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转发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
西藏转发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由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联盟地区委派代表组成中成药省际联盟集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代表各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施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采办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目录
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为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中成药品。根据产品的功能主治、给药途径和成分,将此次采购药品划分为17个产品组。具体采购目录如下:
序号 | 产品组 | 给药途径 | 药品名称 |
1 | 血塞通、血栓通 | 注射 | 血塞通注射液 |
2 | 百令、至灵、金水宝 | 口服 | 金水宝片 |
3 | 参麦 | 注射 | 参麦注射液 |
4 | 血塞通 | 口服 | 血塞通滴丸 血塞通咀嚼片 |
5 | 银杏叶 | 口服 | 银杏叶滴丸 银杏叶口服液 |
6 | 舒血宁 | 注射 | 舒血宁注射液 |
7 | 康复新 | 口服 | 康复新液 |
8 | 活血止痛 | 口服 | 活血止痛胶囊 |
9 | 灯盏花素 | 注射 | 注射用灯盏花素 |
10 | 小金 | 口服 | 小金胶囊 |
11 | 血府逐瘀 | 口服 | 血府逐瘀胶囊 |
12 | 银杏酮酯、杏灵 | 口服 | 银杏酮酯滴丸 杏灵分散片 |
13 | 丹参 | 注射 | 丹参注射液 |
14 | 生脉 | 注射 | 生脉注射液 |
15 | 益心舒 | 口服 | 益心舒胶囊 |
16 | 双黄连 | 口服 | 双黄连口服液 双黄连合剂 双黄连片 双黄连胶囊 双黄连软胶囊 双黄连颗粒 双黄连滴剂 双黄连滴丸 双黄连分散片 双黄连含片 双黄连咀嚼片 双黄连泡腾片 双黄连糖浆 |
17 | 肾衰宁 | 口服 | 肾衰宁片 肾衰宁胶囊 肾衰宁颗粒 |
二、采购执行范围
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所在联盟地区相关规定参加。
三、申报资格
已取得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目录所列产品合法资质、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均可作为申报企业参加。同产品组内的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视为同一申报企业。
四、采购规则
(一)约定采购量
联采办组织相关企业申报产品清单,医药机构填报历史采购量和预采购量,并汇总预采购量后按一定比例形成约定采购量。
1.企业申报产品清单。所有涉及企业按照公告要求自主申报产品清单,产品清单应包含采购目录内本企业所有符合申报资格的产品(具体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最小包装数量、包装材质、药品企业,下同)。联采办将结合医药机构历史采购数据确认。企业须如实填报供应联盟地区每个产品未来一年的最大产能,如预计该产品不再生产,则填“0”。
2.医药机构填报历史采购量和预采购量。医药机构依据产品清单,如实填报2020年实际使用每个产品历史采购量、价格及采购金额;同时结合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在产品清单中选择并填报未来一年产品的预采购量。若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未经企业申报或企业填报产能为“0”,其采购量将作为待分配量进行分配。
3.联采办汇总医药机构填报的预采购量,按预采购量80%的比例确定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各产品的约定采购量。
(二)竞争单元
同产品组内,分为A、B两个竞争单元,分别竞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企业进入A竞争单元,其他进入B竞争单元:
1.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产品组内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所有产品2020年采购金额合并,金额占比达到同产品组总金额10%及以上的申报企业。
2.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产品组内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所有产品2020年采购金额合并,将金额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3的申报企业。
如进入B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不足3家,则将同产品组内所有申报企业合并到A竞争单元。
(三)报价要求
1.报价代表品。根据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历史采购数据,在同产品组、同企业、不同剂型、规格的产品中,以采购金额最大的产品作为代表品进行报价,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
2.基准价格。申报企业所有产品截至本采购公告发布日,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不含广东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及各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产品如在全国所有省级平台均无中标/挂网价格,则以同竞争单元内所有报价代表品按日均治疗费用(按说明书载明的用法用量计算,不考虑剂型规格的差比,下同)折算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格。
3.申报价格。申报价格为报价代表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供应价,应包含税费、正常配送和伴随服务等所有费用。申报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的,为有效报价;申报价格为零、申报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申报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四)入围规则
1.入围竞争规则
根据报价代表品降幅以及医疗机构认可度、企业排名、供应能力、创新能力、招采信用评价等级、药品质量安全等因素综合得分,产生入围企业。
(1)价格竞争得分:申报企业按报价代表品进行价格申报,通过申报价格的降幅确定价格竞争得分。无效报价的申报企业价格竞争得分为“0”。具体计算公式为:
(2)技术评价得分:依据技术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对申报企业予以赋分。
技术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总分100分)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法 | 分值 | |||
1 | 医疗机构认可度(60分) | 同产品组内,申报企业按照联盟地区填报预采购量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占比形成医疗机构认可度。 医疗机构认可度=填报同产品组内该企业产品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填报同产品组所有企业产品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数量 | ||||
2 | 药品企业排名和供应能力(20分) | 综合册 | 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9)》中“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为依据(含集团所属企业,集团隶属关系以《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9)》中“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为准) | 1-50名 | 20 | |
51-100名 | 16 | |||||
101-250名 | 12 | |||||
251-500名 | 8 | |||||
无排名 | 4 | |||||
