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YZB2013-377招标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第一卷2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 总则132. 招标文件153. 投标文件164. 投标185. 开标196. 评标207. 合同授予20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19. 纪律和监督21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2第三章 评标办法23评标办法前附表231. 评标方法272. 评审标准273. 评标程序2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0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6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1第二卷117第六章图纸118第三卷119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20第四卷13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38 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YZB2013-377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会以渝发改交[2010]93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和市级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乌江河口至白马河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招标位于武隆、涪陵;工程规模:建设航道45公里。狮子口滩群位于涪陵白涛镇,下距乌江河口25~27km,自上而下由古眼碛、横梁子、瓦厂坝,冉家沱和狮子口等五滩组成。滩段总长2km。两岸地势平缓,为两峡间开阔台地。乌江河口至白马河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共4个标段,本次招标为D标段施工。2.2招标范围狮子口滩险整治,具体内容以施工图范围为准。2.3工期:24个月。3.投标人资格和业绩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在近5年内(2008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工程(合同总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并已完成交工或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合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3.4凡近三年内被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企业的不能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人无围标串标、行贿受贿等不良犯罪行为记录。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12月31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及其答疑文件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4.3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标段,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4.4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4年1月4日14:00时前(北京时间),过期不再受理质疑。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和重庆交通委员会网站(www.cqjt.gov.cn)上发布。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接收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09:00至10:0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10:0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文件开标的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23楼电话:(023)
******** 传真:(023)
********邮政编码:401121联 系 人:孙世泉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9楼 电话:(023)
********传真:(023)
********邮政编码:401147联 系 人:陈飞公司网站:www.cqhysl.net?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23楼联系人:孙世泉电话:023-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904室联系人:陈飞电话:023-
********1.1.4项目名称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1.1.5建设地点位于涪陵区1.2.1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和市级交通专项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狮子口滩险整治,具体内容以施工图范围为准。1.3.2计划工期24个月,预计开工时间2014年1月31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备查)2. 安全生产条件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备查)3.财务要求201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及否定性评价,且财务运行状况正常,无亏损。将2012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4.业绩要求近5年内(2008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工程(合同总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并已完成交工或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合格。(将类似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交(竣)工证书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交(竣)工证书原件备查)5.信誉要求(1)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2)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3)近三年内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4)近三年内作为投标人没有无故弃标、行贿受贿的行为;(5)无正在处罚期内限制或禁止投标的处罚。(6)2012年重庆交通信用评价体系未被评为D级。注:(1)-(5)项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承诺,(6)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将承诺书原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6.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需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项目经理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3)项目经理在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1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担任项目经理业绩。(将项目经理的身份证、社保证明、注册证、职称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 项目经理社保证明、注册证、职称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备查)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为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7.其他要求(1) 项目技术负责人①技术负责人需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②技术负责人具有港口与航道类专业的工程师或以上职称;③技术负责人在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1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社保证明、职称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技术负责人社保证明、职称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备查)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为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2)施工设备保证及时提供满足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挖泥船(挖深不小于20m)、泥驳均应不少于一套专用于本工程。并提供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设备一览表。(船机设备属自有的需提供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属外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船机设备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的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4年1月4日14:00时前,过期不再受理质疑。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针对本工程招标文件修改所发布的补遗书的电子文档均于2014年1月6日17:00时前公布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补充通知的电子文档公布上述网站后,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补充通知内容。1.11分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地质资料2.2.12.2.2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1.10.32.2.3对补遗书的确认不适用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3.1.3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括(1)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2)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3)施工场地布置;(4)施工工艺流程;(5)施工进度计划;(6)施工技术措施;(7)施工质量保证措施;(8)施工安全保障措施;(9)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注:施工组织设计为明标评审。3.3.1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在投标文件截止3小时前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为有效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整(¥1万元)。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下项目编码:
********131*****703001项目名称: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
****************99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
********141*****6666-6993注:①上述帐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将投标保证金打入该标段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其中1个帐户中。②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投标保证金所递交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可简写)。③第一次交保证金的投标企业,请持“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到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企业基本账户登记。“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到经项目监督部门备案的合同副本和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2年度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每页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封面、扉页、目录以及本页已签署的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盖单位章的,投标文件正本中相关内容必须盖单位公章(扉页已盖章的封面可不盖章)。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3 份(正本1份,副本3份,共4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正副本采用A4纸幅面,分开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目录、页码齐全,封面注明正副本字样。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23楼招标人全称: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4年1月20日09:00至10:00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4年1月20日10: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检查。(2)开标顺序:随机开启(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程序和记录提出任何异议。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由招标人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支票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7.4.3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相应的廉政协议和安全生产协议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依法开标评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人最高限价招标人最高限价在开标前5天公布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www.cpcb.com.cn),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获取。投标报价低于(不含等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否则为废标。10.2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www.cpcb.com.cn)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请各投标单位自行查询。公示期结束没有收到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投诉或相关质疑、或投诉质疑不成立的,招标人将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10.3本次招标工作受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纪检监察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港航建设管理处和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察室等行政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10.4施工期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须将证书原件交业主压证施工。10.5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允许更换。(1)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人员及施工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1、人员:中标单位中标后,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程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人员的;2、设备:中标单位中标后,若中标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本工程所需的人员和施工机械、检测设备的,或不能在指定时间内能到达指定地点,且能够有效使用的。10.6投标人应及时在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注册并登记企业基本情况(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网址: www.cqjt.gov.cn)。10.7招标代理费: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标准计算执行;(2)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中标价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在按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10%;(3)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上述(1)、(2)执行,中标价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在按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15%;(4)中标价在1亿元以上的,中标价在1亿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上述(1)、(2)、(3)执行,中标价超过1亿元的部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在按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20%。10.8工程交易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投标人按交易中心规章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交易费由中标人支付(含业主支付部分),费用为中标金额的1.5‰,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10.9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下浮系数C值的确定:(1)C值(系数)在开启投标文件前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各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参加抽取前,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抽取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抽取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上述原件有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核验。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者不能提供其相应的身份证明的投标人不参与抽取,且视为默认抽取结果。(3)招标人将写有数值的乒乓球放入抽取箱中,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每人(每个单位)抽取一个乒乓球,抽到乒乓球上写有的数值最小的单位为系数抽取单位。(4)招标人将写有系数0.94、0.95、0.96、0.97的乒乓球放入抽取箱中,由系数抽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抽取箱中抽取一个乒乓球,该乒乓球上的数值即为C值(系数)。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过期不再受理质疑。2.2.2招标人针对本工程所发布的招标文件答疑的电子文档均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公布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答疑通知的电子文档公布上述网站后,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答疑内容。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针对本工程招标文件修改所发布的补遗书的电子文档均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公布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补充通知的电子文档公布上述网站后,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补充通知内容。2.3.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发出必要的补充通知,投标人不得拒绝。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日。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依法开标评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履约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和金额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30分项目管理机构:15 分投 标报 价:50分其他评分因素: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① 投标人的投标价经算术性修正后即为评标价;所有初步评审合格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评标价为有效报价。②评标基准价=A×C(下浮系数)(1)若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超过5家(不包括5家)时,去掉1个最高评标价和1个最低评标价后,将剩下的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2)若有效评标价的投标人未超过5家时(包括5家),以所有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3)下浮系数C值由投标人随机抽取确定,具体的抽取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30分)全面性(8分)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b、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c、施工场地布置;d、施工工艺流程;e、施工进度计划;f、施工技术措施;g、施工质量保证措施;h、施工安全保障措施;i、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针对性(12分)a、对水下炸礁的施工安全、质量控制(5分)b、施工测量质量控制(2分);c、施工安全和环保控制措施是否具体、可操作性强,特别是火工品管理等的控制(1分);d、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1分);e、对限期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措施(2分);f、对不禁航施工、三峡水库调度影响的相关组织措施(1分)。可行性(9分)a、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合理可行(1分);b、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合理可行(1分);c、网络图编制是否科学,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具体、合理可行, 关键线路确定是否合理(1分);d、各项交叉作业是否具体、合理可行,降低造价措施是否合理(1分);e、主要项目施工工艺方法是否结合本工程特点、合理可靠(2分)。f、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具体、合理可行。(1分)g、设备配备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施工要求(2分)先进性(1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和作用。(1分)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15分)企业业绩(5分)近五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有2个得基本分3分,多1个得1分,最多得5分。类似工程指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合同总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要人员(3分)(1)项目经理在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业绩1个得基本分0.5分,多1个加0.5分,最多得1.5分。(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为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2)技术负责人在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业绩1个得基本分0.5分,多1个加0.5分,最多得1.5分。(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为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主要设备(7分)主要设备即抓扬式挖泥船(挖深20m)、泥驳、钻爆船各有1套的得基本分3分,以上设备属自有设备的每1艘增加1分,每再增加1台抓扬式挖泥船(挖深20m)(或泥驳或钻爆船)得0.5分,最多得7分。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投标报价(50分)投标人有效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50分,在此基数上,投标人的有效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1分,每下浮1%扣0.5分,按比例计算扣完为止。根据以上计算原则用插入法计算最后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2.2.4(4)其他评分因素(5分)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5分)根据投标人在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评分。投标人被评为B级的得基本分3分;被评为A级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被评为AA级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2分;被评为C级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扣3分。注:投标人首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在其信用等级还未评定前,其信用等级按B级定级。?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内容。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 B C D。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相同情况,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l.1.11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1.1.1.12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甲方):指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2.3 承包人(乙方):1.l.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1.1.2.9 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l.l.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1.1.4.5 缺陷责任期:本工程整治构筑物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一个自然水文年。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10)投标文件附表;1.5 合同协议书1.5.1 合同价格和费用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承发包人按以下(2)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1) 固定总价合同;(2) 固定单价合同;1.5.2 合同份数正本3份,发包人2份,承包人1份;本合同副本16份,其中发包人12份,承包人4份。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在开工前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套。1.6.2 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让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工程。2. 发包人义务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删除原文,改为: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2.4.2 协助处理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2.5 组织设计交底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2.8 其他义务2.8.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4 监理人的职责:施工监理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职责。3.1.5 监理人的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或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12.3款、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格书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7)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突风、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4.1.5.4 承包人必须自行协调与周边群众或其他单位的关系,若因承包人自行协调不力导致的安全责任和一切损失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8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行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包括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船只或其他设备的使用用于正常工程管理,船只使用所包括的设备损耗与折旧、人员工资、燃料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在承包人投标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保证本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完好,直到交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并承担相关费用。4.1.10 其他义务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签合同时确定。 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4.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4.1.10.5 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到港船舶检验、采砂区许可等有关证件,并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到港船舶检验、采砂区许可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还应办理其它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4.1.10.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4.1.10.10 承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降尘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报告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内,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10.11 承包人保证施工过程中及交验前的与本工程发生交叉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并将安全防护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4.1.10.12 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10.13本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本合同施工的所有干扰因素(包括其他工程开工建设、发包人和周边单位有关生产作业正常进行、市级区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赶工等),相关措施费用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也不得因此而提出费用等补偿要求。4.1.10.14 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07年6月1日起)等有关管理规定,相关措施费用含在合同价中。4.1.10.15 承包人做好测量基准点、高边坡观测基准点的保护等工作,费用含在合同价中。如基准点需要迁移,承包人还应做好相关配合协调工作。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以履约保函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将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由发包人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果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3 分包本项目不得违法分包;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驻现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进场时,若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相应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主要管理人员进场。若承包人未经得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业主或监理认为承包人投入施工人员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提出增加相关费用的要求。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相关指令,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4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施工设备进驻现场,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主要施工设备,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进场时,若承包人要求更换主要施工设备,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相应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若承包人未经得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主要施工设备,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业主或监理认为承包人投入施工机械设备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要求承包人增加施工机械设备,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提出增加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相关指令,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8 承包人按照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按合同价的 1.5 %计。