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已由由麻城市发改局[2013]284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麻城市交通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拔款,现对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及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参与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麻城市
建设项目规模:桥梁一座、总长307米、单跨 25 米,造价约为2810万元。
本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2013年12月至2015年 6月,共55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为55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凡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遂道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领取:本工程招标无须现场报名。招标文件与本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见附件),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下载,开标前一小时内办理完所有投标手续后方可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本,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员费2000元(注:2014年网员费交满的,如再在麻城参加投标,不需要再交此项费用),于开标前收取。
四、投标文件递交: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递交投标文件。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4年1月16日9:30时
递交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市金桥大道政府大楼对面)
3、开标时间:2014年1月16日9:30时
开标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市金桥大道政府大楼对面)
六、联系方式
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联系人:丁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麻城市西环路25号
邮政编码:438300 传真:****-*******
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施 工 监 理 项 目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麻城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 12月 24 日 目 录第 一 卷………………………………………………………………………………3第一篇招标公告……………………………………………………………………4第二篇投标人须知…………………………………………………………………6第三篇合同通用条款………………………………………………………………26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47第 二 卷………………………………………………………………………………59第五篇监 理 规 范……………………………………………………………… 60第六篇工程专用规范………………………………………………………………61第七篇技 术 规 范……………………………………………………………… 62第 三 卷………………………………………………………………………………63第八篇投标文件格式………………………………………………………………64第九篇监理合同协议书格式………………………………………………………91第十篇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97 第 一 卷 第一篇招标公告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已由由麻城市发改局[2013]284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麻城市交通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拔款,现对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及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参与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建设地点:麻城市建设项目规模:桥梁一座、总长307米、单跨 25 米,造价约为2810万元。本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2013年12月至2015年 6月,共55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为55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凡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遂道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招标文件的领取:本工程招标无须现场报名。招标文件与本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见附件),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下载,开标前一小时内办理完所有投标手续后方可递交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本,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员费2000元(注:2014年网员费交满的,如再在麻城参加投标,不需要再交此项费用),于开标前收取。四、投标文件递交: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递交投标文件。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4年1月16日9:30时 递交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市金桥大道政府大楼对面)3、开标时间:2014年1月16日9:30时 开标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市金桥大道政府大楼对面)五、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北保都招标网上发布。六、联系方式 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 联系人:丁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麻城市西环路25号 邮政编码:438300 传 真:
****-******* 日 期: 2013年12月24日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 目 概 况具体信息或数据招标人名称:麻城市交通局地址:麻城市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
137*****156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及合同段划分本次施工监理招标范围:桥梁工程施工监理的全部监理工作。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政府拔款续上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具体信息或数据2.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4.1是否组织现场考察否5.1是否召开标前会议否5.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4年1月1日下午5:00分以前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发送至
********0@qq.com邮箱,或咨询招标人。5.3投标人确认收到答疑回复的截止时间如果是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的修改或答疑,投标人可以不用回复;6.4招标人是否设定投标控制价上、下限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不设招标控制价下限,(见投标须知10.6款)。6.5招标人是否设定标底否7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间于2014年1月2日下午5:00分前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请投标人自行关注。10.5监理服务费是否调整否11.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2 万元。采用电汇形式,须在投标截止前从其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汇至投标保证金至指定账户,具体如下:户名: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帐号:
********9876收款行行号:
********6327投标单位须注明投标工程项目名称,若由此造成投标保证金无法确认,后果由投标人自负。12投标文件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60日内13.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提交正本1份,副本2份。14.2投标文件外包装书写要求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在2014年 1月16日 9:30时(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15.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截止时间地点: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截止时间:2014年1月16日9:30时18.1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8.2是否邀请公证机构否19.2投标资料保密时间从开标至合同期满后三年内20.2本工程采用的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21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或电汇履约担保金额监理服务费的10﹪22付款约定本工程监理费实行总价承包,不考虑物价浮动因素。付款方式: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付中标价的40%,第二年付中标价的30%,第三年付清,不计息。23招投标监督部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资质审查原件投标人必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拟派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含测量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原件,2012年度财务报告原件(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并盖章的原件为准),业绩证明原件(以施工合同及相对应的验收报告为准),以上原件单独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评审时作为资格后审依据和得分依据。(注意事项:各投标单位将证件单独密封时,须将公司所带证件清单在密封袋封面一一列出。)原件退还定标后,中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交由麻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待工程完工后提交相关证明再退还中标单位,其余证件资料原件在评标结束后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证件资料原件在评标结束后予以退还。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桥长307米,桥宽27米,单跨25米,并有悬索式景观结构。详细情况可咨询招标人。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2.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须满足附件4的要求。2.2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分包申请并禁止转让。2.4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评审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5投标人不得与其所投标的监理合同段对应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提出投标申请。3.投标费用3.1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2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经协商由中标人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标准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即中标额一百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1.5%的代理服务费。3.3按照鄂价工服规〖2011〗54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前,需向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网员费,中标人办理进场交易证明时需交纳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3.4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4.现场考察4.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4.2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进入工程现场进行考察,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使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代理人承担有关的责任或蒙受损失。4.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标前会议5.1招标人决定不召开标前会议。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内容6.