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经理部物资(泡沫剂、同步注浆材料、油脂类)招标公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经理部物资(泡沫剂、同步注浆材料、油脂类)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及依据
1.1招标条件:工程项目为:沈阳地铁4号线南五马路至砂阳路站区间土建工程。项目业主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项目经理部,招标采购的物资用于南五马路站~砂阳路站区间盾构施工,本项目施工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2招标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发改委令第27号);
1.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发改委令第12号);
1.2.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1.2.5本次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及要求;
1.2.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工程概况及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南五马路站~砂阳路站区间场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地貌上属于浑河高河漫及古河道、浑河新扇,地形比较平坦。本区间自南京南街与南五马路交汇处开始,沿南京南街经南八马路、南十马路至砂阳路,场地主要为现状道路,区间沿线两侧主要为高层商业建筑、居民小区等,地面标高介于39.94~41.59m之间。该区间设计里程为DK17+467.974~DK19+150.061(左DK17+467.974~左DK19+150.061)。右线全长1682.087m;左线全场1671.928m(左DK18+339.841~左DK18+350.000,短链10.159m);正线线间距11.28~17.54m;均采用盾构法施工,盾构区间结构覆土为11.20~23.10m;区间纵断面整体呈“V”字坡,最大纵坡2.5%,平面最小转弯半径R300m。区间共设置2处联络通道,在右线DK17+984处设置1号联络通道,并与排水泵站合建,在右线DK18+565处设置2号联络通道。
2.2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物资为泡沫剂、同步注浆材料、油脂类。(附件1《物资招标明细表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基本要求
3.1.1诚实守信、微利、坦诚相待的原则,能及时、如实提供生产成本,随时接受招标人价格、质量审核。
3.1.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记录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解除合同。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与招标人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发生诉讼,未被列入《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
3.1.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投标人未存在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3.2 泡沫剂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3.2.1 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及生产或销售合格产品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2.2 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材企业应具备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率100%。
3.2.3 财务能力:生产商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代理商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3.2.4 供货业绩:近三年具有供应大中型项目的供货业绩。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
3.2.5 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 当本次招标的材料出现供不应求或质量偏差或施工材料发生改变时,招标人在申明后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不使用本次招标的材料。
3.2.7 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
3.2.8 其他:生产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的产品。
3.2.9 投标人有足够的垫资能力。(投标文件注明垫资能力)
3.2.10 投标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协调分配。
3.3 同步注浆材料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3.3.1 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及生产或销售合格同步注浆材料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3.2 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具备生产盾构施工所用的同步注浆材料保障能力。
3.3.3 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材企业应具备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率100%。
3.3.4 财务能力:生产商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代理商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3.3.5 供货业绩:近三年具有供应大中型项目的供货业绩。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
3.3.6 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7 当本次招标的材料出现供不应求或质量偏差或施工材料发生改变时,招标人在申明后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不使用本次招标的材料。
3.3.8 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
3.3.9 其他:生产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的产品。
3.3.10 投标人有足够的垫资能力。(投标文件注明垫资能力)
3.3.11 投标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协调分配。
3.4 油脂类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3.4.1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时,其代理的生产商产品需满足招标人对生产商的要求。
3.4.2.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材企业应具备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率100%。
3.4.3.财务能力:生产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3.4.4.供货业绩:投标人近三年有相似工程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用户证明,施工单位对其的检验报告等);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供应商需提供用户服务评价意见。
3.4.5 当本次招标的材料出现供不应求或质量偏差或施工材料发生改变时,招标人在申明后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不使用本次招标的材料。
3.4.6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不接受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3.4.7.生产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的产品。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8.投标人有足够的垫资能力。
3.4.9 投标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协调分配。
4招标方式
4.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2投标人对所有包件应一包一投。
5招标文件公告
5.1公告时间: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3日。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3日,每日8时30分至12时00分,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本次招标仅发售电子版标书,招标文件每包件1000元,包件费缴纳仅限银行公对公转账(转账信息备注:标的物名称+包件号)。请各投标人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购买标书申请表扫描件,购买招标文件包件费转账凭证发送电子邮件至招标人联系人邮箱(********98@qq.com)。
6.2招标文件每包件1000元,包件费缴纳仅限银行转账,招标方不开具收据及发票,售后不退。
6.3收款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四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第十(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
6.4本次招标不可代办邮寄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开始时间:2021年10月18日8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递交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南京南街66-1世纪家园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项目部会议室。
8开标
8.1开标时间10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南京南街66-1世纪家园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项目部会议室;届时欢迎投标人的法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9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四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第十(2)合同段项目部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南京南街66-1世纪家园
邮 编:110000
邮 箱:********98@qq.com
联系人:李安娜(项目物资采购负责人)电话:157*****869
邱子甲 电话:150*****336
招标单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项目经理部
10监督人: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在投标人报名期间,若招标人故意排除潜在投标人,可向监督人举报。
附件1:物资招标明细一览表
附件2: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项目经理部
2021年9月27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