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招标公告

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招标公告

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标信息发布表
项目编号 ********-*** 信 息 类 别 水利施工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2日 交 易 方 式 公开
工 程 名 称 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
建设单位(盖章) 南湖区城南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总投资 / 投资性质 自筹 招标部份估算价 约16.5万元
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自行判定 结构 /
最大跨度 / 幢 数 / 层 数 /
工期(日历天) 详见招标文件 工程地点 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
质量要求 合格 联 系 人 仲坤新 联系电话 ****-********
联 系 地 址 嘉兴市环城西路625号三楼
企业资质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
项目经理要求 水利工程专业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或水利水电三级聘用项目经理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嘉兴市东升西路1号(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中心一楼开标室、原2号会议室)
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 2013年12月9日09:30时 开标时间 2013年12月9日09:30时
其他 有意向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的投标人,均可及时登入 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 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79886_131*****4437.rar
(含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提交投标文件,若有疑问请以不署名的方式书面及时提出,并放入********4@qq.com">********4@qq.com邮箱中,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答复。
招投标管理机构(盖章) 区招标办
备注: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按照《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咨询电话****-********;提交方式:建议采用网银汇款或银行柜面电汇;提交时间: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开发区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施 工 招 标 文 件招 标人:南湖区城南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招标代理单位: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1月 目录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7.发布公告的媒介8.联系方式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附件五:开标记录表附件六:中标通知书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义务3、监理人4、承包人5.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8.测量放线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进度计划11、开工和竣工12.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4.试验和检验15.变更16.价格调整17.计量与支付18.竣工验收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0、保险21、不可抗力22、违约23、索赔24、争议的解决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 说明2 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清单格式2.1投标报价汇总表2.2 工程量清单2.3 设备及安装工程量清单2.4施工临时工程清单表2.5 其他费用清单表3 投标辅助资料3.1单价分析表3.2 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3.3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3.4 砼及砂浆配合比单价分析表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三卷第1章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9 验收1.10 工程量计量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2 工程保险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2.1 一般规定2.2 现场施工测量2.3 现场试验2.4 施工交通2.5 施工供电2.6 施工供水2.8 施工照明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2.12 临时工厂设施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2.14 弃渣场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6 计量和支付3.1 一般规定3.2 施工安全措施3.3 应急救援措施3.4 计量和支付6.1 一般规定6.2 场地清理6.3 土方开挖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7 检查和验收6.8 计量和支付13.1 一般规定13.2 料源要求13.3 填筑现场试验13.3.1 一般要求13.4 坝体填筑13.5 填筑合理用料13.6 堤防工程施工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13.9 计量和支付14.1 一般规定14.2 混凝土生产14.3 模板14.4 钢筋14.5 混凝土 (含钢筋混凝土)14.6 预制混凝土14.7 计量和支付16.1 一般规定16.2 石砌体工程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16.4 计量和支付18.1 一般规定18.2 屋面建筑工程18.3 地面建筑工程18.4 计量和支付21.1 一般规定21.2 一般技术要求21.3 闸门和拦污栅的安装21.4 启闭机安装21.5 质量检查和验收21.6 计量和支付23.1 一般规定23.2 一般技术要求23.9 照明系统安装23.10 接地系统安装23.19 完工验收23.20 计量和支付第四卷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表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原件的复印件十一、其它材料 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招标人为南湖区城南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城南街道四号桥河。2.2规模: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水上土方开挖738.81立方;清淤约7561.72立方。2.3标段划分:共一个施工合同段招标范围: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水上土方开挖738.81立方;清淤约7561.72立方。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划工期:30日历天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的施工能力。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下载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投标。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12月9日09时30分,地点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务中心一楼开标室(原2号会议室)(东升西路1号)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本次招标不组织标前答疑会议,自行现场踏勘。各投标单位若对招标文件、工程量等有疑义,请于2013年12月3日16:00时前,以不署名的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出,并将疑问发至********4@qq.com邮箱中,招标人将于2013年12月4日16:00时前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上统一予以答复。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 标 人:南湖区城南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地址:联 系 人:徐先生 电话:********招标代理: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嘉兴市环城西路625号304室邮政编码:314000联 系 人:仲坤新电话:****-********传真:****-********2013年11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南湖区城南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地址:联系人:徐先生电话:********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嘉兴市国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嘉兴市环城西路625号304室联 系 人:仲坤新电话:****-********传真:****-********1.1.4项目名称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1.1.5建设地点城南街道四号桥河1.1.6现场管理机构/1.1.7设计人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8监理人待定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自筹1.1.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水上土方开挖738.81立方;清淤约7561.72立方。1.3.2工期工期: 30 日历天1.3.3质量要求合格续上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投标人应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2、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水利水电三级聘用项目经理3、投标人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副经理应提供企业任职文件);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应具备B类证书;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C类证书。4、拟委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需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件;5、投标单位还需提供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件。其他:财务要求:近3年财务状况无亏损情况业绩要求:近3年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详本须知10.1款信誉要求:自2010年1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时间为准),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踏勘现场各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若对招标文件、工程量等有疑义,请于2013年12月3日16:00时前,以不署名的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出,并将疑问发至********4@qq.com邮箱中,招标人将于2013年12月4日16:00时前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上统一予以答复。1.10投标预备会无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2月9 日09时30分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评标办法。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续上表3.4.1投标保证金及文本费肆万元人民币(提醒:请于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按照嘉开管办﹝2012﹞97号文件关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伍佰元整(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工本费(现金)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文件不予接收。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务中心一楼开标室(原2号会议室)(东升西路1号)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 4 )密封情况检查: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 )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和民工工资担保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 10% ,提交至业主指定的帐户,支付方式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标价的 2% ,提交至业主指定的帐户,支付方式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份格式:电子CD光盘投标单位必须把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分析、汇总表格导成Excel格式文件并制作成电子光盘,单独装袋密封,包封应写明招标单位、工程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袋上有接缝处均需贴封条,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如电子光盘中的内容与纸质中的内容不相符时,以纸质内容为准。(电子光盘一式一份,单独装袋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续上表10.2原件1、原件另装袋,但不需密封,提供盖好单位公章的资格原件明细清单一式2份(一份粘贴在包装袋上,一份放在包装袋内);2、所有提供的证书、证件、手册必须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有关规定。10.3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10.4投标文件编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须将技术部分(含信誉)和商务部分装订成一册。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工程量等有疑义,请于2013年12月3日16:00时前,以不署名的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出,并将疑问发至********4@qq.com邮箱中,招标人将于2013年12月4日16:00时前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上统一予以答复。