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万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区块链技术在节能量审核中的应用示范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 本次磋商为网上采购,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3) 企业财务状况健康,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4)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区块链技术在节能量审核中的应用示范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00-21-W0524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及本市关于本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要求,推进区块链技术在节能量审核中的应用示范。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节能改造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的研究和示范,结合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管的不同诉求,推进建立节能量审核区块链平台设计方案,选择2-3个项目开展节能量审核示范;开展区块链技术在绿色技术推广和供应链金融融合研究和示范。具体服务内容、成果提交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 5、交付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五号楼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 10个月内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采购预算金额:200000.00元(国库资金:0.00元;自筹资金:20000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10、最高限价:人民币200000元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0个月内 12、项目联系人:杨志伟 13、电话:***-********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1-09-17 17:3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09-26 17:3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old.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原件彩色扫描);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彩色扫描,原件查验);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的截图加盖公章)。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1-09-17 17:30:00至2021-09-26 17:3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1-09-28 0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另行通知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鲁班路700号3楼第四会议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鲁班路700号3楼第四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携带书面响应文件、网上应标回执参加,自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1)参加磋商的单位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网上上传,打印磋商回执。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上传的供应商,其书面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九、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