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开工后第一次检查合格支付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第一次支付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至建设期末,按月等额进行支付,条件是必须经过当月的专项检查。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以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为准。10.1.2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工程质量月报表的编制。11. 开工和竣工11.1.3在工前,承包人可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核测量。投标人复测后有异议可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视情况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地形情况进行复核测量,按照复核测量地形图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形图,以及设计图纸开挖线分别计算工程量。若复核测量地形图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形图,以及设计图纸开挖线分别计算工程量的差额不超过5%(含5%),则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地形图和设计图纸开挖线计算的工程量计量。若复核测量地形图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形图,以及设计图纸开挖线分别计算工程量的差额超过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地形图和设计图纸开挖线计算的工程量的5%,则增减计量的工程量为超过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地形图和设计图纸开挖线计算的工程量5%以外的部分,对于增减在5%以内的部分,不予计量支付。测量费应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1)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2)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6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3)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4)暴雪天气:日降雪量lOmm及以上:(5)流速或波浪: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6)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超过1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P1:5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申报,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批准,工期相应顺延:(1)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 不可抗力;(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的为准。11.6工期提前本项目不设工期提前奖金。13.1验收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S257-2008)。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4 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验证明等原件,满足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验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第七号,简称《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无论该工程是否有变更,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不变。15.4 变更估价原则15.4.3 原文删除更改为:(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或虽然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但工程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项目,其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采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1998年)及其配套文件计算后税前下浮10%,作为变更的合同价款;以上定额中没有的子目,采用《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及其配套文件计算后在税前下浮10 %,作为变更的合同价款。其中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执行定额标准。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本条不采用。16. 价格调整删去通用条款中16.1、16.2条全部原文。改为: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而做任何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6 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起,每月25日前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施工期的淤积费用含在单价和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在合同执行期内将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承包人的船舶,该项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17.2.1.1 合同签订15日内,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后,且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工程款(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30%时一次性扣回。17.3 工程进度付款删除原文,改为:(1) 工程进度付款按单个滩险完成交验后支付该滩险费用的85%。(2) 当工程进度付款累计达到了合同价的30%时,发包人从该工程进度付款中一次性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对扣回工程预付款后的工程进度付款,将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当工程进度付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的85%时不再支付,直到交工验收且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双方确认结算总价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付款至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的93%,留结算总价的7%作为审计预留金(其中含民工工资保证金2%)。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确定的结算价款为准。工程通过了政府审计,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余款。(3) 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之日6个月内无拖欠民工工资事件发生,一次性无息退还。17.5 竣工结算在工程合同全部完成,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办理竣工结算。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4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15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8份,声像资料一式1份,竣工资料编制费含在合同价中。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8 保修责任不适用。20. 保险20.1有关保险费用承包人承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中。21. 不可抗力删除原文,改为: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为: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以及降雨强度超过80mm/h(以气象局提供资料为依据)的暴雨等自然灾害;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迟延竣工违约金。(2)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水运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承包人除按监理人指令进行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向发包人支付本款规定的赔偿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额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3)在签约后,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场,不得随意调换,如果调换是承包人自行随意调换,将处以承包人违约金,其中项目经理、总工每人10万元;如果这种调换是由于项目经理、总工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满意,则限期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和总工,并处以承包人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每人5万元。一旦进入施工期,项目经理、总工均不得更换,否则将进行违约处罚,其中项目经理、总工10万元/人.次。(4)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其项目经理、总工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开展工作,否则将处以项目经理、总工5千元/人?天的罚款,延期15天仍未到现场开展工作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项目经理、总工驻工地每月累计少于22天,按5千元/人.天罚款,若离开工地,在重庆市内,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请假,离开重庆市,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按5千元/人.天处罚,发生3次以上进行通报批评。(5)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接到发包人要求进场的书面通知后20天内,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主要设备(抓扬式挖泥船(挖深20m)、泥驳、钻爆船至少各1艘)必须进场,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延期1天,按2万元/天处罚,延期15天及以上,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其余设备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进场,若承诺设备未到场,每艘按2万元处罚。22.2 发包人违约删除原文。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当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25. 其他约定25.1 对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规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若因此造成对发包人正常工作的影响,发包人将不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签发的(渝劳社发[2006]51号)“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执行。如果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材料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支付。25.2 承包人的工程营业税由发包人代扣代缴。25.3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可能调整部分合同范围和施工内容,以及阶段工期及合同工期,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相关的费用补偿要求。25.4本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本合同施工的所有干扰因素(包括阻工、施工协调、与其他工程的配合等),相关措施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合同实施后,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费用等补偿要求。25.5 施工所需的交通、水、电、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价中。?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2) 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 专用合同条款;(6) 通用合同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8) 图纸;(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个月。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年月日 附件三: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 致: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业主全称)(以下简称“业主”)签订的修建的合同规定,承包人按规定的金额提交一份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作为担保,承包人即有权得到业主支付的一笔相等金额的开工预付款。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业主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业主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在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应不超过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减去承包人已偿还的金额。此偿还的金额是通过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签发的多次中期支付证书来扣除的。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向银行出具的单据是我行减少本保函担保金额的证明。本保函自上述开工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生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副本)说明上述开工预付款已完全偿还时实效,并退回我行。担保银行(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_年_月_日附件四:廉政合同格式廉政合同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 严格执行工程 标段施工招标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施工招标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 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签字日期:甲方监督单位:( 全称)(盖章)乙方监督单位: (全称)(盖章)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格式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施工招标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经办 人:经办人:地 址:地址:电 话:电话:签字 日期:签字日期: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 (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年月 日抄送:(监理工程师) 附件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业主为加强对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一、中标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成立项目部(下“承包人”),并由经中标单位授权的具有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针对本项目建立独立的帐务体系,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一切财务行为负责。二、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资金”为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垫付款、工程计量款等。三、为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理顺资金拨付渠道,使承包人获得良好的银行结算服务,业主将对承包人指定开户银行,各承包人将与开户银行签定资金监管协议。(一)、指定开户银行应履行的职责:1、全面负责监管承包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严密控制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2、配合业主资金管理工作,月末向业主财务部报送承包人资金资金流向表或银行对帐单,及时反馈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信息;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对业主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以便业主必要时核查;3、为承包人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时,应严格控制在承包人报送的用款计划总额内,对用途不明或超计划支付的款项,应及时与业主财务部取得联系,并要求承包人补充完善相应资料;对承包人不予配合或严重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委托监管银行应在止付的同时,与业主联系后作进一步处理;4、在收到业主及承包人的支付票据时,原则上应于当日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时间,有不明情况时应及时与业主财务部联系,及时解决,配合承包人办理现金的提取,为承包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二)、承包人资金支付及使用的管理程序1、业主将向承包人指定开户银行为结算专用户,一经确定,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书面提交业主认可,并由业主另行指定专用结算帐户。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另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业主拒绝办理工程结算款项,所有工程款不得利用个人存折和其他不规范银行户头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对外办理银行转账时,只能以顺进行的方式办理,不得倒进行。3、承包人的所有工程计量款,由业主财务部在审定支付手续完善后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开设的资金结算专用户。4、承包人使用资金程序:根据承包人每月报送业主的用款计划,承包人所要购买的设备、材料以及劳务费等应支付金额必须控制在用款计划范围内,支付时由经办银行审核承包人付款合同或发票等付款依据对照月度用款计划进行把关,业主财务部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支付依据,如购货合同、发票等,同时由监理公司和工程部按照工程完成进度情况来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5、除人工工资外,承包人所付材料、设备等款项,原则上均采用转账支付形式,确需超计划使用现金的,承包人应向业主办理增补计划,办理程序同上。6、承包人提取现金,根据月度现金使用计划提取,业主实行总额控制,但必须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7、承包人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业主报送:(1)、下月资金用款计划:资金用款计划要求按现金用款计划和银行转账用款计划编制,并汇总后交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主管领导、工程部负责人、财务部审签后,分别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经办银行、业主工程部和财务部留底备查。(2)、当月资金使用明细表:按照付款时间先后顺序如实填列支付金额,签名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后交业主财务部留底备查;(3)、当月银行余额对账单。8、业主所拨工程款必须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不得转拨境外(施工区域以外)或挪作他用;承包人如需向境外供应商支付材料及设备款累计超过30万(含30万元)的,必须报经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部、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银行办理转账支付。四、业主对建设资金的监管:1、监督承包人资金用款计划的执行;2、为保证建设资金专项用款,业主财务部将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现场检查,承包人应给予密切配合;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问题,我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制止、纠正及提请承包人整改、暂停支付等措施,同时向其上级单位通报。4、督促经办银行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保留对承包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查询权。四、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本工程建设资金的结算;2、将业主指定的开户银行交由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管理,或以各种变通方式达到承包人项目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控制本项目资金的目的;3、拒绝开户银行对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业主若发现承包人存在上述情况,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保留停止办理其计量支付的权利。五、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建设资金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各项支出。严禁承包人将本工程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购买股票等。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承包人每年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过其产值的2%。六、业主应与监理单位配合。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及时核实并敦促承包人及时办理支付,原则上业主将不对承包人借款,承包人应及时偿付各种债务,不得因拖欠债务而延期或导致阻工、上访等事件发生。七、承包人在与业主签定合同协议书、提交动员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的同时必须在承包人专用工程资金帐户上打入该合同净标价的 2%工程启动资金。该启动资金用于前期驻地建设、设备进场、试验室的建立、保险、业主有关文明施工要求等,若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将动用承包有启动资金责令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完善剩余工作。八、工程启动资金的使用:承包人在使用启动资金前必向业主提供“启动资金用款计划估算表”,在征得业主签认后,方可进行支付使用。九、工程启动资金的返还:工程启动资金剩余额待承包人进行第一次工程进度 款支付时,经业主签认后一次退还。十、动员预付款的支付:动员预付款为除去暂定金额后合同净标价的10%。在承包人签定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同时在业主指定的工程专用账户上打入了该合同净标价的2%工程启动资金,经监理单位认可后,通过报表支付50%动员预付款。承包人向业主提交了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协议复印件、完善了临时设施、其人员和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主要施工设备运达现场、驻地建设(含试验室)建立起来、建立了完善的试验台帐和计量台帐、岗位责任制和内部质保体系、上墙图表以及业主有关文明施工要求等全部建立,满足开工条件后,经监理单位认可,通过报表支付剩余50%动员预付款。十一、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款项奕为本工程的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资金管理规定的承包人,业主将严格按照合同增加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承包人未纠正前业主将停止拨付工程结算资金,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十二、资金用款月计划表等相关报表,由业主财务部统一制定,另行发放。附件八对承包人的资金管理细则承包人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为本合同工程款开立建设资金专用帐户,并授权业主对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期中支付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业主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业主指定的银行承包人所设的专用帐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中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工程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和银行共同监督。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资金”为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垫付款、工程计量款、以及承包人的前期启动资金;2、施工单位必须以(项目名称)项目部的名义在(银行名称)开设建设资金专用结算账户,我司所有用于(项目名称)的建设资金将直接划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开立的帐户,施工单位另可在距离工地较近的 (银行名称) 开立一个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的经费帐户;3、各承包单位必须加强与开户银行的配合,委托开户银行对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资金进行监管,由开户银行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建设施工单位单笔支付2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向情况表,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资金流出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等,以便业主单位核查。4、我司拨付的所有款项将直接划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所开立的专用帐户;施工单位可将每次计量支付的40%划入在(银行名称)开立的日常经费帐户,用于支付小额材料款及日常经费支出。5、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开设的日常经费帐户支取现金的额度原则上为每月累计支取额不超过50万元;施工单位每月支付的人工工资不受以上条款限制,由(银行名称)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 (格式见附表),方可支取现金。6、施工单位对外单位材料款的支付,不得倒进行,必须顺进行,开户银行须凭由施工单位填列的、(项目名称)项目部经理和(建设业主)签字认可的《××单位材料款拨付审核表》(此表附后)方能办理结算。且施工单位不得有意将同一业务分次支付以逃避监管。7、施工单位应每月向(建设业主)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按时报送财务报表。8、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建设资金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各项支出,未经(建设业主负责人)同意,不得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上级管理费平均按直接费 间接费的0.65%、计划利润按直接费 间接费的4%计,因此规定向上级单位上交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从第一次计量支付开始上交,且每次不得超过本次清单支付的4%;9、在(项目名称)工程交工证书颁发之前,施工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上缴的管理费、计划利润、折旧费等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计量支付款的4%;10、(建设业主)应与监理单位配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及时核实并敦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办理计量支付,原则上(建设业主)将不对承包人借款,承包人应及时偿付各种债务,不得因拖欠这些债务而延期或导致阻工、上访等事件发生;1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动员预付款为除去暂定金额后合同净价的10%。在承包人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向业主出示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原件后,通过报表支付50%开工预付款。当承包人完善了驻地建设及相关临时设施、其人员和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主要施工设备运达现场;工地实验室通过验收和确认;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相关上墙图表和文明施工要求满足合同要求;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试验台帐和计量台帐,经业主和监理检查合格后通过报表支付剩余50%开工预付款。12、在我司认可的开户银行,各项目部必须具有调动资金的自主权。专用结算账户一经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也必须书面提交(建设业主)认可备案才能办理。13、(建设业主)将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资金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增加专用条款2 条规定执行,并按违规行为处理,未纠正前停止拨付工程结算资金。 附: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200年 月 日本次支付金额(大写):承包人名称:承包人项目经理:材料供应商全称:材料供应商开户银行:材料供应商帐号:(建设业主)意见主办部门经办人: 主办部门负责人: 总经理: 附件九项目规范化管理细则目 录一.总则二.项目部驻地规范化管理三.施工便道规范化管理四.砼拌合站建设规范化管理五.钢筋棚规范化管理六.石料场规范化管理七.施工用电规范化管理八.构件预制厂规范化管理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特制订本细则。2.本细则适用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坝区右岸库岸治理工程二标段项目的施工管理。3.港口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其方法与措施多种多样,现行的部、省技术规范内容齐全,根据以往港口施工中的经验教训和本地区港口项目施工的新特点,本细则仅提出了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它不是替代现行部颁技术规范,对其它未涉及的内容更无弱化之意,谨在对这十二个方面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强调与补充。4.项目施工管理规范化可以体现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请各承包人予以认真执行。本细则将作为业主对承包人进行季度、年度业绩考核、履约能力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5.本细则中的内容不予单独计量和支付。6.本细则由业主负责解释。二.项目部规范化管理1.项目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与本项目工程任务的特点相适应,并符合业主有关项目机构设置的要求,确保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计划和投资等各项目标得以顺利实现。2.项目部应建立起真正能够有效运行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体系中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项目部的经理、总工、实验室主任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换。个别因职务变动、生病等确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力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3.项目部应设置岗位台,办公室设岗位牌,项目管理人员上工地一律佩带胸牌,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4.项目部无论是租赁房屋或自行搭建临时房屋作为工作和生活用房,必须保证有不小于30㎡的会议室、不小于15㎡的资料室和不小于100㎡的实验室,室外有一定的停车场地。4.1 项目部会议室(办公室)应张贴如下图表:(1)组织机构框图(2)安全、质量保证体系(3)路线平纵面缩图(4)工程形象进度图(5)网络计划图(6)晴雨表(7)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8)工期倒计时牌(9)宣传栏(10)工程简介(11)其它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4.2 项目部应设有专职资料档案员,资料员必须要由工程类技术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种技术资料应填写规范,及时准确,手续完备,分类清晰,查阅方便,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应符合交通部和业主有关竣工文件的编制办法的要求。4.3 项目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置及其工作环境应与其所承担的工程试验工作相适应,并且要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开展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实验仪器和设备要有管理台帐,超出标定期限的应重新标定。各种试验资料应记录完整,真实有效,严禁造假。5.工地临时房屋5.1 承包人在工地搭建的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必须选择在地质稳定、地势较高、排水良好和水电道路畅通的地方。5.2 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应合理规划、布局有序,生产与生活用房应分开搭设。5.3 工地用房必须搭设稳固,室内外地面采用5cm厚的C15砼进行硬化。5.4 承包人应做好工地房屋内的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5.5 承包人应搞好工地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合理处置,保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三.施工便道规范化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对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作出规划,并随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2.施工便道的技术质量要求2.1 一般地段施工便道路基宽度≥4.5m,路面宽度≥3.