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川兴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川兴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川兴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西市征补告〔20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川兴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市征告〔2021〕7号)内容,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府办发〔2018〕47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等文件的规定和办法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件、被征收土地单位、征地用途、征收土地面积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川府土〔2017〕747号。

被征收土地单位:川兴镇海丰村五、七组。

征地用途: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81.96亩,其中农用地面积66.27亩,建设用地15.69亩。具体位置、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西府发〔2020〕7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及相关调整政策执行。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7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9〕30号)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 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方案 安置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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