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框架协议采购招标公告

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框架协议采购招标公告


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框架协议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GCG-GZSJ-********

招标人(盖章):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8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主要合同条款(参考)

第五章 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电商化采购专区注意事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黄石共创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受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就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招标。

一、招标编号:GCG-GZSJ-********

二、项目名称: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框架协议采购

三、三、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招标内容:详见附件1《招标采购需求一览表》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1)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承装(俢、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完成过三项同等规模类似工程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贰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1)提供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相应年限的审计报告)。

2)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须通过“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对投标人进行信用查询,投标人若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其投标无效,查询结果以招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5)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并提供截图。

6)投标人应当提供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含处罚条款)。未提供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本次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不再出售纸质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18日,登陆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以下简称:ETP)凭企业CA证书电子钥匙获取招标文件。请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投标人应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平台ETP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2招标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注:由于不收取招标文件购买费用,请各潜在投标人确定会参与投标再点击购买。多次购买招标文件后无故弃标不投的,招标人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造成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3操作问题联系电话:***-********-2。

七、投标文件递交

7.1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同时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

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的投标文件。

7.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0月28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接收标书地点为: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903号);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的截止时间同上。

7.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国网电子商务平台将予以拒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 .com)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上发布。招标公告将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和地点、投标、开标等事宜。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903号)。

因为疫情原因,本项目不举行现场开标会,各投标人代表不需要到达现场。开标会将在“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内进行公示,各投标人直接登录平台进行查看,公示时间为24小时(如对开标信息有异议,须在查看有效期间内提出)。

十、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903号

邮编:435000

联系人:段工电话:****-*******

请在工作时间拨打,非工作时间将无人接听,请谅解。

十一、其他事项

11.1投标保证金及代理服务费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1.2招标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

户名: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903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港支行

账号:171*****040016186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在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903号)领取或邮寄。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精确到元。代理服务费、发票咨询:张会计 ****-*******

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支持:见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主页。


附件1

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框架协议采购需求一览表

标号

名称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项目性质

分包形式

预计金额(万元)

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最高投标报价(折扣比率)

中标分配金额

(万元)

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经理/其他要求

2021

光伏专业分包

(1)项目概况: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利用本地区屋顶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涉及到的内容:混凝土屋面光伏安装、彩钢瓦屋面光伏安装、停车棚光伏安装。上网接入方案根据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分380V、10kV、35kV、66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需配备升压变压器。 (2)招标范围:上述内容的施工服务。

其它

专业

2000

3

折扣比例不大于100%(即〈100%)

按中标人得分

从高到低分配①1000万元②600万元③400万元

①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②有效有安全生产许可证;③承装(俢、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肆级以上资质;

④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合计总金额:(万元)

2000




备注:1.本次投标报价方式为折扣比例,请填写在百分后面的下划线上。 2.折扣比例按整数报价,如9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招标信息

招标编号:GCG-GZSJ-********

项目名称: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框架协议采购

招标人: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彭慧珊

电话:138*****912

招标代理机构: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段工

电话:****-*******

2

投标报价及费用

1、本项目投标应以折扣率(%)报价,折扣比例按整数报价,如95%;

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

拦标价

本项目采取折扣报价,折扣比例有效范围为<100%, 所报折扣比例≥100%,则视为无效报价,做废标处理。

4

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5

质量标准

1.合格(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监督落实工程设计技术原则,保证工程项目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2. 具体要求见合同协议书或技术标准与要求。

6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详见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书。

7

投标保证金

免交

8

答疑与澄清

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开标时间15日前联系招标代理公司。

2、澄清答疑或其他情况影响本项目正常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

9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及封装要求

1.开标文件包括:投标函及报价表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提投标文件电子版1份,以U盘(可读)存储。

封装要求:

封装1:开标文件(投标函及报价表)

封装2:投标文件正、副本

10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1.开标文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证明性文件均需提供影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人员资质证书

(5)业绩证明文件

(6)投标人信誉证明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需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文件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5.所有投标文件的封面及外封套均需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1

封套上应载明的

信息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手机):

1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10月28日 9:00时

12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0月28日 09:00时

开标地点: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3

评标办法及评分

标准

综合评分法

14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工作人员将投标资料送专家评审组评审。

(9)开标结束。

15

签订合同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

16

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结算

17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

18

解释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19

招标代理费

1、中标单位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费汇入账号信息

户名:黄石共创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903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港支行

账号:171*****040016186

20

其他

1、由于疫情原因,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平台)开标,委托代理人不需要到场。

2、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1

特别提醒

1.本次中标结果的履约平台为国网电商运营的国网企购省管产业单位电商化采购三级专区

2.履约模式:详情见第七章电商化采购专区注意事项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报价汇总表及分项报价表

(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如有)

商务文件

(1)授权书

(2)商务证明文件

(3)商务偏差表

(4)承诺函

(5)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商务内容(如有)

技术文件

(1)技术偏差表

(2)业绩证明文件

(3)技术支持证明材料

(4)配送方案及售后服务

(5)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技术内容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文件编制

3.4.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4.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质保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4.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4.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电子版投标:通过国网电子商务平台专用投标工具进行提交

纸质版投标: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的密封件须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副本”字样,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应在投标文件递交表上签字登记。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网上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国网电子商务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国网电子商务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为进一步保证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合法利益,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及以下

1.50%

1.50%

1.00%

100万元~500万元

1.10%

0.80%

0.70%

500万元~1000万元

0.80%

0.45%

0.55%

1000万元~5000万元

0.50%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0%

0.20%

1亿元~5亿元

0.05%

0.05%

0.05%

5亿元~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亿元~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亿元~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元以上

0.004%

0.004%

0.00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

二、评标程序

1、初步审查: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评议。

2、商务评分:综合核查投标人资质证书、经营范围等信息,对投标人注册资金、规模实力、企业信用、组织架构、客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3、价格评分:根据投标人报价、报值,按照平均值优先规则,对总报价和费率报值进行评价打分。

4、技术评分:基于技术规范书的各项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比较,判定其偏差性质和程度,并评判打分。

5、推荐中标人:按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序,推荐评标结果排序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6、最终审查:评标委员会如要求,可对推荐的中标人在授予合同前进行最终审查,对推荐中标的投标人资格、信誉、公司经营状况、业绩以及其它有必要了解的问题作进一步考察。推荐中标人应予积极配合。

如审查结果表明:推荐中标人的投标实质性内容失实,推荐中标人的资格、信誉、经营状况、业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和招标公司将选择评标结果排序次位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对其审查仍按规定进行。

7、定标:有关各方均无异议的,推荐中标人将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人被投诉有效或其他原因被定为投标无效的,推荐排名居次的投标人,经公示并无异议后,确定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三、评分细则

1、计算方法

(1)综合得分=商务得分×权重+技术得分×权重+价格得分×权重(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若出现并列的,以报价低者排列在前;报价相同时,则抽签决定。)

