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短纤执行器和阀门电动装置招标
股份短纤执行器和阀门电动装置招标
股份短纤执行器和阀门电动装置招标210721
一、 投标须知:
1、投标人在投标前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条款。
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及行业认可的健全资质、质量保障能力、技术支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及和垫资能力并认可招标方的付款方式。
3、投标人自行拟定投标文件,技术标应以技术应答的形式进行投标,若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以技术偏离的形式做出特殊说明,否则将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多项材料、备件打包招标时,原则上不得空项漏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如遇停产产品或型号可提供升级替代产品,但要用醒目字体予以标明。
4、投标文件中应标明公司全称、联系人、电话、设备制造厂家或品牌、供货时间等相关信息,以Word、Excel文档或压缩文件形式,在吉林化纤集团电子商务网站上电子投标。因投标文件联系人信息不全或联系方式无法接通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5、投标方必须提供正规渠道产品,严格杜绝假冒伪劣、贴标伪造产品,一经发现卖方有假冒伪劣等以次充好的主观故意行为,招标方将以商业欺诈论处,冻结供货公司付款帐户并追究其相应责任。中标方在供货过程中,如出现验收不合格或质量反馈,中标方则无条件给予退换或采取其它方式妥善解决,并且将此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做为供应商评标重要依据,一家供应商六个月内三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一次质量问题造成买方重大生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买方将直接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追究相应损失。
6、本次招标只接受吉林化纤集团电子商务会员投标,非会员单位有意向参与投标,请抓紧办理会员入网手续(办理供应商入网,请登录吉林化纤集团官网www.jlhxjt.com→招标信息→MORE→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资质审查时详见网站“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核的通告”)。
7、投标单位若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或要求产生异议,请在开标前联系招标人予以澄清,否则,开标后不予受理。
8、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及行业认可的健全资质和相应的质量保障能力、技术支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及和资金保障能力,专业制造厂家投标,不接受代理商及中间商报价。有专用的送货车辆并认可买方的付款方式。
二、报价:
1、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人民币价格,报价包含设备、备件、材料、包装、运输等综合费用,报不含税单价及总价,技术标或总包工程还须另行标明安装、调试、培训等其它费用。
2、报价中如有特例情况请明确说明,如包装物是否回收,如无特殊说明按一般情况视为不可回收,其他情况参照此例。如遗漏说明,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三、 评标办法: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价格最低不做为最终中标的唯一标准。
四、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1、依据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者出现偏差时选较高者。
2、详见附页,图纸、技术规范书等。
五、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
1、标明运输方式,含运输时间送货到用吉林化纤集团物流管理中心的到货时间。
2、送货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经开区昆仑街216号,吉林化纤集团物流管理中心。
六、验收标准、方式及罚责:
1、验收依据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合同、技术协议。
2、现场验收:供方代表、吉林化纤集团物流中心物管人员、业主代表共同进行数量、外观等初步质量验收。现场验收时,如发现产品有规格型号不符、标识不清、包装损坏等直观质量缺陷及合格证与质检报告等手续不全,招标方有权拒绝收货。
3、过程验收(质量跟踪):对于仅凭外观验收无法判定其内在质量状况的,需经检验或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质量判定的,经检验不合格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潜在质量问题或缺限的,卖方须无条件更换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解决,并承担因此给买方带来的相应影响及损失。
4、联合验收:对于由多种元器件搭配组合而成的配电柜、控制柜、仪表盘类设备,或由电脑软硬件系统、控制单元、执行机构组成的集散控制系统类设备,由供方代表、业主代表、吉林化纤物流中心、采购中心、审计部共同进行现场联合验收,如发现现场实物与合同内配置清单不符,供方承担一切后果。
七、付款方式:
货物验收合格,卖方发票到帐,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的方式分批滚动付款90%,10%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余额。不接受投标方其它付款方式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八、投标保证金:无。