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卷第一篇 招标公告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第四篇 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卷第五篇 监理规范第六篇 工程专用规范第七篇 技术规范第三卷第八篇 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篇 监理合同协议书格式第十篇 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此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问题答复、澄清、修改和其他正式函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一并阅读。6.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严重不符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6.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
********0@qq.com邮箱或咨询招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公告的方式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关注。8.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如修改招标文件,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公告的方式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关注。。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内容9.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商务文件,包括:a.投标书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c.授权书(如果有)d.投标保证金e.资格审查资料(2)技术建议书(3)财务建议书(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9.2投标人应递交拟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的技术建议书,其内容应翔实,足以说明投标人的建议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9.3投标人应递交拟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的财务建议书,说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该服务所需的费用。9.4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和复制。10.投标报价10.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10.2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因素,进行投标报价。10.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财务建议书中计算投标报价。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表格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10.5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结算一律采用人民币。10.6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限为 56 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上限,作废标处理。10.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交通设施、试验检测设施费及为保证本项目监理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各种使用费用。10.8本须知附件中要求的人员、试验检测设备等仅为监理人实施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最低要求。如果招标人认为监理人提供的人员、试验检测设备、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交通设施等不足以满足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无条件按招标人的要求增加(或更换)相应的人员、设备及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10.9 投标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 [2007]23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安全监理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在相关报价中,招标人不单独支付。10.10监理人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监理人自行办理,保险费由监理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监理服务费中,招标人不单独支付。10.11为满足本项目工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及数据采集人员。硬件配置及系统管理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应满足工作需要。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10.12监理人因完成本次招标施工监理服务必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10.13驻地办应在现场建立驻地办试验室,且试验室须满足《关于发布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交质监[2008]19号)文的要求;试验室负责监理的各种抽检及平行试验,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为试验室配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进场安装后必须经过黄冈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满足本款要求所需的试验、检测设施费含入投标报价之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10.14投标人应具备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若监理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应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对工程进行试验检测。由此发生的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0.15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不因受到物价变动或施工工程量的变更等因素而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10.16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11.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11.2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1.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监理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4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投标人须知12条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11.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60日内。招标人可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根据需要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同意此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应延长,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此要求,招标人不得因此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文件超过原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13.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13.1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投标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2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报价表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如果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其代理人的授权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并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亲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签名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13.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处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均应由前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签署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3.4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集中密封包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14.2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4.3为方便开标时唱标,《开标一览表》除装订在投标文件中,还应单独密封于一小信封,并在小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将小信封附于投标文件外封套之上。14.5如果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过早启封或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1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2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7条、第8条发出公告后,如果决定推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6.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7.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修改或撤回的正式申请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17.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同样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的要求进行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开标与评标18.开标18.1代理机构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招投标监管部门现场监督。18.2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并介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18.4公开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主要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18.5若工作人员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宣读的内容。18.6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并经招标人代表、投标人、监督人、记录人签字后存档备案。19.保密19.1开标后直到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为止,凡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有关的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19.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密时间内,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针对对方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向任何第三方泄露。20.评标20.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0.2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六、合同的授予21.定标方式21.1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在公示且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21.2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22.中标通知书22.1中标通知书将写明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所需的监理服务费用。2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2.3招标人即使已经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1)经查实投标人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中标等行为;(2)经查实投标人有转借资质行为或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22.