(2)本项目权重比例:商务部分10%、技术部分40%、价格部分50%。

2、符合性审查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性证书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只有一个有效报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4.投标人资格满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5.总工期(总进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6.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7.投标文件签署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8.报价文件格式、内容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9.商务偏差无招标方不能接受的偏差内容

10.其他否决投标条件: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内容

3、评分标准

项目及权重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报价部分(占总分的40%)

投标报价

100分

1、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及资格审查合格、商务标文本标书与商务标电子标书一致的投标人的报价。

2、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进入详评的投标人(M个)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最低价。

3、计分公示

价格分=100×基准价/评标价

商务部分(占总分的30%)

企业实力

20分

1、投标人具有合格有效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0分,缺一项不得分。

2、投标人入围鄂电司黄石供安[2020]16号《国网黄石供电公司关于印发2021年度核心施工承(分)包商名录的通知》名单的,得10分。

企业业绩

30分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承担过同等规模的类似工程业绩的, 每提供一份得5分,最多得30分。

(需提供施工合同证明)

项目经理业绩

20分

1、项目经理是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得4分;大专毕业学历的,得2分。

2、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6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3分。

3、作为项目经理近三年内完成过同等规模的类似工程业绩的, 每提供一份得5分,最多得10分。

(需提供施工合同证明)

人员配备

20分

1、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得6分;大专毕业学历的,得2分。

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6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3分。

3、其他班子人员配备合理,完全满足需要得6-8分,基本合理,得5-1分,配备不合理得0分。

标书制作

10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目录清晰、详细、准确,查阅方便,综合打分0-10分。

技术部分

(占总分的30%)

中标后项目

管理计划

10分

根据各投标人对本项目中标后项目管理计划的制定方案评分。0-10分

对项目的理解程度、合理化建议,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

15分

根据各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合理化建议,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进行评分,0-15分

主要施工方法、工序、施工工艺及标准

15分

根据各投标人主要施工方法、工序、施工工艺及标准进行比较后评分,0-15分

其他施工组织

设计内容

40分

1.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0-10分

2.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0-10分

3.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0-10分

4.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0-10分

工程保修方案及承诺

20分

1、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工程保修方案进行评分,0-10分。

2、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工程保修承诺进行评分,0-10分。

第四章 主要合同条款(参考)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简明版)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分包人已经签订 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且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委托分包人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2.分包合同适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相同。

2.2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2.3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工作日内向分包人提出书面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3.图纸

3.1 承包人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工作日内向分包人提供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的图纸套。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分包人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对接受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3.3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 工程质量

4.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4.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负担;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 合同工期

5.1 计划总工期: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5.2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5.3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5.4 工期延误

5.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4.2 分包人应在5.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5 暂停施工

5.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6. 设计文件

6.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

(1)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2)由分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于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分包人。

(3)由承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向分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7. 工程价款

7.1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承包: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含税)。

(2)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含税)。具体详见附件1《价格表》,最终以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

(3)其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7.2 本条第7.1款工程价款选择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或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7.3 双方确定签约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并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分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2)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3)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

(5)其他:。

8. 结算方式

8.1 工程结算原则

8.1.1 若分包人在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事项发生后未向承包人书面呈报工程价款增加的签证单,则视为分包人放弃该项增加的工程价款,给予承包人的优惠,承包人无须将此项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

8.1.2 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超出施工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分包人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8.1.3 其他:。

8.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8.2.1 根据本合同第7条约定,工程价款选择非按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分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施工结算书,经由承包人审核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

8.2.2 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审计,且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以该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并据此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9. 支付方式

9.1 工程款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达到合同价格%,支付时间:;剩余价款:。

(2)分期支付:

A.预付款支付达到工程总价/工程暂定总价(以下简称“签约合同价”)的 %,预付款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时间: ;

B.进度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支付时间: ;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7天内日内支付结算款支付达到工程结算价的95%。

9.2 承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分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保修期到期后清算。保修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保修期满后的月内,承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若有)无息支付给分包人。

9.3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但分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0. 材料设备供应

10.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10.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0.3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2),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会同监理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分包人对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分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后,由分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10.3 除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分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环保合格等证明,并对所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10.4若承包人发现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施工标准不符的,有权要求分包人重新提供,所拖延工期分包人自行负责,确保按期完工。

10.5其他: 。

11.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11.1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

11.1.1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11.1.2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11.1.3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11.1.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2 分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

11.2 .1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11.2 .2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2 .3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2 .4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12.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2.1 承包人权利

12.1.1 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分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2.1.2 审批分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承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12.1.3 有权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2.1.4 督促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不发生有损承包人形象和荣誉的有责行风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分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要求时,承包人、监理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分包人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

12.1.5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12.1.6 其他: 。

12.2 承包人义务

12.2.1 承包人应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供分包人查阅,以便分包人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12.2.2 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2.2.3 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2.2.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2.2.4.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12.2.4.2 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作业场地和施工运输通道并保持施工期间畅通;

12.2.4.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12.2.4.4 办理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12.2.4.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12.2.4.6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2.2.4.7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

12.2.4.8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2.2.5 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

12.2.6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2.7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2.2.8承包人应按照有关劳动用工要求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推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

12.2.8.1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应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管理办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规定等内容。

12.2.8.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项目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示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事项,并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或兼职劳资专管员,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12.2.8.3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完成工资支付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原件作为财务凭证附件由承包人存档保存。

12.2.8.4承包人应当建立分包商用工管理台账和受托支付农民工工资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书面受托支付农民工工资台账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受托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和农民工人员签字等内容。

12.2.9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预付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12.2.10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3. 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13.1 分包人权利

13.1.1 在征得承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3.1.2 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13.2 分包人义务

13.2.1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13.2.2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3.2.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3.2.3.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分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3.2.3.2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2.3.3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人设计,分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13.2.3.3分包人应自收到施工图纸之日起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3.2.3.4分包人应自收到施工图纸之日起日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后应在48小时内予以审核,逾期审核视为同意分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13.2.3.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13.2.3.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3.2.3.7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3.2.3.8在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分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13.2.3.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分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13.2.3.10 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有权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如果分包人或其分包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工资纠纷,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纠纷处理。

(1)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指定银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帐户,并委托承包人在拔付工程款时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自分包人工程款中所含人工费用支出。

(2)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信息。工资支付实名制信息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受托单位名称、工资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号或工资银行卡号、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以及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

(3)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委托支付农民工工资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委托支付农民工工资台账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受托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和农民工人员签字等内容。

(4)分包人应当依法与其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时、准确、全面的录入承包人相关管理系统,否则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未在进场前编制《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信息报审表》或该报审表未经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审核通过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5)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推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

①分包人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应与劳务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管理办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规定等内容。

②分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或兼职劳资专管员,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③分包人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委托承包人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完成工资支付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原件作为财务凭证附件由承包人存档保存。

(6)分包人与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分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包人负责清偿:

①分包人及其劳务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②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分包人或其劳务分包人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承包人有权从未结工程款中扣减与拖欠工资对应款项,并向农民工支付。分包人认可承包人扣减工程款项的行为,该行为视为承包人已按期履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8)其他 :。

13.2.3.11 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同步。

13.2.3.12 分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13.2.4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到实处,确保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3.2.5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3.2.6其他: 。

14. 转包与分包

14.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4.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4.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15.质量与安全

15.1质量检查与验收

15.1.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5.1.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1.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5.1.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5.2安全施工

15.2.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5.2.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3 分包人应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接受甲方将其纳入生产班组进行同质化管理、监督与考核。

15.2.4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16.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16.1工程竣工

16.1.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1.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竣工,承包人同意顺延竣工日期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6.1.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2竣工验收

16.2.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分包人应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竣工图 份。

16.2.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16.2.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6.2.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16.3质量保修

16.3.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6.3.2保修期内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偿维修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7. 知识产权

17.1 分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分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7.2 分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7.3 除分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承包人所有,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7.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8. 保密义务

18.1 分包人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承包人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分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1.1 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8.1.2 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8.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承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承包人,或按承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8.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承包人书面解除分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8.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9. 合同变更和解除

19.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9.2.1 分包人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时;

19.2.2 因总包合同解除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2)因总包合同解除导致分包合同解除的,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3)因总包合同解除导致解除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实际采购价格加合理的运输费用(采购价格含运费除外)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的损失,可由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追偿。

19.2.3 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19.2.4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9.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未经分包人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分包人应退还承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9.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若因分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承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分包人应退还承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9.5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0. 违约责任

20.1 承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分包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0.2 分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0.3 如分包人无法按期完成本合同工程,每延误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格的%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0.4 当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限期改正。分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应按照本条第20.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分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承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0.5 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分包人应及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承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0.6 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整改通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彻底返工修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分包人应按照本条第20.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分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承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0.7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 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的违约金。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处错误,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的违约金。

20.8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分包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分包人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承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0.9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承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20.10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7条约定义务的,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0.11 分包人非法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且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0.1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因分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承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0.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签约合同价格的%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4 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承包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违约赔偿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20.15 分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承包人向分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分包人承担。

20.16 分包人因违约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0.17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本合同被依法解除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工程的完好。

20.18 其他: 。

21. 索赔

21.1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关索赔事件的证据,并有意向对方索赔,均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含本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简称“索赔通知”)进行索赔。

21.2 被索赔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给予回应,包括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承包人和分包人就索赔处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2.2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22.2.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2.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22.2.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22.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22.4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22.5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合同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22.6 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

23. 争议解决

23.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5. 其他事项

25.1 本合同一式份,承包人执份,分包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 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5.3 本合同双方应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廉洁协议等。

25.4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26.1 履约担保

26.1.1分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26.1.2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26.2其他:。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承包人:

(盖章)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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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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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附件:

附件1:价格表

附件2: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

附件3: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4:安全协议

附件5:廉洁协议

附件6:履约担保(若有)

附件7: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8:……


附件1:

价格表


附件2: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


附件3:

规章制度清单

序号

规章制度名称

发文单位

备注






































附件4:

安全协议书

承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分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完成施工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本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承包范围:。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自 月起开工,至 月竣工。

三、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1.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2.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3.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4. 不发生火灾事故。

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执行标准(不限于)

1.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第549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 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通用制度及规定:

3. 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及省级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规定、制度以及相关要求。

五、甲、乙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贯彻执行前款中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程、规定;

施工期间,承包人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负有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分包人人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承包人委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分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双方和监理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甲乙双方及监理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问题,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承分包工程贯彻先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后开工的原则。承包人不得指派分包人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分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六、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分包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管理和监督,对分包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发布分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要求。

(3)监督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6)负责及时成立工程安委会,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并记录。

(7)负责就工程施工环境、施工条件、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及毗邻区域存在的危险点和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向分包人进行交底并记录。

(8)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及时与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和本《协议》。

(9)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风险控制方案,作为分包人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的依据。

(10)负责审核批准分包人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负责在工程开工时,向分包人支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负责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费得到有效使用。分包人应在每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同时单独申报安全文明施工费。

(11)不对分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单方面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2)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人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并有权制止承包人人员的违章行为。

(13)在分包人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配合、协助分包人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七、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1)分包人是分包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承包人及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的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管理单位的检查和考评。

(2)负责落实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制定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负责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建设管理单位,建立使用台帐,配合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验收,接受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足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补充资金,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超出部分从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内部安全大检查及日常检查工作,参加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负责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中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并实施到位,保证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负责及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3)负责配备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仪表,进场施工前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以保证投入本工程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仪表处于有效完好状态。

(4)负责按规定定期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计划、布置、实施各时段的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对承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内部和上级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5)对承包人、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章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承包人强行指定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的行为有权拒绝,对承包人转达发包人、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在预见有重大危险发生时,分包人应认真排查工程关键节点,分析重大危险源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强化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督,全力规避安全风险。

八、安全文明施工费

1、本工程暂定计列 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2、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a. 钢管扣件组装式安全围栏、门形组装式安全围栏、绝缘围栏、安全隔离网、提示遮栏、安全通道等安全隔离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b. 钢制盖板等施工孔洞防护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c. 直埋电缆方位标志、过路电缆保护套管、漏电保护器、应急照明,在满足正常使用外,用于提高安全防护等级的施工用电配电箱、便携式电源卷线盘等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d. 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油料、氧气瓶、乙炔气瓶、六氟化硫气瓶等)危险品专用仓库建设费用,防碰撞、倾倒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e. 高处作业平台临边防护、绝缘梯子等防护设施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f. 灭火器、沙箱、水桶、斧、锹等消防器材(含架箱)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h. 绝缘安全网和绝缘绳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i. 验电器、绝缘棒、工作接地线和保安接地线等预防雷击和近电作业防护设施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j. 有害气体室内或地下工程装设的强制通风装置或有害气体监测装置购置、租赁、运转、检测、维护保养费用;

k.施工机械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购置、检测、维护保养费用,小型起重工器具检测、维护、保养费用,配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控制措施采用的临时设施采购、租赁、运转费用;