九、违约责任: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条款。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方交付所购产品,中标主除应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外,每迟延一日还应向招标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产品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 如果因为此迟延交付而影响到招标方的项目进度,或迟延交货逾期十个日历日,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中标方赔偿因未履约所造成的买方损失。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吉林市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十一、招标内容清单:
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位、数量、金额等
序号 | 编码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 | 含税总价 | 厂家或品牌 | 货期 | 使用人 | |
1 | ********0193 | 直行程电动执行器 | 220VAC 16000N 4-20mADC | 台 | 1 | ||||||
2 | ********0194 | 直行程电动执行器 | 260VAC 26000N 4-20mADC | 台 | 2 | ||||||
3 | ********0195 | 阀门电动装置 | 1200N.M 输出转数24 | 台 | 1 | ||||||
4 | ********0196 | 阀门电动装置 | 900NM 24r/m 380VAC | 台 | 1 | ||||||
5 | ********0197 | 电动阀门执行器 | 24rpm 50NM 0.48 | 台 | 1 | ||||||
6 | ********0198 | 齿轮带 | STPD/STS 8M-480-26 | 个 | 5 | ||||||
7 | ********0202 | 电动阀门执行器 | 24rpm 180NM 1.8 | 个 | 1 | ||||||
合计总金额(含税人民币小写、税率13%): | |||||||||||
合计总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
招标方:吉林化纤集团采购中心备件处
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
商务联系人:韩工****-******** 153*****372
技术联系人:纪仁权153*****227
投标报价为含税,投标单位只能投唯一方案,我方不接受两个方案投标。投标单位必须标明所投品牌具体规格型号,我方将按照投标实际型号验收,发现不符,拒收。对于影响工期进度的追究责任。
电动执行机构技术要求
1、功能要求
1.1、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结构简单、性能可靠的双向力矩保护功能和行程限位保护。执行机构应带有现场操作旋钮,通过该旋钮实现就地开、关、停操作;带有操作方式设置旋钮,通过该旋钮设置“远程”(即通过执行机构接线端子输入的信号进行控制)、“就地”(即通过执行机构自带的旋钮进行操作)和“禁止操作”三种控制方式。
1.2、电动执行机构在失去电源时,应能保持在失电前的原位不动,并应具有可靠的断电报警用的输出接点。
1.3、电动执行机构应配置手轮和手/自动切换机构,切换为手动状态后,可以一直保持手动状态,直到电动操作后又自动回复到电机驱动状态。
1.4、执行机构应带有液晶显示器,实时显示当前阀位、输出力矩、报警状态和其他有关信息。即使在未接动力电时,液晶显示器也能持续显示当前阀位值,便于客户了解阀门位置。所有参数均可通过红外线设定器进行设置,而不需要打开执行机构的盖子。
1.5、执行机构应采用非接触式霍尔效应方式检测阀位,避免磨损和漂移,阀位的定位精度好于±0.5%;应采用弹性体和应变片直接检测输出力矩,力矩检测精度应好于±7%。
1.6、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接受DCS系统输出的4~20mA模拟信号,在丢失该信号时,执行机构应停在失信号前原位不动,并输出报警信号。调节型执行机构应提供一个内部供电的隔离的4~20mA阀位反馈信号。调节型执行机构每小时最大操作次数不应低于1200次。
1.7、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可靠的制动功能,以防止电动机惰走,制动方式应采用电磁力制动方式。
2、性能要求
2.1基本参数
2.1.1 输入信号
l 4~20mADC输入
2.1.2 输出行程
l 执行机构输出行程应能在现场根据阀门自由调整,全开点和全关点应能通过红外线设定器进行设置。
2.1.3 输出力和输出力矩:
l 根据被驱动对象的需要,执行机构的输出力矩或输出力应有至少30%的余量。
2.2 电源:
l 电源电压:220VAC。
l 频率:50Hz±1%。
2.3 技术指标:
2.3.1 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主要技术指标:
l 基本误差:≤±0.5%
l 回差:≤0.5%
l 死区:0.1~3%可调
l 阻尼特性:≤1次半周期
l 额定行程时间:适应工艺需要
l 起动特性:电源电压降至负偏差极限值时,执行机构能正常起动。
l 绝缘电阻
输入端子与机壳间:≥20MΩ
电源端子与机壳间:≥50MΩ
输入端子与电源端子间:≥50MΩ
l 绝缘强度
在下列试验条件下,应不出现击穿和飞弧现象:
输入端子与机壳间试验电压与频率:500V 50Hz
输入端子与电源端子间试验电压与频率:500V 50Hz
电源端子与机壳间试验电压与频率:
<60V 500V50Hz
130~250V1500V50Hz
2.3.2 防护等级IP65
2.3.3 调节型执行机构阀位输出信号:
l 输出电流信号:4~20mADC(用户不另供电)
l 负载电阻:≥500Ω
l 线性误差:0.5%
2.3.4 环境温度的影响:
正常工作环境:10℃~90℃。环境温度在2.1条规定范围内,每变化10℃时输出行程变化应不大于额定行程的0.5%。
2.3.5 电源电压的影响:
电压从公称值分别变化到正、负极时,输出行程变化应不大于额定行程的0.5%。
2.3.6漂移
48小时的漂移应不大于额定行程的0.5%。
。
2.3.7 执行机构的工作制
调节型执行机构每小时的启动次数最高达1200次。
2.3.8 外观:
金属表面涂锌层、面板及铭牌均应光滑平整、紧固件不得松动,可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投标方应在每台电动执行机构上配有不锈钢铭牌,用途名称及规范。
总的要求
阀门要求扭矩: 以提报规格内容为准。
所配阀门规格:以提报规格内容为准。
阀门行程类型:直行程。
电源电压:以提报规格内容为准。
配备相符的减速箱。附带连杆、连接螺栓等一切执行器附件。
执行器质保至少两年。
3.1具体要求: 1.供方提供执行器必须具有现场设备替换执行器型号相应功能。2.供方需进行现场勘查,测绘尺寸、连接方式等各项参数。( 电动执行器参数表仅供参考,已现场勘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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