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玉区教工办〔2021〕2号)
中共玉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玉区教工办〔2021〕2号)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自治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桂双减办〔2021〕1号)、《中共玉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玉市教工办〔2021〕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1年9月—10月。
二、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面向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并有针对性地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咨询机构、家教服务机构、托管机构、文化传播机构、“黑”培训机构、“黑”培训班等。
三、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有效消除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有效整顿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乱象,大大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解决学科类培训机构过多过滥问题,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
四、整治重点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重点整治以下七个方面:
(一)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严查处证照不全(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严肃查处学科类培训机构偷逃税问题;大力整顿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机构、办学章程、相关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按规定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按规定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以及投诉举报电话,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等问题。
(二)整治变相违规办学行为。从严查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育咨询机构、家教服务机构、托管机构、文化传播机构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学科类培训。从严查处机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包括以游学、研学、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场所开展“一对一”“ 一对多”学科类培训,在科技、体育、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等;依法取缔各种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黑”培训机构、“黑”培训班。
(三)整治办学场地安全隐患。严格检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建筑安全、消防、安防、卫生、饮食、用电等方面达标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整改,直至停止办学。严肃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规划建设审批擅自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以及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后办学场地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技术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培训机构实际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生均面积不达标,以及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整治违规聘用教师。严肃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用有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条件不达标等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从事校外培训管理和教学工作、聘用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学科知识培训、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违规聘用外籍教师、未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问题。严格检查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比例,少于教师总数1/3的要限期整改。
(五)整治违规教学行为。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教学问题,包括: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或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选用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教材;使用境外教材和境外课程;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超前超标超纲教学;布置作业;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六)整治违规招生宣传。全面清理校外培训机构广告,依法依规查处发布与实际不符的虚假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或夸大机构和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招生简章、广告未按规定向教育部门报备。
(七)整治疫情防控漏洞。严格检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对师生员工健康状况、行程去向、病例接触史等进行排查、监测,未对出入人员进行测温检查和健康码检查,未定期对办学场所进行保洁和消毒,未保持办学场所通风清洁的,要停止办学,严格整改。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9月15日前):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确时间表、 路线图,全面部署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教育部门要牵头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成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9月25日前):教育部门要牵头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通过日常监管、技术排查、聘请社会监督员、群众举报、学生问卷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掌握学科类培训基本情况和问题线索,并建立工作台账,对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按规定的情形分门别类登记造册,于9月25日前将台账发到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yzmb*******@163.com。(加盖公章,扫描发送)
第三阶段(10月15日前):教育部门有效组织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工作力量,成立多个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对整治对象进行深入、彻底的检查治理。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联合研判,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确保“问题不放过、查处有依据”。对公共场所、居民区的培训机构违规广告进行清理。组织相关媒体持续开展大宣传,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办学典型案例。各小组将联合查处的材料(图片5张以上,查处的文字汇报)于10月15日前发到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邮箱yzmb*******@163.com。(加盖公章,扫描发送)。
第四阶段(10月25日前):各联合执法检查小组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树立一批典型工作经验。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导组对工作推进情况、整治成效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中央“双减”政策的重要举措,事关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要民生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实现预期成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整治内容,认真梳理检查要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检查工作标准,为联合执法工作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提供准确有力的政策依据。
(三)加强统筹协调。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细化分工。要积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业骨干参与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宣传、网信、广电等部门要督促相关媒体、网络平台清理校外培训广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清理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外培训广告。市场监管、民政和教育部门要认真指导计划转型、停办的机构办理相应的机构变更手续。
(四)强化风险防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复杂程度、敏感程度、社会关注度都非常高,各镇、各单位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做好风险研判,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妥善化解各类风险。要加强培训机构“关、停、并、转”的排查监测,发现不良苗头要提前介入,有效预防和处置好“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妥善解决培训机构用工风险问题。鼓励培训机构场地出租方对决定停止经营而提前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培训机构减免违约金,帮助培训机构平稳过渡,降低因资金问题而连锁引发损害学生家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风险。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双减”工作和培训机构整治的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对违法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进行曝光,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为开展整治行动、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及时报送情况。各联合执法小组要按时间节点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同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周报制度。各联合执法小组每周五下午下班前要认真填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周报表》(附件),并报送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邮箱:yzmb*******@163.com)。10月25日前,教育部门要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和最终周报表上报。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展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并抄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对典型工作经验,通过简报形式进行印发推广。
(七)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市级和区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玉林市教育局 ****-*******
玉州区教育局 0775-*******
?????????????????????????????????? ?????????????????????中共玉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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