(2)为施工作业配备的防风、防腐、防尘、防水浸、防雷击等设施、设备购置、运转费用,防治边帮滑坡的设施及与之相关的配合费用。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包括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急救药品购置、租赁、运转、维护费用,施工现场防暑降温费用。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用。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阶段的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包括:

a. 安全警示标志牌、限速指示牌、设施设备状态标示牌、操作规程牌、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公示牌、应急救援路线公示牌等为满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所投入设施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b. 提醒警示和人员的考勤等进出施工现场管理设施物品采购、租赁费用,施工现场依托数字通信网传输的单兵移动视频监控器材购置、租赁、运转费用;

c. 施工人员食堂用于卫生防疫设施购置费用,高海拔地区防高原病、疫区防传染等配套设施、措施及运转费用;

d. 工程施工高峰期,委托第三方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价费用,参加国家优质工程评选项目的竣工安全性评价等专项评价费用。

e.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比、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配合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二道防护绳、水平安全绳、绝缘手套、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静电服(屏蔽服)、雨衣、救生衣、绝缘鞋、雨靴、、保安照明等或手电、防寒类等个人防护用品购置、租赁及保养、更换费用。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包括安全宣传类标牌制作、租赁、运转费用,安全生产有关的书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购置费用。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包括安全环境检测检验费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试验所用的设备、仪器、仪表等。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3、以下费用应按规定从临时设施费中计列,不能占用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文化等公用房屋和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生产用车间、工棚、加工厂,设备材料仓库、棚库,围墙、水源(支管)、电源(380/220伏)、道路(支线)及施工现场内的通信设施费用。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适用于立协双方,如遇有同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安全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5:

廉洁协议

承包人(甲方):

分包人(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 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关于《 》,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证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履约担保

(承包人名称):

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分包人名称)(以下称“分包人”)于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分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7: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公章):   分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1:

工程报价单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1







2







3








附件2:

发包人材料供应及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验收地点

1








2








3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附件3:

竣工验收单

验收时间: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备注:竣工验收中,尚有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入住,但必须签订竣工后遗留问题协议作为入住后解决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件4:

工程保修单

甲方


甲方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

自年 月 日到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规范要求

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

框架协议采购

技术规范书

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2021年9月


第一章 总体要求

1.1本技术部分仅适用于本工程项目。

1.2本技术部分提出的是最低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规定,也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报价人应保证按照本技术部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对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设计、质量、安全、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环保、消防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本采购文件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报价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在合同生效后,采购人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报价人应遵守这个要求。

1.4报价人可在报价文件中引用本技术部分的相关标准或要求,但不得原封不动地复印或拷贝本技术部分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否则其报价文件将视为无效。

1.5报价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项目实际需要等提供工程施工及服务。本项目涉及到工程范围外的设备、建构筑物等临时拆除或造成破损,由报价人负责恢复至原有状态。

1.6本项目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费用均已包含在报价中,因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由报价人自行承担或解决,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7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列入本技术部分的所有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

1.8本技术部分中若出现资质、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如与商务部分不一致,以商务部分为准。

第二章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包供应商施工框架协议

1.2 项目概况

2021-2022年光伏专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利用本地区屋顶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涉及到的内容:混凝土屋面光伏安装、彩钢瓦屋面光伏安装、停车棚光伏安装。上网接入方案根据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分380V、10kV、35kV、66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需配备升压变压器。

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小于1MW时,接入系统采用380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光伏组件发电经过逆变器变换为380V输出至光伏低压并网柜,光伏低压并网柜按380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1M,小于30MW时,接入系统采用10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光伏组件发电经过逆变器变换为380V输出至箱式变压器,箱式变压器升压至10kV后接入电网。

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方式均可以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

第三章 施工招标内容

3.1 总则

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021-2022年光伏项目除组件、支架、逆变器、汇流箱、箱变、开关站、电缆、综合继保、视频监控以外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相应备品备件的采购、项目工程的建安、调试施工;办理项目开工的行政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报建和防雷报建等;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的卸货、场内运输、保管、管理及剩余材料和备品备件的移交工作;所有站内工程的施工准备与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包括消防系统;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光伏电站安全稳定可靠性试运行、预验收;组织工程各类专项验收(含消防、防雷、电网接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关手续办理),配合生产移交;购买建设期工程保险以及质保期内的相关服务等;电站并网后,承包方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并网性能检测(电能质量测试)。

3.2 施工基本要求

1. 施工单位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并应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

2. 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建筑行业的各种相关法规、规范。

3. 工程所用的材料、器材的规格、质量均应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器材。

4. 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确保施工人员人身、机房中设备及业主的财产安全,如损坏财产或出现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5.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派工地代表随工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施工期间应做好与当地业主及电工的协调工作。

7. 施工完成后,施工方需将施工现场杂物清理完毕,打扫干净并处理好所遗留问题。

8. 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全面的竣工技术资料。

3.3 施工调试范围

本工程施工调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范围内(包括接入系统)及为保证本项目电站性能指标、正常运行的所有必需相关的工程量及围栏内(含围栏)相关的附属工程。

3.4 物资供货范围

承包人供货范围:设备、材料的供应应与电站设计及接入系统一致,并满足电站稳定运行和移交、验收的要求。

本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设备及材料(除特别注明的甲供设备)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发放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3.5 备品备件、易耗品和专用工具

3.5.1定义

- 备件:此类零部件,属生产、供货周期长,且必备的备件。

- 易损件:这类零部件在运行期间容易磨损,应准备在设备预防性维修时更换。

- 易耗品:是指在设备运行,维修管理中需经常更换或补充的物质,如:润滑油、润滑脂及其它化学物质等。

- 专用工具:是指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时必需的专用工具,不包含通用工具

3.5.2备品备件和易耗品及专用工具供应范围

在合同范围内,承包人应负责供应如下各项备品备件和易耗品:

设备应随机提供足够的所需的各项易耗品。

-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直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种备品备件、易损件,如竣工验收前发生损坏,承包人应及时补充提供(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承包人应负责供应质量保证期5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及其它可能需要的零部件。

-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时必需的专用工具。

3.5.3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移交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运行维护前5年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上述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的价格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包括数量、型号、性能参数)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配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与设备同时到货,并在及时按要求将合同工程所有设备的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应为相应设备部件的生产厂家生产。其规格、型号和性能参数应完全与相应部件一致,并保证其可更换性。

第四章 标准与规范

4.1通用部分

(1)本项目应能最低限度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对进口设备、材料而言,则为国际认可的)标准、规范,以及建筑、施工和环保等有关类似容量、范围及性质的规定。同时,也应遵守在合同实施期间对以上标准或规范的修改,以及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具体标准和规范见专用部分,如专用部分未单独列出标准和规范,则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应最高要求实施。

(2)本项目在执行上述要求外,还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采购人的相关管理文件要求。

4.2 专用部分

本项目所适用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标准有新颁布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项目):

(一) 国家标准

1) 《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总技术规范》GB 24460-2009

2)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

3)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4) 《低压熔断器》第6部分:太阳能光伏系统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GB/T 13539.6-2013

5)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2部分GB/T 16895.32-2008

6) 《晶体硅光伏(PV)方阵I-V特性的现场测量》GB/T 18210-2000

7) 《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 概述和导则》GB/T 18479-2001

8)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2005

9)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

10) 《光伏(PV)系统 电网接口特性》GB/T 20046-2006

11) 《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2006

12) 《光伏系统性能监测 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GB/T 20513-2006

