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财政局关于建德市佳择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德市财政局关于建德市佳择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德市佳择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建德市佳择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16日成立,取得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息代码****************6U。类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良芳(2019年9月12日至今)。注册资本10万元。2016年5月24日取得建德市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编号DLJZ********170001。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2019年2月9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餐费2500.00 贷:库存现金2500.00);3月47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178500.00 贷:库存现金178500.00);3月48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19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汪雪珍190000.00);3月49号记账凭证,会计凭证(借:管理费用/办公费36589.00 贷:库存现金36589.00),上述记账凭证均无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入账的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有关“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等相关规定。

2.虚列费用、成本。2019年3月47号记账凭证虚列成本178500元,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178500.00 贷:库存现金178500.00);2019年6月26号记账凭证虚列成本132930元,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132930 贷:其他应收款-汪雪珍132930)。

以上事实违反了《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2020年7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建德市支行,账号****************4。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建德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企业 建德市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