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章程》

《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建立健全治理现代化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住所为丽水市寿尔福路28号。

第三条市疾控中心是经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1885万元,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资。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疾病预防控制、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水平为宗旨。

第五条市疾控中心的业务范围为:疾病监测、预防与控制策略研究,突发公共卫生相关信息事件处置,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地方病防治,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培训与技术指导,卫生检验检测等。

第六条市疾控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市疾控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市疾控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疾控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市疾控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市疾控中心中层以上干部;

(三)审核市疾控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管理市疾控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义务:

  (一)支持市疾控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疾控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市疾控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举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三)负责规划和实施本市疾控体系建设,支持与引导市疾控中心发展,制订并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订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市疾控中心改革创新,提升业务技术能力,保障市疾控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市疾控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四)维护市疾控中心合法权益,保障市疾控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市疾控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疾控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疾控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疾控中心宗旨,维护市疾控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设立中国共产党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党委),主要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疾控人才成长,促进疾控事业发展,保证疾控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中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中心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中心党委委员数量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中心党委下设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若干,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一般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参与所辖所(室)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中心党支部是中心党的基础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五条本中心建立健全党委工作规则、党委议事决策制度等制度机制,明确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第十六条本中心“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须经中心党委研究讨论,作出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党委发挥主导作用。

第十七条中心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市疾控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主要领导由市委统一管理,其他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其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有专门条款;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市疾控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共10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财务审计与信息所、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挂卫生应急处置办公室牌子)、免疫规划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所、卫生监测所、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所、健康教育所、检验检测所。主要职责分别为:

    1.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报告。负责中心干部人事、劳动工资、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政府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工作,牵头开展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指导。牵头开展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党建办公室。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人群健康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继续教育、科研、教学实习、全面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信访、保密、档案等工作。

    3.财务审计与信息所:负责中心预决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市本级和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指导推进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工作。

    4.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挂卫生应急处置办公室牌子):组织开展急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制、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等工作。负责传染病的监测数据收集、报告、风险评估、预测与预警。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承担开发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莲都区鼠疫监测工作。

    5.免疫规划所: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计划管理、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和运行指导、免疫预防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免疫预防相关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承担开发区免疫规划工作。

    6.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所: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制策略。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评估、预警、干预等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监测、评估、预警、疫情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麻风病、性病防治工作。承担开发区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和性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卫生监测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交流、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学校卫生监测干预工作。组织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鉴定受理、职业中毒卫生学调查处置、职业危害治理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环境污染和化学中毒事故卫生学调查处置、饮用水卫生监测、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放射卫生监测、放射事故和核污染事故卫生学调查处置等工作。承担开发区食品安全和营养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等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莲都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行政辅助工作。

    8.慢性非传染性性疾病预防控制所:组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死因监测、行为危险因素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预防控制等工作。承担开发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健康教育所:组织指导全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基层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人群、场所和防病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各类卫生日、专题宣传等健康教育活动。承担控烟行政辅助工作。组织开展公众健康素养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开发区健康教育工作。

    10.检验检测所: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有毒有害等理化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检验检测工作。承担莲都区、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疾控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市疾控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市疾控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市疾控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综合办公室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并作出决议;

    (二)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办法、劳动保护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配合上级部门,民主评议、推荐、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四)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疾控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党务、政务、财务等信息,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市疾控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市疾控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力度。

第三十条市疾控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市疾控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市疾控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疾控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疾控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市疾控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市疾控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市疾控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市疾控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市疾控中心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市疾控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是市疾控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疾控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疾控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市疾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标签: 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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