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文件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jxedzsp.gov.cn/jxedzztb/)上发布公告。2.4招标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同时向招标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必须将技术部分(含信誉)和商务部分装订成一册,并且应包括3.1.1所列内容。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投标辅助资料);(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制作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质量评定报告或监督报告等(缺一不可)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水利工程造价员(师)盖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其中综合得分最高的作为第一候选中标人,次低者作为第二候选中标人,依次类推。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作为中标人。 特别说明: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另有担任项目经理的在建工程,在开标前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决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有无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验,一旦发现该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在建项目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中标资格,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推荐顺序依次递补。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7.4.3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28天内,将本合同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人应自合同变更后14天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构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2.…………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月日 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 (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月 日 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1.…… 2.……??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编号:(招标人名称):你方 年 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文件名称及编号), 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五: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招标人编制的上限价(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 为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请在月日前签定合同。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资质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地点项目批文工程规模最大跨度结构/层次规划许可证号承包方式招标方式中标价质量目标工 期招标范围建设单位(公章)联系人: 年月日招标代理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备案机关(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备注建设单位三份,中标单位二份,招投标管理机构一份。 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本次评标参照嘉招领[2007]2号文件执行,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审方式。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一条: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二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第三条:投标标书由技术部分(含信誉)和商务部分二部分组成(装订成一册)。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有疑问部分可以询标,投标人作书面澄清说明时应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确认,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第五条:开标程序及评标方法:1、招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投标人进行监督。2、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按先送后开、后送先开的顺序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质量目标、项目经理等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4、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以存档备查。5、评标方法采用先资格后审、后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合理报价的投标人(合理报价指: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上限价的报价。当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上限价的,其报价将被否决)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取前5名(与第5名报价相同的全部计入;若不足5家的全部计入)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每个程序始终限定为前5名(有效投标人在5家及以上时,)若评审过程中有废标的,按合理报价的投标人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依次递补,直至产生5名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一)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且在有效期内;(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且在有效期内,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上的要求;(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且在有效期内;(4)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书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文件上的要求。(5)“三类人员”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副经理应提供企业任职文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B类证书、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C类证书原件且在有效期内。(7)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工程项目特点设定的其他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符合性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⑴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⑵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⑶投标文件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⑷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⑸工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⑹工程质量目标、主要技术方案、安全目标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⑺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继续进行评审。(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本工程设置上限价,上限价为人民币 壹拾陆万伍仟元 整(¥ 165000元)。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前应当对合理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合理报价指: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上限价的报价。当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上限价的,其报价将被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⑴投标文件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⑵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加盖编制人员水利专业资格章及未附有编制人员全套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的;编制人员资格证书中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服务的单位间协议的;同一个编制人员为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服务的(编制人员名字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均废标);被委托编制单位的同一人员为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服务的(编制人员名字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均废标);被委托编制单位的不同人员同时为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服务的(编制单位名称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均废标); ⑷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包括投标报价大写金额表达不清无法辨认和判断或无法表达一个确切数值)的;⑸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未书面声明最终报价的;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⑴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此暂估价在报价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⑵未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要求填报单价和总价的;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合计金额与投标总价不一致;⑷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答疑等补充文件)的数量不一致的;⑸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答疑等补充文件)的项目内容或计量单位不一致的;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算术计算错误等重大偏差达投标报价1%(含)以上的;⑺在未设置投标下限价的项目评标中,如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能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界定是否低于成本,如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低于成本价的;⑻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投标文件详细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评审。通过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其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应当以有效投标报价为基础,投标文件评分应当以有效投标人为基础。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投标文件评分满分为30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标文件(含信誉部分)评分(满分30分)1、派驻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及专业配置是否合理(0或2~4分)2、施工现场总平布置的合理性(0或2~4分)3、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科学合理(0或1~3分)4、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及科学、可行(0或1~3分)5、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科学、可靠(0或1~3分)6、劳动力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的需要(0或1~4分)7、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的保证措施是否明确(0或2~4分)8、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本工程小型河道清淤施工要求。(0或2~5分)特别提醒: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评标过程中必要时,投标人必须随时提供证件的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公证书及证明均不予以认可,一旦发现投标人由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上述分值标准各自独立打分,分值汇总时,去掉评委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不计负分)。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满分为70分。凡以价格计算的均保留到人民币元,以百分比及得分计算的均保留两位小数。各评审分值如下: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以大写的金额为准)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其得分计算方式如下:1、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权数B 复合价*权数C⑴当有效投标人4家及以上时:复合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之和-1个最高有效投标报价-1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总数-2)⑵当有效投标人等于3家时,复合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之和/32、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是否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若继续评审: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8%权数B、C值应由以下三种方案确定:方案一:B=0.4;C=0.6方案二:B=0.5;C=0.5方案三:B=0.6;C=0.4上述权数在开启标书前由最后一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当场随机抽取。