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主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决定的公示(忻烟处理[2021]第012号)

关于对无主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决定的公示(忻烟处理[2021]第012号)

????现将我局2021年8月30日11时10分依法在忻城县欧洞乡市场内供销社门面对面第一个摊位查获无外包装、无注册商标的散支烟84.35条作出处理的决定予以公示(详见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忻烟处理[2021]第012号

关于对2021年8月30日查获84.35条

散支烟的处理决定

案 由:/

当事人:/

案件情况:2 2021年8月30日11时10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忻城县欧洞乡市场内供销社门面对面第一个摊位的摊铺上层及下层、摊位旁的紫色收纳箱内及收纳箱后面存放的黑色食品袋内查获无过滤嘴、无号牌、无注册商标散支烟12包。检查现场,该摊位无人值守,周围也无群众在围观。执法人员向附近群众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多次询问附近群众及附近临时摊点摊主,均无人承认是该批散支烟的货主,也无人能提供该批散支烟货主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现场也无该批散支烟的有效证明及合法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涉案烟草专卖品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及在现场不便称重,周边群众也不愿意作为见证人监督、签字。我局专卖人员将上述涉嫌违法销售的散支烟带回忻城县大塘专卖监督管理所进行清点、调查。 经称重清点,该批散支烟共计16870支,以200支/条计算即84.35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开具忻烟存通字[2021]第0012号《忻城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上述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立案查明,由于案发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无法确定及联系该批卷烟货主,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在本局公告栏内发布公告,通知本案货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现张贴公告期限已满30日,仍无法找到该批卷烟的货主。   

因上述涉案卷烟系无过滤嘴、无牌号、无外包装、无注册商标的散装烟支(从外包装及外观特征上判断是不具备真品卷烟特征的),故该批涉案的84.35条卷烟为伪劣卷烟。经核算,该批卷烟价值11593.91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84.35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公告、公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法查获的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本案的专卖品作出如下处理:

将本案无过滤嘴、无牌号、无注册商标的散支烟84.35条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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