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CQJY20-146宾阳县原新圩屠宰场场地公开招租项目
GXCQJY20-146宾阳县原新圩屠宰场场地公开招租项目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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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宾阳县新圩镇四镇街新圩屠宰场场地,总面积约 790平方米(含原屠宰车间、待宰栏、工具房、检验室、开票房、场内空地、原宿舍瓦房)。 特别提示: 1、上述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5年。 3、竞租保证金在挂牌截止日期前缴纳,不接受现金或现金缴存的交纳方式,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必须是从竞租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竞租人名称必须与付款人名称相一致)。经网银显示竞租保证金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后,竞租人凭转账单(原件)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领取盖章后的银行到账回单作为竞租保证金缴纳证明。(竞租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到达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的时间,联系电话****-*******,地址:宾阳县金城路66号) 3、租赁用途仅限于承租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场所之用。 4、承租方改造原屠宰场必须取得新宾食品站及其他部门的同意方能开工,同时必须改造成为与新圩城建要求相匹配。 (1)拆除原有的猪栏、屠宰间钢棚、工具房、检验室、收费室、原宿舍瓦房、水塔、刮毛机等; (2)按规划填高地坪、硬化地坪并建成大型钢棚,边界中没有建房屋的部分按原墙根建好围墙,拆除和场地三通(路、水、电)一平及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建设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改造和完成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改造期限根据承租人投资额和改造量的大小适当给予改造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改造期间不收取承租方租金,租期从改造后开始计算。 5、承租方标的改造基础设施,合同期未满退租或合同期满后所有建筑物(含水电设施、设备)无偿归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所有。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按规定期限交清租金的同时对新圩屠宰场在承租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和使用权,并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 7、承租方与宾阳县食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须交20000元到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作为招租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承租方在建设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或不按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圩食品站改造要求改造的、承租方原交到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的招租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如无违约行为,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 8、在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如国家、政府征用、公司改制等原因)造成标的不能继续出租的,出租方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双方终止本合同,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 9、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能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或变相转租,否则,我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内,所承租标的物及附件设施的日常维护由承租方负责。 12、承租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天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交付项目用地,承租方开始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和第一年租金。超出7天未签订《租赁合同》和履行合同条款的,视同放弃本次标的,本次交易失败,则承租方已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3、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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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5年。 3、竞租保证金在挂牌截止日期前缴纳,不接受现金或现金缴存的交纳方式,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必须是从竞租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竞租人名称必须与付款人名称相一致)。经网银显示竞租保证金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后,竞租人凭转账单(原件)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领取盖章后的银行到账回单作为竞租保证金缴纳证明。(竞租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到达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的时间,联系电话****-*******,地址:宾阳县金城路66号) 3、租赁用途仅限于承租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场所之用。 4、承租方改造原屠宰场必须取得新宾食品站及其他部门的同意方能开工,同时必须改造成为与新圩城建要求相匹配。 (1)拆除原有的猪栏、屠宰间钢棚、工具房、检验室、收费室、原宿舍瓦房、水塔、刮毛机等; (2)按规划填高地坪、硬化地坪并建成大型钢棚,边界中没有建房屋的部分按原墙根建好围墙,拆除和场地三通(路、水、电)一平及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建设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改造和完成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改造期限根据承租人投资额和改造量的大小适当给予改造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改造期间不收取承租方租金,租期从改造后开始计算。 5、承租方标的改造基础设施,合同期未满退租或合同期满后所有建筑物(含水电设施、设备)无偿归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所有。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按规定期限交清租金的同时对新圩屠宰场在承租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和使用权,并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 7、承租方与宾阳县食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须交20000元到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作为招租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承租方在建设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或不按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圩食品站改造要求改造的、承租方原交到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的招租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如无违约行为,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 8、在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如国家、政府征用、公司改制等原因)造成标的不能继续出租的,出租方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双方终止本合同,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 9、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能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或变相转租,否则,我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内,所承租标的物及附件设施的日常维护由承租方负责。 12、承租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天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交付项目用地,承租方开始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和第一年租金。超出7天未签订《租赁合同》和履行合同条款的,视同放弃本次标的,本次交易失败,则承租方已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3、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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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4、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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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
风险提示 | |||
略 |
GXCQJY20-146 宾阳县原新圩屠宰场场地公开招租项目 |
标的名称: | GXCQJY20-146 宾阳县原新圩屠宰场场地公开招租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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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0E********93 | 挂牌价格: | 3000元/年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0-05-07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0-15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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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宾阳县新圩镇四镇街新圩屠宰场场地,总面积约 790平方米(含原屠宰车间、待宰栏、工具房、检验室、开票房、场内空地、原宿舍瓦房)。 特别提示: 1、上述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5年。 3、竞租保证金在挂牌截止日期前缴纳,不接受现金或现金缴存的交纳方式,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必须是从竞租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竞租人名称必须与付款人名称相一致)。经网银显示竞租保证金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后,竞租人凭转账单(原件)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领取盖章后的银行到账回单作为竞租保证金缴纳证明。(竞租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到达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的时间,联系电话****-*******,地址:宾阳县金城路66号) 3、租赁用途仅限于承租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场所之用。 4、承租方改造原屠宰场必须取得新宾食品站及其他部门的同意方能开工,同时必须改造成为与新圩城建要求相匹配。 (1)拆除原有的猪栏、屠宰间钢棚、工具房、检验室、收费室、原宿舍瓦房、水塔、刮毛机等; (2)按规划填高地坪、硬化地坪并建成大型钢棚,边界中没有建房屋的部分按原墙根建好围墙,拆除和场地三通(路、水、电)一平及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建设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改造和完成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改造期限根据承租人投资额和改造量的大小适当给予改造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改造期间不收取承租方租金,租期从改造后开始计算。 