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公告

201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公告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本级) 201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进行采购的公示公告

(2013年12月26日)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的要求,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现对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本级)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下列货物予以公示,以确定是否还有其他供应商能够并且愿意提供所公示拟采购的货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拟采购的货物名称及主要技术要求:

第一包

货物需求及规格技术指标要求一览表

(由采购单位负责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201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货物名称:A型口蹄疫疫苗(奶牛种公牛)

品牌型号:

数量及数量单位:500万毫升

详细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1.产品规格:50ml/瓶、100ml/瓶;

2.GMP环境生产的产品;

3.产品有正式有效的批准文号,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制品生产规程》生产制备,质量符合农业部部颁标准;

4.产品在2—8℃保存12个月免疫效力基本不降低;

5.产品使用安全、无不良反应,免疫持续期6个月以上;

6.交货时产品有效期在7个月以上。

执行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用牛源A型口蹄疫病毒AF/72株细胞毒,接种BHK-21细胞,通过浓缩培养法培养,收获细胞培养物,经二乙烯亚胺(BEI)灭活后,加矿物油佐剂混合乳化制成。用于预防牛A型口蹄疫。

【性状】 外观 本品为乳白色或淡粉红色粘滞性均匀乳状液。

剂型 呈水包油包水型(W/O/W)。取一清洁吸管,吸取少许疫苗滴于清洁冷水表面,应呈云雾状扩散。

稳定性 吸取疫苗10mL加入离心管中,以3000r/min 离心15分钟,应不破乳,并且水相析出应不超过0.5mL。

黏度 用lmL吸管(下口内径1.2mm,上口内径2.7mm)吸取25 ℃左右的疫苗lmL,令其垂直自然流出,记录流出0.4mL所需时间,应在8秒以内。

【无菌检验】 按现行《中国兽药典》附录进行检验,应无菌生长。

【安全检验】 (1) 用体重350~450g的豚鼠2只,每只皮下注射疫苗2mL;用体重18~22g的小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疫苗0.5mL。连续观察7日,均应不出现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死亡或明显的局部反应或全身反应。

(2) 用至少6月龄的健康易感牛(口蹄疫细胞中和抗体滴度小于或等于1:8)3头,于每头牛舌上表面皮内分20个点注射疫苗2mL,每点0.1mL,逐日观察至少4日。之后,每头牛肌肉注射疫苗6mL,继续逐日观察6日。均应不出现口蹄疫症状或明显的因注射疫苗引起的毒性反应。

【效力检验】 用至少6月龄的健康易感牛(口蹄疫细胞中和抗体滴度小于或等于1:8)15头,分为3组,每组5头。按使用剂量2ml/头份,将待检疫苗分为1头份、1/3头份、1/9头份3个剂量组,每一剂量组分别颈部肌肉注射 5头牛。接种21日后,将各组免疫牛和条件相同的对照牛2头,分别于舌上表面两侧分2点皮内注射制苗用同源A型口蹄疫病毒AF/72株,每点0.1mL(共0.2mL,含104ID50)。连续观察10 日。对照牛均应至少3蹄出现水疱或溃疡。免疫牛仅在舌面出现水疱或溃疡,而其它部位无病变时判为保护,除舌面以外任一部位出现典型口蹄疫水疱或溃疡时判为不保护。根据免疫牛的保护数,按Karber法计算被检疫苗的PD50。每头份疫苗应至少含8PD50。

质量保证期:在2~8℃下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交货时产品有效期在7个月以上。

售后服务要求: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确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投诉问题和损失,由供方负责处理并予赔偿。对于注射疫苗而引发的过敏反应,死亡家畜,供方需在1个月内予以拨付赔偿金。

技术培训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组织培训,使使用单位具有熟练正确使用的能力,费用由供方负责,不少于发货金额的2%。

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在接到需方通知10天内交货

交货地点:根据需方要求送货至吉林省全境内

采购单位名称(公章):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负责人签字:鲁俊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二包

货物需求及规格技术指标要求一览表

(由采购单位负责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201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货物名称: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

品牌型号: 250羽份/瓶、500羽份/瓶

数量及数量单位:15000万羽份

详细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用H5亚型禽流感病毒HA基因的重组新城疫病毒rLaSola-H5mutHA-AH06(rLH5-5)株接种SPF鸡胚培养,收获感染鸡胚尿囊液,加适宜稳定剂,经冷冻真空干燥制成。每羽份至少含禽流感重组新城疫病毒rLH5-6株106EID50。用于预防鸡的H5亚型禽流感和新城疫。

执行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农业部部颁标准)

用H5亚型禽流感病毒HA基因的重组新城疫病毒rLa Sola-H5mutHA-AH06(rLH5-5)株接种SPF鸡胚培养,收获感染鸡胚尿囊液,加适宜稳定剂,经冷冻真空干燥制成。用于预防鸡的H5亚型禽流感和新城疫。

