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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玉雪副食店)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玉雪副食店)

当事人:武隆区玉雪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Y541X1H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

经营者:黄**

公民身份号码:512326************

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销售的双汇火腿肠6根、劲仔酱汁小鱼干19包、桥都脆皮肠2包、鲜池星能美味泡椒系列2包、川味鸡汁调味面制品1包、双伴香辣烤脖4包,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

2021年7月29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2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0月17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至今。

2021年2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从涪陵何向阳处(由何向阳送货上门)以1.6元/根的价格,购进包装袋上标注有:双汇火腿肠、净含量:160g、生产者:绵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代码MY)、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等字样的双汇火腿肠18根,计购货金额28.8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门市部以2元/根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7月29日,尚有6根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12元。

2020年9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从武隆区芙蓉街道陈陆杨副食店处以0.75元/包的价格,购进包装袋上标注有:劲仔酱汁小鱼干、净含量:12克、生产商:平江县华文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等字样的劲仔酱汁小鱼干20包,计购货金额15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门市部以1元/包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7月29日,尚有19包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19元。

2021年2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从武隆区芙蓉街道武隆仁文副食店处以6元/包的价格,购进包装袋上标注有:桥都 脆皮肠、净含量:320克、生产商:重庆金亿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保存6个月、生产日期:2021/01/03等字样的桥都脆皮肠20包,计购货金额120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门市部以7元/包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7月29日,尚有2包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14元。

2020年7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从武隆区芙蓉街道武隆仁文副食店处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包装袋上标注有:鲜池星能美味泡椒系列、净含量:2kg、生产商:重庆市星能酿造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等字样的鲜池星能美味泡椒系列10包,计购货金额80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门市部以9元/包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7月29日,尚有2包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18元。

2020年7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从武隆区芙蓉街道武隆仁文副食店处以4元/包的价格,购进包装袋上标注有:川味鸡味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20克、生产商:成都市横川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0-05-21等字样的川味鸡味调味面制品5包,计购货金额20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门市部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7月29日,尚有1包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5元。

2020年9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事人从武隆区芙蓉街道武隆仁文副食店处以0.8元/包的价格,购进包装袋上标注有:双伴香辣烤脖、净含量:25克、生产商:莘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日期:********等字样的双伴香辣烤脖20包,计购货金额16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新华村大田角组门市部以1元/包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7月29日,尚有4包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4元。

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六种食品,共计货值金额72元。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获取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据(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以及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1年9月3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包装袋上标注有“双汇火腿肠、净含量:160g、生产者:绵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代码MY)、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等字样的双汇火腿肠6根;

包装袋上标注有“劲仔酱汁小鱼干、净含量:12克、生产商:平江县华文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等字样的劲仔酱汁小鱼干19包;

包装袋上标注有“桥都 脆皮肠、净含量:320克、生产商:重庆金亿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保存6个月、生产日期:2021/01/03”等字样的桥都脆皮肠2包;

包装袋上标注有“鲜池星能美味泡椒系列、净含量:2kg、生产商:重庆市星能酿造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等字样的鲜池星能美味泡椒系列2包;

包装袋上标注有“川味鸡味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20克、生产商:成都市横川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0-05-21”等字样的川味鸡味调味面制品1包;

包装袋上标注有“双伴香辣烤脖、净含量:25克、生产商:莘县奇味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日期:********”等字样的双伴香辣烤脖4包。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3日

标签: 副食 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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