13) 《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效率测量程序》GB/T 20514-2006

14)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GB/T 2297-1989

15) 《独立光伏(PV)系统的特性参数》GB/T 28866-2012

16) 《地面用晶体硅太阳电池总规范》GB/T 29195-2012

17) 《独立光伏系统 技术规范》GB/T 29196-2012

18)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2012

19) 《光伏电站太阳跟踪系统技术要求》GB/T 29320-2012

20) 《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GB/T 29321-2012

21)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检测规程》GB/T 30152-2013

22) 《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要求》GB/T 30153-2013

23) 《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0427-2013

24) 《太阳能资源等级 总辐射》GB/T 31155-2014

25) 《太阳能资源测量 总辐射》GB/T 31156-2014

26) 《太阳能资源术语》GB/T 31163-2014

27)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检测规程》GB/T 31365-2015

28) 《光伏发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T 31366-2015

29)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特性评价技术规范》GB/T 31999-2015

30)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795-2012

31)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2012

32) 《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 50865-2013

33)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66-2013

34) 《光伏器件 第1部分:光伏电流-电压特性的测量》GB/T 6495.1-1996

35) 《光伏器件 第2部分:标准太阳电池的要求》GB/T 6495.2-1996

36) 《光伏器件 第3部分:地面用光伏器件的测量原理及标准光谱辐照度数据》GB/T 6495.3-1996

37) 《晶体硅光伏器件的I-V实测特性的温度和辐照度修正方法》GB/T 6495.4-1996

38) 《光伏器件 第5部分:用开路电压法确定光伏(PV)器件的等效电池温度(ECT)》GB/T 6495.5-1997

39) 《光伏器件 第7部分:光伏器件测量过程中引起的光谱失配误差的计算》GB/T 6495.7-2006

40) 《光伏器件 第8部分:光伏器件光谱响应的测量》GB/T 6495.8-2002

41) 《光伏器件 第9部分:太阳模拟器性能要求》GB/T 6495.9-2006

42) 《光伏器件.第10部分:线性特性测量方法》GB/T 6495.10-2012

(二)电力行业标准

1) 《电力通信站光伏电源系统技术要求》 DL/T 1336-2014

2) 《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规程》 DL/T 1364-2014

(三)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1) 《建筑光伏系统 无逆流并网逆变装置》JG/T 466-2015

2)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JGJ 203-2010

3)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 264-2012

(四)机械行业标准:

《聚光光伏太阳能发电模组的测试方法》JB/T 12238-2015

(五)能源行业标准:

1) 《光伏发电站电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NB/T 32006-2013

2) 《光伏发电站功率控制能力检测技术规程》NB/T 32007-2013

3) 《光伏发电站逆变器电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NB/T 32008-2013

4) 《光伏发电站逆变器电压与频率响应检测技术规程》NB/T 32009-2013

5) 《光伏发电站逆变器防孤岛效应检测技术规程》NB/T 32010-2013

6) 《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系统技术要求》NB/T 32011-2013

7) 《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NB/T 32012-2013

8) 《光伏发电站电压与频率响应检测规程》NB/T 32013-2013

9) 《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效应检测技术规程》NB/T 32014-2013

10) 《并网光伏发电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2016-2013

11) 《光伏发电调度技术规范》NB/T 32025-2015

12) 《光伏发电站并网性能测试与评价方法》NB/T 32026-2015

第五章 施工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设备的运输与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吊、运过程中应做好防倾覆、防震和防护面受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可将装置性设备和易损元件拆下单独包装运输。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2. 设备到场后应作下列检查: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开箱检查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 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3. 设备宜存放在室内或能避雨、雪、风、沙的干燥场所,并应做好防护措施。

4. 保管期间应定期检查,做好防护工作。

5.1.2光伏电站的中间交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电站工程中间交接项目可包含:升压站基础、高低压盘柜基础、逆变器基础、电气配电间、支架基础、电缆沟道、设备基础二次灌浆等。

2. 土建交付安装项目时,应由土建专业填写“中间交接验收签证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交安装专业查验。

3. 中间交接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合格。

5.1.3光伏电站的隐蔽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电站安装工程的隐蔽工程应包括:接地、直埋电缆、高低压盘柜母线、变压器检查等。

2. 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提出验收申请。

3. 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组织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如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以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相关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

5.2. 组件及设备安装要求

5.2.1支架安装

(一)支架安装前应作下列准备工作:

1、支架到场后应作下列检查:

1) 外观及保护层应完好无损。

2) 型号、规格及材质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 产品的技术文件安装说明及安装图应齐全。

2、支架宜存放在能避雨、雪、风、沙的场所,存放处不得积水,应做好防潮防护措施。如存放在滩涂、盐碱等腐蚀性强的场所应做好防腐蚀工作。保管期间应定期检查,做好防护工作。

3、支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照方阵土建基础“中间交接验收签证单”的技术要求对水平偏差和定位轴线的偏差进行查验,不合格的项目应该按照本规范第8.2条3款的规定进行整改后再进行安装。

(二)固定式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安装和紧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构件拼装前应检查清除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等,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

2) 支架的紧固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中相关章节的要求。

3) 组合式支架宜采用先组合框架后组合支撑及连接件的方式进行安装。

4) 螺栓的连接和紧固应按照厂家说明和设计图纸上要求的数目和顺序穿放。不应强行敲打,不应气割扩孔。

2、支架安装的垂直度和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垂直度偏差每米不应大于±1度,支架角度偏差度不应大于±1度。

2) 对不能满足安装要求的支架,应责成厂家进行现场整改。

3、固定支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1中的规定

表5.2.1 固定及手动可调支架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中心线偏差

≤2

垂直度(每米)

≤1

水平偏差

相邻横梁间

≤1

东西向全长(相同标高)

≤10

立柱面偏差

相邻立柱间

≤1

东西向全长(相同轴线)

≤5

5.2.2组件安装

(一)组件的运输与保管应符合制造厂的专门规定。

1、 组件安装前应作如下准备工作:

1) 支架的安装工作应通过质量验收。

2) 组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组件的外观及各部件应完好无损

4) 安装人员应经过相关安装知识培训和技术交底。

(二)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

2. 组件固定螺栓的力矩值应符合制造厂或设计文件的规定。

3. 组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2规定:

表5.2.2组件安装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倾斜角度偏差

≤1°

组件边缘高差

相邻组件间

≤1 mm

东西向全长(相同标高)

≤10 mm

组件平整度

相邻组件间

≤1 mm

东西向全长(相同轴线及标高)

≤5 mm

(三)组件之间的接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组件连接数量和路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组件间接插件应连接牢固。

3. 外接电缆同插接件连接处应搪锡。

4. 组串连接后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组件间连接线应进行绑扎,整齐、美观。

(四)组件的安装和接线还应注意如下事项:

1. 组件在安装前或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抽检测试。

2. 组件安装和移动的过程中,不应拉扯导线。

3. 组件安装时,不应造成玻璃和背板的划伤或破损。

4. 组件之间连接线不应承受外力。

5. 同一组串的正负极不宜短接。

6. 单元间组串的跨接线缆如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宜采用PVC管进行保护。

7. 施工人员安装组件过程中不应在组件上踩踏。

8. 进行组件连线施工时,施工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得触摸金属带电部位。

9. 对组串完成但不具备接引条件的部位,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10. 严禁在雨天进行组件的连线工作。

(五)组件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带边框的组件应将边框可靠接地。

2. 不带边框的组件,其接地做法应符合制造厂要求。

3. 组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汇流箱安装

(一)汇流箱安装前应做如下准备:

1. 汇流箱的防护等级等技术标准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2. 汇流箱内元器件完好,连接线无松动。

3. 安装前汇流箱的所有开关和熔断器宜断开。

(二)汇流箱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架和固定螺栓应为镀锌件。

2. 地面悬挂式汇流箱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小于1.5mm。

3. 汇流箱的接地应牢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汇流箱进线端及出线端与汇流箱接地端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DC1000V)。

5. 汇流箱组串电缆接引前必须确认组串处于断路状态。

5.2.4逆变器、箱变安装

(一)逆变器、箱变安装前应作如下准备:

1. 逆变器、箱变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基础已施工验收完毕。

2) 对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 构件到达允许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4) 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2. 检查安装逆变器、箱变的型号、规格应正确无误;逆变器、箱变外观检查完好无损。

3. 运输及就位的机具应准备就绪,且满足荷载要求。

4. 逆变器、箱变就位时应检查道路畅通,且有足够的场地。

(二)逆变器、箱变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基础型钢固定的逆变器、箱变,逆变器、箱变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逆变器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mm/m

mm/全长

不直度

<1

<3

水平度

<1

<3

位置误差及不平行度

-

<3

2. 基础型钢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基础型钢应有明显的可靠接地。

3. 逆变器、箱变的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

4. 逆变器、箱变安装在震动场所,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5. 逆变器、箱变与基础型钢之间固定应牢固可靠。

6. 逆变器、箱变内专用接地排必须可靠接地,100kW及以上的逆变器、箱变应保证两点接地;金属盘门应用裸铜软导线与金属构架或接地排可靠接地。

7. 逆变器直流侧电缆接线前必须确认汇流箱侧有明显断开点,电缆极性正确、绝缘良好。

8. 逆变器交流侧电缆接线前应检查电缆绝缘,校对电缆相序。

9. 电缆接引完毕后,逆变器、箱变本体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

5.2.5电气二次

1、考虑到二次设备盘柜有移动或更换的可能,尤其当有扩建工程时,若将盘、柜焊死,插入安装盘、柜时将造成困难,故提出不宜焊死。

2、二次系统元器件的安装在《电气装置安装程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中,已经有很详细的描述,若制造厂针对自己产品有特殊要求,应符合其要求。

3、施工单位应在生产厂家的指导下安装调试,或直接分包给具有此部分专业技能的单位或厂家直接安装调试。

5.2.6电缆敷设

1、电缆敷设施工环节中应遵守的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

2、通信电缆及光缆的敷设应遵守的标准。

3、架空线路施工应遵守的国家标准。

4、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仔细审图,对图纸中的说明文件等应遵照执行。

5.2.7防雷接地

光伏电站防雷与接地系统在施工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相关要求和设计文件的特殊要求。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组织

6.1人员配置及组织

6.1.1通用部分

(1)报价人应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现场组织机构,对其履行合同项目的行为进行管理。

(2)报价人应任命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离开。如果项目负责人需要离开项目现场,则应授权其他人员履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征得采购人同意。

(3)报价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人员要根据本工程特点合理配置,应配置数量足够、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4)报价人现场组织机构的管理人员、各专业人员应配套,并要有与本工程项目施工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5)当采购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任何作业人员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报价人更换,报价人应无条件执行。

6.1.2专用部分

(1)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同类或类似项目管理经验。

(2)现场检修修理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不适合本项目实施的职业禁忌症。

(3)报价人应按下表要求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作业人员组成,并提供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6.2工程器械、设备及材料

6.2.1通用部分

(1)本工程所涉及的设备、备品备件、施工材料、施工器械、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设施等均由报价人负责提供。如采购人提供,将在专用部分中说明。

(2)报价人提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完整的,且按最佳方式进行设计和制造的,并应附有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书或试验报告。同型号设备能满足互换的要求。

(3)报价人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的备品备件必须为原厂家或原型号的产品,且是全新的、完整的。若确需换型,需报采购人同意后实施,换型后的产品须满足本项目规定的技术质量和性能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4)报价人所用的工器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校验合格。若有大型施工设备、特种设备等,须按规定办理入场许可手续。

(5)报价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报价人应做好材料检查验收工作;采购人有权对材料进行抽检和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6.3安全文明管理

6.3.1通用部分

(1)报价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相关安全规定及采购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

(2)报价人应建立安全管理、职业健康体系,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职业健康、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水平,保证作业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3)报价人应对施工区域进行隔离,充分考虑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作业现场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采购人标准化要求执行。

(4)报价人应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和工程安全控制重点;接受采购人安全教育及考核;加强安全培训,做好劳动保护;建立完整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报价人要确保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等均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

(6)由于报价人违反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报价人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报价人负责赔偿。

6.3.2专用部分

(1)本项目应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

(2)报价人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和统一安全帽,施工人员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岗位要求穿戴,未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器具,电源线应全部采用绝缘性能好的护套电缆线,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有效接地措施;气动工具气源连接处要牢固、密封,严防脱落和漏气。

(4)使用电动工器具工作时,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5)施工工期内由报价人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

(6)实行作业现场区域定置管理,规定物料的放置场所和放置状态,确保作业现场物流有序、纪律严明、环境整洁、安全高效。

6.4环境保护

6.4.1通用部分

(1)报价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发生水、气、声、渣、土等环境污染事件。

(2)报价人应严格管控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有害、有毒和放射性物质等)的储存、保管、运输、转移和生产等环节。杜绝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等。

(3)报价人应提高劳动保护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避免污染因子的无组织排放;严格管控噪声、粉尘、有毒气体及辐射、酸、碱、油和各类废水等。

(4)报价人在本工程整个实施过程中应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若由于报价人的原因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6.4.2专用部分

(1)危险废料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的处置规定。双方共同对其运输路线及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保留其经营许可证、合同、危废转移单、有效票据(复印件)备案备查。

(2)危险废料、化学药品、废油、废电池、废弃保温等不能与普通垃圾混合丢弃。修后废弃物需运指定地点分类存放、分级回收和综合再利用。

(3)各类废水、有害液体、污泥杂质等严禁排放至雨排水系统,必须经处理合格或进行无害化处置。

(4)检修过程中拆除下的废旧设备及部件、阀门、电缆、开关、电器元件等有利用价值的物资,可报废或再生循环利用,禁止随意丢弃或自行变卖。

(5)拆卸设备或物资,可根据要求切割成易运输件,运输存放至指定地点。

第七章 工程质量

7.1. 工程监理

发包人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发包人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后,将通知承包人有关监理单位的情况,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接受、配合、支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承包人应代替发包人管理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监理的质保要求见监理合同附件。