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应根据其提交的技术建议书及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编写监理细则并提交给招标人,该细则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后,将作为中标人提供监理服务的依据,并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人和中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23.2监理合同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双方均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3.3双方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后,招标人应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23.4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3.5 如果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招标人除有权没收其投标担保外,还有权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23.6 如果投标人为同时具备监理和施工资质的同一法人,且取得本项目施工监理资格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监理合同段内的施工投标。24.履约担保24.1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前,中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24.2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4.3履约担保的返还按第三篇合同通用条款第4.5.3项的规定执行。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5.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招标人可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能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的。26.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八、纪律和投诉27.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8.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等违法方式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9.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工程“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外。30.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31.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须知附件附件1项目说明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桥梁一座、总长307米、单跨 25 米,投标限价约为 2840万元。附件2主要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表。附件3施工工期及监理服务时间本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2013年12月至2015年 6月,共55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为55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附件4资格审查要求附件4-1资质合同段要求备 注全合同段具有交通公路工程监理资质乙级及以上或市政工程监理资质乙级以上资质证书,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4-2业绩合同段要求备 注全合同段近 4 年内至少承接过三项一级或二级公路工程、大桥工程的,以监理合同为准。附件4-3人员附件4-3-1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序号监理岗位资格要求数量备注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道路与桥梁专业),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监理负责人应为投标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要求常驻工地,每月不少于20工作日2备选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道路与桥梁专业,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监理负责人应为投标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3驻地监理工程师路基及桥涵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4测量从事类似监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5试验检测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6安全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证,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7合约、计量和计划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负责类似工程的计量及合同工作3年以上。18试验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经过试验检测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同时从事试验检测工作2年以上29现场监理员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同时从事类似监理旁站工作2年以上3注:资格审查要求中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含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总数量的60﹪以上应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且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附件4-4试验、检测设备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全合同段)一、试验、检测仪器1全站仪台12水泥净浆搅拌机台13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台14干燥箱台25雷氏沸煮箱台16水泥胶砂搅拌机台17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台18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台19水泥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台110砂浆稠度仪台111电动抗折试验机台112抗折试验夹具台113压力试验机台114全自动养护室控制仪台115混凝土强制搅拌机台116混凝土震动台台117混凝土贯入阻力仪台118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台119游标卡尺把220混凝土坍落度试验仪台121压碎值测定仪个122针片状规准仪 个123砼回弹仪个124百分表个425电脑全自动恒应力压力试验机台126连续式钢筋标点机台1二、办公生活设施1监理会议室m2302监理试验室m2503监理办公用房m21504电话机传真机台15打印机台16数码相机台2三、交通设施2厢式货车辆1 附件4-5财务合同段要 求备注全合同段投标人近3年中已签订或完成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200万元。注:“近2年”指2012~2013年度。附件4-6诉讼和履约合同段要 求备注全合同段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4.投标人近3年所监理过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5.投标人近3年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合同纠纷。注:“近3年”指2011~2013年度。 附件5评标办法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评标办法1.总则1.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1.2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2.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和从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3.评审程序(1)初步评审;(2)资格审查;(3)详细评审;(4)投标文件的澄清;(5)综合评分;(6)财务评审;(7)推荐中标候选人;(8)编写评标报告。4.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下一阶段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未使用签名章代替;(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书(如有)、公证书;(5)监理服务期、工程质量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5.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试验、检测设备、财务能力、履约情况等进行评审,判定其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审查要求的,作废标处理。6.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款、监理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监理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分别评审打分,满分100分;技术、商务、财务分值分别为40分、50分、10分。6.1 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2)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6)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6.2技术评审(40分)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和分值:技术部分40对监理整体方案的评价(6分)项目监理方案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本项目特点,工作范围能够涵盖本项目所包含的监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并由高到低排序,最高分为6分,最低为0分。质量控制(7分)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有针对性,质量目标达到优良以上标准的,5-7分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方法可行,措施一般,质量目标达到优良以上标准的,2-4分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0-1分进度控制(7分)监理进度控制措施、监理计划、工作流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5-7分监理进度控制措施、监理计划、工作流程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2-4分监理进度控制措施、监理计划、工作流程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0-1分成本控制(4分)成本控制措施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3-4分成本控制措施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1-2分成本控制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0-1分合同和信息管理 (4分)合同和信息管理、保密措施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3-4分合同和信息管理、保密措施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1-2分合同和信息管理、保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0-1分监理重点部位的体现(5分)重点突出合理,具有对难点的解决方案的,4-5分监理重点的选择和对难点的解决方案措施一般的,2-3分重点不突出,无难点的解决方案的,0-1分安全管理(5分)安全管理措施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的,4-5分安全管理措施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2-3分安全管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0-1分监理服务承诺(2分)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和措施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价,相对优者2分,其它0-1分。6.3商务评审(50分)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1)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 20分;满足附件4-3-1基本要求,得10分;不满足基本要求的得0分。总监理工程师每增加1个满足附件4-3-1要求的业绩(指担任过同类监理负责人的),加2分,本项最高加6分;试验工程师每增加1个满足附件4-3-1要求的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加4分。(2)监理设施和设备 10分; 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4-4基本要求得6分;不满足基本要求的得0分。技术设备投入优于标准要求,且满足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加0-3分;增加一辆性能完好的汽车,加1分,本项最高加1分。