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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妇幼保健院2021年全自动母乳分析仪采购项目

永泰县妇幼保健院2021年全自动母乳分析仪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泰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南通市丰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HCZ[TP]*******的永泰县妇幼保健院2021年全自动母乳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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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其他医疗设备索电1(台)131188.0000131188国内SD-8A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13118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刘岐大道5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到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不予验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2)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3)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4)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或专家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当作验收合格。乙方在用户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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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装机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支付合同款的95%。
2 5 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息付5%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结束。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要求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要求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市永泰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永泰县妇幼保健院乙方: 南通市丰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永泰县城峰镇刘岐大道5号(永泰县妇幼保健院)住所: 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
单位负责人: 黄玉国单位负责人: 王丽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保华
联系方法: 139*****850
联系方法: 136*****71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如皋石庄支行
账号: 账号: 10-***************

签订地点: 福州永泰县

签订日期:2021年10月0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分析仪 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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