【性状】微黄色海绵状疏松团块,易与瓶壁脱离,加稀释液后迅速溶解。

【无菌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进行,应无菌生长;如有菌生长,进行杂菌计数,并作病原性鉴定和禽沙门氏菌检验,应符合规定。每羽份疫苗含非病原菌应不超过1个。

【鉴别检验】将疫苗用灭菌生理盐水稀释至103.0EID50,与10倍稀释并经56℃30分钟灭活的抗鸡新城疫病毒单因子高免血清等量混合,在24-30℃中和1小时,尿囊腔内接种10日龄SPF鸡胚10枚,每胚0.2ml,置37℃观察120小时。不引起特异性死亡及病变,并应至少有8个鸡胚健活,鸡胚尿囊液作红细胞凝集试验,应为阴性。

同时按附注方法进行H5亚型禽流感HA抗原蛋白表达的免疫荧光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外源病毒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附录进行,应符合规定。

【安全检验】将疫苗用生理盐水作适当稀释,滴鼻接种2~7日龄SPF鸡10只,每只0.05ml(含10羽份),连同对照鸡10只,观察14日,应无异常反应。如有非特异性死亡,免疫组与对照组均不应超过1只。

【效力检验】鸡新城疫部分 下列方法任择其一

(1)用鸡胚检验 按瓶签注明羽份,将疫苗用无菌生理盐水稀释至每1ml含1羽份 ,再进行10倍系列稀释,取3个适宜稀释度,分别尿囊腔内接种10日龄SPF鸡胚5枚,每胚0.1ml置37℃继续孵育120小时。48小时内死亡的鸡胚弃去不计,在48~120小时内死亡的鸡胚,随时取出,收获鸡胚液,将同一稀释度的鸡胚液等量混合,分别测定红细胞凝集价。至120小时取出所有活胚,逐个收获鸡胚液,分别测定红细胞凝集价。凝集价不低于1:160(微量法1:128)者判为感染,计算EID50。每羽份病毒含量应不低于106.0EID50。

(2)用鸡检验 用30~60日龄SPF鸡13只,10只各滴鼻接种疫苗0.01羽份,另3只作对照。接种后14日,每只鸡各肌肉注射鸡新城疫病毒强毒北京株(CVCC AV1611株)105.0EID50,观察14日。对照鸡全部发病死亡,免疫鸡应至少保护9只。

H5亚型禽流感部分 采用血清学方法进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可采取免疫攻毒法进行检验。

(1)血清学方法 用1~2月龄SPF鸡10只,每只滴鼻接种疫苗0.05ml(含1/10羽份),接种后3周,连同对照鸡5只,分别采血,分离血清,用禽流感病毒H5亚型抗原测定血凝抑制(HI)抗体。对照鸡HI抗体全部阴性(HI≤1:2),免疫鸡HI抗体几何平均滴度(GMT)≥4log2,且7/10以上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且7/10以上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

(2)免疫攻毒法 用1~2月龄SPF鸡10只,每只滴鼻接种疫苗0.05ml(含1/10羽份),接种后3周,连同对照鸡5只,分别鼻腔接种禽流感A/Goose/Guangdong/1/96(H5N1)株病毒液0.1ml(含100LD50),观察14日,对照鸡全部发病死亡,免疫鸡应全部健活。

【剩余水分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进行,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通则的规定。

【真空度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进行,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通则的规定。

质量保证期:在-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交货时有效期在10个月以上

售后服务要求: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确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投诉问题和损失,由供方负责处理并予赔偿。对于注射疫苗而引发的过敏反应,死亡家畜,供方需在1个月内予以拨付赔偿金。

技术培训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组织培训,使使用单位具有熟练正确使用的能力,费用由供方负责,不少于发货金额的2%。

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在接到需方通知10天内交货

交货地点:根据需方要求送货至吉林省全境内

采购单位名称(公章):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负责人签字:鲁俊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3、凡能够提供并且愿意提供本公告拟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加盖公章,下同)向本中心提交申请。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请务必在发送传真文件的同时,以快递方式或者当面交接的方式递交申请书原件,并随附能够证明拟提供货物符合本公告第1条“拟采购的货物名称及主要技术要求”的详细资料,以确保本中心能够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收到。

4、超过上述第3条规定期限提交的申请,或者虽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但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符合本公告第1条“拟采购的货物名称及主要技术要求”的详细资料的,将不予接受。

5、在公示期内,如果只有一家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能够并且愿意提供所公示拟采购的货物,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有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能够并且愿意提供所公示拟采购的货物,将报告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三楼

项目联系人:刘凤林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30051

网 址:www.jlszfcg.gov.cn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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