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飞发协商贸)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飞发协商贸)

鼓市监行处(2021)002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飞发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中海凯旋门A3栋1层105号

法? 定? 代 表 人:张家红

经?? 营?? 范? 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医疗器械(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包装材料、电脑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防水材料、水泥制品、管道配件、钢材、木材、电线电缆、电子元件、贵金属制品、珠宝首饰、机械设备、塑胶制品、消防设备、煤灰、矿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理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21年06月10日,我局收到邓腾芳来信投诉,称其名下关联一家名为南京飞发协商贸有限公司,且其担任南京飞发协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而邓腾芳对南京飞发协商贸有限公司毫不知情,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21年06月10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07月10日,当事人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王慧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当事人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07月10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核准了当事人“南京飞发协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申请。07月21日,王慧领取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15年07月28日,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王慧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07月30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08月06日,王慧领取了当事人核准通知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监事由邓腾芳担任,登记资料中监事所用身份证明材料为邓腾芳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06.10.07-2026.10.07。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有3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家红、监事邓腾芳、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王慧。

投诉人邓腾芳表示,自己不认识当事人及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家红和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王慧,自己从未将身份信息借给任何人登记注册南京飞发协商贸有限公司,也不知道当事人是如何租得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中海凯旋门A3栋1层105号作为当事人经营场所。邓腾芳表示自己的身份证大约在2015年遗失,在2015年4月进行补办,遗失的身份证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邓腾芳提供了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兴云派出所的《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该证明显示邓腾芳于2015年4月7日到该派出所进行身份证报失手续和补办了新身份证,邓腾芳新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04.07-2035.04.07。

电话联系当事人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王慧,王慧接受询问时表示,大概在2015年7月份,自己因待业在家,曾在赶集网上发了代账的广告,曾有人联系她注册公司,对方提供了登记所要的身份证,登记资料中的字也是签好的,现已联系不上对方。王慧并不认识张家红和邓腾芳,也没有见过张家红和邓腾芳本人。公司登记所用房屋住所材料都是对方事先给的复印件,自己并不认识该处地址的房东。

电话联系当事人,提示号码为空号;函约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家红,未能取得联系。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中海凯旋门A3栋1层105号”实地检查,此处有中国建设银行和迷潮酒店,未发现当事人在此经营,向周边商铺了解,未听说过该公司。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1年06月10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综上,当事人的监事邓腾芳,是在邓腾芳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邓腾芳遗失的身份证,冒用她的身份进行登记的。当事人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王慧,不认识也没有见过当事人相关人员。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事实成立,当事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邓腾芳投诉书1份、邓腾芳《情况说明》1份、王慧《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邓腾芳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兴云派出所的《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1份,邓腾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时所用的是邓腾芳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当事人信息资料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4.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5.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1年07月27日,本局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不法人员主观故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给被冒用人带来了信用危机;真正掌控当事人的不法人员,隐匿在被冒用人背后,成了“隐身人”,处于失控状态,容易发生欺诈、伪造、恶意串通、假冒伪劣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人员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其不法行为由他人代为受过,性质恶劣,潜在社会危害性极大。《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宁市监法[2019]30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列出,“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飞发协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30日? ? ?????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商贸 处理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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