计分办法: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70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依次类推,不计负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内插法计算),依次类推,不计负分。第九条:计算总得分总得分=投标文件技术得分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文件总得分相加汇总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保留二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推荐总得分前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则全部计入),并标明排列顺序,(当总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当报价相同时,按原保留小数点退后一位计算,得分高者优先,依此类推)其中综合得分最高的作为第一候选中标人,次低者作为第二候选中标人,依次类推。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作为中标人。未尽事宜及评标工程中的突发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 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笠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 {B1×—+B2×—+B3×—+…+Bn×—}-1] F01F02 F03F04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一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才浸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南湖区城南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 分包人: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辅助资料;(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南湖区城南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发包人仅负责办理施工范围内的临时占地手续,其他施工临时用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经费。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 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4.3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如发现分包,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5、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所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 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测设,提交监理人审批。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 施工图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9.7 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遵守法律、法规及当地相关规定。11、开工和竣工(完工)开工日期(补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完工日期本合同段完工日期在监理签发开工令后的30日历天内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分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所在第实际统计的项目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个同期内予以累计。(4)若恶劣气候只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程。(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部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30日历天合同价的3‰(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不奖励  。13、工程质量13.7 质量评定13.7.7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监理单位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变更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将不作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工程完成合同工程量10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完工并通过质量评定、工程造价经中介机构审计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核造价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留金,保修期为2年,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付清。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资料6 份。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2年,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 工程保险对施工设备的保险,除根据国家规定外,应采取自愿保险的方针,由承包人自主确定投保与否,如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4 第三者责任险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按照嘉兴市水利(2002)101号文件要求对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出之日起7天内 。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嘉兴仲裁委员会补充条款:1.履行保证金:中标价的 10% ,签订合同前提交至业主指定的帐户,支付方式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其中30%为工期履约保证金,50%为质量履约保证金,10%为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10%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率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标价的 2% ,签订合同前提交至业主指定的帐户,支付方式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上述款项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将在工程完工并通过质量评定后的十天内,若施工单位无违约情况将全额退还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有违约情况,将按合同条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施工单位(无息)。2. 本合同疏浚土方工程、临时工程和其他费用均采用总价承包,一次性包死,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拓浚土方工程及永久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拓浚土方工程及永久工程总价在结算时再作调整(仅指拓浚土方工程及永久工程的工程量可调)。疏浚土方工程工程量今后一律不作调整(除设计方案变更可调整外)。拓浚土方工程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在招标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监督下自行对原始地坪标高进行复核,如复核后的地坪标高与施工图上所标注的地坪标高存在差异,经招标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工程量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变。3. 本工程施工时接水、接电、用水、用电由施工方自行解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已计入报价内。4.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4)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工程合同总价的3‰元/天计取,按以上方法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累计达到工程履约保证金的30%后,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最高至签约合同价的5%,如果承包人继续无力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发包人有理视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终止合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3)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分项工程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如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的,拆除重建,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不合格文件为准,每次支付不少于5000元的质量违约金。如累计直接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应赔偿超过部分金额。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继续完成工程。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以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每次处罚单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25%,累计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10%,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2)承包人违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约定,项目经理现场到位率要求达到85%,即每月不少于22天,如经检查发现一人一次不到位处1000元罚金。考勤由监理方负责(上述人员应主动到监理方报到),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签字确认,每月25日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扣除违约金的依据。5. 投标人在标前已对工地踏勘并且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l)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_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_日 年月_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 说明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1.2 本合同清淤土方工程、临时工程和其他费用均采用总价承包,一次性包死,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拓浚土方工程及永久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拓浚土方工程及永久工程总价在结算时再作调整(仅指拓浚土方工程及永久工程的工程量可调)。清淤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部分投标单位在招标答疑前对工程量清单自行复核。当发现工程量有误的,如每个子项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投标单位应立即书面提出,经编制单位和招标人核对,招标人确认后对超过部分作调整;如每个子项工程量误差在±3%(含)之内的,不予调整。超过招标答疑时间的,今后无论中标单位有无异议,均视为巳认可工程量,今后一律不作调整(除设计方案变更可调整外)。拓浚土方工程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在招标单位与监理单位同时监督下自行对原始地坪标高进行复合,如复合后的地坪标高与施工图上所标注的地坪标高有差异的,经招标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工程量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变。1.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其他摊入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主体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费用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1.5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1.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范本 技术条款》的有关部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他规费均应计算在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1.7工程竣工结算时,如合同价发生增减变化,必须经业主方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补充变更联系单为依据,增减项目如果与原投标书已有的项目类似,则以原投标书的项目单价(优惠后报价)计算,如原有投标书无该项目,则按相应计算预算价(优惠以后)。 1.8承包人将承担合同期内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承包人所报的单价、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1.9本工程施工时接水、接电、用水、用电由施工方自行解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投标时自行考虑,计入报价内。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落实解决,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平整及退还。土方工程中的土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为此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认真考察工地现场,准确了解与投标有关的各种情况。1.10.1清淤土方及水上开挖土方堆放地点为老城南街道办事处地块,具体地点由业主单位指定,土方运输及堆放所需围护等费用计入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1.11 招标单位未列项目,由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计列入临时工程费中。