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每隔200-300m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5.5m,长度≥20m。2.2 路面标准:土质路基地段基层为不小于20cm厚的片(碎)石垫层,其面层为5cm的泥结碎石面层。挖方石质地段路基表面应用中粗砂或碎石找平。2.3 便道的两侧应设置边沟或排水沟。3.施工便桥的技术质量要求3.1 施工便桥应由承包人指派有经验的专业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据以实施。3.2 便桥的修建应满足承重和排水泄洪要求,桥面宽度不小于3.5m,便桥桥面和桥两端一定范围内应安装防护栏杆,在便桥两头应设置限载和限速标牌。4.便道急弯、纵横向陡坡等危险地段应有安全护栏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便道分岔路口应设置方向指示牌,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通行。5.施工便道的维修保养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便道(便桥)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做到雨天有人清沟排水,晴天有车洒水除尘,保证路面平整,行车舒适,并确保全天候畅通。6.施工便道便桥的拆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施工便道和便桥予以拆除,当地村民要求保留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可以保留,否则应予以复垦复耕或对河道进行清障。7.利用乡村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与所在乡村签订好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修,确保安全畅通。工程完工后即应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补偿或进行修复。8.相邻两个或多个合同段共用同一条施工便道的情况下,其修建、养护与拆除等相关责任义务由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各承包人的修建、养护与拆除路段,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协调的管养路段做好管养工作,确保整条便道畅通。四.砼拌和站建设规范化管理1.砼拌和站的选址凡用于本项目构筑物的砼一律由承包人自建的砼拌和站集中统一配送。为此,承包人应结合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集中建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砼拌和站。拌和站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到通水通电和通路方便,宜建在砼用量大和集中的地方,地势要宽阔,利于平面布置,现场有平面布置示意图。2.场地硬化砼拌和站内的场地(含堆料场)必须进行硬化,确保其耐久性。要求用15~20cm厚的碎石(卵、片石)作垫层,12~15cm的C15砼对面层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场坪应中间高四周低,利于雨水向场外排出,并且排水不至于形成集中冲刷而损毁附近的农林经济作物和房舍构筑物等。3.拌和站的设备及生产能力砼拌和站应采用自动计量的拌和楼,并配有相应数量的专用砼运输车辆和输送泵等配套设备。一般情况下,砼拌和楼的单机生产能力不小于50m3/h,总装机能力以满足最大批次砼数量需要为原则。拌和楼正式投产前必须经市级以上的标准计量部门进行标定,使用过程中也应定期进行标定,确保计量准确。4.砼配合比标示牌4.1 标示牌的制作标示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尺寸:60×80cm,白底红框黑字,油漆喷涂确保不褪色,数字用彩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砼设计与施工配合比(含外加剂)、集料的计算与实测含水量、各种材料的每盘用量等。4.2 标示牌的位置砼配合比标示牌应悬挂于拌和楼下方醒目位置,并有防雨措施。5.袋装水泥的存储与保管5.1 水泥库的设置5.1.1 凡使用袋装水泥的砼拌和站必须设置水泥库,水泥不得露天堆放。水泥库宜尽量靠近拌和楼设置,减少场内倒运和方便投料。5.1.2 水泥库宜用钢材、竹木或砖石等材料搭设,周围封闭,顶棚为油毛毡或石棉瓦,并确保不漏雨。5.2 水泥库的容量水泥库的容量总体上应满足最大单批次砼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30~40%的存量,一般情况下水泥库面积不小于40~50㎡。5.3 水泥的存放与标识5.3.1 袋装水泥应按不同的厂家、不同的品种、标号、批次和生产日期等分区堆放,并根据检验状态和结果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牌悬挂于库房顶部。5.3.2 水泥应分层堆放整齐,底部应用支架架空离地面20~30cm。四周离墙体30cm以上,最大堆放高度不超过10包。6.水泥库必须建立详细的水泥调拨使用台帐,具有可追溯性。7.砼外加剂的存放与标识参见5.3条办理。8.砂石料的存储与标识8.1 凡用于砼施工的砂、碎石、卵石等各种粗细集料均应按照不同的规格粒径分仓存放,不得混堆或交叉混合在一起。并应根据检验状态和结果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牌立于料仓内且应安放稳固。8.2 储料仓的容量总体上应满足最大单批次砼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另外还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载机等机械设备作业要求。8.3 储料仓必须用片石或粘土砖砌筑而成,隔墙高度不低于1.5m,并用石灰或水泥砂浆抹面。仓内地面形成向外侧的排水坡面,外侧墙体下部预留孔洞排水,保证仓内无积水。9.砼的生产与供应9.1 砼拌和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应指派专业质检和实验人员进行现场值班,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9.2 砼开拌前,现场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砼的使用部位、设计标号及其施工配合比等,谨防出错。9.3 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在同一构筑物上混用。9.4 砼拌和站必须建立详细的砼调拨使用台帐,具有可追溯性。10.砼拌和站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可供利用。五.钢筋棚规范化管理1.钢筋棚的设置预制构件厂等钢筋用量比较集中的工地在正式开工前应搭设规范化的钢筋棚,用于钢筋的存放与加工。2.钢筋棚宜修建在地势较高处,四周开挖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棚内地面应高出棚外地坪20~30cm,确保棚内地面干燥。3.棚内地面应采用C15号砼硬化,车辆行驶区域硬化厚度为12~15cm,其余为5cm。4.钢筋棚可用竹木或砖石等材料搭设而成,周围有围护设施,棚顶不漏雨。5.钢筋棚的面积总体上应满足各功能分区的要求,如: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成品堆放区、车辆运输装卸作业所必须的空间等。6.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应按其检验状态和结果、使用部分等进行标识,标识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白底红框黑字,用油漆喷涂而成,彩笔填写,标识牌应用铁架吊挂安置于醒目处。7.钢筋棚(材料库)必须建立详细的钢筋调拨使用台帐,使之具有可追溯性。8.承包人应加强钢筋棚(材料库)的防火工作。六.石料场规范化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应结合本合同段的实际情况,在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和地方政府等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力争自办石料场,用于生产片石、块石、碎石或山砂,满足施工需要,控制成本,保证工期。2.承包人自办石料场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3.石料场土方剥离口不得随意堆放,应弃往指定地点,并按环保要求,做好弃土堆的压实与防护工作。4.承包人应加强火工爆炸作业的管理,尤其要加强火工品的运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应有安全防范规范,爆破作业区应有醒目的安全警告警示标志,确保安全。5.为了避免石料的污染,料场场地先用小块片石做垫层,上面用碎石嵌缝后压实硬化。6.用于生产碎石的破碎机应采用带除尘装置的反击(水破)式破碎机并有与之配套的联合筛分设备,单机生产能力不应小于80T/h。7.石料场场地应平面布置合理,场内排水良好,道路畅通,各种规格的碎石、片石应分开对方整齐。设置圬工隔墙、并插上材料标识牌。8.喷射砼用的小碎石(瓜子片)必须配锤击式破碎机自行加工。七.施工用电规范化管理1.引入工地的电力线路的架设和变压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电力施工的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2.项目部应配有专职电工若干名,负责与地方电力供应部门的协调联系,对本标段施工用电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对各种用电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3.凡有砼施工或需连续作业的工点,承包人必须具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可供利用。4.工地内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原则上应沿施工便道或通道的一侧临空架设,个别确需横穿施工便道或通道的地段,其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和限高要求。电线电缆横穿路面的应挖沟暗埋设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5.所有动力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和防雷击措施。6.工地临时配电箱、闸刀开关等应安装在防水盒内,严禁使用自制木箱,防止雨淋漏电。7.变压器和配电箱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报标志。八.构件预制厂规范化管理1.预制厂的选址与设置1.1 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预制构件规模和分布情况以及总工期的要求,结合需预制构件处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现场设备和预制构件拼装方法等情况,尽早确定构件预制厂的座数和位置,并随同实施性施组一同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1.2在预制厂建设前,各类防排水设施等尽量提前施作完毕。1.3 如果确因各种条件限制需将预制厂设置在填方场地上,则应加强对填土的碾压密实,必要时需对场地表面进行土质改良,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降变形而影响预制施工的质量。2.预制厂的平面布置2.1 预制厂的各种生产生活设施应布局合理,各类机具设备摆放有序,防排水系统完善,道路畅通。2.2 砼拌和站、材料库、水泥库、钢筋棚、场地及道路硬化等按照本管理细则的有关条款要求进行施作。2.3 预制厂应设立工程简介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标语等。3.预制梁的台(底)座数量应与预制梁的数量以及总工期要求相适应,台(底)座的强度足够,反拱度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4.预制构件的模板4.1 模板必须设计合理并由专业工厂进行加工生产。承包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模板的加工质量进行中间检验,加工完成后出厂前应在厂家进行试拼和交工检验,确保其结构物强度、刚度、材质、平整度、光洁度、连接件和各部尺寸符合设计要求。4.2 需经长途运输运抵工地的模板,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模板不受损和变形。4.3 承包人应加强对模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每次拆模后将其安放平稳,指派专人负责除锈去污和上油,之后用防雨布覆盖,防雨防尘和防锈。4.4 模板安装后梁板砼浇筑前,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模板安装质量的检查,尤其要防止拼缝不严和各种预留孔洞封堵不密实造成漏浆而影响梁体质量。4.5 承包人必须购买和使用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砼专用脱模剂,不得使用废机油及其混合物作为脱模剂。5.预制构件砼5.1 预制构件截面较小,各种钢筋和预应力管道较密,预留孔洞和预埋件较多,砼浇筑前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检查和把关,尤其要注意对保护层厚度的检查,施工过程中对其加强保护,确保其定位准确。5.2 砼浇筑过程中,除了要保证砼的各种性能和质量之外,还应掌握好砼振捣的程度,既不漏振也不过振,同时应加强对预留和预埋件的保护,确保其位置的正确性。5.3 承包人应根具体情况科学掌握砼拆模的时间,严防拆模时间控制不当造成梁体掉边缺角后再行修补所带来的外观缺陷。5.4 为了保证凿毛的效果减轻劳动强度,拆模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构件端部、板外边等需要凿毛的部位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凿毛处理。6.移、存构件6.1 构件移动时,必须在砼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进行。6.2构件起吊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吊点位置进行捆梁和吊装,千斤绳与构件接触部位应用木版、麻袋、橡皮、角钢等垫衬护角。6.3 构件落放时必须待梁体安放平稳和支撑牢固后方可松开吊绳。6.4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四周开挖排水沟,确保场地内不积水。6.5 构件存放时应防止在枕梁或垫木上,支垫的位置应与吊点相符。6.6 预制构件不得长时间存放,以免拱度过大,预制构件与现浇段结合部宜在混凝土终凝前彻底凿毛。 附件十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航发司)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提高变更的审批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变更的定义变更是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工程项目的任何结构形式、尺寸、材料、等级或数量等的改变。0#变更是指由于0#台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而产生的工程变更,是项目部投资控制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工程量清单细目、数量与校核后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2)按合同约定属支付内容而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程量;(3)进场后经复测土石方量超过 5%的变化;(4)开工前由于实际地形、地貌与设计图明显不符而导致的结构物的调整(不含地质原因引起的)变化及线路优化设计产生的工程量。1、道路和港口码头应建立《0#台帐》,并按0#变更审批流程图进行审核管理。2、航电枢纽工程以审查后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为依据进行施工,审核后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完成的工程量自行进入计量支付。二、变更的基本原则1、建设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省投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2、水运建设工程变更不得违背已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不得突破总概算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改变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3、工程变更的图纸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4、需要进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按程序批准的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及支付。三、变更的前提条件1、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碰、缺或不完善;2、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3、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4、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6、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7、应用四新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等级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提高质量等级。8、经公司办公会认定变更的项目。四、变更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实行总工办、项目部分级管理、审批的原则。公司成立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总工办。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对工程变更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指导;(2)审定重大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令;(3)定期分析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发包人项目部工程变更主要职责:(1)审定一般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令;(2)搜集、整理重大工程变更的技术、经济比较方案,并明确推荐方案,报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3)审查工程变更令中的工程数量,对原始数据负责。五、变更分类(一)按变更的性质划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两类。1、重大变更是指工程结构实质性改变和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按投资规模及变更金额划分的Ⅰ类变更金额的工程变更,以及引起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长,承包人工期、费用索赔的工程变更。2、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二)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及变更金额划分:工程变更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等四类变更。1、Ⅰ类变更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5万元以下(含5万元);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2、Ⅱ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大于Ⅰ类变更,小于(等于)80万元。3、Ⅲ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大于80万元,小于(或等于)200万元的变更。4、Ⅳ类变更单项变更200万元以上。六、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间(一)0#变更审批程序0#变更(即0#台帐)由发包人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复核测量,公司总工办派人参与、指导,在复核测量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施测、监理和设计人员全程监督,并各自记录原始数据,测量成果须经设计单位认可。在开工令下达后45天内建成0#台帐、整理好0#变更令,并上报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查。详见0#变更审批流程图。(二)一般变更审批程序一般工程变更方案、变更令由项目部负责审定,变更处理分两种情况:(1)对于建筑物基础或其它建筑物等时间要求紧迫,且增加费用又不超过Ⅰ类变更金额的变更项目,发包人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处理方案,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附必要的图纸或述明支付参数,与会人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以此代替审批方案,但这类变更施工单位必须在变更部分完成后7日内上报变更令。由项目部审批,并报总工办备案。对于抢险、救灾、紧急安全处理等情况,增加费用虽然超过了Ⅰ类变更金额,但发包人仍应立即组织处理。处理后按相应变更程序完善手续。(2)对于时间要求不紧迫的工程变更按一般变更审批程序审批。详见一般变更审批流程图。(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部组织编制、上报技术、经济分析比较资料,至少提供两个备选方案,由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审查,若需地勘、设计单位才能完成的变更项目,则由总工办牵头办理;若不需地勘、设计单位完成,则项目部牵头办理。详见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图。在特殊情况下,项目部可以口头或书面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现场会议的形式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四)Ⅰ-Ⅳ类变更的审批程序1、Ⅰ类变更Ⅰ类变更由发包人项目部主持、监理和设计共同核定变更内容,由发包人项目部审批,并报总工办备案。2、Ⅱ类变更Ⅱ类变更由副总经理主持,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研究讨论。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3、Ⅲ类变更Ⅲ类变更由分管总经理主持,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总工办、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研究讨论,由总经理审批。4、Ⅳ类变更Ⅳ类变更由总经理主持,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市交委、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办、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研究讨论,按变更流程报总经理审签后,再报交委审批。变更审批时间均从收到之日算起,流程图中标注的时间为工作日。七、变更申报程序及资料组成(一)、变更申报程序1、变更方案申请审核2、变更令审核(二)、变更资料组成1、变更方案的组成:工程变更方案立案申请审核表(填写内容:变更原因、申请变更方案描述、以及估算工程量、增减投资等)2、变更令的组成1)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附后)2)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3)工程变更数量明细表4)已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核表5)工程数量计算书6)原设计图、设计变更通知等相关资料7)其它附件资料工程变更分为书面文字资料和网上资料两种形式,需同时到达总工办。 Ⅰ-Ⅳ类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0#变更审批流程图一般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图 新增单价审批程序一般变更、重大变更、0#台帐涉及的新增单价均由公司审批。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以工作日计)如下:1、新增单价资料要求(1)依据合同清单,编制规范的新增项目清单编号;(2)清单项目内容应与技术规范对应理解,新增项目名称、单位应与技术规范支付项目一致。对于合同中未包含的新增工作内容而技术规范支付项目中没有的细目,应结合技术规范将其摊入标准清单项目,不再单列;(3)新增单价审核表中的数量应准确反映方案认可的工程量;(4)新增单价的附件资料组成:单价分析表;工程量计算表;已成立变更方案及方案中的附件资料;相关文字说明;2、发包人项目部审核:(1)项目部审核资料时,应对承包人、监理单价分析表中费率、材料单价核实签署意见;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对其所含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单价。(特别是灵活性较大的项目:如土石比、实际运矩、分摊项目内容、分摊工程量的核实情况应附有文字说明)(2)对于已由项目部审核签认的资料,如经其它部门审核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重大偏差者,将影响项目部的考核。?Ⅱ-Ⅳ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 合同号:承包单位: 编号:监理单位: 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图号: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无该项表格则不填写页号)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承包人: 签名:日期:项目监理: 总监签名: 日期:业主审核意见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副总经理:合同部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总经理:Ⅱ-Ⅳ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 合同号:承包单位: 编号:监理单位: 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 图号: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无该项表格则不填写页号)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承包人: 签名: 日期:项目监理:总监签名:日期:业主审核意见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办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总经理:Ⅰ类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项目名称:合同号:承包单位:编号:监理单位:类别:变更项目名称:申请变更理由: 申请变更方案描述:预计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原设计图编号变更设计图编号变更申请人所在单位:变更申请人:姓名职务职称附件:项目监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名: 日期:发包人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负责人: Ⅰ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 合同号:承包单位: 编号:监理单位: 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图号: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无该项表格则不填写页号)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承包人: 签名: 日期:项目监理: 监理工程师: 总监签名: 日期:发包人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负责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按照发包人修订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表土建合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审核表项目名称: 乙方:合同名称: 合同总价:分类编号: 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序号 项目金额(元)申请人1本次支付金额 2上期支付金额 3本期末累计 合同执行情况会签表:项目总监: 日期:航道部: 经办人员:负责人:安全部: 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 合同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人:财务部:经办人员: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盖章)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及资格证书编号:编制日期:?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本工程所投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工程验收、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税、费等全部费用。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3、其他说明3.1.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名称、清单号、数量及单位。如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3.2.具体报价要求:(1)单价和合价全部用人民币表示;单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总价不保留小数点。(2)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结合市场行情以及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报价。(3)施工措施费用不单独计列,摊销在单项工程单价或总价中。(4)施工期的淤积处理费用含在单价和总价中。3.3.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的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报价的依据。3.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3.5. 鉴于工作进度与招标文件编制进度的矛盾,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仅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使用,施工中计量支付工程量以最终实施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量为准。3.6投标报价中应包括与施工有关的水上、水下作业许可、爆破许可、航道、海事管理相关许可以及抛泥区使用许可和弃渣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因施工作业航道和海事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也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以上费用均不再另行支付。3.7按照规范要求,设计开挖断面以外的超挖超深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再计量和支付。3.8承包人应与航道、海事部门协调,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合适的抛泥区,满足工程抛渣要求。弃渣运输距离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其运渣、转运、弃渣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计算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因抛泥区的变化,增加额外费用。抛泥区的选择应考虑环保要求,做好抛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其费用也应计入相应项目报价中。本条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3.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三峡水库蓄水水位变化对施工作业条件产生的影响,水位变化等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自行与三峡公司联系取得三峡水库调度方案,并据此合理安排施工有关措施,相关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支付。 ?4. 工程量清单4.1 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组号分组工程名称金额(元)备注1一般项目清单第一组2分项工程量清单第二组3暂列金额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0%计算4投标总报价(3=1 2 3)填入投标函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第一组 一般项目清单分组名称:一般项目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元)备注1
********4000 安全文明施工费项1按工程费1.5%的费率计列合计说明:1)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由投标人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2007年1号)中规定的标准以1.5%的费率计列。施工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合同执行期间该费用不作调整。若承包人未报价或报价不足,则视为该项费用全部或不足部分已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上表未涉及的如施工道路、用水、用电、通讯等临时设施费用和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单独计列,投标单位应将其分摊入具体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组 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元)项目特征工程内容综合单价合价1100200疏浚工程 1.1
********2001 一区航道疏浚m369795 工程性质:航道疏浚 挖泥范围和尺度:详设计资料 工况级别:结合设计资料自行确定 土质级别:具体详地勘资料。 开挖工作平均水深: 详设计资料 开挖层厚度:1.26m左右,具体以设计为准 渣石处理方式:石驳转运上岸弃渣石距离:5KM内,具体以设计为准 计算方法:详招标文件说明航道疏浚,包含了致密板结碎石等的松动爆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移船定位、测量、开挖、运输、卸渣等。1.2
********2002 二区航道疏浚m37521 工程性质:航道疏浚 挖泥范围和尺度:详设计资料 工况级别:结合设计资料自行确定 土质级别:具体详地勘资料。 开挖工作平均水深: 详设计资料开挖层厚度:0.99m左右 渣石处理方式:石驳转运上岸弃渣石距离:5KM内,具体以设计为准 计算方法:详招标文件说明航道疏浚,包含了致密板结碎石等的松动爆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移船定位、测量、开挖、运输、卸渣等。1.3
********2003 三区航道疏浚m334312 工程性质:航道疏浚 挖泥范围和尺度:详设计资料 工况级别:结合设计资料自行确定 土质级别:具体详地勘资料。 开挖工作平均水深:详设计资料开挖层厚度:1.27m左右 渣石处理方式:石驳转运上岸弃渣石距离:5KM内。计算方法:详招标文件说明航道疏浚,包含了致密板结碎石等的松动爆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移船定位、测量、开挖、运输、卸渣等。2100500 2.1100501陆上开挖工程2.1.1
********2001 岸坡开挖m34539 类别:综合考虑,详设计资料挖深:具体详设计资料 运距:自行测定主要为挖、装、卸土,渣场平整,排地表水,制作安装挡土板2.2100503填筑工程2.2.1
********3001 碎石垫层m31437.6 填筑部位:护坡基层材料品种及规格:详见设计及规范要求铺筑厚度:10cm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材料运输,填筑整平等2.2.2
********3001 土工布m214374.9 织物规则:300g/m2铺设层数:详见设计铺设部位:详见设计位置裁剪、加工、运输等2.2.3
********3001 块石护底m31750 块石规则:详见设计及规范要求 铺设部位:详古眼碛顺坝横断面图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运输、抛填、整平、理坡等2.2.4
********6001 抛石坝体m321243.5 填筑方式:人工抛筑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填筑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运输、抛填、整平、理坡等2.2.5
********5001 岸坡回填m31361.7 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碾压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挖装卸,铺填,平整,夯实等。2.3100504砌筑工程 2.3.1
********3001 干砌块石护坡m34287.3 砌筑厚度:详见设计大样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砌筑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找平、选修石料、砌筑、材料场内运输等。2.3.2
********3002 干砌块石坝面m35514.9 砌筑尺寸:详见设计大样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砌筑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找平、选修石料、砌筑、材料场内运输等。2.3.3100504016001 浆砌块石坡顶m3420.7 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砌筑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砂浆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找平、选修石料、洗石、拌运砂浆、砌筑、勾缝,材料场内运输等。