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马鞍山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马鞍山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进一步提升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安徽省专利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相关修改意见请于9月23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知识产权保护科,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黄诚
????电话:*******
????邮箱:mashc@163.com
????附件:《马鞍山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马鞍山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办案工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根据《马鞍山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举措》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调查官是指主要从事、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的辅助人员。技术调查官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负责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和判断等,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裁决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马鞍山市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技术调查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选聘,专业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类和技术类,以兼职形式参与案件相关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量可给予参与办案的技术调查官适当补贴,标准参照《马鞍山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中外聘专家讲课费标准,费用从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技术调查官任期三年。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定向邀请的方式产生。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采取定向邀请方式的,系案件涉及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可紧急定向邀请符合优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入库。选任、续聘和管理技术调查官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
第五条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合担任的情形,可以书面告知其原因并要求其退出。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选聘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责任心强,为人公道正派,业内口碑较好,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政策知识水平,在专业科研领域颇有建树、取得多项成果的专业人才,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计算机、医药、生物等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
(二) 具有专利行政调处、司法审判等相关从业经历5年以上。
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任)合同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的,由案件合议组决定。
县(区)局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经案件合议组决定后,可以向市局申请选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市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局指派相应的技术调查官。
案件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办案单位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办案单位合议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办案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二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三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十六条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决定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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