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租赁须知 (1)公告期:2021年9月30日至10月19日17时止。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应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于2021年10月19日17:00前按规定时间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 (3)本次租赁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进行租赁。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全部状况,并向出租方咨询。参与租赁则视同已实地踏勘并进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面积、经营范围、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公开租赁。 (6)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7)此次租赁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8)租赁标的若改造水、电、暖、维修、装饰装修、改造等事项的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改造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租赁到期后装修改造等所产生的不可移动物归出租方所有。 (9)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