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配电箱(JP柜)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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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配电箱(JP柜)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4日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配电箱(JP柜)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101-PDX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2021年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序号 | 物资类别 | 预审标段 | 备注 |
1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JP柜) |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序号 | 预审标段 | 物料描述 | 备注 |
1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3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三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 |
2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3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三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带通信功能 |
3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3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三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带通信功能,补偿容量60kavr |
4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3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三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电子式 |
5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3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三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补偿容量60kavr |
6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3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三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补偿容量60kavr |
7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1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100kVA,四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 |
8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1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100kVA,四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带通信功能 |
9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四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 |
10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四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带通信功能 |
11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四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 |
12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四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补偿容量60kavr |
13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四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补偿容量60kavr |
14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2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200kVA,四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带通信功能,补偿容量60kavr |
15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4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400kVA,四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 |
16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4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400kVA,四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带通信功能 |
17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4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400kVA,四路,无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 |
18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4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400kVA,四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补偿容量120kvar |
19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4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400kVA,四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电子式,带通信功,补偿容量120kvar |
20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户外,4回路400kVA | 低压综合配电箱,AC380V,400kVA,四路,有补偿,进线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出线塑壳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补偿容量120kvar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1申请人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发布的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中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预审产品以及专门资格条件接受外购外协的产品、组件,取得国际专业权威机构或者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报告,且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在后续招标中,中标人应在供货前提供所供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申请人取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7)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8) 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9)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申请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0)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11)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2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1既有业绩及试验报告要求
物资类别 | 预审标段 | 单位 | 业绩 | 试验报告 | 关键参数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JP柜) | 个 | 800 | 本体型式试验 | 一般检查(布线,操作性能和功能):导线和电缆布置必须规范、正确,中性导体截面积的测量值≧180mm2,保护导体截面积测量值≧180mm2 外壳热稳定性能、耐腐性能不低于304不锈钢金属外壳标准 温升极限试验:主隔离开关进线端允许温升≦65K;分支断路器进、出线端≦70K 主母线电流≧630A,额定绝缘电压≧660V,额定冲击耐受电压≧8kV,无放电现象;主母线额定短路耐受强度/额定峰值耐受电流:20kA/40kA 防护等级试验,不低于IP44级 其他型式试验项目符合国家现行最新标准要求,运行噪声不大于70dB |
注:1.有效业绩时间区间为合同签订时间2018.1.1~2020.12.31。
2.试验报告需要满足的规格型号见4.2各标段审核标准。
3.2.2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试验设备要求
物资类别 | 预审标段 | 质量认证体系 | 生产许可证 | 3C认证证书 | 主要生产设备 | 主要试验设备 |
配电箱(JP柜) | 配电箱(JP柜) | ISO9000系列 | -- | 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3C认证证书 | 母排加工机、折弯机(或具备折剪冲功能的数控加工中心)、冲床(或具备折剪冲功能的数控加工中心)、剪板机(或具备折剪冲功能的数控加工中心)、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磨光机、起吊设备、剪线机 | 漏电保护器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微电阻测试设备(保护电路有效性验证的相关试验设备)、通电试验台、耐压测试仪 |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其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撑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5)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在申请文件中制作提交,无需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上传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撑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4)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5)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6)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7)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8)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9)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业绩支撑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记录或已核实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须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扫描件。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须提供制造类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申请人提供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1.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或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1年4月2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4.2.1配电箱(JP柜)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所有配电箱(含JP柜)的供货业绩合并计算,计算时不能以配电箱用途、回路数、额定电流大小、适用变压器大小等技术指标为区分依据。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不同用途的配电箱试验报告不能相互替代:配电箱(户外,3回路,单相变低压开关箱)和配电箱(户外,4回路400kVA,低压综合配电箱)之间报告不能相互替代。