(3)监理业绩与信誉 20分。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4-2基本要求得12分;不满足基本要求的得0分。每增加1项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4-2要求的业绩加2分,本项最多加8分。6.4财务评审(10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财务评审。6.4.1投标人通过财务建议书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1)财务建议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齐全,填报了投标价;(2)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以内;(3)招标人设定标底的,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标底上浮范围以内。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6.4.2算术性修正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当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监理服务费基价、监理服务费基准价计算错误时,按正确的数额或系数修正,当监理服务费计算错误时,按填报的浮动幅度值修正;(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修正后总价超出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下限或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6.4.3计算评标基准价通过财务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6.4.4计算财务得分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用公式表示如下:F1=10-│(D1-D)│/D×100×E式中:F1——投标人财务得分;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D——评标基准价。若D1≥D,则E = 1.5;若D1 < D,则E = 1。财务得分最低为0分。7.投标文件的澄清(1)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说明和补正。8.综合得分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与财务评分之和。9.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排名优先。10.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第三篇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1.1.1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1.1.2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3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4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 监理机构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1.1.6 一方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 日即日历日。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1.1.11正常监理服务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1.1.12附加监理服务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1.1.13额外服务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1.2解释1.2.1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1.2.3.2中标通知书。1.2.3.3投标文件。1.2.3.4合同专用条款。1.2.3.5合同通用条款。1.2.3.6工程专用规范。1.2.3.7监理规范。1.2.3.8技术规范。1.2.3.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2.1.1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服务范围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额外监理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2.1.3服务目标2.1.3.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2.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4服务内容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2.1.4.3 在工程只设置驻地监理办公室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1.5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监理服务的依据2.2.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2.2.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2.2.3监理合同。2.2.4施工合同。2.2.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2.2.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2.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2.3监理职责2.3.1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2.3.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监理人员2.4.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2.4.2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3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2.4.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6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发包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3.发包人的义务3.1监理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3.2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3.2.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3.2.2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2.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3.2.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3.2.5其他。3.3协助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3.4决定发包人根据监理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3.5代表发包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人。3.6授权通知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发包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7支付费用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3.8发包人指令的下达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3.9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4.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监理人的违约4.1.1.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2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4.1.1.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4.1.1.4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4.1.1.5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1.1.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4.1.2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发包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 = 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 × 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约定办理。4.1.3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4.2发包人的违约和赔偿责任4.2.1发包人的违约4.2.1.1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4.2.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发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4.2.2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发包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理人赔偿,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3赔偿责任的期限发包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发包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利。4.4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除非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监理人的累计索赔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发包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4.5保障4.5.1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2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4.5.3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金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6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1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生效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5.4监理合同的变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发包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其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5.5.2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5.5.4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目或第5.5.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5.5.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转让和分包5.6.1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5.6.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监理服务费用内容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括如下内容:6.1.1派驻监理人员费用6.1.1.1基本工资。6.1.1.2工资性津贴。6.1.1.3职工福利费。6.1.1.4劳动保护费。6.1.1.5其他。6.1.2现场费用6.1.2.1临时设施费。6.1.2.2办公费。6.1.2.3会议费。6.1.2.4差旅交通费6.1.2.5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6.1.2.6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6.1.2.7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6.1.2.8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6.1.2.9其他。6.1.3企业管理费6.1.3.1工会经费。6.1.3.2职工教育经费。6.1.3.3业务招待费。6.1.3.4财务费用。6.1.3.5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6.1.3.6住房公积金。6.1.3.7其他。6.1.4利润和税金6.2 支付6.2.1动员预付费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6.2.2履约担保6.2.2.1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和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5.2项、第4.5.3项执行。