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丽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丽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丽江市农业农村局代丽江市人民政府起草的《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9月26 日至10月26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丽江市土壤肥料工作站(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寨后村),邮政编码:67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jstfz@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
附件:《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程海、泸沽湖(以下简称“两湖”)生态环境,提倡科学施肥,减少化肥使用对“两湖”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两湖”流域内从事化肥经营与使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两湖”流域是指《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所划定的保护区范围。
第四条“两湖”流域禁止过量使用化肥,积极推进化肥减量行动,鼓励增施有机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两湖”流域化肥污染防治工作。
永胜县人民政府、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两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化肥减量行动计划,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逐步减少化肥使用量。
市、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水务、公安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两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两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化肥减量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督促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化肥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宣传科学使用化肥;
(三)审核县级“两湖”流域化肥减量实施方案;
(四)督促县级建立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化肥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化肥经营者建立化肥进销货台帐,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建立健全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督促化肥经营者完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三)开展科学施肥培训,规范化肥经营与使用行为;
(四)推进化肥减量计划,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农作物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耕地轮作休耕等技术措施,提高流域内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意识,改进施肥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办理化肥经营营业执照,加强对经营假劣化肥、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化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对经营的化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本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化肥经营者,按照各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归集并记入其名下,对严重失信的化肥经营者列入诚信经营“黑名单”,实现跨部门信用约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程海泸沽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科学使用化肥,配合完成化肥减量有关项目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两湖”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两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的宣传引导,鼓励农业生产者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和豆科作物;
(二)村(居)民委员会将科学施肥纳入村规民约,建立评价制度,提高村(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督促化肥经营者与使用者对肥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两湖”流域化肥经营者应当重点做到:
(一)依法经营,对所销售的化肥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化肥;
(二)化肥产品的宣传、推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夸大化肥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三)建立进货票证索取制度,在购进化肥时应当索取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销售发票,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四)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并指导购买者科学使用化肥,不得误导使用者超范围、超量使用;
(五)在经营场所设立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使用者交回的肥料包装废弃物;
(六)建立化肥进销货台账,做到进货与销货数量一致,实行实名制购买,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每年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录化肥的名称、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化肥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其住址、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两湖”流域化肥使用者应当重点做到:
(一)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和化肥使用说明,合理使用化肥,防止盲目施肥;
(二)在购买化肥时应当查看化肥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在购买化肥时应当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
(三)不得随意丢弃肥料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交至化肥经营门店或者回收站点,做到“谁使用、谁回收”;
(四)积极参与化肥减量技术培训,提高科学施肥水平;
(五)种植大户、园林绿化主体、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化肥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化肥的时间、地点、作物品种以及化肥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两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化肥经营与使用行为进行举报。
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较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职责,并可以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