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西宁市财政局文件

宁财采字[2021】326号

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解决营商环境考评反馈中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问题,不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以强化监管为抓手,围绕影响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的“痛点”和“堵点”,对标国内先进做法,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积极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对标先进。对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有关要求,学习国内先进城市做法,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步骤,严格组织实施,有序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紧盯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找准制约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短板,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不断改进薄弱环节,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

(三)坚持精简高效,优化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

府采购”,依托青海省预算一体化、电子卖场、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系统建设,精简办事流程,优化服务保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水平。

(四)坚持协调配合,同步联动。加强全域统筹,推进市区两级财政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的核心,根据《西宁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一是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采购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指导所属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是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青财采

字[2020]346号)等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各级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6月)

(二)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向纵深发展。一是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评标。加快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提高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减少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二是规范电子卖场采购行为。按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年度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提高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小额零星支出的采购效率的同时,促进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真正落实。(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

(三)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一是做好政府采购

事前公开工作。采购人按照《西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项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字[2020]160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字[2020]1702号)要求,及时将采购意向、参数论证报告等信息予以公开,保证供应商获得“第一手”信息,让供应商可以提前了解市场信息并做好相应准备。二是做好政府采购事中事后公开工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将采购项目招标、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公开,使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全面了解政府采购全过程,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再到采购结果的全覆盖,全透明。三是做好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西宁市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管理办法》(宁财采字[2018]1386号),做好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收集与公开工作,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用。(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

(四)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资金压力。一是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在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二是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等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三是鼓励采购人采取预付款形式减轻企业

负担。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具体执行由双方约定,并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四是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责任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级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一是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采购单位内控制度制定、需求确定、诚信体系建设、履约验收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执行情况,中小微企业优惠、绿色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整改落实。二是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政策落实情况、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开展年度检查。(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

门。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抓实做好。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现场等多种渠道主动发声,加大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努力营造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浓厚社会氛围,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助推西宁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西宁市财政局

2021年4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予以公开

抄送:存档(三)。

西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


标签: 方案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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