6.2.2.2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6.2.3违约金和赔偿金6.2.3.1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6.2.3.2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6.2.4支付担保6.2.4.1发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6.2.4.2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应与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级别。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6.2.4.3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6.3.7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日止。6.2.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6.2.5.1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2)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附加监理服务或额外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3)基于工程概算变化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于当月至施工阶段结束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4)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5)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依据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2.5.2监理人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加班费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收到后7日内批复并与监理服务费一同支付。6.2.5.3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第6.2.1项的约定,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6.2.6动员预付款的扣回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6.2.7结算6.2.7.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6.2.7.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6.2.8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5.5.4项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力。6.2.9支付争议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6.2.1款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6.3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旅行监理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付。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其他7.1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语言和法律7.2.1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7.2.2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7.3奖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7.4利益矛盾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版权7.5.1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篇合同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1项目名称:麻城市举水河四桥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发包人名称:麻城市交通运输局;1.1.2工程地点: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2.监理人的义务2.1.1服务形式组建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2.1.2服务范围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负责组建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工作(路基及桥涵工程、安全环保工程及施工安全监理的全部监理工作)2.1.3服务目标2.1.3.1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确保工期,节省投资,确保安全,环保达标,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廉洁自律。2.1.4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设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一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本合同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要求。 2.1.5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以发包人的书面授权内容为准。3.发包人的义务3.5代表发包人授权代表: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4.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5 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见补充条款;因监理人违约,发包人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额的计算方法:见补充条款。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进场时间:预计2013年 月。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预计为:标段号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桥梁工程安全环保工程全合同段2013年 月年月 年月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2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采用6.2.2.2款规定的方法计算。6.2.3额外服务的费用额外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采用6.2.3.2款规定的方法计算。6.3支付6.3.4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金额:不适用。7.其他7.3奖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给予适当奖励。9.补充条款1、 合同通用条款1.1.3、1.1.5项修改为:1.1.3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在本项目中特指项目业主:麻城市交通局。1.1.5 监理机构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本项目的现场监理组织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2、 增加1.1.14、1.1.15、1.1.16项内容:1.1.14监理工程师指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1.1.15总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发包人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1.1.16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委派的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负责人。3、 合同通用条款1.2.3项修改为: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2.3.2中标通知书;1.2.3.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1.2.3.4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2.3.5合同通用条款;1.2.3.6工程专用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2.3.7监理规范;1.2.3.8技术规范;1.2.3.9技术建议书;1.2.3.10财务建议书;1.2.3.11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1.2.3.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4、 合同通用条款2.1.1项末尾增加:监理组织结构简图: 5、 合同通用条款2.1.2.2(1)、(3)项修改为:(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以及为满足质量、安全、进度、环保、费用等监理服务需要监理人开展的所有协调工作及专项论证咨询工作。(3)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6、 合同通用条款2.1.4.3修改为:2.1.4.3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监理服务内容为: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组织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配备试验检测设备。(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报建设单位备案。(6)参加全线设计交底工作,复核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7) 抽查承包人建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9)组织验收承包人的进场人员、设备。(10)参与各驻地办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11)协调各合同段的联测工作,抽查驻地办的测量结果。(12)复核场地占用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13)核算工程量清单。(14)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15)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报建设单位备案。(16)协调各驻地办之间的工作、各合同段的施工活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2、施工阶段监理质量管理(1)抽查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审查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的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3) 抽查驻地办的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工序检查和验收等活动,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监理质量。(4) 主持审查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5) 抽检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6) 抽查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签认。(7) 组织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审核驻地办提交的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8) 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质量事故处理台帐,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9) 审查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复查中间交工证书。(10) 协调处理承包人与驻地办的质量纠纷。(11) 参与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它复杂、有争议项目的现场确认。安全管理(1)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2)抽查承包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3)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4)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定期检查驻地办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环保管理(1)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2)抽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要求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费用管理(1) 审核支付申请,签发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2) 抽查单位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确保资金流动安全。(3) 监督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4) 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进度管理(1)审核总体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2)审批季进度计划。(3)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全线工程实际进度,对每月每年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析报告。