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福耀农贸市场“东方城东陈志霞菜摊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福耀农贸市场“东方城东陈志霞菜摊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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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福耀农贸市场“东方城东陈志霞菜摊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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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福耀农贸市场“东方城东陈志霞菜摊位”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食品为黄豆芽(抽样单编号:SC****************8),经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7月2日对该摊位销售的抽检不合格黄豆芽进行核查处置,并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质*******)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黄豆芽10斤,当天均销售完,销售单价均为每斤2元,共卖了20元,货值金额共计20元,不合格食品当天已全部销售完。
该摊位及时启动召回程序,但由于该产品属于快消食品,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时,已无产品召回。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豆芽,未留存购销食品的票据或者记录台账等材料,其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经营销售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并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对该案调查予以了积极的配合及涉案货值较少,违法所得较少,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从轻处罚的情形。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2、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元);
以上罚款共计捌佰元(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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