3100700 3.1100701混凝土构件预制及安装 3.1.1100701038001 护面扭王字块m35790.3 构件规矩:详见设计单件重量:0.8T安装位置:详见设计要求混凝土等级强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 构件预制、堆放、装车(船)、转运、安放等工序3.2100702混凝土构件预制及安装 3.2.3100702073001 麻袋砼坝面m31101.1 浇筑部位:右岸3#丁坝模袋土工织物规则:好砼后长度在75cm- 85cm之间,厚度在20cm- 25cm之间,宽度在55cm- 65cm之间,装袋后一袋重量在150kg~200kg左右混凝土等级强度:自拌砼C20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定位、混凝土制作、模袋运输、敷设、充灌、封口、溜放等合计元投标人:(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卷?第六章图纸本工程招标图纸随本招标文件一同发布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获取。?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 一般规定1.1 本章内容对工程中所涉及的各分项工程的使用材料、施工程序、质量标准、检查与验收以及计量支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后执行。1.2 凡本技术要求或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范未规定的细节,都应指的是须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的我国内河航道整治工程的常规做法。1.3 各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要求。如合同规定为优良的则按合同规定处理。工程质量的“合格”及“优良”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S257-2008)及《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08)的规定。2 砌体工程2.1 范围砌体工程的实施范围为狮子口等地。2.2 材料要求石料的规格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抗风化能力较强,在水中或受冰冻后不崩解。(2)石料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其湿抗压强度应大于50Mpa,软化系数大于0.7,密度不小于2.65t/m3,块石重量不小于30kg,除非有特别说明。(3)用于砌体表面的石料必须满足砌体表面平整度的要求,不得使用薄片状的石料,一般边长比宜小于4,尺寸过大时应作解体休整。2.3施工技术要求2.3.1一般规定砌体工程的位置、范围及结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其施工方法、工艺要求应符合《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 300-2000)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满足《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S257-2008)的要求。2.3.2干砌块石(1)砌体的结构尺寸、位置必须满足设计要求;(2)砌筑前基础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开挖、清理、整平;(3)砌体应相互错逢,逢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不得叠砌、浮塞,严禁架空。(4)干砌块石用于护面时,应自下而上错逢立砌,块石应相互镶紧,不得由坡外测填塞。(5)干砌块石施工时应按护岸长度方向分段进行,分段长度应尽可能与岸坡土方开挖分段长度一致。各施工区段分界线应打桩标示。2.3.3浆砌块石(1)浆砌块石所用的砌筑砂浆必须拌和均匀。一次拌料应在其初凝之前使用完成。(2)砂浆配合比必须先试验确定,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再使用。砂浆标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3)砌筑前应先完成清基整平工作,浆砌块石必须采用铺浆法铺砌,先铺砂浆,再砌筑,石块应分层卧砌,上下错逢,内外搭砌,砌立稳定;每层应大体找平;分段位置应尽量设在沉降逢或伸缩逢处。(4)石料砌筑前应洒水湿润,使其表面充分吸水,但不得有残留积水。灰逢厚度一般为20至35mm,较大的空隙应用碎石填塞。(5)砌逢应砂浆饱满,勾逢自然,匀称美观,块石形态突出,表面平整,外溅砂浆应清除干净。(6)砌体的结构尺寸、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至18天内及时养护,养护时间14天,并经常保持湿润。2.4质量检验与评定砌体工程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见下表。 砌石面层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mm)检验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浆砌块石干砌块石1高程±20±30每个断面(每50~100m一个断面,检查坡顶和坡脚边线)2用水准仪等仪器测量2砌缝最大宽度4030每处(每50m2一处)1用尺量,取大值3三角缝最大宽度80704通缝长度100010005表面平整度40502用2m靠尺和塞尺量垂直两方向6相邻块石顶面高差30401用尺量,取大值注:① 三角缝最大宽度是指以三角缝长边为底的三角缝高;②通缝是指块石错缝小于80mm的连续砌缝;③当设计有特殊要求时,砌缝的最大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2.5计量与支付1、砌体以m3为单位计量,均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所报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2、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以及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3、工程单价中均应包含测量放样、施工消耗的人工、材料、船舶机械、材料检验、质量检查等工程直接费用,其他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也应分摊到各分项工程单价中。3 抛石工程3.1 范围抛石工程主要应用于各滩险整治建筑物涉及的抛石面层、抛石护脚、抛石护底、抛筑坝体等工程。3.2 材料要求使用材料主要为块石,规格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抗风化能力较强,在水中或受冰冻后不崩解。不得使用薄片、条状、尖角等形状的石料。风化石、泥岩等不得作抛填石料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抗风化能力较强,在水中或受冰冻后不崩解。一般不宜采用片状石(各种页岩)(2)石料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其湿抗压强度应大于50Mpa,软化系数大于0.7,密度不小于2.65t/m3。(3)块石应具有合理的级配,以增大密实度,减少隙孔率。一般粒径应控制在0.49至0.74m之间,对应块石重量应在150kg至420kg之间,施工过程中,还需与较小粒径的块石进行搭配,一般情况下,25kg~75kg占10%左右,75kg~300kg占40%左右,300kg以上块石占50%左右。钢丝石笼制抛填装石料不受此限制,可以使用质地坚硬的小块石甚至卵石。3.3施工技术要求(1)抛石护底及镇脚的位置、范围、坡度及结构尺寸应满足设计需要;(2)其施工方法、工艺要求应符合《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 300-2000)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满足《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S257-2008)的要求;(3)水下、抛石应分断面、分区间,按先上游后下游,由远而近,先抛脚后抛坡原则有序进行。抛石区域的划分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4)施工时岸上应设置施工导标(或其它更精确的定位系统),水上设置定位船,并根据事先划分的抛投条(格)计算抛石量,及时测量施工区域的水深、流速,计算漂距。根据漂距,由定位船控制抛石船只的抛投位置。(5)抛石前及完工后,承包人应组织抛填区域的地形测量,图比1:200,顺水流方向断面间距20至40米,断面点距5至10米。测量检测费用应包含在各分项工程的单价里。3.4 质量检验与评定3.4.1水下抛石基础石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试验。抛石前应复测基槽尺寸,复核河床底质。槽底标高和河床底质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查检查或潜水检查。抛石基础的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范围。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查检查或潜水检查。水下抛石基础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见下表:水下抛石基础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测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1轴线位置5% B,且≤1000每个断面(每5m 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用经纬仪或GPS等仪器测量2宽 度+50003顶面高程0-300用水准仪、测深仪、经纬仪或GPS等仪器测量注:B为基础宽度,单位mm。3.4.2 块石抛筑坝体石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满足工程需要。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试验报告并观察检查。水下抛石坝体平均断面尺寸不得小于设计值,平均坡度不得陡于设计坡度。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抛石记录并测量检查。水上抛石坝面块石应紧密,整体外观平整。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块石抛筑坝体允许偏差、检验数量的方法见下表:块石抛筑坝体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测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水上水下1轴线位置10001500mm每个断面(每20m 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用经纬仪或GPS等仪器测量2高程抛石坝面±100 300-200抛石坝心0-2002用水准仪、测深仪等3宽度抛石坝面 10%B且≤ 300-5%B且≥-150--每个断面(每20m 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尺量抛石坝心0-15%B且≥-4004坡度±15%--每个点经伟仪、测杆或水砣测量注:B为坝面设计宽度,单位mm。3.4.3 石笼抛筑坝体石笼采用的材料规格和质量及石笼的制作应满足及每个石笼的总重及直径须满足工程需要。石笼抛筑坝体允许偏差、检验数量的方法见下表:石笼抛筑坝体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测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水上水下1轴线位置10001500每个断面(每10m 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用经纬仪或GPS等仪器测量2高程±150±2002水准仪或测深仪测量3宽度±300--1尺量3.4.4 水下抛石护脚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应充份考虑石料的规格、质量和级配。水下抛石护脚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见下表:水下抛石护脚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检测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测方法1护脚边坡+15%-10%每个断面(每20m一个断面)1用经纬仪和测深仪等仪器测量2平台宽±100mm用尺量3平台高程+100mm-50mm用水准仪等仪器测量3.3.5计量与支付(1)抛石以m3为单位计量,并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所报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2)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以及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3)工程单价中均应包含测量放样费用、材料检验费、石笼材料采购及加工制作费用、施工消耗的人工、辅料及船舶机械费用、抛枕测量定位费用、质量检查及验收等工程直接费用,其他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也应分摊到各分项工程单价中。(4)陆上设置的施工导标及测量定位等所发生的费用,也应包含在分项工程的单价中,不再另外计量与支付。4 疏浚4.1 范围本节内容适用于狮子口、郭母子、大溪河口、曲石子、大角邦、庙门滩、小角邦等整治,其它有疏浚的地方可参照执行。4.2 施工要求(1)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必须达到设计通航深度。(2)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应达到设计深度。4.3 质量检验与评定(1)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上偏差点;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上偏差值不得超过0.3米,上偏差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2)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浅点。(3)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不得出现浅点。(4)硬质河床不得出现浅点,对于中等底质、软底质,竣工后遗留浅点的浅值应符合下表,且浅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容许浅值表内河中等底质0.1m软底质0.2m4.4 计量疏浚工程量以m3为单位计量,计量依据为开工前测量和竣工测量的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必要时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超宽和超深,以及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5 麻袋砼5.1 范围本工程涉及到麻袋砼主要为狮子口坝顶面层。5.2 材料要求混凝土的水泥、骨料、水、外加剂和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的有关规定。5.3 施工要求(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工程需要。(2)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8)的有关规定。5.5 计量与支付(1)以m3为单位计量,均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所报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2)消耗的人工、辅料及船舶机械费用以及质量检查等工程直接费用,其他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也应分摊到各分项工程单价中。(3)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以及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6 扭王字块预制与安装扭王字块预制与安装参照《防波提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8-98)进行施工。参照《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进行质量评定。预制扭王字块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下表: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mm)检验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1各部位尺寸±10每个构件(抽查1%)7~8用钢尺量块体肢杆长度和各肢端头截面2表面错牙154用钢尺量每肢杆,各取一大值另外,抹面应平顺并二次压光,块体重面充许偏差为-5%,边棱残缺不大于50cm2。7炸礁7.1 范围本节内容适用于大溪河口、上下边滩、曲石子、小角邦、零星清障等整治,其它有炸礁的地方可参照执行。7.2 施工要求(1)施工设计超炸深度工程量已经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人认为所包含的超深工程量不能满足达到设计底标高要求,投标人应将增加的超深工程量体现在投标报价中,而不得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炸礁工程量。(2)要保证一定的超钻深度,避免留下浅埂,减少清礁作业中裸露爆破的工作量;(3)清礁结束后,必须通过硬式扫床通过,炸礁区域内不得有浅点,并进行多波束测深系统扫测复验。(4)清挖的礁渣,必须运至指定弃渣区,弃渣区抛填的碎渣高程,需满足设计有关要求。(5)如设计对所清挖的碎石渣另有设计变更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7.3 质量检验与评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评定按照《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08)的相关要求。7.4 计量炸礁工程量以m3为单位计量,计量依据为开工前测量和竣工测量的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必要时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超宽和超深,以及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7.5 施工安全规定7.5.1 一般规定7.5.1.1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负责;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7.5.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2)爆破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7.5.2 建立专用安全炸药和雷管仓库7.5.2.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现场情况选择较为安全炸药仓库和雷管仓库位置,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7.5.2.2 炸药库和雷管库应分开建立,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按有关炸药库、雷管库安全规定安装避雷针设备。7.5.2.3库存的炸药和雷管用量必需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炸药库、雷管库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炸药、雷管进出库台帐记录。7.5.2.4炸药库、雷管库必需有专人24小时值班,并有相应的交接班制度和记录。7.5.3 建立相应的爆破施工安全职责7.5.3.1 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火工品管理人员;(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4)组织领导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总结工作,并制定爆破施工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5.3.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5.3.3火工品管理人员的职责(1)负责制定火工品仓库管理细则;(2)督促检查爆破火工品发放员的工作;(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火工产品;(4)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火工品发放员负责炸药和雷管的验收、发放、退库、统计;(6)应随时接收当地公安部门的检查及整改意见。7.5.3.4爆破员的职责(1)保管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4)未及时进行爆破施工时,负责装药后、爆破前爆破现场的看护工作。7.5.3.5负责爆破施工安全员的职责(1)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督促爆破员、火工品管理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4)经常检查本单位火工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火工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火工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火工品的及时退库情况。7.5.4 施工爆破安全施工爆破是本工程施工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承包人应作好如下安全工作:7.5.4.1爆破前的准备工作(1)在爆破施工前,应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并对附近建、构筑物做环境调查,对已有裂隙贴薄纸,以观察其开裂情况。(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理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具体实施时,应从小药量开始逐步试炮,以确保安全;(4)每次进行爆破施工前都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报告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单的附件一同报送监理部;(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6)火工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7)爆破器材包装应完好,不准分散装卸。并应装放平稳,避免船舶颠簸时引起包装翻滚而互相撞击。7.5.4.2爆破警戒工作规定1、爆破警戒器材在工程区使用一个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2、爆破警戒信号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1)预告信号。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预告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3)起爆信号。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4)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警戒人员应坚守岗位,除经批准的爆破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警戒区,爆破人员经检查确认安全后,爆破施工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指令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3、爆破警戒范围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由两家以上爆破单位同时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监理确定的各自负责的警戒范围安排警戒人员。7.5.5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7.5.5.1施工爆破后施工单位安全员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是否发生有哑炮,如果有哑炮应立即进行排除。7.5.5.2 爆破所产生的哑炮未排除前,任何非排哑炮船舶不能驶入爆破区域,各警戒船舶和警戒人员不能撤离警戒区域。7.5.5.3 经施工安全检查员检查确认后,施工爆破区域已经确保安全,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施工作业。7.5.5.4 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火工品(雷管、炸药卷等);(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火工品(收集的残余火工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火工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7.5.6 爆破地震测试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性,为了明确爆破对周围建筑影响,在正式开工前应安排2次爆破地震测试工作,掌握可靠资料。7.5.7 爆破施工后的总结(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③经验和教训。7.6 施工作业安全7.6.1 一般规定(1)本工程施工是以爆破作业为主要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将施工爆破作业的安全作为本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责任第一人,工程的每一次爆破,项目经理必需亲临工程现场担任爆破指挥员,负责一切爆破安全事务;(2)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应向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海事和航道部门呈报爆破作业计划,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海事部门、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经公安、海事部门批准设立爆破施工安全区域,设置警戒信号,承包人密切配合,并按爆破警戒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起爆;(3)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4)进行水下爆破前,起爆网路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准备救生设备;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5)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明确爆破各项工作分工,逐项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对准备工作有遗漏的地方应及时修补,确保施爆工程安全。(6)夜间、大雾天不得起爆,雷雨天应立即停止爆破。7.6.2 作业安全(1)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2)起爆体、炸药包的加工应在专用加工房(专用船)进行,加工房与生产区、爆炸地点应有足够安全距离;(3)钻孔作业测量应精确无误,严禁钻孔装药后的重钻。(4)制定钻爆人员、船舶等防冲、防震和防撞安全制度。(5)炸药库位置、炸药的运输等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库房的管理、电雷管的测试以及起爆体的加工,起爆网络的连接等都要符合交通部《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J286-90)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6)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颠簸和碰撞。(7)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运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8)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求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准许登上爆破作业船。(9)水下起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10)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11)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12)检查雷管每次不超过100发,逐一检查,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工作台;(13)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的雷管均不得使用;(14)起爆体、炸药包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天用量;(15)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16)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或石蜡封口。(17)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18)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醒,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19)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20)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路,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21)起爆站(可以是钻孔船兼)应处于危险区外,防飞石和冲击波的措施必须安全可靠;(22)起爆主线引入起爆站后应有专人看守。电力起爆器的钥匙应由指定爆破员看守。起爆电源与起爆主线之间应设中间开关。7.6.3 盲炮处理(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有无盲炮,发现或怀疑有盲炮时应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盲炮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即切断电源,及时将起爆网路断路。(2)处理水下钻孔爆破盲炮,如是网路引起的盲炮则经检查和处理后,重新联线起爆;如不是网路原因,则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引爆。7.6.4 安全距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确定爆破安全距离。(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按《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公式: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毫秒延期爆破或秒算期爆破取最大一段的炸药量;V——安全振动速度(cm/s);m——炸药量指数,取1/3;K、 ——分别为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2)水中冲击波对施工船舶的安全距离如下表:药量(kg)安 全≤50>50≤200>200≤1000 距离(m)船舶状况木船100150250铁船701001507.6.5 施工与通航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后报送海事监督部门和航道维护管理部门,由这两个部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发布相应的航行通告和航道通告,以引起各有船单位的重视。8 临时设施及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8.1 一般规定8.1.1临时设施包括为完成永久工程承包人所必须的所有临时设施和工程,如办公室、宿舍、仓库、供水、供电、通讯、实验室、出运和停靠码头、锚系设施、测量平台以有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其它临时性设施。8.1.2任何临时设施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当局有关的一切法规和规定,负责设计、修建、装备和维护,并将设计和说明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审批。这种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应负的责任。合同结束后,所有修建的临时工程及设施,承包人应自费拆除运走,并恢复原有状态,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移交有关方面。8.1.3由业主直接提供承包人使用的设施或临时工程,为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承担维护和保养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这些设施及临时工程在永久工程完工后应移交业主。8.2 临时设施8.2.1 通讯(1)承包人应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安设施工现场使用的通讯设施,并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述设施的使用、安装、维护及其它服务等的一切费用。(2)为确保施工期间工程有关信息及时汇总到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本工程自身至少应配备1台具备无线上网(联通CDMA或移动GPRS)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并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施工信息的汇总、统计及传送。(3)项目经理、副经理及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应确保通讯畅通。8.2.2 污水和垃圾处理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应提供一个临时排水系统,对驻地(含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以及工作现场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并承担所有一切费用。8.2.3 防火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现场的消防安全,采取一切有效防火和消防措施,包括在现场的油库、器材库、车间等处及车辆、船舶上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8.2.4 急救和医疗服务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根据工地具体情况配备必要数量的在医护急救方面有一定经验的医护人员为其职工(包括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并备有必需的医疗器械和适当数量的药品。8.3 开、竣工测量工程开工前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共同测量,完工后,业主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区域的水下地形测量。观测主要内容包括水位、流速、比降与河床水深等。测图比例要求:水道地形图可采用1:2000;疏浚区局部地形可采用1:1000;炸礁区及筑坝区局部地形可采用1:500。开竣工测量将作为工程变更、结算及验收的重要依据。8.4 施工期临时助航设施承包人必须协调好施工与通航的关系,开工前应委托航道部门布设施工临时助航设施,以标示施工水域,可视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包括移动、撤布和永久性布设。8.5 计量与支付(1)本工程中的临时工程、承包人驻地建设、通讯、供电、供水、消防、环保工程以及经批准的场地使用等费用应分摊到水下钻爆、清渣各分项工程单价中,不再单独计量和支付。(2)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及生活设施费用(无)。(3)工程开工测量和竣工测量费用的计量单位为km2。费用列入特殊项目金额中,不单独报价。支付时按各标段的实际测绘面积和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测量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业主批准后,由业主直接支付委托测量单位。(4)施工期临时助航设施费用的计量单位为座。费用列入特殊项目金额中,不单独报价。支付时按国家及交通部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业主批准后,由业主直接支付委托购置单位。?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技术方案部分/商务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第一卷投标函部分(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复印件);(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辅助资料);第二卷技术方案部分(明标)(1)施工组织设计;第三卷商务部分(1)项目管理机构;(2)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允许);(3)资格审查资料;(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l投标总价通用条款1.1.5.2人民币元2投标担保金额前附表3.4.1人民币 万元3履约担保金额前附表7.3.1合同总价的10%4项目经理1.1.2.4姓名:5工期1.1.4.3 月6预付款专用条款17.2.1.1合同总价的10%7拖期损失偿金专用条款22.15000元/天8拖期损失偿金限额专用条款22.1.合同总价的10%9技术负责人姓名:?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四、投标保证金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内容,投标人按《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规定的格式执行。?六、施工组织设计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注:挖泥船应在备注栏注明开挖深度等信息。?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注:项目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爆破、测量、安全管理、质量检查、资料管理等专业人员。?