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1〕14号)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1〕14号)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3室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19号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
联系电话:****-********
本机关2021年7月16日收到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VR技术物流规划设计虚拟实训中心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有关质疑事项1的内容,采购人“质疑一答复”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的内容:投诉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存在符合性评审不通过的情形)。
投诉事项二:有关质疑事项2的内容,采购人“质疑二答复”的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质疑事项2的内容: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显示器应当提供节能证书,若显示器需要单独提供节能证书,且该要求为不允许偏离项或是无效投标项,招标文件中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示)。
二、调查情况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VR技术物流规划设计虚拟实训中心竞争性磋商项目”于2021年5月27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磋商公告,并于2021年6月15日发布成交公告。2021年6月18日,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向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提出质疑。2021年6月28日,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作出对质疑请求不予支持的答复。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受理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投诉。
1. 磋商文件相关要求:
(1)第8页第19条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强制采购的,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其磋商无效”。
(2)第22页“5.数据处理设备”中要求具有“12.显示器尺寸≥23",窄边框设计;底座:俯仰角度可调”。
2. 供应商响应情况: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第48页磋商货物技术偏差表“5.数据处理设备”中响应产品为“品牌:Lenovo型 号 : 启 天M428-A519”,并提供“M428-A519”节能证书(编号CQC********567);显示器的响应产品为:“12、显示器尺寸:23.8",窄边框设计;底座:俯仰角度可调”,但并未提供该液晶显示器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 评审情况:经核查磋商记录,注明“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符合性评审不通过:未提供台式机显示器节能认证证书”。
4. 财政部文件规定情况:《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A********1液晶显示器”为加★项,属于政府强制采购品目。
5. 调查取证情况: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本机关证明,编号CQC********567证书获证产品仅包括计算机主机,不包括显示器。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回函证明,“我方提供的23.8"显示器的品牌为:Lenovo,型号为:TE24-20”。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机关证明,联想启天M428-A519(节能证书编号:CQC********567)是联想商用台式计算机主机节能型号,不包括显示器;目前联想商用台式计算机主机匹配只有液晶显示器,型号有TE24-20和TE22-10。
综上,液晶显示器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有通知》(财库〔2019〕9号)和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无效。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
上述事实有磋商文件、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函、质疑函、质疑回函、磋商记录、成交公告、调查取证复函附件等证据证明。
三、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9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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