1.12备用金由发包人填写,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39条的规定使用。1.13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计费标准:(根据工程类别确定计费标准);(2)《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0);(3)《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5)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1.14招标范围: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治理河道总长651.9m,清淤总量7561.72m3,水上土方开挖738.81m3。2 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清单格式2.1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万元编号项 目 名 称金额备 注一建筑工程二施工临时工程三其他费用四备用金发包人掌握五投标总报价        注: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集中优惠,如有优惠,投标人必须优惠在单价中,由发包人掌握部分不得优惠。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水利造价员(师): (执业资格章)   年 月 日2.2 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名称: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单位:元(人民币)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一建筑工程(一)土方工程1水上土方开挖m3738.812清淤m37561.72合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水利造价员(师):(签名)(执业资格章) 年月日2.3施工临时工程清单表 施工临时工程清单表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施工导流工程项1     …     2施工交通工程项1     …        3施工场外供电工程项1…4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项1     …          5其他临时工程项1     …           合计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水利造价员(师):(签名)(执业资格章) 年月日2.4 其他费用清单表其他费用清单表 单位:元编 号项目名称单位数 量单价合 价备 注1安全施工费项12承包风险金项1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项14其他项1合计元注: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费为建安工程费的1.8‰,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含临时工程)的0.5%~1.0%计取,不得低于弹性区间下限,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水利造价员(师):(签名)(执业资格章) 年 月 日 3 投标辅助资料3.1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个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价分析表(格式) 定额编号: 施工措施:  项目名称及编号: 定额单位:  工作内容: 单价: 序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工料定额合价备注1直接工程费小计2措施费(一)直接费(二)间接费(三)利润(四)材料补差(五)三税税金合计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造价员(师):(签 名)(执业资格章)    年月 日  3.2 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格式) 编号材料名称单位数量备注……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造价员(师):(签 名) (执业资格章) 年 月 日3.3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格式)  编号材料名称单位原价运费装卸费采保费预算价格备注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造价员(师):(签 名)(执业资格章)  年月日3.4 砼及砂浆配合比单价分析表砼及砂浆配合比单价分析表(格式)序号强度等级级配水泥(kg)砂(m3)卵砾(碎)石(m3)水(m3)外加剂预算价格(元/ m3)  投标人:(盖单位章) 水利造价员(师):(签 名)(执业资格章) 年月 日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1.1.1 工程概况南湖区城南街道四号桥河河道疏浚工程位于城南街道。水上土方开挖738.81立方;清淤约7561.72立方。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划工期:明标工期30日历天。质量目标:合格。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气象本区属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湿润、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具有春湿、夏热、秋燥、冬冷的特点。区内年平均气温15.9℃,极端最低温度-11.9℃(1977.1.31),极端最高温度39.4℃(1953.8.26);多年平均降雨量1168.6mm,最多年降雨量1768.1 mm(1999年),最少降雨量723.1 mm(1978年)。全年有两个明显的降水时段,即4~6月的梅雨和7~9月的台风雨。(2)工程地质岩土名称素填土粉质粘土淤泥质粉质粘土粉质粘土层号①②③④层厚(m)0.30~0.401.20~1.403.50~3.602.50~2.30层顶标高(m)2.63~2.742.33~2.341.13~0.94-2.37~-2.66地基承载力(kpa)90651551.1.3 施工条件(1)交通条件本工程材料主要通过水路和陆路运输。(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1)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全部临时工程设施的建造、管理和维修。2)用水:生活及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施工用电:施工电源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落实。4)通信:由承包人自行解决。5)临时生活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1)施工场地:施工借地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施工用电:施工电源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落实。3)施工围坝:投标人自筑。4)施工抽水:投标人自行解决。5)所有建材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整治工程位于城南街道四号桥河。该项目施工图范围内水上土方开挖738.81立方;清淤约7561.72立方。(具体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3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在签定合同协议书后一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纸。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2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2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本章第4.2~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采用横道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附需要资源和说明。1.4.3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限。(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4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5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定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令由承包人承担。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季、月工程量计划。(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他说明。1.7.3 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影响施工进度 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记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时间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 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要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 验收1.9.3 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33—20)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的时限完成验收工程。(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的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1.10 工程量计量1.10.1 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以计量。(4)实物工程量经业主签认、发包人核准后,列入承包人每月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的依据。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修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 工程保险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 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2.1.2 承包人责任(1) 承包人应接本章第 2. 2节、第 2. 3 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 2. 4~2. 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 承包人应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 2. 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 承包人应接本章第 2. 5 ~ 2. 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 承包人应接本章第 2. l0~2. 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 承包人应接本章第 2. 15 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接本技术条款第 1. 4. 2 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 2. 4~2. 15 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 施工工艺流程和 (或)施工程序说明;(3) 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 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一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一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一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2.2 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 1 ~8. 4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2 款、第 14. 3 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 (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 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 3~7. 5 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 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落实。2.6 施工供水生活及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8 施工照明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12 临时工厂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1) 承包人应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14 弃渣场承包人应接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16 计量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末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视为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3.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过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感工程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01)。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接本章第 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1) 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 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 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 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 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 SL398一2007 第 8.3.3条、第8.3.4 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一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一2007第4.5.9 ~ 4.5.14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鲨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 (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一2007第 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爆破作业安全(1) 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 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 消防(1)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已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 承包人应接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 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 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 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 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 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 11 安全标志(1) 承包人应接GB 2894—20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 禁止标志;2) 警告标志;3) 指令标志;4) 提示标志。