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公告披露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无须上传报名资料,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交易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一并交纳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中心在收到承租方交纳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于出租方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承租方交纳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租赁押金次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如出租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限移交出租的房产,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无息退还承租方租金、押金,且承租方不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如承租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出租方有关管理条例、合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经营、对外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未按合同要求经营至合作期满等,出租方有权即时终止合作,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6、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产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7、承租房屋的维修、改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需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且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的结构及其它现有基础设施,如需改变内部结构或设置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装修改造形成的无法移动的添附物归出租方所有。 8、承租房屋的装修要求:承租方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时,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须出具装修效果图,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不负担任何费用。如因改造结构造成原有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9、转租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10、税费及其它费用的负担:房屋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卫生等相关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一切其他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水费、电费、供暖费、网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按租赁面积据实承担(由出租方代收) 11、 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2、 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