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2021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叶城县2021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叶城县2021年度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政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0-292号)等法律法规,叶城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于9月 16日全部完成,经叶城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定范围

水库

1、中型水库2座:宗朗水库、苏依提勒克水库。

2、小型水库4座:保尔水库、布勒克其亚水库、巴仁水库、卡尔巴斯曼水库。

堤防

1、叶城县4级堤防3座:江卡渠首防洪护岸工程、柯克亚河菩萨上段防洪护岸工程、柯克亚河菩萨下段防洪护岸工程。

2、叶城县5级堤防4座:乌鲁克河排洪道卡塘木防洪工程、乌鲁克河排洪道洛克右岸防洪堤工程、乌鲁克河排洪道洛克左岸防洪堤工程、乌鲁克河排洪道宗郎水库下游防洪工程。

座拦河引水枢纽(渠首)

拦河引水枢纽(渠首)1座:铁热克塔渠首。

水渠

1、流量≥50m3/s的水渠1条:肖塔总干渠。

2、50m3/s>流量≥10m3/s的水渠10条:伯西热克洛克干渠、代米干渠、加依提勒克干渠、门卡提干渠、七一大渠、七一大渠引水渠、恰瓦克干渠、沙依瓦克干渠、乌鲁克干渠、乌夏巴什干渠等。

2、10m3/s>流量≥5m3/s的水渠36条:阿克塔什干渠、巴仁干渠、督村干渠、加依提勒克支干渠、江格勒斯支干渠、卡尔巴斯曼干渠、卡尔巴斯曼支干渠、栏杆干渠、恰其库木干渠、吐古其干渠、夏合甫干渠、新门卡提渠、依力克其干渠、宗朗干渠、宗朗水库放水渠、洛克干渠、宗朗东支渠、夏马力支渠、保尔水库引水渠、保尔水库放水渠、阿克塔什二支渠、阿克塔什一支渠、伯西热克引水渠、江格勒斯古鲁巴格支渠、江格勒斯夏力地让支渠、其吾支渠、苏依提勒克水库引水渠、乌吉热克支渠、肖热克支渠、依力阿瓦提支渠、宗朗其格勒克支渠、恰瓦克伯合提支渠、萨依巴格库其二支渠、恰其库木萨依1斗渠、恰其库木萨依2斗渠、依力克其8村2斗渠等。

水闸

中型水闸1座:宗朗水库上库引水闸。

农村饮用水工程

1、农村饮水供水厂15座:叶城县西片区一、二号水厂、洛克乡英艾日克(9)村水厂、依力克其乡艾肯博依村(5)村水厂、伯西热克乡2村东片区水厂、伯西热克乡2村东片区老水厂、洛克乡吾斯塘博热(12)村保尔水厂、萨依巴格乡玉祖木吕克(1)村1、2组水厂、棋盘乡水厂、柯克亚乡墩孜拉村水厂、柯克亚4村水厂、柯克亚乡5村水厂、乌夏巴什镇阿克其格(6)村水厂、乌夏克巴什镇尤克日买里(15)村水厂、乌夏巴什镇亚贝希(14)村水厂。

2、饮水供水建(构)物9座:乌夏克巴什镇尤克日买里村1、2号沉沙池、依提木孔乡塔勒勒克(1)村分水池、叶城县西片区二号水厂沉砂池(水源保护区)、萨依巴格乡玉祖木吕克(1)村13组沉沙池、萨依巴格乡玉祖木吕克(1)村1、2组沉沙池、棋盘乡水厂水源地、柯克亚乡阿克美其特村1、2号沉沙池。

其他水利工程建筑物

1、溢流堰工程3座:叶城县夏马力溢流堰工程、伯西热克乡引水闸溢流堰工程、提孜那甫河(七一大渠)溢洪桥改建工程。

2、跌水工程2座:柯克亚乡2村跌水工程、柯克亚乡4村跌水工程。

3、引水闸(泄洪)工程1座:柯克亚河中游右支河段引水闸工程。

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

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1、宗朗水库

宗朗水库分为上库和下库,本次将上、下库作为一个整体划定管理范围。

上库上游防洪坝紧邻乌鲁克河,水库管理范围以乌鲁克河河道左岸防洪坝迎水侧坝脚线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下游管理范围从下库坝脚线向外划定8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