(2)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 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 应急救援措施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 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接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1)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 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 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 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 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1)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所需的费用,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审批支付。第6章土方明挖6.1 一般规定6.1. 1 应用范围(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 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 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 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1) 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 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3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 (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 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 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 土科利用和弃渣措施;6)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 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 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一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6.2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 植被清理(1) 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 (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 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 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接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 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接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 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 10款的约定办理。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接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 1 土方定义(1) 指黄土、粘土、砂土 (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 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接SL 303一2004第5. 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 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接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接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第4. 2节的规定。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 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接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 排水措施(1)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 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 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 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 1 料场开采(1) 土 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接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 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1. 符合SL 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接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 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 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 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 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 承包人应接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 由排水措施。(3) 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 弃渣处理弃渣应接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 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 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 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 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2) 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 (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 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 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 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 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 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 计量和支付 (1)土方开挖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土方开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接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 (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3)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入不另行支付。第 13章土石方填筑工程13.1 一般规定13.1.1 应用范围(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 (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2) 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13.1.2 承包人的责任(1)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 承包人应接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4) 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 主要提交件(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接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坝 (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 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 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 土石方平衡计划;5) 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 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 施工进度计划;8)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 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 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 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 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一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一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一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 235一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一1998);(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一1994);(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一2006);(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一2001)。13.2 料源要求13.2.1 土料(1) 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接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 砾质土 (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 人工掺合砾石上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 DL/T 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 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科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科。(3) 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 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 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 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 (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3.2.4 堆石料(1)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他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 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2.5 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13.3 填筑现场试验13.3.1 一般要求(1)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 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3.2 土料碾压试验(1) 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 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 (土石混合的均匀性) 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 土料碾压试验应接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上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 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13.