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揭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补充说明

2005年度揭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补充说明

一、 关于招标目录
1、招标范围: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外的所有临床用药。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规定,该文件附表中所列22种药品本次不列入招标范围,采购方式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拆分标的
(1)注射剂没有酸根、盐根的品种单独拆分标的。
(2)非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输液。50ml(含50 ml)以上的按玻瓶、塑瓶拆分;50ml(不含50ml)以下的小容量针剂与50ml以上(含50 ml)的输液拆分为不同标的;50ml(不含50ml)以下的小容量针剂不再按玻瓶、塑瓶拆分。
(3)原招标文件标的拆分原则第二、三点中关于造影剂和脂肪乳的拆分原则删除。
(4)复方制剂中主要成分相同,但主要成分的含量比例不同的品种不拆分。
(5)临床适应症部分不同的品种不拆分,必须是完全不同的才拆分为不同标的。
三、关于报价原则
(1)同一生产企业同一通用名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药品的投标报价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及其配套文件。
(2)企业自主定价品种的零售价按照如下原则核定:
①去年揭阳市药品集中招标项目中有投标的品种,直接用去年的最终投标价按(粤价〔2004〕102号文)顺加作价的方式计算出临时零售价作为该品种的投标零售价;
②去年揭阳市药品集中招标项目中没有投标的品种,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介代理机构提交零售价。
(3)在同一标的中,投标人若没有代表规格,则要求:①按指定代表品种进行报价,中标后按报价品种的扣率计算其它规格的中标价格;②虚拟代表品种的报价同样要符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的报价原则第(1)点。
(4)代表剂型的选择。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型格〔2005〕9号)文件附表中差价或比价值为1的作为代表剂型;没有差价或比价值为1的剂型则按照发改价格〔2005〕9号文件附表一中编号的先后顺序确定代表剂型。
(5)关于复方制剂的说明:①复方制剂暂不考虑套用差比价规则;②属复方制剂且厂家没有代表品种的,则投标人按虚拟品种报价,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中介代理机构提交零售价,按虚拟品种报价的折扣率计算该企业该标的项下其他品种的中标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文件中未指定差比价系数的,暂不套用差比价规则。
(7)对于中成药:①中成药制剂暂不考虑套用差比价规则;②属中成药制剂且厂家没有代表品种的,投标人按虚拟品种报价,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中介代理机构提交零售价,按虚拟品种报价的折扣率计算该企业该标的项下其他品种的中标价。
(8)确定代表品种的判断顺序依次是厂家最多、含量最小、包装最小。
(9)同标的下,含量规格描述不同的品种,如中成药合并剂型中糖浆剂、露剂等剂型,在选择代表品种时,1ml视为等同于1g。
(10)在本次招标中,所有人血白蛋白的报价都不受本市上一年度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品种的报价限制。
四、关于评标体系的补充说明
(1)、产品质量可靠性、药品经营质量保障可靠性以及有无重大违法行为要素中,关于“本次招标前两年”的基准时间定义是以发布标书之日起计算。
(2)“药品质量公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且从厂家中抽取的不合格记录作为扣分依据。汇总的“药品质量公告”表格将在报名期间公布,如投标人需要补充,可以在报名截止前递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揭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小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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