(4)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审批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对于工程进度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合同工期时,需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审批。合同其他事项管理(1)参与隐蔽工程变更的现场确认,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2) 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或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3)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申请。(4)审核价格调整和计日工,报建设单位审批。(5)复查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签发单位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报建设单位备案。(6) 审批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计划。审查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合同、分包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同建设单位一起查处非法分包、转包。(7)向建设单位提供合同终止的建议。(8)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保险勘定、评估、理赔工作。(9)在授权范围内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其它管理(1)主持召开月、季度监理调度会。参加驻地办主持召开的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2)考核和评价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依据合同规定,制定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管理奖惩细则,向建设单位书面提交奖惩意见。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奖惩细则。3、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1)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全线工程质量,编制监理工作报告,报建设单位。(2)参加交(竣)工验收。(3)签认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4)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报告。(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6)在缺陷责任期间,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派相关监理人员完成缺陷修复以及合同规定的遗留工程等监理服务工作。(7)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4、文件与资料管理(1)组织编制交(竣)工资料,检查和监督驻地办交(竣)工资料的编制情况。(2)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对原始监理文件资料加强管理,建立电子文档管理制度。(3)编写监理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建设单位。(4)指导和监督承包人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交(竣)工资料的编制。7、 增加2.1.4.4~2.1.4.11款内容:2.1.4.4 监理人应协助发包人开展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及时传递和传达发包人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2.1.4.5 监理人定期编制工作报告,向发包人回报本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费用控制等情况。2.1.4.6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可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提出应急措施,监理人由此发出的指令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1.4.7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更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2.1.4.8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机构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请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监理机构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请求发包人予以答复。2.1.4.9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在监理服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2.1.4.10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驻地办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内部分工,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权力,制定监理规划和内部管理规定。2.1.4.11主动接受发包人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8、 合同通用条款2.4.1~2.4.3项修改为:2.4.1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2.4.2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即使得到发包人的同意,由于监理人原因更换监理人员仍应按本合同条款第4.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9、 合同通用条款2.4.6项修改为:2.4.6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监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7天,则监理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在每月末随月结帐单一同提交给发包人。为满足施工要求,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替换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且必须获得发包人的批准。否则按监理人违约处理。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需要任何监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监理人应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前来履行义务,否则,按合同条款4.1款的规定处理。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至少留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合同计量工程师1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汽车1辆。这些人员应常驻现场,监理人应授权现场负责人具有相应的签字权,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继续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工作,并编制竣工文件。10、 增加2.4.7~2.4.9项内容:2.4.7尽管监理人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2.4.8如果监理人需要对其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批准。2.4.9监理人应自行聘用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所有辅助人员(如行政事务、后勤服务、文字编辑、司机),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人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1、 增加2.6~2.7款内容:2.6 监理人无权解除承包人责任监理人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根据授权,监理人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监理人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2.7 监理人自备的仪器、设备及设施2.7.1 监理人应自备履行监理服务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按合同要求配备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并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2.7.2 监理人应在现场建立一个驻地试验室(还应建立一个中心试验室),试验室须满足《关于发布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交质监[2008]19号)文的要求;试验室负责监理的各种抽检及平行试验,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为试验室配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进场安装后必须经过交通质监部门验收合格。满足本款要求所需的试验、检测设施费含入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2.7.3 监理人应具备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若监理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应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对工程进行试验检测。由此发生的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 删除3.2.5、3.9款内容13、 合同通用条款4.1.1.5项修改为:4.1.1.5 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1) 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业主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2)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发包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人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3) 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虽经发包人同意离岗而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或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出勤率较低的衡量标准为:每月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本合同监理岗位每月按26天计(2月份为25天)。(4)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按15000元/人次的标准扣缴作为监理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终止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若擅自更换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按5000元/人次的标准扣缴作为监理人违约金。(5) 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测量设备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或者,经交通质监部门检查验收不合格,并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6) 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对内业资料收集不及时,统计数据不真实,按每次2000~5000元标准扣缴作为监理人违约金;如果由于监理人原因发生竣工资料丢失情况,按50000元标准扣缴作为监理人违约金。(7) 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纠正。(8) 因监理人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9)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若出现违反施工操作或管理规定,监理人员脱岗或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每次1000~5000元标准扣缴作为监理人违约金。(10) 监理人员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发包人。(11) 发包人的指令不能得到持续、有效的执行。(12) 监理人员检查不及时,故意拖延检验批复时间。(13)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派出监理人员履行缺陷责任期的配合义务。(14) 管理措施不力,工作效率低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监理计划完成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投资目标。(15) 未能严格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因工程管理需要而依法、依规制定并下发的所有文件、制度、办法、规章等。发包人有权根据本款规定制定详细管理细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该细则将构成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期限改正或按(4)(6)(9)项规定进行处罚。