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第十三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书

舟山市第十三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书

舟山市第十三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规范买卖双方在药品采购过程中的行为,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名称、规格、产地、中标企业、中标价格等有关情况详见《中标品种一览表》

二、质量保证

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三、包装

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四、产地

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列药品的产地应该是中标品种一览表中确认的产地。如遇特殊情况,卖方须事先书面报告联合体招标办,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付款

(一)本合同对卖方付款的是作为买方的医疗机构。自买方收到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买方应付清全部货款。

(二)买方定期与卖方结算到期货款。每次付款均应包括前期应结算的全部药品款项。除另有约定外,买方一般在药品验收入库后的60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的款项。

(三)卖方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时,应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六、交货方式及配送服务

(一)中标企业及配送代理企业必须满足所有招标人的配送需求,并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和服务承诺进行药品配送。

(二)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交货方式,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买方(医疗机构)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三)所有货物运抵买方(医疗机构)收货地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七、医疗机构履约义务

(一)医疗机构在采购期内必须采购中标药品。卖方无违约行为时,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

(二)买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采购非中标药品,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出改正要求,或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八、履约延误及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买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如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无法提供中标药品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须承担买方从其他单位采购而发生的高于中标价的差价。如卖方无正当理由不能供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中止合同和/或取消其下次投标资格。

九、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须经联合体批准,并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项下所列药品采购周期为一年,自2006年7月1日起计,至2007年6月30日为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开始生效。

十一、合同备案

此合同招、投标单位各执一份,并报舟山市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十二、合同补充条款

中标方与招标人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签订统一格式的购销合同以外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亦须报市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平等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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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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