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

致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防止受污染土地非法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工作,防止因相关手续不全而影响土地的开发利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告知您。
一、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可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对已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开发利用前需制定修复(管控)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达到修复(管控)目标,且可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地块移出名录后方可开发利用。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地块调查、修复等时间考虑进土地出让、开发等计划中,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工作进程。
感谢您主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法规或政策方面的疑问可向我局咨询。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绿岩新村73幢

咨询电话:****-*******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2日

标签: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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