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 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2) 混凝上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13.4 坝体填筑13.4.1 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1) 一般要求:1) 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2) 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接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3) 坝基中布 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 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2) 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1) 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 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 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3) 铺盖地基处理:1) 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 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接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 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 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4) 截水槽基础处理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13.4.2 防渗土料填筑(1) 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2.2~l0.2.6条的有关规定。(2) 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 DL/T 5129—2001第12.1.1 ~ 12.1.10条的有关规定。(3) 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4) 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5) 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 (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接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6) 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7) 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8) 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 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13.4.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1) 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2) 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13.4.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1) 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接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2) 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接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3) 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4) 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料和过渡料。13.4.5 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 DL/T 5363—2006第8. 2节、第9. 3 节的规定。13.4.6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 DL/T 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13.4.7 坝体堆石料 (包括砂砾石料)填筑(1) 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2) 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 SL 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3) 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13.4.8 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土l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接本技术条款第 16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3.4.9 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接本章第13.4.7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13.4.10 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1) 承包人应接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2) 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3.5 填筑合理用料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 承包人应接本工程备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 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 合理用料(1) 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 承包人应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 堤防工程施工13.6.1 一般要求(1) 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 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 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 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 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 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 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 260—1998第3章的规定。13.6.2 筑堤施工(1) 筑堤材料应遵守SL 260—1998第4章的规定。(2) 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 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3) 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 SL 260—1998第9章的规定。13.6.3 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 SL 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 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 2节的有关规定。13.7.2 运输及储存(1) 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 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 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拼接(1) 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SL/T 225一1998第5. 6. 2~5. 6. 5 条的有关规定。(2) 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C,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 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 (搭)结工作量。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 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 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 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 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人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l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接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 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 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 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 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 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 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 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 ~l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 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 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 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理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理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13.7.5 保护层施工(1) 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 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 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 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 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 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 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 49—1994附录 A的规定。(2) 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l3. 6. 4条和第11.6.8条的规定。(3) 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上料的含水量。(4) 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 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 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接本章第13. 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 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 承包人应接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 SL 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 承包人应接本章第13. 8. 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 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 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 SL/T 225—1998 第 5. 6. 9 条第 1 项、第 2 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 承包人应接SL/T 225—1998 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 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3.8.5 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 坝 (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 (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 坝基及其排水孔 (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3) 现场试验成果;(4) 坝 (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 (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 施工期坝 (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6)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9 计量和支付土方填筑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第 14章混凝土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 (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2) 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 (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 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 承包人责任(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接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 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 主要提交件(1) 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上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 (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 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 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 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 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 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 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接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 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一20);(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一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一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一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一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一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一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一1994);(10)《混凝上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一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一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一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一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一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一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一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14.2 混凝土生产14.2.1 混凝土材料(1) 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 GB 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2) 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 DL/T 5144—2001第5. 