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以下简称“婴童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婴童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局决定自2021年2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经营环节婴童化妆品专项治理。根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赣药监化〔20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请你们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婴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风险隐患,引导和督促婴童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婴童化妆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风险管控水平,排查婴童化妆品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质量隐患,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婴童健康的违法行为,规范化妆品经营,保障婴童用妆安全,营造有利于婴童身心健康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经营主体检查重点。各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婴童化妆品的产品合法性、产品标签、进货渠道、索证索票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童化妆品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上市经营的特殊婴童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普通化妆品是否完成备案;婴童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备案)内容相符;进口婴童化妆品有无检验检疫证明;婴童化妆品是否超过使用期限、是否存在夸大宣传、产品来源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执行索票索证和台帐管理制度等。

(二)备案企业检查重点。市局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完成备案的产品进行梳理筛查,重点对已备案的婴童化妆品的非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备案后全覆盖技术排查、核查,对发现的涉及婴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自查摸清底数

1.开展化妆品备案人(备案婴童化妆品的非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摸底。市局对全市备案的婴童化妆品品种、受托生产、备案质量情况组织开展核查摸底,重点核查婴童化妆品标签是否存在违法宣称功效行为、产品配方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全市婴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汇总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婴童化妆品备案人有关情况,督促婴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产品追溯管理体系,保障从物料入库、验收、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全过程可追溯,并填报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全市婴儿和儿童化妆品备案人有关情况一览表”(附件1),于3月5日前报省药监局。

2.开展经营主体自查摸底。各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主体经营的婴童化妆品开展自查工作,摸清经营婴童化妆品底数,并填报《全市经营婴儿和儿童化妆品基本情况表》(附件2),于3月20日前反馈市局。

3.给合化妆品安全示范商场(店)创建工作。各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在2020年全市化妆品安全示范商场(店)创建工作基础上,将此次专项治理与化妆品安全示范商场(店)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增选辖区5家婴童化妆品经营主体纳入2021年化妆品安全示范商场(店)创建工作,并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和《2020年抚州市化妆品安全示范商场(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抚市监化字〔2020〕3号)要求,以专项治理为契机,以示范创建为抓手,以示范促规范,以提升促安全,同步开展专项治理和示范创建工作。

(二)开展婴童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各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检查覆盖面,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婴幼儿化妆品专营店、婴儿洗浴中心等婴童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婴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等。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进行实名登记并实施有效管理、平台内是否经营违法婴童化妆品等。

(三)加大婴童化妆品监督抽检力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第三分局和各县(区)局、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结合《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抚州市化妆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市监食药检字〔2021〕1号),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经营环节驻留类婴童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对其他婴童化妆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抽检。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激素、抗感染类药品物、氟康唑等。对在专项治理过程发现的可疑品种,如需抽样请及时与市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和化妆品监管科联系。

(四)严厉查处涉及婴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市、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在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或产品问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及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涉及婴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婴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相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

(五)及时做好移送工作

市、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属于“消字号”产品问题,及时将线索移送卫健部门处理,并向市局化妆品监管科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成效。市、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的相关企业,监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履行职责,查处违法产品。市、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加强专项治理过程中案件查处力度,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治理的震慑作用。

(三)监督指导并行,加强责任意识。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单位自查和整改。强化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导经营单位有效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台帐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完善化妆品质量档案,提升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四)按时完成工作,做好信息报送。县(区)局和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于9月5前报送市局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人:王梅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fuzhoubhk@126.com附表3(全市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docx附件1(全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有关情况一览表).docx附件2全市婴儿和儿童类化妆品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1.全市婴儿和儿童化妆品备案人有关情况一览表

2.全市经营婴儿和儿童化妆品基本情况表

3.全市婴儿和儿童化妆品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化字2号(关于开展全市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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