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警械购置部分招标公告

2013年警械购置部分招标公告

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公安局委托,对“北京市公安局2013年警械购置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公安局2013年警械购置部分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JJQ-2013-399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采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B座五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用途及简要技术要求:为北京市公安局购置警用器械(详见招标文件)。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项目预算金额:533.124万元
采购内容:

分包号

货物名称

采购数量

采购单位

分包预算金额

(万元)

第一包

防暴警棍(长警棍)

8000

384

第二包

便携式催泪驱散器

200

58.8

第三包

警用约束带

900

42.66

第四包

T型警棍

8000

47.664

注:“包”为最小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可以投一包,也可以投多包,但不得仅对一个分包内部分品种进行投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一包投标人须是经公安部批准的单警装备中伸缩警棍品种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经公安部批准的单警装备中伸缩警棍品种的生产企业的授权);
3、第二包投标人须为《公安部[2010]1001关于将便携式催泪驱散器列入警用装备序列的通知》中的生产企业;
4、第三包投标人须是约束带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授权);
5、第四包投标人须是经公安部批准的单警装备中伸缩警棍品种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经公安部批准的单警装备中伸缩警棍品种的生产企业的授权)。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北京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法定节假日休息)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B座五层(永安里地铁C出口向南200米)
招标文件发售价格:每本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EMS费5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至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
标书款银行帐号:
收款单位: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雅宝路支行
银行帐号:****************2
开户行行号:********0132
第1~4包样品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上午10点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包装规定的样品恕不接受。
第1~4包样品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B座五层会议室(永安里地铁C出口向南200米)
第1~4包样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检测报告:第2、3包递交投标文件时需附该产品的检测报告。
第2、3包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恕不接受。
第2、3包开标时间:2013年12月2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第2、3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第2、3包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B座5层会议室
第1、4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项目联系人:贺晓燕
联系方式:****************-***
传真:********
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携带资格证明文件(每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包含购买本项目文件、签署保密协议的授权)、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招标代理机构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名称: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有效年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具有有效期),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书权限内容须至少包含购买本项目文件、签署保密协议的授权);
3、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开标前半年内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复印件)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
5、经公安部批准的单警装备中伸缩警棍品种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经公安部批准的单警装备中伸缩警棍品种的生产企业的授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一包);
6、《公安部[2010]1001关于将便携式催泪驱散器列入警用装备序列的通知》中的生产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包);
7、约束带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授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包);
8、经公安部批准的单警装备中伸缩警棍品种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经公安部批准的单警装备中伸缩警棍品种的生产企业的授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四包)。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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