(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姓名年 龄学历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 要 内 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十、其他材料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YZB2013-377招标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第一卷2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 总则132. 招标文件153. 投标文件164. 投标185. 开标196. 评标207. 合同授予20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19. 纪律和监督21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2第三章 评标办法23评标办法前附表231. 评标方法272. 评审标准273. 评标程序2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0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6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1第二卷117第六章图纸118第三卷119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20第四卷13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38 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YZB2013-377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会以渝发改交[2010]93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和市级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乌江河口至白马河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招标位于武隆、涪陵;工程规模:建设航道45公里。狮子口滩群位于涪陵白涛镇,下距乌江河口25~27km,自上而下由古眼碛、横梁子、瓦厂坝,冉家沱和狮子口等五滩组成。滩段总长2km。两岸地势平缓,为两峡间开阔台地。乌江河口至白马河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共4个标段,本次招标为D标段施工。2.2招标范围狮子口滩险整治,具体内容以施工图范围为准。2.3工期:24个月。3.投标人资格和业绩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在近5年内(2008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工程(合同总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并已完成交工或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合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3.4凡近三年内被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企业的不能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人无围标串标、行贿受贿等不良犯罪行为记录。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12月31日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及其答疑文件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4.3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标段,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4.4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4年1月4日14:00时前(北京时间),过期不再受理质疑。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和重庆交通委员会网站(www.cqjt.gov.cn)上发布。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接收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09:00至10:0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10:0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文件开标的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23楼电话:(023)
******** 传真:(023)
********邮政编码:401121联 系 人:孙世泉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9楼 电话:(023)
********传真:(023)
********邮政编码:401147联 系 人:陈飞公司网站:www.cqhysl.net?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23楼联系人:孙世泉电话:023-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904室联系人:陈飞电话:023-
********1.1.4项目名称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1.1.5建设地点位于涪陵区1.2.1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和市级交通专项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狮子口滩险整治,具体内容以施工图范围为准。1.3.2计划工期24个月,预计开工时间2014年1月31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备查)2. 安全生产条件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备查)3.财务要求201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及否定性评价,且财务运行状况正常,无亏损。将2012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4.业绩要求近5年内(2008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工程(合同总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并已完成交工或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合格。(将类似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交(竣)工证书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交(竣)工证书原件备查)5.信誉要求(1)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2)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3)近三年内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4)近三年内作为投标人没有无故弃标、行贿受贿的行为;(5)无正在处罚期内限制或禁止投标的处罚。(6)2012年重庆交通信用评价体系未被评为D级。注:(1)-(5)项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承诺,(6)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将承诺书原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6.项目经理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需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项目经理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3)项目经理在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1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担任项目经理业绩。(将项目经理的身份证、社保证明、注册证、职称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 项目经理社保证明、注册证、职称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备查)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为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7.其他要求(1) 项目技术负责人①技术负责人需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②技术负责人具有港口与航道类专业的工程师或以上职称;③技术负责人在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1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社保证明、职称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技术负责人社保证明、职称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备查)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为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2)施工设备保证及时提供满足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挖泥船(挖深不小于20m)、泥驳均应不少于一套专用于本工程。并提供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设备一览表。(船机设备属自有的需提供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属外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船机设备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的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4年1月4日14:00时前,过期不再受理质疑。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针对本工程招标文件修改所发布的补遗书的电子文档均于2014年1月6日17:00时前公布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补充通知的电子文档公布上述网站后,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补充通知内容。1.11分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地质资料2.2.12.2.2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1.10.32.2.3对补遗书的确认不适用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3.1.3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括(1)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2)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3)施工场地布置;(4)施工工艺流程;(5)施工进度计划;(6)施工技术措施;(7)施工质量保证措施;(8)施工安全保障措施;(9)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注:施工组织设计为明标评审。3.3.1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在投标文件截止3小时前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为有效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整(¥1万元)。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下项目编码:
********131*****703001项目名称: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
****************99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
********141*****6666-6993注:①上述帐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将投标保证金打入该标段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其中1个帐户中。②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投标保证金所递交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可简写)。③第一次交保证金的投标企业,请持“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到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企业基本账户登记。“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到经项目监督部门备案的合同副本和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2年度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每页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封面、扉页、目录以及本页已签署的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盖单位章的,投标文件正本中相关内容必须盖单位公章(扉页已盖章的封面可不盖章)。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3 份(正本1份,副本3份,共4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正副本采用A4纸幅面,分开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目录、页码齐全,封面注明正副本字样。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23楼招标人全称: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4年1月20日09:00至10:00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4年1月20日10: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检查。(2)开标顺序:随机开启(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程序和记录提出任何异议。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由招标人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支票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7.4.3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相应的廉政协议和安全生产协议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依法开标评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人最高限价招标人最高限价在开标前5天公布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www.cpcb.com.cn),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获取。投标报价低于(不含等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否则为废标。10.2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www.cpcb.com.cn)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请各投标单位自行查询。公示期结束没有收到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投诉或相关质疑、或投诉质疑不成立的,招标人将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10.3本次招标工作受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纪检监察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港航建设管理处和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察室等行政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10.4施工期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须将证书原件交业主压证施工。10.5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允许更换。(1)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人员及施工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1、人员:中标单位中标后,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程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人员的;2、设备:中标单位中标后,若中标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本工程所需的人员和施工机械、检测设备的,或不能在指定时间内能到达指定地点,且能够有效使用的。10.6投标人应及时在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注册并登记企业基本情况(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网址: www.cqjt.gov.cn)。10.7招标代理费: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标准计算执行;(2)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中标价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在按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10%;(3)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上述(1)、(2)执行,中标价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在按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15%;(4)中标价在1亿元以上的,中标价在1亿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上述(1)、(2)、(3)执行,中标价超过1亿元的部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在按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20%。10.8工程交易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投标人按交易中心规章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交易费由中标人支付(含业主支付部分),费用为中标金额的1.5‰,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10.9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下浮系数C值的确定:(1)C值(系数)在开启投标文件前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各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参加抽取前,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抽取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抽取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上述原件有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核验。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者不能提供其相应的身份证明的投标人不参与抽取,且视为默认抽取结果。(3)招标人将写有数值的乒乓球放入抽取箱中,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每人(每个单位)抽取一个乒乓球,抽到乒乓球上写有的数值最小的单位为系数抽取单位。(4)招标人将写有系数0.94、0.95、0.96、0.97的乒乓球放入抽取箱中,由系数抽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抽取箱中抽取一个乒乓球,该乒乓球上的数值即为C值(系数)。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过期不再受理质疑。2.2.2招标人针对本工程所发布的招标文件答疑的电子文档均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公布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答疑通知的电子文档公布上述网站后,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答疑内容。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针对本工程招标文件修改所发布的补遗书的电子文档均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公布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补充通知的电子文档公布上述网站后,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补充通知内容。2.3.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发出必要的补充通知,投标人不得拒绝。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日。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依法开标评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履约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和金额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30分项目管理机构:15 分投 标报 价:50分其他评分因素: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① 投标人的投标价经算术性修正后即为评标价;所有初步评审合格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评标价为有效报价。②评标基准价=A×C(下浮系数)(1)若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超过5家(不包括5家)时,去掉1个最高评标价和1个最低评标价后,将剩下的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2)若有效评标价的投标人未超过5家时(包括5家),以所有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3)下浮系数C值由投标人随机抽取确定,具体的抽取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30分)全面性(8分)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b、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c、施工场地布置;d、施工工艺流程;e、施工进度计划;f、施工技术措施;g、施工质量保证措施;h、施工安全保障措施;i、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针对性(12分)a、对水下炸礁的施工安全、质量控制(5分)b、施工测量质量控制(2分);c、施工安全和环保控制措施是否具体、可操作性强,特别是火工品管理等的控制(1分);d、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1分);e、对限期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措施(2分);f、对不禁航施工、三峡水库调度影响的相关组织措施(1分)。可行性(9分)a、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合理可行(1分);b、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合理可行(1分);c、网络图编制是否科学,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具体、合理可行, 关键线路确定是否合理(1分);d、各项交叉作业是否具体、合理可行,降低造价措施是否合理(1分);e、主要项目施工工艺方法是否结合本工程特点、合理可靠(2分)。f、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具体、合理可行。(1分)g、设备配备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施工要求(2分)先进性(1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和作用。(1分)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15分)企业业绩(5分)近五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有2个得基本分3分,多1个得1分,最多得5分。类似工程指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合同总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要人员(3分)(1)项目经理在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业绩1个得基本分0.5分,多1个加0.5分,最多得1.5分。(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为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2)技术负责人在近5年(2008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内河航道整治工程)业绩1个得基本分0.5分,多1个加0.5分,最多得1.5分。(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为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主要设备(7分)主要设备即抓扬式挖泥船(挖深20m)、泥驳、钻爆船各有1套的得基本分3分,以上设备属自有设备的每1艘增加1分,每再增加1台抓扬式挖泥船(挖深20m)(或泥驳或钻爆船)得0.5分,最多得7分。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投标报价(50分)投标人有效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50分,在此基数上,投标人的有效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1分,每下浮1%扣0.5分,按比例计算扣完为止。根据以上计算原则用插入法计算最后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2.2.4(4)其他评分因素(5分)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5分)根据投标人在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评分。投标人被评为B级的得基本分3分;被评为A级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被评为AA级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2分;被评为C级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扣3分。注:投标人首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在其信用等级还未评定前,其信用等级按B级定级。?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内容。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 B C D。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相同情况,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l.1.11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1.1.1.12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甲方):指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2.3 承包人(乙方):1.l.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1.1.2.9 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l.l.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1.1.4.5 缺陷责任期:本工程整治构筑物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一个自然水文年。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10)投标文件附表;1.5 合同协议书1.5.1 合同价格和费用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承发包人按以下(2)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1) 固定总价合同;(2) 固定单价合同;1.5.2 合同份数正本3份,发包人2份,承包人1份;本合同副本16份,其中发包人12份,承包人4份。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在开工前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套。1.6.2 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让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工程。2. 发包人义务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删除原文,改为: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2.4.2 协助处理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2.5 组织设计交底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2.8 其他义务2.8.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4 监理人的职责:施工监理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职责。3.1.5 监理人的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或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12.3款、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格书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7)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突风、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4.1.5.4 承包人必须自行协调与周边群众或其他单位的关系,若因承包人自行协调不力导致的安全责任和一切损失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8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行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包括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船只或其他设备的使用用于正常工程管理,船只使用所包括的设备损耗与折旧、人员工资、燃料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在承包人投标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保证本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完好,直到交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并承担相关费用。4.1.10 其他义务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签合同时确定。 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4.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4.1.10.5 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到港船舶检验、采砂区许可等有关证件,并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到港船舶检验、采砂区许可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还应办理其它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4.1.10.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4.1.10.10 承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降尘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报告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内,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10.11 承包人保证施工过程中及交验前的与本工程发生交叉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并将安全防护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4.1.10.12 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10.13本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本合同施工的所有干扰因素(包括其他工程开工建设、发包人和周边单位有关生产作业正常进行、市级区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赶工等),相关措施费用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也不得因此而提出费用等补偿要求。4.1.10.14 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07年6月1日起)等有关管理规定,相关措施费用含在合同价中。4.1.10.15 承包人做好测量基准点、高边坡观测基准点的保护等工作,费用含在合同价中。如基准点需要迁移,承包人还应做好相关配合协调工作。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以履约保函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将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由发包人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果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3 分包本项目不得违法分包;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驻现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进场时,若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相应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主要管理人员进场。若承包人未经得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业主或监理认为承包人投入施工人员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提出增加相关费用的要求。