7.2. 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包括分包商自我监督、监理监督、承包人监督和发包人监督四个层次,同时还应在履行本合同项目的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工程验收等环节上,接受当地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和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建立对分包商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且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提交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有关记录和报告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交发包人审查、备案。

承包人应委托向当地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中心站报请监督立项,并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要求,安排配合质量监督活动。承包人负责向当地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中心站获取工程项目合格证书及入网许可证。承包人负责向当地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中心站支付因质量监督活动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完善自我监督体制,并按计划开展自我监督。

承包人应统一管理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记录建立档案,以便发包人随时查阅。根据发包人要求或在项目完成后2周内将记录档案移交发包人安全质保部。

7.3. 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

(1)单位工程的开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监理方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承包人、监理审核后才可开工。

(2)分包人应编制合同服务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措施和方案,报承包人、监理方认可后实施。

(3)分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质量检验和试验计划,质量检验和试验计划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及早交承包人、监理方审查,经承包人审查确认后,由分包人组织实施。

(4)分包人配备的施工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发现不合格人员时,分包人应及时更换,不允许不合格人员上岗。特殊工种人员所持证件的有效期和工作范围必须符合要求,施工前承包单位应将《特殊工种人员资格审查表》含资质证明材料报承包人、监理方审查,不允许无证上岗和超工作范围上岗。

重要工艺作业前必须进行操作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由监理方及承包人审查确认,培训过程应经监理方见证。

(5)承包人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并在招标前对工程进行概预算,概预算价格作为中标选择的依据。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再次分包。发包人有权参加承包人向外分包的招标工作,其分包人需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经发包人同意的向外分包工程,承包人仍应对质量负全部责任,并按本文的有关条款,对分包人严格要求,具体监督实施。

(6)分包人应对其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按相应的程序实施有效管理。

(7)分包人应对其采购和制作的产品、半成品建立严格管理程序,保证不合格产品不用在工程上。

(8)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分包人应审核其技术鉴定书或进行试验,并报承包人认可。未经承包人认可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不得在工程上应用。

(9)对于拟进场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分包人必须在进场前向承包人报送《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未经承包人及监理方签认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应用。

(10)本工程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符合《电力生产、施工使用机具、设备规定》。大型、重要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向承包人、监理方报送《大型、重要施工用机具、设备使用报审表》含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方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

(11)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参与以项目为中心的质量体系贯标工作

7.4. 计量和测量管理

承包人应要求各分包人按照计量法及检查和试验设备管理程序的要求,加强计量管理,所有计量器具均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对拟在工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试验用仪器仪表,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监理方提交《主要施工计量器具、检测仪表检验统计表》报审。经承包人、监理方审核确认的计量器具和试验用仪器仪表方可在本工程中使用。

承包人应协调各分包人组织建立统一的设备档案和台账,提交发包人备案。

7.5. 不符合项、质量事故事件管理

(1)不符合项管理

发生不符合项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监理方认可的不符合项管理程序进行处理,不符合项只有按程序妥善处理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处理结果要形成记录,以表明不符合项处理的封闭情况。

承包人应协调各分包人组织建立统一的不符合项档案和台账,提交发包人备案。

(2) 质量事件和事故

a发生质量问题,按不符合项章节分类并按不符合项有关程序执行。

b在土建、安装、调试、运行阶段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2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并由发包人代表参加组成调查组,协调分包人、监理方共同研究处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最终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隐患,并保证工期。

第八章 验收与交付

8.1. 材料验收

承包人应组织或安排本工程中使用的砂、石、水泥、钢筋、电缆、砼试块等按规范规定抽样,到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承包人应确保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与送检样品必须一致,其检验报告必须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本工程采购的材料和加工的预制件必须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复印件。

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原材料或加工制成品,要有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等足以证明其质量的文件,并妥善保管。

设备供应方所供设备质量上应满足技术要求,数量上也应满足设计配套要求,设备及其部件必须是刚出厂的全新设备。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各种材料的质量验收规范,材料质量验收有关文件和清单需提交发包人审查、备案。承包人应统一管理材料质量验收的有关记录和报告,统一规定,编制目录清单,形成档案,便于发包人随时检查。在项目验收后1周内移交发包人。

8.2. 设备验收

(1)概述

设备验收分两步:第一步到货验收,主要验收设备数量、包装情况、以及主设备包装箱外的附件、资料、记录等。

承包人对设备到货验收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技术要求、设计单位的设备技术要求,以及设备技术标准等组织制定设备验收的有关规范。设备验收规范和文件清单提交发包人审查、备案。承包人应统一管理设备质量验收的有关记录和报告,统一规定,编制目录清单,形成档案,便于发包人随时检查。在项目验收后1周内移交发包人。

(2)到货验收

所有由设备供应方提供的设备到现场后承包人要组织验收,每台设备必须有装箱单、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记录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必须有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文件。验收应作详细记录,与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或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一同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3)设备安装前验收

承包人应组织设备安装前开箱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在场,与承包人一同对开箱后的实物进行逐个检查和登记,对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确认。检查结果应记录并签字,将其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检查内容应符合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根据装箱单、设备说明书、合格证、验收记录等随机文件核对设备的型号、规格以及全部零件、部件、附属材料和专用工具;

b. 检查设备的外形应规则、平直,结构应完整,焊缝应饱满、无缺损和孔洞、无明显划伤、绣斑等;

c. 设备的进口和出口应密封良好,随机的零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如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按第二章不符合项处理办法,启动不符合项处理程序。

8.3. 工程验收

(1)与土建分包商有关的建筑施工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工作应通知安装和调试分包商参加,承包人应向安装调试分包人提供土建分包人质量自检记录,安装调试分包人组织质量检查, 承包人和监理参与,从安装角度提出验收意见,如发现不合格(对照验收标准),并影响建筑施工质量时,由承包人、监理方通知建土建分包人进行处理。

(2)建筑施工的工序质量的验收,根据《质量计划》由分包商通知承包人、监理方进行,并办理工序质量验收签证。

(3)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分包人在完成三级验收自评的基础上,承包人、监理方应及时组织对关键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及评定工作。

8.4. 并网、竣工验收

承包人负责组织、协调、邀请当地电力有限公司、当地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当地电力调度中心、供电公司、设计、施工、监理及发包人等相关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并网试验和竣工验收。验收活动应付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工程全部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获取当地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颁发的入网许可证。

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分包人自验合格后,在认为已具备验收的条件下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完备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负责组织调试、运行等单位参加安装结束后的静态系统检查验收。

承包人应组织并网、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跟踪解决整改。监理参加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将质量检查的有关记录和报告提交发包人代表审查。

