需负责通过消防及住建部门的审核,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2)乙方装修方案须经甲方报备后即可进场装修;但甲方并不因该审查而对乙方的装饰装修或改造行为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或责任。如装修方案涉及消防、环保、卫生等规范要求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步报相关部门审核,在取得合格证后报甲方存档。如因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等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修、空调集中供暖等基础设施设备、等改造升级。
(3)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如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视为严重违约。
(4)乙方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甲方存档,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乙方如整改期限届满前仍未能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5)合同履行期内,乙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统一要求位置安装门头或店招牌,且安装前需将方案报甲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甲方备案方可执行。安装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于合同终止后自行予以撤除。乙方应确保门头招牌符合相关广告、安全及消防规范,依法定程序进行并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如乙方擅自安装,甲方可自行拆除。乙方应做好门头招牌或店招的维护工作,确保悬挂在租赁物上设施的安全、可靠,如发生脱落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门头招牌或店招不得损坏墙面和屋面,如有损坏应当及时修缮。甲方有权对上述特别约定中的门头或店招牌等安装进行现场监管,若发现乙方未按要求安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乙方如整改期限届满前仍未能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9、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如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视为严重违约。
10、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除乙方投资业态命名及地理位置标注外,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造成甲方损失的,有乙方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乙方如整改期限届满前仍未能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1、乙方发生本特别约定的上述各种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在十日内强制清场、收回房屋并进行租赁,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乙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乙方违约行为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12、若乙方违反上述特别约定而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采取不限于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若因此产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严重违约所致,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乙方还需每天按原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日租金标准承担房屋使用费。乙方逾期不交还房屋累计超过30日(不含)的,甲方将有权自行予以强制清场,清空房屋并对房屋内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4、因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或其他扣款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应于扣除事项发生后10日内足额补缴被扣除部分。
15、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过户后新产权方与现承租人发生纠纷的,以原租赁合同为准。
16、租赁期内,除租赁标的物外,主楼大厅公共区域由甲方使用(区域平面图见附件),乙方负责该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承担该区域维修责任包括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及供暖费等各项费用。
17、乙方租赁的商业区域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商业总租赁面积30%的商铺开业率;一年内完成商业总租赁面积60%的商铺开业率;一年半内完成商业总租赁面积80%的商铺开业率。乙方若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商业开业任务的,不再享受未完成商业部分租赁面积的免租,须向甲方支付未完成任务的房屋租金。(未完成任务的租金计算方式为应完成任务的开业面积减去已完成任务的开业面积乘以当期租赁单价及半年期限)。商业在半年内完成30%的开业任务时,项目主楼办公区域也应在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半年内具备正式办公条件,甲方如设置员工配套,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给予乙方一定的支持。
18、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保证将甲方交付的租赁标的物完整、无损、功能完好地返还给甲方;否则,乙方自付费用修复并确保完整、无损、功能完好后返还。
19、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滨湖新区玉龙路金融办公区B座4F,联系电话:;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联系电话:。
甲方双方就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送达或在店面张贴通知或者发送短信到预留的手机号码的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甲乙双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滨湖。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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