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

关于执行《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文件精神和省药招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编制办法(详见省药招[2006]24号),以各市和省直报送的目前在用中标候选品种为基础资料,进行汇总、核对、整理后编制形成《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稿)已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现决定,将已经省物价局备案的《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见附件1)正式颁布,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26日起开始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全省临时采购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1)全省公立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全省临时采购目录”药品应占采购药品总金额的比例≥80%,其它医疗机构采购“全省临时采购目录”药品应占采购药品总金额的比例≥60%。(2)自3月26日起,全省公立三级和省直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网上采购。6月底前,全省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网上采购,其他医疗机构(包括部门、国有企业所属)有条件的也要实行药品网上采购。 二、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全省临时采购目录”中选购药品,要坚持在相同质量类别中优先选购价格低的品种,原在用中标品种价格低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改用目录中价格高的品种。要在3月19日前讨论、确定选购的品种,以便中标企业及时组织货源、确保临床用药。要及时将选购品种及其临时零售价格输入医院结算系统数据库,并提供查看条件(如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等),接收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凡与“全省临时采购目录”和本通知有冲突的其它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渠道做退库处理。省直和各市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候选品种目录及原备案采购品种自3月26日起停止执行。 三、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省临时采购目录”,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替代,不得使用与目录所列药品信息不同的药品替代,并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中经营企业栏注明的一级配送商,要负责某市或省直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具体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可由一级配送商直接配送,或由其委托的分配送商配送。生产企业或总配送商如需变更一级配送商、一级配送商如需变更或重新委托分配送商,应按被配送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将变更或重新委托配送承诺书报送市药招办(或省药招采购中心)备案后转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生产企业如需变更总配送商,应将变更配送承诺书报送省药招采购中心备案后转中介代理机构办理。 如被委托配送商由于经营资质或配送能力等原因而不能按约履行委托配送某药品时,药品生产企业及上一级配送商负有及时组织配送该药品的责任,并可中止原被委托配送商资格而变更配送商。省药招采购中心和市药招办也可根据医疗机构等有关方面对药品配送商的反映及核实情况,分别对有关配送商和分配送商作出停止其药品配送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各市和省直医疗机构在执行目录中如发现其它配送及伴随服务等售后服务存在问题,应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或传真)所在市药招办或省药招采购中心研究处理。 四、“全省临时采购目录”中,被遴选的1~5个品种中的最高采购价,为该品种的最高临时购入限价;被遴选的1~5个品种平均采购价的3倍价,为该品种单独定价仿制药品的最高临时购入限价。各市和省直医疗机构原在用中标品种因中标价较高而未被遴选入全省临时采购目录时,如原中标企业愿意执行最高临时购入限价,在原中标地原采购周期内的省直和市属医疗机构可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药招办备案采购该品种或单独定价仿制药品(备案即可采购,不列入“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从严审批”范围),市药招办应及时将药品有关信息电传省药招采购中心。 五、原采购周期已过的药品、以及“全省临时采购目录”外的其它药品,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如临床确需使用,须按皖卫计[2006]113号文件关于“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从严审批和先备案后采购(急需药品例外)”等规定办理备案采购。六、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的药房(即委托经营的药房),也必须在“全省临时采购目录”中选购品种,严格执行除经营企业外的其它药品信息(如药品生产企业、剂型、规格与包装、临时采购价、临时零售价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按时结算回款”等规定,及时与符合省药招[2006]24号等文件要求的配送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见附件2),并将药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或电子版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所在市药招办或省药招采购中心。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时,购销双方应协商约定药品结算回款时间、注明最长回款时间。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回款的,应提前主动和配送企业协商延期回款及时间。配送企业对超过购销合同确定的最长回款时间而没有回款的医疗机构,可按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市药招办或省药招采购中心递交停止配送药品的书面备案报告,市药招办或省药招采购中心应及时协调、明确处理意见。 八、“全省临时采购目录”中各类别药品的执行期限,至该类别药品在全省正式招标、且中标候选品种目录公布执行之日止。 九、“全省临时采购目录”公布后,各地执行时如发现药品临时零售价高于国家和本省物价部门发布的最高零售价、药品质量、生产批件、GMP证书、实际生产经营配送的药品与目录中药品信息不符等问题,应及时与省、市药招办联系。省药招办商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采购、使用“全省临时采购目录”中药品的准备工作,要加强管理,按照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要求组织自查。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目标管理,年终进行考核。省药招办、省药招采购中心将适时组织检查,并予以公示。 附件: 1、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点击查看)(注意事项):查询的时候,必须输入三个字段才能查询到品种,例如:葡萄糖+丰原+注射液 2、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购销合同 *药品购销合同(点击下载)
*药品购销合同附表(点击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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