中药生物制药分册 | 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9)(中药生物制药分册)》中“中成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为依据(含集团所属企业,集团隶属关系以《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9)(中药生物制药分册)》中“中成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为准) | 1-30名 | 20 | |||
31-60名 | 16 | |||||
61-150名 | 12 | |||||
151-300名 | 8 | |||||
无排名 | 4 | |||||
申报企业符合多项排名的,以其中最高分计,不重复累计 | ||||||
3 | 药品企业创新力(20分) | 综合册 | 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9)》中“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研究开发费用排序”为依据 | 1-10名 | 20 | |
11-20名 | 16 | |||||
21-50名 | 12 | |||||
51-100名 | 8 | |||||
无排名 | 4 | |||||
4 |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倒扣分) | 申报企业依据各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的失信等级。 | 申报企业被某一省份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 | -100分/次 | ||
申报企业被某一省份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 | -75分/次 | |||||
申报企业被某一省份评定为“中等”失信等级的 | -50分/次 | |||||
申报企业被某一省份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的 | -25分/次 | |||||
5 | 产品质量安全(倒扣分) | 以2019年以来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发布的生产环节质量抽样检测公告或通报为依据。 | 申报企业该产品有抽检不合格记录的 | -100分/次 | ||
申报企业有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记录的,1 个批次抽检不合格 | -50分/次 |
2.入围企业数量
同竞争单元内,按照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企业。同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数量详见下表。
同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数量
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 | 最多入围企业数 | 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 | 最多入围企业数 |
1 | 1 | 21 | 11 |
2 | 2 | 22 | 11 |
3 | 2 | 23 | 12 |
4 | 3 | 24 | 12 |
5 | 4 | 25 | 13 |
6 | 4 | 26 | 13 |
7 | 5 | 27 | 14 |
8 | 6 | 28 | 14 |
9 | 6 | 29 | 15 |
10 | 6 | 30 | 15 |
11 | 7 | 31 | 16 |
12 | 7 | 32 | 16 |
13 | 8 | 33 | 17 |
14 | 8 | 34 | 17 |
15 | 8 | 35 | 18 |
16 | 8 | 36 | 18 |
17 | 9 | 37 | 19 |
18 | 9 | 38 | 19 |
19 | 10 | 39 | 20 |
20 | 10 | ≥40 | 20 |
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条件依次比较确定入围企业:
①申报价格降幅大的企业优先;
②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数多的企业优先;
③联盟地区三级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数多的企业优先。
(五)拟中选规则
1.将本次17个产品组所有A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报价降幅从高到低排序,降幅排名前70%的企业(四舍五入取整,下同)直接获得拟中选资格;若末位降幅相同,则一并获得拟中选资格。降幅排名后30%的企业进入议价环节,接受17个产品组所有A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中位降幅(50%位次的降幅,下同),获得拟中选资格。
2.B竞争单元内,入围企业数量>4家的,入围企业直接获得拟中选资格。入围企业数量≤4家的,入围企业报价降幅达到17个产品组所有A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70%的最低降幅,获得拟中选资格;未达到的,进入议价环节,接受17个产品组所有A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中位降幅,获得拟中选资格。
3.增补拟中选企业。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拟中选企业后,未入围或未中选的申报企业,其报价代表品为同产品组内日均治疗费用最低的,可获得拟中选资格。若报价代表品日均治疗费用相同,综合得分较高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4.各产品组拟中选企业产生后,拟中选企业代表品申报价格或其接受的议价价格,即为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该企业产品清单内其他产品按报价代表品的降幅等比下调价格,形成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拟中选的报价代表品与非报价代表品均作为拟中选产品,参与采购量分配。
(六)约定采购量分配
拟中选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其拟中选产品确定为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分配规则为:
1.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在中选范围,同竞价单元内降幅最高(以入围报价降幅计算,下同)的中选产品按约定采购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其他中选产品按90%的约定采购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2.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在中选范围、未经企业申报、填报产能为“0”的产品约定采购量,以及中选产品未分配的约定采购量作为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依照如下顺序分配:①将30%的待分配量分配给同产品组内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②剩余70%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从所有中选企业产品中自主选择。
3.为确保供应,当医药机构选量超过每个中选产品最大产能的80%时,不再开放医药机构选择该产品,医药机构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
五、采购周期
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六、相关工作安排
申报企业注册账号密码登录湖北医保服务平台(http://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登录成功后,在中成药资质企业申报界面填报产品资质、产能等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操作手册。
系统开放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9时至10月8日17时。参加申报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响应。系统关闭后,不再接受相关信息的新增、删减或变更。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系统操作)。
中成药集采交流QQ群:********7。
服务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中成药省际联盟集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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