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3) 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4) 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 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5) 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 DL/T 5144—2001第5. 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6) 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 混凝土拌和(1) 混凝土拌和设备:1) 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 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 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 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 1节的有关规定。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 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 DL/T 5144一2001第11. 2节的有关规定。(2) 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 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 3节的规定。2)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 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 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5) 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14.3 模板14.3.1 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 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 DL/T 5110一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 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DL/T 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 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 (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 (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 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7.0. 1条的规定。(5) 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 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 模板安装应接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 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一2000第8.0.9条的规定。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 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 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 现浇混凝土的模板 (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 DL/T 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 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2.5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 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h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 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 DL/T 5110—2000第9. 0.3条的规定。(5)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 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 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 模板质量检查(1) 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 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 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上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 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接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 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 在混凝上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 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4 钢筋14.4.1 材料(1) 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 5169—2002的规定。(2) 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接 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 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接 DL/T 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 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 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 DL/T 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 钢筋的焊接应接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DL/T 5169一2002第6章的规定。(4) 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 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 5169—2002 第7章的规定。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 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 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 /T 5169—2002 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 5169一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 5169一2002第6.2.9条规定。(3) 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接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 在混凝上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上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 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 混凝土 (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接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14.5.1 混凝土运输混凝上运输应遵守DL/T 5144一2001第7.2节的规定。14.5.2 混凝土浇筑(1) 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 l~7.3.4条的规定。(2) 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144—2001 第7.3节的规定。(3) 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6~7. 3. 8条的有关规定。(4) 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01 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 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上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 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 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接 DL/T 5144—2001 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4.5.3 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1) 一般要求:1) 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 5144一2001 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 (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 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 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 5144一2001 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 5144一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 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 (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 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 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上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上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6) 通水冷却:1) 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 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C,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接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7) 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144一2001第8.2.4条的规定。(8) 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 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9) 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1) 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 49—1994第6.1.1条的规定。(2) 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SL 49—1994第6.1.2条的规定。(3) 趾板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4) 面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5) 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1) 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上浇筑。(2) 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95 %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提交监理人批准。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3) 槽孔二期混凝上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 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接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 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2) 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 DL/T 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 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 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 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2) 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3) 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14.