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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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发布时间:2021-10-13 16:31

质 疑 答 复

质疑人:重庆荣酷斐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渠东
授权代表人:周渠东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7-5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zydf/2c9240ae7c711a73017c73cce14d0292.html
邮编:400000
联系电话:136*****677

被质疑人:普格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普格县普基镇37号
联 系 人:吉先生
联系电话:151*****986

贵公司关于对普格县农业农村局智慧农业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编号:****************号)的质疑书,已于2021年10月9日收悉,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磋商文件第七章第3节第3.3.1款综合评分标准表-项目履约能力中“1、供应商通过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得2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能都满足不得分;”
我公司认为该标准要求同时具有6个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才能得分,对潜在投标人具有排他性及差别待遇。
质疑答复:
本项目将供应商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估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量条件,提高项目的综合管理实力,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对整体项目体系的管控尤为重要。首先,三体系标准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其次,三体系认证是向采购方展示企业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的佐证和媒介。ISO9001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是展示企业确保服务质量稳定;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展示企业确保在服务过程中节约资源,少甚至无污染,追求“零排放”目标,对社会负责的形象与责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展示企业确保生产过程中少甚至无事故、职业病,追求“零事故”的目标,对员工负责的形象与责任。再者,三体系认证具有直接反应供应商的综合供给服务能力。对本项目工期保障有一定的考量参考作用;本项目是综合了设备、信息系统及数据可视化的综合性项目,采购方为杜绝信息安全事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以保障其技术和商业机密,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最终保障采购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都是本项目组织的重要资产。信息、技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对本项目保障。自主知识产权是项目之根本,供应商有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将会避免采购方的后期法律纠纷。上述条件都对本项目至关重要,各项条件都是息息相关环环相扣,不可缺一。采购方基于对项目综合考评,将上述证书统一作为加分项合理合法。但非项目中标、成交必要条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具有排他性及差别待遇。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磋商文件第七章第3节第3.3.1款综合评分标准表-项目履约能力中“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获得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荣誉或证书的,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
我公司认为该标准要求具有荣誉或证书才能得分,对潜在投标人具有排他性及差别待遇,不符合国家所提倡的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方针政策。
质疑答复:
本项目将供应商获得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荣誉或证书作为评估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量条件,但非项目中标、成交必要条件。非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具有排他性及差别待遇。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磋商文件第七章第3节第3.3.1款综合评分标准表-项目履约能力“3、供应商具有智能作物模型系统、病虫害识别系统、智慧农业云平台、气候气象采集系统、农作物远程管理诊断系统相关软著得2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能都满足不得分。”
我公司认为将其作为评分项要求过于苛刻,存在排他性。
质疑答复:
本项目为智慧农业采购项目,将供应商具有智能作物模型系统、病虫害识别系统、智慧农业云平台、气候气象采集系统、农作物远程管理诊断系统相关软著作为评估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量条件,但非项目中标、成交必要条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4、项目业绩提供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今与本项目类似案例,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8分。需提供单项合同/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至少包含首页、金额页、签字页、合同服务内容),业绩需提供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对公转账凭证复印件等业绩证明材料。”
我公司认为将其作为评分项要求过于苛刻,存在排他性。
质疑答复:
本项目为智慧农业采购项目,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类似项目业绩是考量供应商的综合履约能力重要内容,通过评价供应商以往类似项目业绩,综合考评供应商承接本项目的能力和水平,而本项目此处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仅作为评审加分考量标准合理合法。但非项目中标、成交必要条件。因此不存在将业绩作为评分项要求过于苛刻,不存在排他性。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
招标文件“第七章第3点第3.3.1综合评分标准技术服务方案”中的第2点为“2、项目实施人员:具有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或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或高级UI设计师证书或软件设计师(中级)或工程师的,提供一个证书得0.5分,最高得5分,并提供人员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一个人同时拥有多个证书的只计0.5分,即每人最多得0.5分)。”
我公司认为将其作为评分项要求过于苛刻,存在排他性。

质疑答复:
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且本项目设置的人员证书均为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本项目实施人员具备相关证书作为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量条件,采购人从实际需求出发设置相关人员证书作为加分项合理合法,但非项目中标、成交必要条件。不存在排他性。此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普格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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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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