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监理服务费用1%~10%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发生第4.1.1.1目或4.1.1.3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14、 增加4.1.1.6内容:4.1.1.6 若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发包人按照4.1.1款规定中止监理合同后,监理人应负责赔偿因其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该损失赔偿费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15、 合同通用条款4.5.2项修改为:4.5.2 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16、 合同通用条款5.4.4、5.4.5项修改为: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施工工程量变化等因素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不予调整。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根据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和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调整监理服务费用。17、 合同通用条款6.2.1项修改为:6.2.1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正常的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18、 合同通用条款6.2.4项修改为:6.2.4 监理服务费的调整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变化时,监理服务费应进行调整。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6.2.2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照第6.2.3项约定予以调整。但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因工程变更及工程概算变化而调整监理服务费用。19、 合同通用条款6.2.5项修改为:6.2.5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分摊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 合同通用条款6.3.1项修改为:6.3.1 动员预付款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了监理合同并提交了动员预付款担保后14日内按监理服务费的5%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此时,主要监理人员及必要的测量检验仪器及其他设备必须已经到场。动员预付款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动员预付款额,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交由发包人保存。21、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6.3.4项。22、 合同通用条款6.3.5.1修改为:6.3.5.1 发包人采用总价包干(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23、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6.3.5.2、6.3.5.3.24、 增加6.3.10、6.3.11项内容:第 二 卷 第五篇监 理 规 范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该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交通运输部以“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0号”发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此规范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篇工程专用规范1. 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后续法律、法规;2. 国家和行业、地方现行及后续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3. 监理合同;4. 施工合同;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6. 业主批准实施的监理计划及监理细则;7.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8.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9. 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国家和业主决定采用的新标准或规范及业主有关监理工作的要求及函件。注:当上述标准、规范、规程等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有利于工程质量为原则执行。 第七篇技 术 规 范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1)本工程施工合同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第 三 卷 第八篇投标文件格式一、商务文件格式二、技术建议书格式三、财务建议书格式 一、商务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书(如有)(四)投标保证金(五)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附件A-1资质附件A-2业绩附件A-3人员附件A-4试验、检测设备附件A-5诉讼和履约(六)投标人企业资质及信誉附件B-1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附件B-2财务状况表附件B-3投标人近四年已完成的同类工程表附件B-4投标人在监工程项目表(七)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附件C-1拟投入监理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C-2拟投入监理人员工作简历表附件C-3拟投入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办公、生活及交通设施表 (一)投标书格式投标书致:(代理机构全称) 我方经认真分析、研究了贵方提供的项目 工程第 监理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并考察现场后,决定参加该工程投标。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按照递交的商务文件及技术建议书确定的投入力量和工作方法,遵照监理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我方将以财务建议书的报价承担并完成本工程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证书号码: 。我方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我方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并同意从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保持投标文件有效。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将遵守承诺,并同意随时解答贵方的询问,按贵方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随时准备接受中标或落标通知。如果你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发包人的进驻通知后 日内进驻现场并开展监理工作。在监理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及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将构成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贵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如果我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未能或拒绝与贵方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履约担保,贵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投标书附录序号事项合同条款数据1投入监理人员数量2.4.1______人2赔偿的限额4.4监理人的赔偿限额:监理服务费的30﹪发包人的赔偿限额:监理服务费总额 3监理服务期5.2______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______个月施工阶段______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______个月4动员预付费6.3.1监理服务费的 10 ﹪5履约担保6.3.2监理服务费的10﹪6监理服务费支付期限6.3.8支付期限为21日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全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授权书格式授 权 书致:(招标人全称)(投标人全称) (职务)(姓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的(职务)(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该代理人在项目工程第监理合同段的投标过程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权再授权。投标人:(全称)(盖章)授权人: (签字)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注:本授权书在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时办理,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本授权书。 (四)投标保证金说明: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将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注册地开户账户一次性汇入或存入招标文件规定账户。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支票进帐单的回执或电汇回单的扫描件。 (五)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附件A-1资质合同段: 项目投标人情况证明文件资质 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在此说明投标人基本情况和所附证明文件情况;证明文件指企业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证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附于附件B-1后。 附件A-2业绩合同段: 项目投标人情况证明文件业绩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在本表说明近5年内已完成的与本工程的规模类似的监理工程简况和所附证明文件情况,投标人应将所列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评定书(或质量评定书,或建设单位评价)彩色扫描件作为证明文件附于附件B-3后。 附件A-3人员附件A-3-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合同段: 序号监理岗位投标人情况数 量证明文件12345678910111213… 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在本表中对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人员情况及所附相关证件材料情况进行说明。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附于表C-2后。 附件A-4试验、检测设备附件A-4-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合同段: 项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证明文件备注拟投入试验、检测设备情况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在此说明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不必附复印件,中标后提交招标人审查。 附件A-4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试验室合同段: 项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证明文件备注拟投入试验、检测设备情况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在此说明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不必附复印件,中标后提交招标人审查。 附件A-5诉讼和履约 合同段: 项目投标人情况承 诺诉讼和履约 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应对其未存在附件4-6中所列事项出具一份承诺,并加盖公章。 (六)投标人企业资质及信誉附件B-1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合同段: 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编号注册资金发照机关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业务范围领导层构成情况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人员职称构成情况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其他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后勤人员45岁以下45~60岁60岁以上近年营业额情况(万元)年年年 投标人:(公章)注: 在本表后应附:1.本表后应附公司资质简介(由投标人进行文字论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组织机构框图且加盖公章(格式自定); 附件B-2财务状况表合同段: 项目或指标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率﹪3.主营业务利润率﹪4.资产负债率﹪5.