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运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DPCG2021192559)的质疑答复函

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运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DPCG2021192559)的质疑答复函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运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DPCG********59)的质疑答复函

深圳市绿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我中心收到贵司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运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项目编号:DPCG********59)。对于函中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评分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限1人)”的项目负责人经验证明缺少证明材料,评分项“有效业绩”中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限1人)”的项目负责人经验证明材料,不应作扣分处理。
二、答复意见
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限1人)”评审标准为“两年及以上的食堂项目管理负责人经验”,证明文件为“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如项目合同无法体现负责人经验,还须同时提供合同采购方出具的证明”。经核实,深圳市绿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坊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限1人)”节点提供了A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B具备食堂项目管理责任人2年以上,但未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绿坊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绿坊公司提供的“有效业绩”为A单位机关食堂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书,属于“有效业绩”的证明资料,但该证明文件并未在“拟安排的项目负责情况(限1人)”节点中体现。鉴于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绿坊公司在“有效业绩”节点提供的项目合同不能作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情况(限1人)”的证明材料。同时,绿坊公司未提供在其他节点证明材料通用的相关说明。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绿坊公司“有效业绩”中提供的项目业绩合同不能作为“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限1人)”的证明材料。
我中心认为:经核查,绿坊公司投标文件在“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限1人)”中提供A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有效业绩”节点提供的项目合同在评审现场无法判断是否为其他节点的证明材料,绿坊公司也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说明,对该评分项作扣分处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贵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鹏新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投诉。
贵司来函有利于我中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顺祝贵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
质疑咨询电话:****-********
此复。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外包 食堂服务 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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