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宝应县益民公共交通公司的委托,对其宝应县益民公共交通公司报废车辆处置项目进行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名与投标。 一、车辆类别、数量、简要规格描述: 序号 车辆类型 行驶证上标明的单车整备质量(吨) 数量(辆) 最低限价 (元/吨) 最低总限价 (元) 1 大型普通客车 7.3 23 1700元/吨 717757元 2 大型普通客车 7 15 3 大型普通客车 7.59 8 4 中型普通客车 3.91 11 5 中型普通客车 3.83 2 6 中型普通客车 3.16 12 备注:1、本项目标的车况及附属设备以现状为准,有关资料是对车辆的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构成对标的的担保,也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车辆的任何瑕疵及风险等不影响成交结果。 2、所有车辆不论车型全部按行驶证上标明的整备质量及中标人中标单价确定报废回收金额(即单车回收金额=单车整备质量×中标单价)。 3、投标人报价应包含报废车辆由公交场站拖往报废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得在招标人场地拆解),安全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4、自招标人车辆交付给中标人始,直到报废消户、拆解、零部件及废料处置等全部环节,若发生任何事故及其它事件,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同时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责任。 5、中标人须在接到招标人中标通知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报废回收车款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内,招标人提供普票;中标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报废手续,向招标人提供车辆注销证明、报废回收证明、车用天然气气瓶的注销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相关手续由中标人办理并承担相关办理费用)。 6、本项目最低限价为1700元/吨,合计422.21吨,最低总限价为717757元,投标人报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报价无效,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宝应县益民公共交通公司报废车辆处置项目 项目编号:江精招2021-C-308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分公司(如分公司参加报名及投标的必须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有意向的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将《投标人参加投标确认函》和报名材料原件扫描件在2021年9月30日下午5:00前(报名截止时间前),按要求邮件回复(电子邮箱:yzjc*******@126.com邮件标题备注项目名称),同时需与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确认是否收到《投标人参加投标确认函》和报名材料原件扫描件,如报名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去做,报名将视为无效。 五、报名材料原件扫描件如下: ①营业执照证书原件扫描件;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④有效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原件扫描件;⑤如分公司参加投标必须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⑥《投标人参加投标确认函》原件扫描件。 六、招标文件发放: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该项费用将在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后代理公司将招标文件电子档发送至投标人邮箱,投标人自行查收。 七、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保证金形式为银行电汇或转账,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其他形式的保证金将被拒绝。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账户名: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宝应部; 开户行:宝应建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1965; 八、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联系人: 朱国华 联系电话:158*****777 胡 玲 联系电话:****-******** 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投标人参加投标确认函 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将参加贵单位于 9 月 30 日前报名截止的招标编号为江精招公字2021-C-308的宝应县益民公共交通公司报废车辆处置项目的报名。特发函确认。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 供应商联系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邮 编 单位电话 项目联系人QQ邮箱 联系人手机 1、请准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如实填写(以上信息内容需填写齐全)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扫描件发送邮件(邮箱账号:yzjc*******@126.com)至招标代理公司, 发送邮件后请电话(****-********)确认,报名截止时间前未发送的报名不成功。 2、因投标人填写有误,造成以上信息资料的不实将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3、报名材料原件扫描件将一同发送邮件(邮箱账号:yzjc*******@126.com),如果报名材料不全或不是原件扫描件或扫描材料不清楚无法辨识将视为报名不成功,报名单位将自行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