流动比率﹪投标人:(公章)附件B-3投标人近四年已完成的同类工程表合同段: 项目名称或指标单位1234项目名称监理合同公路里程km路基土石方挖方m3填方m3圬工砌体(排水/防护)m3软基处理km基层m2沥青混凝土路基及桥涵m2水泥混凝土路基及桥涵m2桥梁特大桥m/座大桥m/座中桥m/座涵洞道互通立交数量处其中主线桥m/座匝道桥m/座匝道(扣除桥长)km分离式立交m/座通道道隧道特长隧道m/道长隧道m/道中隧道m/道短隧道m/道工程总造价万元开竣工日期总监理工程师受奖罚情况……建设单位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公章)注:列出近5年内已完成的与本工程的规模类似的监理工程简况和所附证明文件情况,投标人应将所列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评定书(或质量评定书,或建设单位评价)彩色扫描件作为证明文件附于本表后。 附件B-4投标人在监工程项目表合同段: 项目名称或指标单位1234项目名称监理合同公路里程km沥青混凝土路基及桥涵m2水泥混凝土路基及桥涵m2桥梁特大桥m/座大桥m/座中桥m/座涵洞道互通立交数量处其中主线桥m/座匝道桥m/座匝道(扣除桥长)km分离式立交m/座通道道隧道特长隧道m/道长隧道m/道中隧道m/道短隧道m/道工程总造价万元开竣工日期总监理工程师受奖罚情况……建设单位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投标人:(公章)注:列出投标人目前正在进行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全部监理工程,将所列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协议书彩色扫描件附于本表后。 (七)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附件C-1拟投入监理人员情况汇总表合同段: 序号监理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称监理工程师或培训证书身份证号码岗位登记单位及状态设计施工管理监理初级中级高级证书名称编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投标人:(公章)注:岗位登记单位及状态指拟投入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目前是否在投标人处登记。 附件C-2拟投入监理人员工作简历表合同段: 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监理资质证书编号本工程拟出任职务工作年限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年月单位工程名称在工程中担任岗位主要工作证明人联系电话目前承担工作或在监工程名称担任职务在监工程开、竣工时间奖惩情况投标人:(公章)注:1、投标人拟投入所有人员均须填写本表,并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监理员只需按要求填写本表,相关证件彩色扫描件可不附。2、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还需附项目发包人单位出具的履约证明材料。 附件C-3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办公、生活及交通设施表合同段: 仪器、设备与设施名称型号、产地用途、功能规格数量设备寿命(年)已使用年限(年)合计自有租赁新购试验、检测仪器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交通设施备注投标人:(公章)注: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配备所需的试验、检测、测量仪器、交通设施及办公设备。上述租赁与新购设备的初步落实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二、技术建议书格式技术建议书内容及编写说明1. 工程概述:主要对拟投监理合同段的工程总体概况进行简单描述。2. 监理工作范围: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的要求和范围,对拟投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安排、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阐述。3.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通过框图形式,明确拟投监理合同段的组织机构设置。4. 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投标人根据拟投监理合同段的现场工作需要,对其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等情况做简要介绍。5. 监理工作程序:结合监理工作的阶段划分,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环境保护、费用控制、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流程的简要阐述。6.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7.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考察,对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方法。8. 对本工程建议:为更好地完成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可根据以往的经验,对本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建议。 三、财务建议书格式(一)财务建议书递交函(二)财务建议书说明(三)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附件D开标一览表附件D-1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附件D-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一) 财务建议书递交函致: (招标人全称) 我方郑重承诺,如中标,将以本财务建议书填报的监理服务总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基于国家规定的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为:﹪,承担并完成 项目工程第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 月日 (二) 财务建议书说明(由投标人对其财务建议书及报价对如下几方面进行文字说明)本财务建议书的最终报价,是我公司完成拟投标监理工程的总体报价,涵盖了与实施工程监理工作有关的全部费用。1. 本工程监理服务期:2. 监理服务费报价涵盖内容及报价原则的阐述;…… (三)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附件D开标一览表附件D-1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附件D-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 附件D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名称内容1服务期限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2总监理工程师3监理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大写:投标人:(公章)投标代表签字:日期:注:本表密封于一小信封,封面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附于投标文件外封套之上,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附件D-1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项目名称合计(元)备注1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与附件D-1中的监理服务费保持一致2监理服务费用合计投标人:(公章)投标代表签字:注:本表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与附件D-2中的监理服务费保持一致。 附件D-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合同段: 序号项目数额(公式)备注1监理服务费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费以建设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2监理服务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1)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监理服务收费基价3监理服务费基准价= 监理服务收费基价(2) × 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高程调整系数4浮动幅度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投标人自行填报相应的浮动幅度值5监理服务费(小写)=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3) × [1 + 浮动幅度值(4)]6监理服务费(大写)= 监理服务收费(5)7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的折算系数= 监理服务收费(5) ÷ 监理服务费计费额(1)8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 监理服务收费(5) ÷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数投标人:(公章)注:1、本表所称“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2、本表中的监理服务费应汇总到附件D中。3、HSJL-2合同段中总监办和驻地办的监理服务费用应汇总到附件D-1中,总监办的监理服务费建议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以人年费方式计算费用。鉴于总监办工作为非短期工作,故建议按低限取费并可适当进行调整;考虑监理工程师与驻地监理服务工作的交叉,应从驻地办监理服务费中扣减此部分费用。 第九篇监理合同协议书格式A.监理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为项目 工程第监理合同段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工程名称:;(3)工程地址:;(4)工程内容:;(5)资金来源:;(6)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书号码:。二、工程监理范围监理范围: 。三、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 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个月,施工阶段监理 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个月)。四、监理服务费用1. 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元(¥);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2.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的折算系数: 。五、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六、下列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工程专用规范;(7)监理规范;(8)技术规范;(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七、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八、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十、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份,双方各执 份。发包人:(全称)(盖章) 监理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B.廉政合同格式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项目名称)施工监理__ _合同段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业主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全称)(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 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乙方义务(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监理___合同段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日期: 日期: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C.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施工监理___合同段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理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全称)(以下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服务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组织对乙方安全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甲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第十篇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银行预付款保函致:(发包人全称)鉴于(监理人全称)(以下称“监理人”) ( 发包人全称)(以下称“发包人”)已签订 项目 工程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合同协议书,根据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支付监理人一笔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预付款,而监理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兑现的保函。本保函的义务是:我们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因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或违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14日内,在上述担保的限额内,向发包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应首先向监理人索要上述款项。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协议条款所作的修改和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担保银行:(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注:监理人在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