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有实力公招(货物)2021-012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公路局2021年养护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工业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联系电话:133*****444

被投诉人:青海有实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23楼09室

联系人:李军顺

联系电话:****-*******


2021年8月26日,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公路局2021年养护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有实力公招(货物)2021-012号〕包10的招标文件不满,向青海有实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9月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9月8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后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包10“除雪破冰车”参数要求“轴距:4625+1350”“强力滚刷装置”和“后置滚刷”等表述均指向某特定品牌型号产品,参数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排除了同类产品公平竞争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包10“除雪破冰车”参数要求“副发动机额定功率≥260kw,达到国Ⅲ排放标准”,投诉人认为此条参数明显指出车辆需要两台发动机,并且要求副发动机国三排放。该参数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等规定。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包10的采购产品名称为“除雪破冰车”“融雪撒布车”,投诉人认为该产品名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查询系统中均没有查询到,该类商品在国家规范名称中只有“除雪车”一种叫法,因此招标文件存在“标的不能”的瑕疵,导致招标文件无法合规履行。

五、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核实,招标文件包10“除雪破冰车”技术参数要求为“轴距≥4125+1350mm”,满足该要求的车型有三种以上;“强力滚刷装置”和“后置滚刷”系部件名称,各生产厂家对此称呼并不相同,不存在招标文件的描述指向特定品牌型号。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副发动机属于特种作业车的附属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对副发动机的排放标准作出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包10“除雪破冰车”技术参数要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实,“除雪破冰车”“融雪撒布车”是对该产品功能的细化描述,虽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公告中没有以上名称,但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对该产品的判断认定,不会造成“标的不能”的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8日


标签: 处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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