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政府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使用说明
2006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政府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使用说明
2006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政府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使用说明
一、为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受理药品生产企业(本粘贴册所列生产企业包括国内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报送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受理邮递资料)。
二、资格证明文件包含《药品生产企业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和《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简称汇总表),由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递交。
三、递交资格证明文件的产品应为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合法药品。文件递交人应认真阅读《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填表说明》参照汇总表中的举例,通过药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申报系统真实、准确填报,并将下载打印的汇总表(含纸质和电子版文件)递交至采购中心。
四、在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已中标或成交产品,不需提交产品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中标或成交产品信息有变更的或不符合本粘贴册要求的文件除外),但需递交汇总表,并在相应位置填写中标或成交情况;未中标或未成交产品需按要求提交产品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
五、粘贴册含有企业主体册和企业产品册,每册应独立装订。递交人应将其递交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逐册编号。
六、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证明文件上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出具相关部门合法的变更证明。
七、自本次药品政府集中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企业GMP证书、药品生产批件,且在有效期内,不需提交纸质证明文件。只需将证书号、批准文号或有效期截止日期填写入汇总表的相关栏内。如企业纸质文件的内容与政府网站信息不一致,企业需提供书面说明及原件复印件。
八、注射剂需提交2006年的成品药检报告。其他剂型的产品不需提交药检报告。
九、专利文件应包括专利批准国家、专利保护期限,需递交外文原文及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翻译机构加盖公章的中文翻译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复印件采购中心存档,原件退回)。
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发布文件的产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与文件一致),不需提供文件,但需将发改委文件号直接填写入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企业自主定价的产品,必须提供相关地区物价部门或企业的价格证明文件。
十一、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应在相应的位置上粘贴或装订成册。《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为A3纸规格,其他材料均为A4纸规格。
十二、企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清晰,纸质资格证明文件内容不得涂改。纸质资格证明文件中,如有政府部门涂改的项目应递交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公函证明文件原件。
十三、企业对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有特别声明的,可粘贴在“备用粘贴处”。
十四、资格证明文件每页上均应加盖递交企业公章(红章)。
十五、文件递交人应按公告的要求,于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22日(9:00-17:00,不含周六、周日)将资格证明文件递交至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rar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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