上、下库西侧管理范围分别按最高水位线1569.0、1558.0米向外划定300米,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上、下库东侧以乌鲁克河河道左岸防洪坝迎水侧坝脚线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

2、苏依提勒克水库

苏依提勒克水库分为上库和下库,本次将上、下库作为一个整体划定管理范围。

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正常蓄水位1316.5米)水位线向外划定80米,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下游管理范围以下库坝脚线向外划定6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下游局部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延至江格勒斯干支渠,并与江格勒斯干支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重合;水库两侧管理范围以正常蓄水位线1316.5米向外划定 2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

3、保尔水库

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正常蓄水位线1618.3米)水位线向外划定50米,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下游管理范围以坝脚线向外划定1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水库两侧管理范围以正常蓄水位线1618.3米向外划定 3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0米。

4、布勒克其亚水库

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正常蓄水位1300.5米)水位线向外划定50米,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下游管理范围以坝脚线向外划定1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水库两侧管理范围以正常蓄水位线1300.5米向外划定 1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

5、巴仁水库

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正常蓄水位1312.0米)水位线向外划定50米,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下游管理范围以坝脚线向外划定1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水库两侧管理范围以正常蓄水位线1312.0米向外划定 1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

6、卡尔巴斯曼水库

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正常蓄水位1305.5米)水位线向外划定50米,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下游管理范围以坝脚线向外划定1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水库两侧管理范围以正常蓄水位线1305.5米向外划定 100米作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0米。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1、4级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堤防背水面、迎水面堤脚线分别向外延10米,保护范围以堤防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米;堤防无背水面堤脚线的,管理范围以堤防内侧迎水面堤肩与堤脚线分别向外10米,保护范围以堤防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米。

2、5级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堤防背水面、迎水面堤脚线分别向外5米,保护范围以堤防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5米;堤防无背水面堤脚线的,管理范围以堤防内侧迎水面堤肩与堤脚线分别向外5米,保护范围以堤防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5米。

拦河引水枢纽(渠首)

铁热克塔渠首管理范围线以渠首建筑物外围轮廓线向外延100米,保护范围线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50米(包括乌夏巴什干渠分水闸、乌鲁克河拦水坝与宗朗干渠分水闸)。

水渠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流量≥50m3/s的水渠管理范围线以渠顶开挖线或背水侧堤脚线外延50米,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50米。

2、50m3/s>流量≥10m3/s)的干渠管理范围线以渠顶开挖线或背水侧堤脚线外延20米,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20米。

3、10m3/s>流量≥5m3/s)的干(支)、斗渠管理范围线以渠顶开挖线或背水侧堤脚线外延10米,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10米。

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河道上的中型水闸,其上、下游河道各1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米为水闸管理范围。水闸上、下游保护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两侧保护范围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河道上的小型水闸,其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 (单侧)。小型水闸上、下游保护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两侧保护范围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灌区内渠道上的水闸,不单独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可将其纳入所在渠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农村饮用水工程

农村饮水供水厂房(运行区)、饮水工程取水口(如沉砂池等)等已划定工程建设征地红线的,可以其建设征地红线作为管理范围线;还没有划定工程建设征地红线的,可以其主体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延伸10米作为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其他水利工程建筑物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其他水工建筑物(如溢流堰、跌水等), 其管理范围从其建筑物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保护范围以其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向外延伸50m。

三、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水库库区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擅自建房、开渠、架泵、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采砂、取土、钻探、开采地下资源及养殖活动;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结合水利工程所处区域实际特性(特殊地形、地貌及整体连续性),以上6座水库、7座堤防、1座渠首、47条水渠、1座小型水闸、24座农村饮用水工程及6座其他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以实际划界矢量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叶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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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利工程管理 叶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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