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金寨县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金寨县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根据六安市《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六市残联[201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全县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白内障患者及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为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适配。
第三条 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实施救助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等有关部门确实。
第四条 救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
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各地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2、脑瘫儿童:为每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3、孤独症儿童:为每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4、智力残疾儿童:为每名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每人12000元标准,为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6、辅助器具: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完成后,县残联负责根据定点医院手术完成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报,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手术定点医院。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由中残联或省残联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项目所需手术、验配服务、康复训练等非采购项目经费,按照上级规定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执行。
(2)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我县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
第六条 县财政要按照《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统筹省级补助,安排项目资金支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主动接受市残联、卫生、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康复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康复工程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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