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相关指令,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4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施工设备进驻现场,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主要施工设备,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进场时,若承包人要求更换主要施工设备,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相应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若承包人未经得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主要施工设备,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业主或监理认为承包人投入施工机械设备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要求承包人增加施工机械设备,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提出增加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相关指令,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8 承包人按照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按合同价的 1.5 %计。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开工后第一次检查合格支付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第一次支付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至建设期末,按月等额进行支付,条件是必须经过当月的专项检查。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以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为准。10.1.2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工程质量月报表的编制。11. 开工和竣工11.1.3在工前,承包人可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核测量。投标人复测后有异议可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视情况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地形情况进行复核测量,按照复核测量地形图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形图,以及设计图纸开挖线分别计算工程量。若复核测量地形图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形图,以及设计图纸开挖线分别计算工程量的差额不超过5%(含5%),则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地形图和设计图纸开挖线计算的工程量计量。若复核测量地形图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形图,以及设计图纸开挖线分别计算工程量的差额超过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地形图和设计图纸开挖线计算的工程量的5%,则增减计量的工程量为超过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地形图和设计图纸开挖线计算的工程量5%以外的部分,对于增减在5%以内的部分,不予计量支付。测量费应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1)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2)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6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3)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4)暴雪天气:日降雪量lOmm及以上:(5)流速或波浪: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6)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超过1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P1:500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申报,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批准,工期相应顺延:(1)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 不可抗力;(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的为准。11.6工期提前本项目不设工期提前奖金。13.1验收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S257-2008)。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4 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验证明等原件,满足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验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第七号,简称《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无论该工程是否有变更,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不变。15.4 变更估价原则15.4.3 原文删除更改为:(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或虽然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但工程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项目,其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采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1998年)及其配套文件计算后税前下浮10%,作为变更的合同价款;以上定额中没有的子目,采用《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及其配套文件计算后在税前下浮10 %,作为变更的合同价款。其中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执行定额标准。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本条不采用。16. 价格调整删去通用条款中16.1、16.2条全部原文。改为: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而做任何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6 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起,每月25日前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施工期的淤积费用含在单价和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在合同执行期内将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承包人的船舶,该项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17.2.1.1 合同签订15日内,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后,且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工程款(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30%时一次性扣回。17.3 工程进度付款删除原文,改为:(1) 工程进度付款按单个滩险完成交验后支付该滩险费用的85%。(2) 当工程进度付款累计达到了合同价的30%时,发包人从该工程进度付款中一次性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对扣回工程预付款后的工程进度付款,将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当工程进度付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的85%时不再支付,直到交工验收且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双方确认结算总价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付款至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的93%,留结算总价的7%作为审计预留金(其中含民工工资保证金2%)。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确定的结算价款为准。工程通过了政府审计,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余款。(3) 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之日6个月内无拖欠民工工资事件发生,一次性无息退还。17.5 竣工结算在工程合同全部完成,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办理竣工结算。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4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15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8份,声像资料一式1份,竣工资料编制费含在合同价中。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8 保修责任不适用。20. 保险20.1有关保险费用承包人承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中。21. 不可抗力删除原文,改为: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为: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以及降雨强度超过80mm/h(以气象局提供资料为依据)的暴雨等自然灾害;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迟延竣工违约金。(2)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水运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承包人除按监理人指令进行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向发包人支付本款规定的赔偿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额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3)在签约后,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场,不得随意调换,如果调换是承包人自行随意调换,将处以承包人违约金,其中项目经理、总工每人10万元;如果这种调换是由于项目经理、总工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满意,则限期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和总工,并处以承包人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每人5万元。一旦进入施工期,项目经理、总工均不得更换,否则将进行违约处罚,其中项目经理、总工10万元/人.次。(4)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其项目经理、总工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开展工作,否则将处以项目经理、总工5千元/人?天的罚款,延期15天仍未到现场开展工作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项目经理、总工驻工地每月累计少于22天,按5千元/人.天罚款,若离开工地,在重庆市内,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请假,离开重庆市,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按5千元/人.天处罚,发生3次以上进行通报批评。(5)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接到发包人要求进场的书面通知后20天内,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主要设备(抓扬式挖泥船(挖深20m)、泥驳、钻爆船至少各1艘)必须进场,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延期1天,按2万元/天处罚,延期15天及以上,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其余设备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进场,若承诺设备未到场,每艘按2万元处罚。22.2 发包人违约删除原文。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当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25. 其他约定25.1 对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规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若因此造成对发包人正常工作的影响,发包人将不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签发的(渝劳社发[2006]51号)“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执行。如果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材料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支付。25.2 承包人的工程营业税由发包人代扣代缴。25.3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可能调整部分合同范围和施工内容,以及阶段工期及合同工期,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相关的费用补偿要求。25.4本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本合同施工的所有干扰因素(包括阻工、施工协调、与其他工程的配合等),相关措施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合同实施后,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费用等补偿要求。25.5 施工所需的交通、水、电、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价中。?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2) 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 专用合同条款;(6) 通用合同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8) 图纸;(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个月。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年月日 附件三: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 致: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业主全称)(以下简称“业主”)签订的修建的合同规定,承包人按规定的金额提交一份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作为担保,承包人即有权得到业主支付的一笔相等金额的开工预付款。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业主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业主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在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应不超过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减去承包人已偿还的金额。此偿还的金额是通过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签发的多次中期支付证书来扣除的。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向银行出具的单据是我行减少本保函担保金额的证明。本保函自上述开工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生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副本)说明上述开工预付款已完全偿还时实效,并退回我行。担保银行(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_年_月_日附件四:廉政合同格式廉政合同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 严格执行工程 标段施工招标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施工招标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 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签字日期:甲方监督单位:( 全称)(盖章)乙方监督单位: (全称)(盖章)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格式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施工招标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经办 人:经办人:地 址:地址:电 话:电话:签字 日期:签字日期: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 (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年月 日抄送:(监理工程师) 附件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业主为加强对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一、中标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成立项目部(下“承包人”),并由经中标单位授权的具有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针对本项目建立独立的帐务体系,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一切财务行为负责。二、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资金”为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垫付款、工程计量款等。三、为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理顺资金拨付渠道,使承包人获得良好的银行结算服务,业主将对承包人指定开户银行,各承包人将与开户银行签定资金监管协议。(一)、指定开户银行应履行的职责:1、全面负责监管承包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严密控制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2、配合业主资金管理工作,月末向业主财务部报送承包人资金资金流向表或银行对帐单,及时反馈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信息;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对业主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以便业主必要时核查;3、为承包人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时,应严格控制在承包人报送的用款计划总额内,对用途不明或超计划支付的款项,应及时与业主财务部取得联系,并要求承包人补充完善相应资料;对承包人不予配合或严重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委托监管银行应在止付的同时,与业主联系后作进一步处理;4、在收到业主及承包人的支付票据时,原则上应于当日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时间,有不明情况时应及时与业主财务部联系,及时解决,配合承包人办理现金的提取,为承包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二)、承包人资金支付及使用的管理程序1、业主将向承包人指定开户银行为结算专用户,一经确定,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书面提交业主认可,并由业主另行指定专用结算帐户。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另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业主拒绝办理工程结算款项,所有工程款不得利用个人存折和其他不规范银行户头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对外办理银行转账时,只能以顺进行的方式办理,不得倒进行。3、承包人的所有工程计量款,由业主财务部在审定支付手续完善后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开设的资金结算专用户。4、承包人使用资金程序:根据承包人每月报送业主的用款计划,承包人所要购买的设备、材料以及劳务费等应支付金额必须控制在用款计划范围内,支付时由经办银行审核承包人付款合同或发票等付款依据对照月度用款计划进行把关,业主财务部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支付依据,如购货合同、发票等,同时由监理公司和工程部按照工程完成进度情况来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5、除人工工资外,承包人所付材料、设备等款项,原则上均采用转账支付形式,确需超计划使用现金的,承包人应向业主办理增补计划,办理程序同上。6、承包人提取现金,根据月度现金使用计划提取,业主实行总额控制,但必须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7、承包人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业主报送:(1)、下月资金用款计划:资金用款计划要求按现金用款计划和银行转账用款计划编制,并汇总后交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主管领导、工程部负责人、财务部审签后,分别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经办银行、业主工程部和财务部留底备查。(2)、当月资金使用明细表:按照付款时间先后顺序如实填列支付金额,签名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后交业主财务部留底备查;(3)、当月银行余额对账单。8、业主所拨工程款必须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不得转拨境外(施工区域以外)或挪作他用;承包人如需向境外供应商支付材料及设备款累计超过30万(含30万元)的,必须报经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部、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银行办理转账支付。四、业主对建设资金的监管:1、监督承包人资金用款计划的执行;2、为保证建设资金专项用款,业主财务部将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现场检查,承包人应给予密切配合;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问题,我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制止、纠正及提请承包人整改、暂停支付等措施,同时向其上级单位通报。4、督促经办银行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保留对承包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查询权。四、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本工程建设资金的结算;2、将业主指定的开户银行交由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管理,或以各种变通方式达到承包人项目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控制本项目资金的目的;3、拒绝开户银行对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业主若发现承包人存在上述情况,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保留停止办理其计量支付的权利。五、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建设资金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各项支出。严禁承包人将本工程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购买股票等。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承包人每年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不得超过其产值的2%。六、业主应与监理单位配合。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及时核实并敦促承包人及时办理支付,原则上业主将不对承包人借款,承包人应及时偿付各种债务,不得因拖欠债务而延期或导致阻工、上访等事件发生。七、承包人在与业主签定合同协议书、提交动员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的同时必须在承包人专用工程资金帐户上打入该合同净标价的 2%工程启动资金。该启动资金用于前期驻地建设、设备进场、试验室的建立、保险、业主有关文明施工要求等,若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将动用承包有启动资金责令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完善剩余工作。八、工程启动资金的使用:承包人在使用启动资金前必向业主提供“启动资金用款计划估算表”,在征得业主签认后,方可进行支付使用。九、工程启动资金的返还:工程启动资金剩余额待承包人进行第一次工程进度 款支付时,经业主签认后一次退还。十、动员预付款的支付:动员预付款为除去暂定金额后合同净标价的10%。在承包人签定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同时在业主指定的工程专用账户上打入了该合同净标价的2%工程启动资金,经监理单位认可后,通过报表支付50%动员预付款。承包人向业主提交了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协议复印件、完善了临时设施、其人员和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主要施工设备运达现场、驻地建设(含试验室)建立起来、建立了完善的试验台帐和计量台帐、岗位责任制和内部质保体系、上墙图表以及业主有关文明施工要求等全部建立,满足开工条件后,经监理单位认可,通过报表支付剩余50%动员预付款。十一、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款项奕为本工程的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资金管理规定的承包人,业主将严格按照合同增加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承包人未纠正前业主将停止拨付工程结算资金,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十二、资金用款月计划表等相关报表,由业主财务部统一制定,另行发放。附件八对承包人的资金管理细则承包人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为本合同工程款开立建设资金专用帐户,并授权业主对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期中支付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业主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业主指定的银行承包人所设的专用帐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中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工程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和银行共同监督。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资金”为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垫付款、工程计量款、以及承包人的前期启动资金;2、施工单位必须以(项目名称)项目部的名义在(银行名称)开设建设资金专用结算账户,我司所有用于(项目名称)的建设资金将直接划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开立的帐户,施工单位另可在距离工地较近的 (银行名称) 开立一个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的经费帐户;3、各承包单位必须加强与开户银行的配合,委托开户银行对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资金进行监管,由开户银行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建设施工单位单笔支付2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向情况表,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资金流出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等,以便业主单位核查。4、我司拨付的所有款项将直接划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所开立的专用帐户;施工单位可将每次计量支付的40%划入在(银行名称)开立的日常经费帐户,用于支付小额材料款及日常经费支出。5、施工单位在(银行名称)开设的日常经费帐户支取现金的额度原则上为每月累计支取额不超过50万元;施工单位每月支付的人工工资不受以上条款限制,由(银行名称)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 (格式见附表),方可支取现金。6、施工单位对外单位材料款的支付,不得倒进行,必须顺进行,开户银行须凭由施工单位填列的、(项目名称)项目部经理和(建设业主)签字认可的《××单位材料款拨付审核表》(此表附后)方能办理结算。且施工单位不得有意将同一业务分次支付以逃避监管。7、施工单位应每月向(建设业主)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按时报送财务报表。8、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建设资金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各项支出,未经(建设业主负责人)同意,不得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上级管理费平均按直接费 间接费的0.65%、计划利润按直接费 间接费的4%计,因此规定向上级单位上交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从第一次计量支付开始上交,且每次不得超过本次清单支付的4%;9、在(项目名称)工程交工证书颁发之前,施工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上缴的管理费、计划利润、折旧费等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计量支付款的4%;10、(建设业主)应与监理单位配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及时核实并敦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办理计量支付,原则上(建设业主)将不对承包人借款,承包人应及时偿付各种债务,不得因拖欠这些债务而延期或导致阻工、上访等事件发生;1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动员预付款为除去暂定金额后合同净价的10%。在承包人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动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向业主出示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原件后,通过报表支付50%开工预付款。当承包人完善了驻地建设及相关临时设施、其人员和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的主要施工设备运达现场;工地实验室通过验收和确认;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相关上墙图表和文明施工要求满足合同要求;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试验台帐和计量台帐,经业主和监理检查合格后通过报表支付剩余50%开工预付款。12、在我司认可的开户银行,各项目部必须具有调动资金的自主权。专用结算账户一经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也必须书面提交(建设业主)认可备案才能办理。13、(建设业主)将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资金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增加专用条款2 条规定执行,并按违规行为处理,未纠正前停止拨付工程结算资金。 附: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施工单位支付审核表200年 月 日本次支付金额(大写):承包人名称:承包人项目经理:材料供应商全称:材料供应商开户银行:材料供应商帐号:(建设业主)意见主办部门经办人: 主办部门负责人: 总经理: 附件九项目规范化管理细则目 录一.总则二.项目部驻地规范化管理三.施工便道规范化管理四.砼拌合站建设规范化管理五.钢筋棚规范化管理六.石料场规范化管理七.施工用电规范化管理八.构件预制厂规范化管理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特制订本细则。2.本细则适用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坝区右岸库岸治理工程二标段项目的施工管理。3.港口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其方法与措施多种多样,现行的部、省技术规范内容齐全,根据以往港口施工中的经验教训和本地区港口项目施工的新特点,本细则仅提出了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它不是替代现行部颁技术规范,对其它未涉及的内容更无弱化之意,谨在对这十二个方面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强调与补充。4.项目施工管理规范化可以体现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请各承包人予以认真执行。本细则将作为业主对承包人进行季度、年度业绩考核、履约能力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5.本细则中的内容不予单独计量和支付。6.本细则由业主负责解释。二.项目部规范化管理1.项目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与本项目工程任务的特点相适应,并符合业主有关项目机构设置的要求,确保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计划和投资等各项目标得以顺利实现。2.项目部应建立起真正能够有效运行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体系中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项目部的经理、总工、实验室主任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换。个别因职务变动、生病等确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力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3.项目部应设置岗位台,办公室设岗位牌,项目管理人员上工地一律佩带胸牌,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4.项目部无论是租赁房屋或自行搭建临时房屋作为工作和生活用房,必须保证有不小于30㎡的会议室、不小于15㎡的资料室和不小于100㎡的实验室,室外有一定的停车场地。4.1 项目部会议室(办公室)应张贴如下图表:(1)组织机构框图(2)安全、质量保证体系(3)路线平纵面缩图(4)工程形象进度图(5)网络计划图(6)晴雨表(7)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8)工期倒计时牌(9)宣传栏(10)工程简介(11)其它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4.2 项目部应设有专职资料档案员,资料员必须要由工程类技术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种技术资料应填写规范,及时准确,手续完备,分类清晰,查阅方便,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应符合交通部和业主有关竣工文件的编制办法的要求。4.3 项目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置及其工作环境应与其所承担的工程试验工作相适应,并且要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开展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实验仪器和设备要有管理台帐,超出标定期限的应重新标定。各种试验资料应记录完整,真实有效,严禁造假。5.工地临时房屋5.1 承包人在工地搭建的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必须选择在地质稳定、地势较高、排水良好和水电道路畅通的地方。5.2 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应合理规划、布局有序,生产与生活用房应分开搭设。5.3 工地用房必须搭设稳固,室内外地面采用5cm厚的C15砼进行硬化。5.4 承包人应做好工地房屋内的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5.5 承包人应搞好工地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合理处置,保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三.