工程竣工时,承包人组织技术、质量部门的各专业人员,整理、审核、装订好施工记录、文件等竣工资料,并及时按要求移交给发包人。

第九章 资料与文件

9.1通用部分

9.1.1合同签订后,报价人应根据采购人需要,将改造实施方案、组织机构、质量措施、安全措施、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等相关文件报采购人审批或备案。

9.1.2报价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做的各项技术记录、验收记录、检查试验报告、图纸等必须齐全准确、符合采购人归档要求,并在验收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采购人。

9.1.3项目结束后,报价人应按采购人要求的份数和质量提供完整验收文件。验收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文件收集完整、齐全,签字手续齐备,文件制成材料与字迹符合耐久性保存要求,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9.2专用部分

报价人应于开工前7日内,将改造实施方案、组织机构、质量措施、安全措施、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等相关文件报采购人审批或备案。

项目完工后,报价人提交的验收文件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编制,一式3套,并有报价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及报价人盖章;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项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

2)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项目清单及完工报告;

4)电气配置接线图(装置总接线图和分接线图、装置外形图、安装图)。

5)使用说明书。

6)操作维护手册。

7)技术说明书。

8)软件说明书。

9)主要元部件清单。

10)现场调试大纲。

11)现场调试报告。

12)其它必须的资料。

第十章 其它

10.1通用部分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委托监理人进行监理,报价人应配合监理工作,服从监理人管理。

10.2专用部分

保密条款:采购人、报价人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所有信息均被视为商业秘密,双方均应采取措施保证其人员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是为便于投标技术部分评分,对从本项目中选定的一个具体项目所作的技术方案。一个分标内提供了一个具体施工项目作为典型案例。在一个分标内,投标人必须针对该典型案例(即下表所列的施工内容)编制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将作为技术评分的依据。

序号

工程项目

施工内容

责任单位

1

光伏组件

光伏组件采用545wp双面双玻光伏板。彩钢瓦屋顶沿屋面角度铺设,屋面高度30米,光伏支架采用铝合金支架;混凝土屋面铺设按20度倾角铺设光伏板,支架采用镀锌支架,支架固定采用400*400*500预制水泥墩块。


2

逆变器

逆变器选用110kW、136kW、196kW组串式逆变器。逆变器安装在屋顶,彩钢瓦屋面采用镀锌钢支架固定,混凝土屋面靠墙固定安装。


3

直流电缆

直流电缆采用单芯4m2电缆,沿桥架敷设,彩钢瓦屋面桥架于彩钢瓦上,混凝土屋面桥架固定于镀锌支架上。


4

交流电缆

交流电缆采用阻燃c级铜线、屋面部分沿桥架敷设,地面部分套保护管直埋,过马路部分套镀锌钢管保护。


5

交流汇流箱

交流汇流箱安装于地面,制作混凝土基础安装。


6

低压并网柜

安装于用户配电房、户外。


7

升压变压器

安装于用户高压室、户外。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注:

1、封面应分正、副本

2、报价标、技术标、资信标可装订为一册,投标文件须编制目录。
投标函内容(一)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包件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折扣率 %的报价参与本项目投标,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2、我方拟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注册执业证书号码: 。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年月 日


投标函内容(二)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日

备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函内容(三)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备注: 1.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电子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不采用电子签章;需在完成填写之后,按照要求进行盖章、签字,然后上传该委托书的电子扫描件。


投标报价内容

(四)投标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

工期

质量目标

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项目为框架招标,投标人按折扣率报价,项目控制价为100%,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此价格,且报价应取整数(例如96%),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该表供报价时使用,投标人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该表内填写的数据等内容须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评标时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正本为准。

3、该表应用纸信封单独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单独密封递交。信封上应写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信封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要求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附表1: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2: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

















































































































































































































(六)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专业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社会保险

执业、

职业单位

初级

中级

高级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1

















2

















3

















4

















5

















6

















7

































备注:1、执业、职业单位指拟投入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目前是否在投标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

2.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


(2)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资格证书(如有)、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须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的复印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


(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 现阶段(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担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我方拟派项目经理的能够参加本工程的投标是基于以下理由:

□拟派项目经理存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因下列原因进行了更换,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方在此声明,如拟派项目经理参加不同工程项目投标,我方先后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我方将无条件放弃评标结果后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备注:1、 投标人应当根据“承诺书”的格式,如实说明拟派项目经理能够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其中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函件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变更记录的复印件。事后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2、投标人“承诺书”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格式规定的实质内容一致。

(4)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执业/岗位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岗位

证书编号


专业工作年限



备注: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岗位人员。应附资格证书(如有)、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安全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七)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帐户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帐户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关联单位

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与本单位存在控股与被控股关系的单位:

与本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备注


备注:1. 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3. 未披露或未真实披露投标人与其关联单位的关系的相关情况视为弄虚作假。

(2)企业信誉情况表

企业信誉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被责令停业;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近3年投标人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获奖名称

获奖日期

颁奖单位


































































备注:1. 近3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3年,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则近3年是指2011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以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

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

机械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目前状况

来源

现停放地点

备注

























































备注:“目前状况”应说明已使用年限、是否完好以及目前是否正在使用,“来源”分为“自有”和“市场租赁”两种情况,正在使用中的设备应在“备注”中注明何时能够投入本项目。本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自有设备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折旧政策、停放地点和使用状况等的说明文件,租赁设备的租赁意向书或带条件生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近3年财务状况表

名称

单位

    年

    年

   年

近3年平均值 

一.注册资金

万元




-

二.净资产

万元




-

三.总资产

万元





四.固定资产

万元




-

五.流动资产

万元





六.流动负债

万元





七.负债合计

万元





八.营业收入

万元





九.净利润

万元




-

十.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

1.净资产收益率






2.总资产报酬率






3.主营业务利润





-

4.资产负债率






5.流动比率






6.速动比率






备注:1.本表后应附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前,则近3年是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5月30日,近3年是指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

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后,则近3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7月1日,近3年是指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6)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发包人名称

工程规模

合同价格(万元)

开、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

















































































































(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次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作如下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七章电商化采购专区注意事项

省管产业单位电商化采购专区建设及招标文件中建议明确的

注意事项

一、总体情况说明

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台企业)作为采购人(采购活动组织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物资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采购寻源,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商”)为招标(含竞谈等)活动的采购人。国网电商根据中标结果分别与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国网电商组织中标供应商按照中标结果完成供应商入驻、开店、商品上架等工作。

国网电商按照中标结果向采购人(采购活动组织人)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省管产业单位”)提供平台服务。

二、电商化采购注意事项

(一)结算说明

国网电商依据已经确认的订单,与中标方开展平台服务费的结算。国网电商收取的平台服务费金额为订单金额的0.8%。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作为采购人向供应商结算工程款的前置条件。

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1) 在招标代理公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金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详见《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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