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分表

琅琊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分表

权力类型项目
编码
项 目 名 称子 项实施依据责 任 事 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审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
1.受理岗责任:在受理拖拉机
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出具退办凭证。
2.检验岗责任:按国标GB16151标准检验,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3.业务领导岗责任:复核全部资料。
4.制证岗责任:将登记信息录入办证系统,核发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
5.其他法
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 第二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3.同上
4.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
2行政审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
1.受理岗责任:在受理拖拉机
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出具退办凭证。
2.检验岗责任:按国标GB16151标准检验,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3.业务领导岗责任:复核全部资料。
4.制证岗责任:将登记信息录入办证系统,核发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其他法律法规
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第二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3.同上
4.同上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
3行政审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
1.受理岗责任:在受理拖拉机
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出具退办凭证。
2.检验岗责任:按国标GB16151标准检验,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3.业务领导岗责任:复核全部资料。
4.制证岗责任:将登记信息录入办证系统,核发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其他法律法规
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3.同上
4.同上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
行政审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对登记后的联合收割机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法律
1.受理岗责任:在受理拖拉机
检验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退办凭证。
2.检验岗责任:按国标GB16151标准检验,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3.业务领导岗责任:复核全部资料。盖检验合格章,发检验合格标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3.同上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
4行政审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驾驶证、操作证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
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
1.受理岗责任:在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退办凭证。
2.考试岗责任:按期进行科目一、二、三、四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3.业务领导岗责任:复核全部资料。
4.制证岗责任:将登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2.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
5行政审批农业机械维修
技术合格证申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1.受理岗责任:在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退办凭证。
2.审核岗责任:审核全部资料。
3.制证岗责任:将登记信息录入办证系统,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同上
3.同上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2.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
14行政审批占用林地审核征收占用林地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林地征占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同1
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林地征占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同1
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6行政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同1
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7行政审批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有与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林木经营加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同1
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8行政审批木材运输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木材运输证核发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同1
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9行政审批植物检疫证核发《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植物检疫证核发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同1
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0行政审批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应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发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的责任制作并送达《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临时执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兽药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3、同2。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审核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审核人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7、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11行政审批动物诊疗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应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发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的责任制作并送达《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临时执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审核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审核人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7、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12行政审批动物防疫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例:(一)距离动物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应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发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的责任制作并送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将相关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临时执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馒头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2、《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申请的兽医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审核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审核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13行政审批动物检疫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机构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布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六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应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发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的责任制作并送达《动物检疫合格证》,并将相关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临时执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审核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审核人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7、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14行政审批生鲜乳收购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应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发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的责任制作并送达《生鲜乳收购行政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临时执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审核办理《生鲜乳收购行政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审核人办理《生鲜乳收购行政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15行政审批生鲜乳准运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应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发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的责任制作并送达《生鲜乳准运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临时执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1-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审核办理《生鲜乳准运证明》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审核人办理《生鲜乳准运证明》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7、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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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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