施工便道规范化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对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作出规划,并随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2.施工便道的技术质量要求2.1 一般地段施工便道路基宽度≥4.5m,路面宽度≥3.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每隔200-300m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5.5m,长度≥20m。2.2 路面标准:土质路基地段基层为不小于20cm厚的片(碎)石垫层,其面层为5cm的泥结碎石面层。挖方石质地段路基表面应用中粗砂或碎石找平。2.3 便道的两侧应设置边沟或排水沟。3.施工便桥的技术质量要求3.1 施工便桥应由承包人指派有经验的专业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据以实施。3.2 便桥的修建应满足承重和排水泄洪要求,桥面宽度不小于3.5m,便桥桥面和桥两端一定范围内应安装防护栏杆,在便桥两头应设置限载和限速标牌。4.便道急弯、纵横向陡坡等危险地段应有安全护栏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便道分岔路口应设置方向指示牌,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通行。5.施工便道的维修保养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便道(便桥)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做到雨天有人清沟排水,晴天有车洒水除尘,保证路面平整,行车舒适,并确保全天候畅通。6.施工便道便桥的拆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施工便道和便桥予以拆除,当地村民要求保留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可以保留,否则应予以复垦复耕或对河道进行清障。7.利用乡村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与所在乡村签订好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修,确保安全畅通。工程完工后即应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补偿或进行修复。8.相邻两个或多个合同段共用同一条施工便道的情况下,其修建、养护与拆除等相关责任义务由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各承包人的修建、养护与拆除路段,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协调的管养路段做好管养工作,确保整条便道畅通。四.砼拌和站建设规范化管理1.砼拌和站的选址凡用于本项目构筑物的砼一律由承包人自建的砼拌和站集中统一配送。为此,承包人应结合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集中建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砼拌和站。拌和站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到通水通电和通路方便,宜建在砼用量大和集中的地方,地势要宽阔,利于平面布置,现场有平面布置示意图。2.场地硬化砼拌和站内的场地(含堆料场)必须进行硬化,确保其耐久性。要求用15~20cm厚的碎石(卵、片石)作垫层,12~15cm的C15砼对面层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场坪应中间高四周低,利于雨水向场外排出,并且排水不至于形成集中冲刷而损毁附近的农林经济作物和房舍构筑物等。3.拌和站的设备及生产能力砼拌和站应采用自动计量的拌和楼,并配有相应数量的专用砼运输车辆和输送泵等配套设备。一般情况下,砼拌和楼的单机生产能力不小于50m3/h,总装机能力以满足最大批次砼数量需要为原则。拌和楼正式投产前必须经市级以上的标准计量部门进行标定,使用过程中也应定期进行标定,确保计量准确。4.砼配合比标示牌4.1 标示牌的制作标示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尺寸:60×80cm,白底红框黑字,油漆喷涂确保不褪色,数字用彩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砼设计与施工配合比(含外加剂)、集料的计算与实测含水量、各种材料的每盘用量等。4.2 标示牌的位置砼配合比标示牌应悬挂于拌和楼下方醒目位置,并有防雨措施。5.袋装水泥的存储与保管5.1 水泥库的设置5.1.1 凡使用袋装水泥的砼拌和站必须设置水泥库,水泥不得露天堆放。水泥库宜尽量靠近拌和楼设置,减少场内倒运和方便投料。5.1.2 水泥库宜用钢材、竹木或砖石等材料搭设,周围封闭,顶棚为油毛毡或石棉瓦,并确保不漏雨。5.2 水泥库的容量水泥库的容量总体上应满足最大单批次砼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30~40%的存量,一般情况下水泥库面积不小于40~50㎡。5.3 水泥的存放与标识5.3.1 袋装水泥应按不同的厂家、不同的品种、标号、批次和生产日期等分区堆放,并根据检验状态和结果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牌悬挂于库房顶部。5.3.2 水泥应分层堆放整齐,底部应用支架架空离地面20~30cm。四周离墙体30cm以上,最大堆放高度不超过10包。6.水泥库必须建立详细的水泥调拨使用台帐,具有可追溯性。7.砼外加剂的存放与标识参见5.3条办理。8.砂石料的存储与标识8.1 凡用于砼施工的砂、碎石、卵石等各种粗细集料均应按照不同的规格粒径分仓存放,不得混堆或交叉混合在一起。并应根据检验状态和结果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牌立于料仓内且应安放稳固。8.2 储料仓的容量总体上应满足最大单批次砼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另外还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载机等机械设备作业要求。8.3 储料仓必须用片石或粘土砖砌筑而成,隔墙高度不低于1.5m,并用石灰或水泥砂浆抹面。仓内地面形成向外侧的排水坡面,外侧墙体下部预留孔洞排水,保证仓内无积水。9.砼的生产与供应9.1 砼拌和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应指派专业质检和实验人员进行现场值班,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9.2 砼开拌前,现场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砼的使用部位、设计标号及其施工配合比等,谨防出错。9.3 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在同一构筑物上混用。9.4 砼拌和站必须建立详细的砼调拨使用台帐,具有可追溯性。10.砼拌和站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可供利用。五.钢筋棚规范化管理1.钢筋棚的设置预制构件厂等钢筋用量比较集中的工地在正式开工前应搭设规范化的钢筋棚,用于钢筋的存放与加工。2.钢筋棚宜修建在地势较高处,四周开挖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棚内地面应高出棚外地坪20~30cm,确保棚内地面干燥。3.棚内地面应采用C15号砼硬化,车辆行驶区域硬化厚度为12~15cm,其余为5cm。4.钢筋棚可用竹木或砖石等材料搭设而成,周围有围护设施,棚顶不漏雨。5.钢筋棚的面积总体上应满足各功能分区的要求,如: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成品堆放区、车辆运输装卸作业所必须的空间等。6.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应按其检验状态和结果、使用部分等进行标识,标识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白底红框黑字,用油漆喷涂而成,彩笔填写,标识牌应用铁架吊挂安置于醒目处。7.钢筋棚(材料库)必须建立详细的钢筋调拨使用台帐,使之具有可追溯性。8.承包人应加强钢筋棚(材料库)的防火工作。六.石料场规范化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应结合本合同段的实际情况,在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和地方政府等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力争自办石料场,用于生产片石、块石、碎石或山砂,满足施工需要,控制成本,保证工期。2.承包人自办石料场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3.石料场土方剥离口不得随意堆放,应弃往指定地点,并按环保要求,做好弃土堆的压实与防护工作。4.承包人应加强火工爆炸作业的管理,尤其要加强火工品的运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应有安全防范规范,爆破作业区应有醒目的安全警告警示标志,确保安全。5.为了避免石料的污染,料场场地先用小块片石做垫层,上面用碎石嵌缝后压实硬化。6.用于生产碎石的破碎机应采用带除尘装置的反击(水破)式破碎机并有与之配套的联合筛分设备,单机生产能力不应小于80T/h。7.石料场场地应平面布置合理,场内排水良好,道路畅通,各种规格的碎石、片石应分开对方整齐。设置圬工隔墙、并插上材料标识牌。8.喷射砼用的小碎石(瓜子片)必须配锤击式破碎机自行加工。七.施工用电规范化管理1.引入工地的电力线路的架设和变压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电力施工的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2.项目部应配有专职电工若干名,负责与地方电力供应部门的协调联系,对本标段施工用电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对各种用电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3.凡有砼施工或需连续作业的工点,承包人必须具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可供利用。4.工地内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原则上应沿施工便道或通道的一侧临空架设,个别确需横穿施工便道或通道的地段,其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和限高要求。电线电缆横穿路面的应挖沟暗埋设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5.所有动力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和防雷击措施。6.工地临时配电箱、闸刀开关等应安装在防水盒内,严禁使用自制木箱,防止雨淋漏电。7.变压器和配电箱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报标志。八.构件预制厂规范化管理1.预制厂的选址与设置1.1 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预制构件规模和分布情况以及总工期的要求,结合需预制构件处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现场设备和预制构件拼装方法等情况,尽早确定构件预制厂的座数和位置,并随同实施性施组一同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1.2在预制厂建设前,各类防排水设施等尽量提前施作完毕。1.3 如果确因各种条件限制需将预制厂设置在填方场地上,则应加强对填土的碾压密实,必要时需对场地表面进行土质改良,防止产生不均匀沉降变形而影响预制施工的质量。2.预制厂的平面布置2.1 预制厂的各种生产生活设施应布局合理,各类机具设备摆放有序,防排水系统完善,道路畅通。2.2 砼拌和站、材料库、水泥库、钢筋棚、场地及道路硬化等按照本管理细则的有关条款要求进行施作。2.3 预制厂应设立工程简介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标语等。3.预制梁的台(底)座数量应与预制梁的数量以及总工期要求相适应,台(底)座的强度足够,反拱度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4.预制构件的模板4.1 模板必须设计合理并由专业工厂进行加工生产。承包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模板的加工质量进行中间检验,加工完成后出厂前应在厂家进行试拼和交工检验,确保其结构物强度、刚度、材质、平整度、光洁度、连接件和各部尺寸符合设计要求。4.2 需经长途运输运抵工地的模板,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模板不受损和变形。4.3 承包人应加强对模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每次拆模后将其安放平稳,指派专人负责除锈去污和上油,之后用防雨布覆盖,防雨防尘和防锈。4.4 模板安装后梁板砼浇筑前,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模板安装质量的检查,尤其要防止拼缝不严和各种预留孔洞封堵不密实造成漏浆而影响梁体质量。4.5 承包人必须购买和使用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砼专用脱模剂,不得使用废机油及其混合物作为脱模剂。5.预制构件砼5.1 预制构件截面较小,各种钢筋和预应力管道较密,预留孔洞和预埋件较多,砼浇筑前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检查和把关,尤其要注意对保护层厚度的检查,施工过程中对其加强保护,确保其定位准确。5.2 砼浇筑过程中,除了要保证砼的各种性能和质量之外,还应掌握好砼振捣的程度,既不漏振也不过振,同时应加强对预留和预埋件的保护,确保其位置的正确性。5.3 承包人应根具体情况科学掌握砼拆模的时间,严防拆模时间控制不当造成梁体掉边缺角后再行修补所带来的外观缺陷。5.4 为了保证凿毛的效果减轻劳动强度,拆模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构件端部、板外边等需要凿毛的部位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凿毛处理。6.移、存构件6.1 构件移动时,必须在砼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进行。6.2构件起吊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吊点位置进行捆梁和吊装,千斤绳与构件接触部位应用木版、麻袋、橡皮、角钢等垫衬护角。6.3 构件落放时必须待梁体安放平稳和支撑牢固后方可松开吊绳。6.4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四周开挖排水沟,确保场地内不积水。6.5 构件存放时应防止在枕梁或垫木上,支垫的位置应与吊点相符。6.6 预制构件不得长时间存放,以免拱度过大,预制构件与现浇段结合部宜在混凝土终凝前彻底凿毛。 附件十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航发司)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提高变更的审批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变更的定义变更是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工程项目的任何结构形式、尺寸、材料、等级或数量等的改变。0#变更是指由于0#台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而产生的工程变更,是项目部投资控制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工程量清单细目、数量与校核后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2)按合同约定属支付内容而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工程量;(3)进场后经复测土石方量超过 5%的变化;(4)开工前由于实际地形、地貌与设计图明显不符而导致的结构物的调整(不含地质原因引起的)变化及线路优化设计产生的工程量。1、道路和港口码头应建立《0#台帐》,并按0#变更审批流程图进行审核管理。2、航电枢纽工程以审查后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为依据进行施工,审核后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完成的工程量自行进入计量支付。二、变更的基本原则1、建设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省投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2、水运建设工程变更不得违背已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不得突破总概算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改变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3、工程变更的图纸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4、需要进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按程序批准的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及支付。三、变更的前提条件1、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碰、缺或不完善;2、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3、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4、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6、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7、应用四新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等级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提高质量等级。8、经公司办公会认定变更的项目。四、变更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实行总工办、项目部分级管理、审批的原则。公司成立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总工办。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对工程变更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指导;(2)审定重大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令;(3)定期分析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发包人项目部工程变更主要职责:(1)审定一般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令;(2)搜集、整理重大工程变更的技术、经济比较方案,并明确推荐方案,报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3)审查工程变更令中的工程数量,对原始数据负责。五、变更分类(一)按变更的性质划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两类。1、重大变更是指工程结构实质性改变和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按投资规模及变更金额划分的Ⅰ类变更金额的工程变更,以及引起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长,承包人工期、费用索赔的工程变更。2、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二)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及变更金额划分:工程变更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等四类变更。1、Ⅰ类变更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5万元以下(含5万元);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指单项变更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2、Ⅱ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大于Ⅰ类变更,小于(等于)80万元。3、Ⅲ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大于80万元,小于(或等于)200万元的变更。4、Ⅳ类变更单项变更200万元以上。六、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间(一)0#变更审批程序0#变更(即0#台帐)由发包人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复核测量,公司总工办派人参与、指导,在复核测量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施测、监理和设计人员全程监督,并各自记录原始数据,测量成果须经设计单位认可。在开工令下达后45天内建成0#台帐、整理好0#变更令,并上报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查。详见0#变更审批流程图。(二)一般变更审批程序一般工程变更方案、变更令由项目部负责审定,变更处理分两种情况:(1)对于建筑物基础或其它建筑物等时间要求紧迫,且增加费用又不超过Ⅰ类变更金额的变更项目,发包人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处理方案,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附必要的图纸或述明支付参数,与会人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以此代替审批方案,但这类变更施工单位必须在变更部分完成后7日内上报变更令。由项目部审批,并报总工办备案。对于抢险、救灾、紧急安全处理等情况,增加费用虽然超过了Ⅰ类变更金额,但发包人仍应立即组织处理。处理后按相应变更程序完善手续。(2)对于时间要求不紧迫的工程变更按一般变更审批程序审批。详见一般变更审批流程图。(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部组织编制、上报技术、经济分析比较资料,至少提供两个备选方案,由公司变更管理委员会审查,若需地勘、设计单位才能完成的变更项目,则由总工办牵头办理;若不需地勘、设计单位完成,则项目部牵头办理。详见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图。在特殊情况下,项目部可以口头或书面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现场会议的形式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四)Ⅰ-Ⅳ类变更的审批程序1、Ⅰ类变更Ⅰ类变更由发包人项目部主持、监理和设计共同核定变更内容,由发包人项目部审批,并报总工办备案。2、Ⅱ类变更Ⅱ类变更由副总经理主持,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研究讨论。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3、Ⅲ类变更Ⅲ类变更由分管总经理主持,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总工办、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研究讨论,由总经理审批。4、Ⅳ类变更Ⅳ类变更由总经理主持,工程变更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市交委、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办、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研究讨论,按变更流程报总经理审签后,再报交委审批。变更审批时间均从收到之日算起,流程图中标注的时间为工作日。七、变更申报程序及资料组成(一)、变更申报程序1、变更方案申请审核2、变更令审核(二)、变更资料组成1、变更方案的组成:工程变更方案立案申请审核表(填写内容:变更原因、申请变更方案描述、以及估算工程量、增减投资等)2、变更令的组成1)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附后)2)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3)工程变更数量明细表4)已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核表5)工程数量计算书6)原设计图、设计变更通知等相关资料7)其它附件资料工程变更分为书面文字资料和网上资料两种形式,需同时到达总工办。 Ⅰ-Ⅳ类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0#变更审批流程图一般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图 新增单价审批程序一般变更、重大变更、0#台帐涉及的新增单价均由公司审批。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以工作日计)如下:1、新增单价资料要求(1)依据合同清单,编制规范的新增项目清单编号;(2)清单项目内容应与技术规范对应理解,新增项目名称、单位应与技术规范支付项目一致。对于合同中未包含的新增工作内容而技术规范支付项目中没有的细目,应结合技术规范将其摊入标准清单项目,不再单列;(3)新增单价审核表中的数量应准确反映方案认可的工程量;(4)新增单价的附件资料组成:单价分析表;工程量计算表;已成立变更方案及方案中的附件资料;相关文字说明;2、发包人项目部审核:(1)项目部审核资料时,应对承包人、监理单价分析表中费率、材料单价核实签署意见;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对其所含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单价。(特别是灵活性较大的项目:如土石比、实际运矩、分摊项目内容、分摊工程量的核实情况应附有文字说明)(2)对于已由项目部审核签认的资料,如经其它部门审核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重大偏差者,将影响项目部的考核。?Ⅱ-Ⅳ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 合同号:承包单位: 编号:监理单位: 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图号: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无该项表格则不填写页号)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承包人: 签名:日期:项目监理: 总监签名: 日期:业主审核意见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副总经理:合同部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总经理:Ⅱ-Ⅳ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 合同号:承包单位: 编号:监理单位: 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 图号: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无该项表格则不填写页号)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承包人: 签名: 日期:项目监理:总监签名:日期:业主审核意见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办审核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总经理:Ⅰ类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项目名称:合同号:承包单位:编号:监理单位:类别:变更项目名称:申请变更理由: 申请变更方案描述:预计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原设计图编号变更设计图编号变更申请人所在单位:变更申请人:姓名职务职称附件:项目监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名: 日期:发包人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负责人: Ⅰ类工程变更令审核表项目名称: 合同号:承包单位: 编号:监理单位: 类别:1.变更项目名称:2.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3.此项变更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元):4.此项变更对工期有无影响:5.上述工程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及图号填写如下:图纸名称:图号:6.此项变更应按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实施并计量支付。7.此项变更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无该项表格则不填写页号)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承包人: 签名: 日期:项目监理: 监理工程师: 总监签名: 日期:发包人项目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负责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按照发包人修订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表土建合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审核表项目名称: 乙方:合同名称: 合同总价:分类编号: 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序号 项目金额(元)申请人1本次支付金额 2上期支付金额 3本期末累计 合同执行情况会签表:项目总监: 日期:航道部: 经办人员:负责人:安全部: 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 合同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人:财务部:经办人员: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乌江河口至白马段航道建设工程航道整治工程D标段施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盖章)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及资格证书编号:编制日期:?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本工程所投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工程验收、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税、费等全部费用。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3、其他说明3.1.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名称、清单号、数量及单位。如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3.2.具体报价要求:(1)单价和合价全部用人民币表示;单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总价不保留小数点。(2)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结合市场行情以及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报价。(3)施工措施费用不单独计列,摊销在单项工程单价或总价中。(4)施工期的淤积处理费用含在单价和总价中。3.3.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的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报价的依据。3.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3.5. 鉴于工作进度与招标文件编制进度的矛盾,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仅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使用,施工中计量支付工程量以最终实施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量为准。3.6投标报价中应包括与施工有关的水上、水下作业许可、爆破许可、航道、海事管理相关许可以及抛泥区使用许可和弃渣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因施工作业航道和海事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也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以上费用均不再另行支付。3.7按照规范要求,设计开挖断面以外的超挖超深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再计量和支付。3.8承包人应与航道、海事部门协调,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合适的抛泥区,满足工程抛渣要求。弃渣运输距离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其运渣、转运、弃渣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计算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因抛泥区的变化,增加额外费用。抛泥区的选择应考虑环保要求,做好抛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其费用也应计入相应项目报价中。本条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3.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三峡水库蓄水水位变化对施工作业条件产生的影响,水位变化等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自行与三峡公司联系取得三峡水库调度方案,并据此合理安排施工有关措施,相关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支付。 ?4. 工程量清单4.1 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组号分组工程名称金额(元)备注1一般项目清单第一组2分项工程量清单第二组3暂列金额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0%计算4投标总报价(3=1 2 3)填入投标函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第一组 一般项目清单分组名称:一般项目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元)备注1
********4000 安全文明施工费项1按工程费1.5%的费率计列合计说明:1)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由投标人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2007年1号)中规定的标准以1.5%的费率计列。施工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合同执行期间该费用不作调整。若承包人未报价或报价不足,则视为该项费用全部或不足部分已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上表未涉及的如施工道路、用水、用电、通讯等临时设施费用和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单独计列,投标单位应将其分摊入具体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组 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元)项目特征工程内容综合单价合价1100200疏浚工程 1.1
********2001 一区航道疏浚m369795 工程性质:航道疏浚 挖泥范围和尺度:详设计资料 工况级别:结合设计资料自行确定 土质级别:具体详地勘资料。 开挖工作平均水深: 详设计资料 开挖层厚度:1.26m左右,具体以设计为准 渣石处理方式:石驳转运上岸弃渣石距离:5KM内,具体以设计为准 计算方法:详招标文件说明航道疏浚,包含了致密板结碎石等的松动爆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移船定位、测量、开挖、运输、卸渣等。1.2
********2002 二区航道疏浚m37521 工程性质:航道疏浚 挖泥范围和尺度:详设计资料 工况级别:结合设计资料自行确定 土质级别:具体详地勘资料。 开挖工作平均水深: 详设计资料开挖层厚度:0.99m左右 渣石处理方式:石驳转运上岸弃渣石距离:5KM内,具体以设计为准 计算方法:详招标文件说明航道疏浚,包含了致密板结碎石等的松动爆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移船定位、测量、开挖、运输、卸渣等。1.3
********2003 三区航道疏浚m334312 工程性质:航道疏浚 挖泥范围和尺度:详设计资料 工况级别:结合设计资料自行确定 土质级别:具体详地勘资料。 开挖工作平均水深:详设计资料开挖层厚度:1.27m左右 渣石处理方式:石驳转运上岸弃渣石距离:5KM内。计算方法:详招标文件说明航道疏浚,包含了致密板结碎石等的松动爆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移船定位、测量、开挖、运输、卸渣等。2100500 2.1100501陆上开挖工程2.1.1
********2001 岸坡开挖m34539 类别:综合考虑,详设计资料挖深:具体详设计资料 运距:自行测定主要为挖、装、卸土,渣场平整,排地表水,制作安装挡土板2.2100503填筑工程2.2.1
********3001 碎石垫层m31437.6 填筑部位:护坡基层材料品种及规格:详见设计及规范要求铺筑厚度:10cm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材料运输,填筑整平等2.2.2
********3001 土工布m214374.9 织物规则:300g/m2铺设层数:详见设计铺设部位:详见设计位置裁剪、加工、运输等2.2.3
********3001 块石护底m31750 块石规则:详见设计及规范要求 铺设部位:详古眼碛顺坝横断面图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运输、抛填、整平、理坡等2.2.4
********6001 抛石坝体m321243.5 填筑方式:人工抛筑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填筑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运输、抛填、整平、理坡等2.2.5
********5001 岸坡回填m31361.7 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碾压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挖装卸,铺填,平整,夯实等。