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1)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 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 建筑物的混凝上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 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 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 堆石坝面板 (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1) 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 SL49一1994附表A5、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2) 面板混凝上浇筑质量应参照 SL 49—1994附表 A7、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 49一1994 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 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 SL 49—1994附录 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5) 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 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6 预制混凝土14.6.1 材料(1) 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4.2节、第 14. 5节的有关规定。(2)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4. 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按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 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节的有关规定。14.6.2 预制构件(1) 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 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 5169—2002的有关规定。(3) 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 40:92 表6.2.37的有关规定。(4)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 GB 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 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 GB 50204—2002 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1) 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7天,蒸汽养护应接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 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 5144—2001有关规定。(3) 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末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 50204—2002第9. 4节有关规定。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 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接本章第 14.2节有关规定执行。(2) 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接GB 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4.7 计量和支付(1)混凝土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 钢筋工程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第16章 砌体工程16.1 一般规定16.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16.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接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6.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接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 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 5101一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一2002);(3)《烧结多孔砖》(GB 13544一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一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 120一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一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一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 137一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16.2 石砌体工程16.2.1 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 GB 50203一2002第 7. 1. 1 条和第 7. 1. 2 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 (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 25—2006第 3. 1. 1 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 14. 2. 1 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 63一2006 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6.2.2 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 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 120—1984第 4 章第 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 2. 4~4. 2. 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第 4. 2. 21 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 120—1984第 5. 1. 3~5. 1. 15 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2002 第7. 2 节和第7. 3节的规定。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h小于5DO。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O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接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 16. 2. 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 2. 21 条第 3 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接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 GB 50203—2002 第 7章的规定。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 (空隙率)和密实度 (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6.3.1 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接 GB 13544一2000 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 GB 50203—2002第 4 章的有关规定。16.3.2 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 GB 50203—2002第 4. 2~4. 6 节和第 5 章的有关规定。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 14一2004第 7. 3 节和第 7. 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 7. 5 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 7. 6节的有关规定。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接 GB 50203—2002 第 5 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接 GB 50203一2002 第 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6.3.5 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6.4 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入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接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入不另行支付。第四卷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 标 文 件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投标辅助资料)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原件的复印件  十一、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本工程项目经理:。7.(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2工期1.1.4.330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1.1.4.52年4分包4.3本项目不适用5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调整6逾期交工违约金11.5签约合同价的3‰/天7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5 %签约合同价8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10%签约合同价9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本项目不适用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本项目不适用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工程进度付款的 10 %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10%合同价格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成立时间:年月_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_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该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及投标辅助资料各项表格。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己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 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其它主要人员。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项目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二)近3年财务状况(近3年指 2010 年至 2012 年)1. 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  年  年  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 (二)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注:本项目要求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流动资金。 (三) 10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十、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原件可不提供 项目经理(建造师)B类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参加投标的单位一致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需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编制人员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须提供单位间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协议;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原件可不提供注:上述材料(除备注中注明原件可不提供外)均需提供原件,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一、其它材料(一)项目经理(建造师)无在建项目承诺函项目经理(建造师)无在建项目承诺函(格式)    (招标人)     :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公司  (投标人名称)    郑重承诺,在贵单位  (合同名称)  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姓名)无在建项目。如此承诺虚假,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招标人的所有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二)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 (招标人) :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表公司(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在贵单位 (合同名称) 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我企业没有在公示期限内因不良行为而被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和行政处罚。如果承诺虚假,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招标人的所有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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