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厂抱叉车等设备招标公告

卷烟厂抱叉车等设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抱叉车等设备购置项目已由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豫烟工产【2013】67号、豫烟工产【2013】77号文件批准进行招标采购,项目业主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抱叉车等设备购置项目
2.2 项目地点:新郑卷烟厂
2.3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 招标范围:
3吨电动叉车(带驾驶室)3台,2吨电动叉车(带驾驶室)5台,电动抱车4台(2吨、2.5吨各2台),2吨电动叉车2台,电动托盘堆垛叉车2台,电动托盘叉车6台,上述六类设备共计22台;其中包含全套机械设备、电控系统,以及相关的辅联、辅助设备、系统集成,开箱、安装、调试、培训、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服务。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2.5 供货周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45 日历天送达指定地点。
2.6 质量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符合最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叉车。
2.7 交货地点: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指定地点。
2.8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企业自筹,已落实。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资金、社会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揽能力;报名企业若为生产商,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含)人民币;报名企业若为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2投标人应是本项目所需产品生产厂商,或取得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设立的机构)出具的专项唯一授权书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所有投标的产品只能由一个厂家独立生产,不允许采用代加工或贴牌(OEM)形式的产品。
3.3投标人201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同类产品供货业绩不少于1项;
3.4 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开具时间须从报名开始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同一品牌的产品只允许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4.报名须知
4.1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4.1.1法定代表人报名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4.1.2生产厂商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1.3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本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生产厂商(或生产厂商设立的机构)出具的专项唯一授权书。
4.1.4投标人201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同类产品供货业绩合同一份。
4.1.5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开具时间须从报名开始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4.1.6 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
以上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其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报名时查验原件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2报名时间:2013年12月18日~2013年12月24日,上午9:00-11:30, 下午3:00-5:30。
(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4.3报名地点:河南中烟新郑卷烟厂设备管理部(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999号)
4.4资格预审:招标人将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资格预审。
5.投标保证金
本次招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必须采取银行转帐形式从本单位基本账户支出;在投标方完全遵照招标人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条件参加完招投标活动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履约担保金,不足部分在合同签订前补交;未中标人保证金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回。
6.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费用标准:另行通知。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
地 址: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999号
联 系 人:高先生
电 话:0371-6261 9691
传 真:0371-6261 9738


2013年12月1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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