5、承租方标的改造基础设施,合同期未满退租或合同期满后所有建筑物(含水电设施、设备)无偿归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所有。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按规定期限交清租金的同时对新圩屠宰场在承租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和使用权,并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 7、承租方与宾阳县食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须交20000元到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作为招租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承租方在建设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或不按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圩食品站改造要求改造的、承租方原交到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的招租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如无违约行为,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 8、在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如国家、政府征用、公司改制等原因)造成标的不能继续出租的,出租方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双方终止本合同,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 9、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能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或变相转租,否则,我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内,所承租标的物及附件设施的日常维护由承租方负责。 12、承租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天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交付项目用地,承租方开始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和第一年租金。超出7天未签订《租赁合同》和履行合同条款的,视同放弃本次标的,本次交易失败,则承租方已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3、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 colspan="5">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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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10">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 colspan="3">3000元/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 colspan="3">分期 | ||||||||
********="">与受让方相关其他条件 | ********="" colspan="3">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100%交纳交易服务费(转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天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第一年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
********="" rowspan="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colspan="4">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4、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 |||||||
********="" rowspan="2">报名提交材料 | ********="" colspan="4">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colspan="4"> ********=""> 1、上述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5年。 3、竞租保证金在挂牌截止日期前缴纳,不接受现金或现金缴存的交纳方式,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必须是从竞租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竞租人名称必须与付款人名称相一致)。经网银显示竞租保证金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后,竞租人凭转账单(原件)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领取盖章后的银行到账回单作为竞租保证金缴纳证明。(竞租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到达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的时间,联系电话****-*******,地址:宾阳县金城路66号) 3、租赁用途仅限于承租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场所之用。 4、承租方改造原屠宰场必须取得新宾食品站及其他部门的同意方能开工,同时必须改造成为与新圩城建要求相匹配。 (1)拆除原有的猪栏、屠宰间钢棚、工具房、检验室、收费室、原宿舍瓦房、水塔、刮毛机等; (2)按规划填高地坪、硬化地坪并建成大型钢棚,边界中没有建房屋的部分按原墙根建好围墙,拆除和场地三通(路、水、电)一平及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建设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改造和完成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改造期限根据承租人投资额和改造量的大小适当给予改造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改造期间不收取承租方租金,租期从改造后开始计算。 5、承租方标的改造基础设施,合同期未满退租或合同期满后所有建筑物(含水电设施、设备)无偿归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所有。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按规定期限交清租金的同时对新圩屠宰场在承租方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和使用权,并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 7、承租方与宾阳县食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须交20000元到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作为招租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承租方在建设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或不按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圩食品站改造要求改造的、承租方原交到宾阳县食品公司新宾食品站的招租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如无违约行为,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项目改造风险保证金。 8、在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如国家、政府征用、公司改制等原因)造成标的不能继续出租的,出租方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双方终止本合同,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 9、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能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或变相转租,否则,我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内,所承租标的物及附件设施的日常维护由承租方负责。 12、承租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天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交付项目用地,承租方开始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和第一年租金。超出7天未签订《租赁合同》和履行合同条款的,视同放弃本次标的,本次交易失败,则承租方已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3、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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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11">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 colspan="3">5 | |||||||
********="">保证金说明 | ********="" colspan="3">—— | ||||||||
********="">交纳截止时间 | ********="" colspan="3">2021-10-1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 colspan="3">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 rowspan="4">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 colspan="2">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开户银行 | ********="" colspan="2">中国银行广西宾阳支行 | ||||||||
********="">账号 | ********="" colspan="2">********774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colspan="3">—— | ||||||||
********="">披露附件 | ********="" colsp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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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牌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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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四、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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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陈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89*****522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陈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f="" colspan="5">五、交易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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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colspan="6">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六、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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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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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附件 |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 下载 预览 |
公开附件 | 租赁合同 | 下载 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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