2)相同用途的配电箱试验报告可以相互替代:配电箱(户外,4回路400kVA,低压综合配电箱)可以涵盖配电箱(户外,3回路200kVA,低压综合配电箱)。即同类型配电箱可以用高回路数涵盖低回路数;适配变压器容量较大的配电箱可以涵盖适配容量较小的配电箱;含漏电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可以涵盖不含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带通讯功能的可以涵盖不带通讯功能的;有补偿的可以涵盖无补偿的。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net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次资格预审接受电子申请文件、完整光盘申请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7.2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10时,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如招标人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及地方政府复工复产工作安排等通知,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7.3申请文件的制作
申请文件应以预审标段为单位,按照“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制,文件大小请控制在60兆以内。如申请文件超过60兆,请按7.4压缩文件,或在光盘申请文件中制作完整文件,并提交《申请文件上传情况说明》,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7.4申请文件递交(上传)方式
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按预审标段制作为docx格式,使用离线投标工具(最新版)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技术部分“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价格、商务、资质业绩部分无需上传。
重要提示:离线投标工具技术端口中的“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支持上传压缩包文件,原则上每包上传的资格应答文件内容均应一致。容量为单包60M,若申请文件超过单包最大容量,建议申请人首先应用word自带压缩功能对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步骤:文件另存为-工具-压缩图片,选择屏幕(150ppi)的图片质量,然后将word转成双层PDF文件(双层PDF制作方法详见预审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请申请人压缩文件同时保证清晰度,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完整光盘申请文件:指申请人制作的双层PDF文件及可编缉word版电子申请文件和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以上内容拷入不可复写的只读光盘并通过邮寄方式递交。
邮寄收件人:王博宇、李大东联系电话:***-********、***-********(需对预审文件具体事宜咨询释疑请拨打***-********)
邮件收件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63号南湖电力大厦 邮编110000
预审申请文件须在2021年10月15日8:30-10月19日10:00送达指定邮件收件地址(周六、周日正常接收)。
邮寄递交预审申请文件接收时间以接收人签收快递的时间为准。潜在申请人须在预审申请文件寄出24小时之前事先按附表1格式填写,并以邮件形式反馈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邮件地址lndl_wzzb@163.com。接收预审申请文件后。申请人须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导致预审申请文件不能按时送达而造成预审申请失败的风险,应选择可靠的快递公司并及时关注快递进度,确保预审申请文件在预审截止前送达,邮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邮件封装外显著位置标明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配电箱(JP柜)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及申请人名称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如发生寄错地址、逾期送达、未按要求密封、邮寄过程导致包装破碎或邮寄后未告知代理机构导致未收到预审申请文件等情况,招标人不予受理,按未递交预审申请文件处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附表1:预审申请文件递交信息统计表
序号 | 申请人名称 | 预审标段 | 预计邮寄时间(如有) | 所选快递公司 | 快递单号 | 备注 |
配电箱(JP柜) |
7.5申请人应保证上传ECP2.0的电子申请文件和完整光盘申请文件内容的一致性,若之间内容不一致,导致申请失败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如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支持证明材料较大无法上传至ECP2.0系统,请在ECP2.0上传说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同时在光盘申请文件中按预审标段写入完整、清晰的电子申请文件。
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特别说明:光盘投标文件的外封皮请用本批次项目所附“接标书软件”的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出带有二维码的外封皮,同时保证签字盖章齐全。请认真查看使用说明,如因投标人原因未能正确使用,将自行承担投标失败的风险。“接标书软件”程序及使用说明请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到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首页的公共信息栏目中查找“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配网配电箱(JP柜)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外封套二维码及递交申请文件人员审核表生成软件”下载使用。
7.6 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ECP2.0系统将予以拒收。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ECP2.0系统和未邮寄到指定地点的完整光盘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放弃本次资格预审。招标人不接受现场递交的申请文件。
7.7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截标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同时将弃标函发送至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邮箱lndl_wzzb@163.com,否则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通过ECP2.0系统对已递交的电子申请文件进行解密。
7.8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传真机设置为自动应答状态,及时关注手机、传真、邮箱动态,以便及时澄清相关问题。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和平区文化路63号
邮编:110000
业务联系人:王工***-********
财务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lndl_wzzb@163.com
网址: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
10.合规声明
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1.其他事项
11.1“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的填报
所有申请人必须按照“附表: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以下简称“收集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不得改变表格格式。每个申请人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及对应页码。在申请人递交的电子申请文件和完整光盘申请文件中,都单独存储可编辑版本、不可编辑版本。申请人务必确保收集表中信息准确,内容格式按照示例填写,且数据与资质业绩凭证单、支持证明材料一致。如资质业绩凭证单、支持证明材料与收集表信息经评定不一致,评审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收集表”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业绩以单个合同为单位在收集表附表2“产品业绩”中依合同签订日期顺序填写,并与支持证明材料一一对应。
备注: “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作为申请文件的一部分,需根据要求填写后放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版和完整光盘申请文件中。
直接双击下方图标另存,若无法打开,请各投标人在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招标采购→公共信息”目录下选择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选择我公司于公告发布日发布的《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自行下载。表中数据不要删除,直接增加行填写,务必在模板中填写不可自行建立Excel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完成“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填写。申请人务必确保信息填写准确,内容格式严格按照示例填写,且数据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如申请文件与申请人所填“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经评定不一致的,审查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重要:缺少“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或数据不一致都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1.2 缺少“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或数据不一致都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1.3评审期间,通过ECP2.0系统以发布澄清方式向申请人反馈不合格事项,请申请人关注ECP2.0系统的澄清内容,并及时反馈意见。如未在指定时间内反馈意见,视为认同评审结果。
11.4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11.5资格预审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配合开展资质能力现场核实工作,或经资质能力现场核实不具备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相关资质能力,将承担取消资格预审合格资格的后果。
2021年9月
附表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
序号 | 项目单位 |
1 |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
2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
3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4 |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
5 |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
6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
7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
8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
9 |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10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
11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
12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13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
14 |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
15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16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
17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18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19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
20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21 |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
22 |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23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24 |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
25 |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
26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27 |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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