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吉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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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吉林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招标)药品交易中心、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友好协商,为更好的完成此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就以下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
一、在集中招标采购期间,在吉林市设立长期的分支机构,进行专业客户服务及设备维修工作。
二、对吉林市各个医疗机构的电脑设备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维修、更新。必须保证采购期内的正常使用。
三、在采购期内,为本届管委会主任及副主任委员单位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在实施监管力度,检查各医疗机构上网采购中标药品情况时,检查组成员的待遇按公务员出差标准,由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五、将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交易服务收入的2%作为抵押金,在交易期结束后,根据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决定是否返还。
六、本次中标品种的履约保证金按如下规定执行:
*中标价格在10元以下的,含10元,每个品种按500元收取;
*中标价格在10元以上的,不含10元,每个品种按700元收取;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对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阶梯式优惠,即中标品种数量在100个以上的,保证金总额下浮10%;中标数量在200个以上的,保证金总额下浮20%;中标数量在300个以上的,保证金总额下浮30%;中标数量在400个以上的,保证金总额下浮40%;以此类推。
对于未交易的中标品种,交易期结束后全额返还;交易服务费收取按实际交易额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
七、在05年7月31日前完成中标结果公布。
甲方:
委托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05年月日
乙方: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招标)药品电子交易中心
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0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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