2.3100504砌筑工程 2.3.1
********3001 干砌块石护坡m34287.3 砌筑厚度:详见设计大样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砌筑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找平、选修石料、砌筑、材料场内运输等。2.3.2
********3002 干砌块石坝面m35514.9 砌筑尺寸:详见设计大样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砌筑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找平、选修石料、砌筑、材料场内运输等。2.3.3100504016001 浆砌块石坡顶m3420.7 材料规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砌筑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砂浆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找平、选修石料、洗石、拌运砂浆、砌筑、勾缝,材料场内运输等。3100700 3.1100701混凝土构件预制及安装 3.1.1100701038001 护面扭王字块m35790.3 构件规矩:详见设计单件重量:0.8T安装位置:详见设计要求混凝土等级强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 构件预制、堆放、装车(船)、转运、安放等工序3.2100702混凝土构件预制及安装 3.2.3100702073001 麻袋砼坝面m31101.1 浇筑部位:右岸3#丁坝模袋土工织物规则:好砼后长度在75cm- 85cm之间,厚度在20cm- 25cm之间,宽度在55cm- 65cm之间,装袋后一袋重量在150kg~200kg左右混凝土等级强度:自拌砼C20运距:由投标人自行测定后自行考虑定位、混凝土制作、模袋运输、敷设、充灌、封口、溜放等合计元投标人:(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卷?第六章图纸本工程招标图纸随本招标文件一同发布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获取。?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 一般规定1.1 本章内容对工程中所涉及的各分项工程的使用材料、施工程序、质量标准、检查与验收以及计量支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后执行。1.2 凡本技术要求或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范未规定的细节,都应指的是须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的我国内河航道整治工程的常规做法。1.3 各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要求。如合同规定为优良的则按合同规定处理。工程质量的“合格”及“优良”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S257-2008)及《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08)的规定。2 砌体工程2.1 范围砌体工程的实施范围为狮子口等地。2.2 材料要求石料的规格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抗风化能力较强,在水中或受冰冻后不崩解。(2)石料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其湿抗压强度应大于50Mpa,软化系数大于0.7,密度不小于2.65t/m3,块石重量不小于30kg,除非有特别说明。(3)用于砌体表面的石料必须满足砌体表面平整度的要求,不得使用薄片状的石料,一般边长比宜小于4,尺寸过大时应作解体休整。2.3施工技术要求2.3.1一般规定砌体工程的位置、范围及结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其施工方法、工艺要求应符合《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 300-2000)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满足《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S257-2008)的要求。2.3.2干砌块石(1)砌体的结构尺寸、位置必须满足设计要求;(2)砌筑前基础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开挖、清理、整平;(3)砌体应相互错逢,逢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不得叠砌、浮塞,严禁架空。(4)干砌块石用于护面时,应自下而上错逢立砌,块石应相互镶紧,不得由坡外测填塞。(5)干砌块石施工时应按护岸长度方向分段进行,分段长度应尽可能与岸坡土方开挖分段长度一致。各施工区段分界线应打桩标示。2.3.3浆砌块石(1)浆砌块石所用的砌筑砂浆必须拌和均匀。一次拌料应在其初凝之前使用完成。(2)砂浆配合比必须先试验确定,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再使用。砂浆标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3)砌筑前应先完成清基整平工作,浆砌块石必须采用铺浆法铺砌,先铺砂浆,再砌筑,石块应分层卧砌,上下错逢,内外搭砌,砌立稳定;每层应大体找平;分段位置应尽量设在沉降逢或伸缩逢处。(4)石料砌筑前应洒水湿润,使其表面充分吸水,但不得有残留积水。灰逢厚度一般为20至35mm,较大的空隙应用碎石填塞。(5)砌逢应砂浆饱满,勾逢自然,匀称美观,块石形态突出,表面平整,外溅砂浆应清除干净。(6)砌体的结构尺寸、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至18天内及时养护,养护时间14天,并经常保持湿润。2.4质量检验与评定砌体工程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见下表。 砌石面层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mm)检验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浆砌块石干砌块石1高程±20±30每个断面(每50~100m一个断面,检查坡顶和坡脚边线)2用水准仪等仪器测量2砌缝最大宽度4030每处(每50m2一处)1用尺量,取大值3三角缝最大宽度80704通缝长度100010005表面平整度40502用2m靠尺和塞尺量垂直两方向6相邻块石顶面高差30401用尺量,取大值注:① 三角缝最大宽度是指以三角缝长边为底的三角缝高;②通缝是指块石错缝小于80mm的连续砌缝;③当设计有特殊要求时,砌缝的最大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2.5计量与支付1、砌体以m3为单位计量,均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所报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2、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以及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3、工程单价中均应包含测量放样、施工消耗的人工、材料、船舶机械、材料检验、质量检查等工程直接费用,其他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也应分摊到各分项工程单价中。3 抛石工程3.1 范围抛石工程主要应用于各滩险整治建筑物涉及的抛石面层、抛石护脚、抛石护底、抛筑坝体等工程。3.2 材料要求使用材料主要为块石,规格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抗风化能力较强,在水中或受冰冻后不崩解。不得使用薄片、条状、尖角等形状的石料。风化石、泥岩等不得作抛填石料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抗风化能力较强,在水中或受冰冻后不崩解。一般不宜采用片状石(各种页岩)(2)石料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其湿抗压强度应大于50Mpa,软化系数大于0.7,密度不小于2.65t/m3。(3)块石应具有合理的级配,以增大密实度,减少隙孔率。一般粒径应控制在0.49至0.74m之间,对应块石重量应在150kg至420kg之间,施工过程中,还需与较小粒径的块石进行搭配,一般情况下,25kg~75kg占10%左右,75kg~300kg占40%左右,300kg以上块石占50%左右。钢丝石笼制抛填装石料不受此限制,可以使用质地坚硬的小块石甚至卵石。3.3施工技术要求(1)抛石护底及镇脚的位置、范围、坡度及结构尺寸应满足设计需要;(2)其施工方法、工艺要求应符合《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 300-2000)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满足《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S257-2008)的要求;(3)水下、抛石应分断面、分区间,按先上游后下游,由远而近,先抛脚后抛坡原则有序进行。抛石区域的划分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4)施工时岸上应设置施工导标(或其它更精确的定位系统),水上设置定位船,并根据事先划分的抛投条(格)计算抛石量,及时测量施工区域的水深、流速,计算漂距。根据漂距,由定位船控制抛石船只的抛投位置。(5)抛石前及完工后,承包人应组织抛填区域的地形测量,图比1:200,顺水流方向断面间距20至40米,断面点距5至10米。测量检测费用应包含在各分项工程的单价里。3.4 质量检验与评定3.4.1水下抛石基础石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试验。抛石前应复测基槽尺寸,复核河床底质。槽底标高和河床底质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查检查或潜水检查。抛石基础的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范围。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查检查或潜水检查。水下抛石基础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见下表:水下抛石基础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测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1轴线位置5% B,且≤1000每个断面(每5m 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用经纬仪或GPS等仪器测量2宽 度+50003顶面高程0-300用水准仪、测深仪、经纬仪或GPS等仪器测量注:B为基础宽度,单位mm。3.4.2 块石抛筑坝体石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满足工程需要。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试验报告并观察检查。水下抛石坝体平均断面尺寸不得小于设计值,平均坡度不得陡于设计坡度。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抛石记录并测量检查。水上抛石坝面块石应紧密,整体外观平整。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块石抛筑坝体允许偏差、检验数量的方法见下表:块石抛筑坝体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测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水上水下1轴线位置10001500mm每个断面(每20m 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用经纬仪或GPS等仪器测量2高程抛石坝面±100 300-200抛石坝心0-2002用水准仪、测深仪等3宽度抛石坝面 10%B且≤ 300-5%B且≥-150--每个断面(每20m 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尺量抛石坝心0-15%B且≥-4004坡度±15%--每个点经伟仪、测杆或水砣测量注:B为坝面设计宽度,单位mm。3.4.3 石笼抛筑坝体石笼采用的材料规格和质量及石笼的制作应满足及每个石笼的总重及直径须满足工程需要。石笼抛筑坝体允许偏差、检验数量的方法见下表:石笼抛筑坝体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测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水上水下1轴线位置10001500每个断面(每10m 一个断面,且不少于三个断面)1用经纬仪或GPS等仪器测量2高程±150±2002水准仪或测深仪测量3宽度±300--1尺量3.4.4 水下抛石护脚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应充份考虑石料的规格、质量和级配。水下抛石护脚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见下表:水下抛石护脚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检测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测方法1护脚边坡+15%-10%每个断面(每20m一个断面)1用经纬仪和测深仪等仪器测量2平台宽±100mm用尺量3平台高程+100mm-50mm用水准仪等仪器测量3.3.5计量与支付(1)抛石以m3为单位计量,并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所报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2)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以及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3)工程单价中均应包含测量放样费用、材料检验费、石笼材料采购及加工制作费用、施工消耗的人工、辅料及船舶机械费用、抛枕测量定位费用、质量检查及验收等工程直接费用,其他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也应分摊到各分项工程单价中。(4)陆上设置的施工导标及测量定位等所发生的费用,也应包含在分项工程的单价中,不再另外计量与支付。4 疏浚4.1 范围本节内容适用于狮子口、郭母子、大溪河口、曲石子、大角邦、庙门滩、小角邦等整治,其它有疏浚的地方可参照执行。4.2 施工要求(1)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必须达到设计通航深度。(2)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应达到设计深度。4.3 质量检验与评定(1)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上偏差点;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上偏差值不得超过0.3米,上偏差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2)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浅点。(3)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不得出现浅点。(4)硬质河床不得出现浅点,对于中等底质、软底质,竣工后遗留浅点的浅值应符合下表,且浅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容许浅值表内河中等底质0.1m软底质0.2m4.4 计量疏浚工程量以m3为单位计量,计量依据为开工前测量和竣工测量的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必要时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超宽和超深,以及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5 麻袋砼5.1 范围本工程涉及到麻袋砼主要为狮子口坝顶面层。5.2 材料要求混凝土的水泥、骨料、水、外加剂和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的有关规定。5.3 施工要求(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工程需要。(2)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8)的有关规定。5.5 计量与支付(1)以m3为单位计量,均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所报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2)消耗的人工、辅料及船舶机械费用以及质量检查等工程直接费用,其他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也应分摊到各分项工程单价中。(3)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以及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6 扭王字块预制与安装扭王字块预制与安装参照《防波提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8-98)进行施工。参照《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进行质量评定。预制扭王字块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下表: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mm)检验单元和数量单元测点检验方法1各部位尺寸±10每个构件(抽查1%)7~8用钢尺量块体肢杆长度和各肢端头截面2表面错牙154用钢尺量每肢杆,各取一大值另外,抹面应平顺并二次压光,块体重面充许偏差为-5%,边棱残缺不大于50cm2。7炸礁7.1 范围本节内容适用于大溪河口、上下边滩、曲石子、小角邦、零星清障等整治,其它有炸礁的地方可参照执行。7.2 施工要求(1)施工设计超炸深度工程量已经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如投标人认为所包含的超深工程量不能满足达到设计底标高要求,投标人应将增加的超深工程量体现在投标报价中,而不得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炸礁工程量。(2)要保证一定的超钻深度,避免留下浅埂,减少清礁作业中裸露爆破的工作量;(3)清礁结束后,必须通过硬式扫床通过,炸礁区域内不得有浅点,并进行多波束测深系统扫测复验。(4)清挖的礁渣,必须运至指定弃渣区,弃渣区抛填的碎渣高程,需满足设计有关要求。(5)如设计对所清挖的碎石渣另有设计变更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7.3 质量检验与评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评定按照《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08)的相关要求。7.4 计量炸礁工程量以m3为单位计量,计量依据为开工前测量和竣工测量的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必要时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超宽和超深,以及所有设计图示范围以外的、未得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工程均不得计量。7.5 施工安全规定7.5.1 一般规定7.5.1.1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负责;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7.5.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2)爆破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7.5.2 建立专用安全炸药和雷管仓库7.5.2.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现场情况选择较为安全炸药仓库和雷管仓库位置,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7.5.2.2 炸药库和雷管库应分开建立,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按有关炸药库、雷管库安全规定安装避雷针设备。7.5.2.3库存的炸药和雷管用量必需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炸药库、雷管库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炸药、雷管进出库台帐记录。7.5.2.4炸药库、雷管库必需有专人24小时值班,并有相应的交接班制度和记录。7.5.3 建立相应的爆破施工安全职责7.5.3.1 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火工品管理人员;(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4)组织领导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总结工作,并制定爆破施工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5.3.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5.3.3火工品管理人员的职责(1)负责制定火工品仓库管理细则;(2)督促检查爆破火工品发放员的工作;(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火工产品;(4)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火工品发放员负责炸药和雷管的验收、发放、退库、统计;(6)应随时接收当地公安部门的检查及整改意见。7.5.3.4爆破员的职责(1)保管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4)未及时进行爆破施工时,负责装药后、爆破前爆破现场的看护工作。7.5.3.5负责爆破施工安全员的职责(1)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督促爆破员、火工品管理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4)经常检查本单位火工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火工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火工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火工品的及时退库情况。7.5.4 施工爆破安全施工爆破是本工程施工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承包人应作好如下安全工作:7.5.4.1爆破前的准备工作(1)在爆破施工前,应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并对附近建、构筑物做环境调查,对已有裂隙贴薄纸,以观察其开裂情况。(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理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具体实施时,应从小药量开始逐步试炮,以确保安全;(4)每次进行爆破施工前都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报告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单的附件一同报送监理部;(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6)火工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7)爆破器材包装应完好,不准分散装卸。并应装放平稳,避免船舶颠簸时引起包装翻滚而互相撞击。7.5.4.2爆破警戒工作规定1、爆破警戒器材在工程区使用一个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2、爆破警戒信号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1)预告信号。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预告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3)起爆信号。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4)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警戒人员应坚守岗位,除经批准的爆破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警戒区,爆破人员经检查确认安全后,爆破施工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指令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3、爆破警戒范围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由两家以上爆破单位同时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监理确定的各自负责的警戒范围安排警戒人员。7.5.5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7.5.5.1施工爆破后施工单位安全员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是否发生有哑炮,如果有哑炮应立即进行排除。7.5.5.2 爆破所产生的哑炮未排除前,任何非排哑炮船舶不能驶入爆破区域,各警戒船舶和警戒人员不能撤离警戒区域。7.5.5.3 经施工安全检查员检查确认后,施工爆破区域已经确保安全,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施工作业。7.5.5.4 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火工品(雷管、炸药卷等);(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火工品(收集的残余火工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火工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7.5.6 爆破地震测试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性,为了明确爆破对周围建筑影响,在正式开工前应安排2次爆破地震测试工作,掌握可靠资料。7.5.7 爆破施工后的总结(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③经验和教训。7.6 施工作业安全7.6.1 一般规定(1)本工程施工是以爆破作业为主要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将施工爆破作业的安全作为本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责任第一人,工程的每一次爆破,项目经理必需亲临工程现场担任爆破指挥员,负责一切爆破安全事务;(2)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应向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海事和航道部门呈报爆破作业计划,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海事部门、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经公安、海事部门批准设立爆破施工安全区域,设置警戒信号,承包人密切配合,并按爆破警戒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起爆;(3)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4)进行水下爆破前,起爆网路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准备救生设备;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5)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明确爆破各项工作分工,逐项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对准备工作有遗漏的地方应及时修补,确保施爆工程安全。(6)夜间、大雾天不得起爆,雷雨天应立即停止爆破。7.6.2 作业安全(1)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2)起爆体、炸药包的加工应在专用加工房(专用船)进行,加工房与生产区、爆炸地点应有足够安全距离;(3)钻孔作业测量应精确无误,严禁钻孔装药后的重钻。(4)制定钻爆人员、船舶等防冲、防震和防撞安全制度。(5)炸药库位置、炸药的运输等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库房的管理、电雷管的测试以及起爆体的加工,起爆网络的连接等都要符合交通部《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J286-90)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6)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颠簸和碰撞。(7)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运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8)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求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准许登上爆破作业船。(9)水下起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10)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11)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12)检查雷管每次不超过100发,逐一检查,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工作台;(13)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的雷管均不得使用;(14)起爆体、炸药包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天用量;(15)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16)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或石蜡封口。(17)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18)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醒,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19)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20)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路,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21)起爆站(可以是钻孔船兼)应处于危险区外,防飞石和冲击波的措施必须安全可靠;(22)起爆主线引入起爆站后应有专人看守。电力起爆器的钥匙应由指定爆破员看守。起爆电源与起爆主线之间应设中间开关。7.6.3 盲炮处理(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有无盲炮,发现或怀疑有盲炮时应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盲炮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即切断电源,及时将起爆网路断路。(2)处理水下钻孔爆破盲炮,如是网路引起的盲炮则经检查和处理后,重新联线起爆;如不是网路原因,则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引爆。7.6.4 安全距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确定爆破安全距离。(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按《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公式: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毫秒延期爆破或秒算期爆破取最大一段的炸药量;V——安全振动速度(cm/s);m——炸药量指数,取1/3;K、 ——分别为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2)水中冲击波对施工船舶的安全距离如下表:药量(kg)安 全≤50>50≤200>200≤1000 距离(m)船舶状况木船100150250铁船701001507.6.5 施工与通航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后报送海事监督部门和航道维护管理部门,由这两个部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发布相应的航行通告和航道通告,以引起各有船单位的重视。8 临时设施及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8.1 一般规定8.1.1临时设施包括为完成永久工程承包人所必须的所有临时设施和工程,如办公室、宿舍、仓库、供水、供电、通讯、实验室、出运和停靠码头、锚系设施、测量平台以有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其它临时性设施。8.1.2任何临时设施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当局有关的一切法规和规定,负责设计、修建、装备和维护,并将设计和说明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审批。这种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应负的责任。合同结束后,所有修建的临时工程及设施,承包人应自费拆除运走,并恢复原有状态,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移交有关方面。8.1.3由业主直接提供承包人使用的设施或临时工程,为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承担维护和保养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这些设施及临时工程在永久工程完工后应移交业主。8.2 临时设施8.2.1 通讯(1)承包人应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安设施工现场使用的通讯设施,并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述设施的使用、安装、维护及其它服务等的一切费用。(2)为确保施工期间工程有关信息及时汇总到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本工程自身至少应配备1台具备无线上网(联通CDMA或移动GPRS)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并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施工信息的汇总、统计及传送。(3)项目经理、副经理及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应确保通讯畅通。8.2.2 污水和垃圾处理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应提供一个临时排水系统,对驻地(含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以及工作现场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并承担所有一切费用。8.2.3 防火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现场的消防安全,采取一切有效防火和消防措施,包括在现场的油库、器材库、车间等处及车辆、船舶上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8.2.4 急救和医疗服务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根据工地具体情况配备必要数量的在医护急救方面有一定经验的医护人员为其职工(包括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并备有必需的医疗器械和适当数量的药品。8.3 开、竣工测量工程开工前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共同测量,完工后,业主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区域的水下地形测量。观测主要内容包括水位、流速、比降与河床水深等。测图比例要求:水道地形图可采用1:2000;疏浚区局部地形可采用1:1000;炸礁区及筑坝区局部地形可采用1:500。开竣工测量将作为工程变更、结算及验收的重要依据。8.4 施工期临时助航设施承包人必须协调好施工与通航的关系,开工前应委托航道部门布设施工临时助航设施,以标示施工水域,可视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包括移动、撤布和永久性布设。8.5 计量与支付(1)本工程中的临时工程、承包人驻地建设、通讯、供电、供水、消防、环保工程以及经批准的场地使用等费用应分摊到水下钻爆、清渣各分项工程单价中,不再单独计量和支付。(2)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及生活设施费用(无)。(3)工程开工测量和竣工测量费用的计量单位为km2。费用列入特殊项目金额中,不单独报价。支付时按各标段的实际测绘面积和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测量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业主批准后,由业主直接支付委托测量单位。(4)施工期临时助航设施费用的计量单位为座。费用列入特殊项目金额中,不单独报价。支付时按国家及交通部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业主批准后,由业主直接支付委托购置单位。?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技术方案部分/商务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第一卷投标函部分(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复印件);(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辅助资料);第二卷技术方案部分(明标)(1)施工组织设计;第三卷商务部分(1)项目管理机构;(2)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允许);(3)资格审查资料;(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l投标总价通用条款1.1.5.2人民币元2投标担保金额前附表3.4.1人民币 万元3履约担保金额前附表7.3.1合同总价的10%4项目经理1.1.2.4姓名:5工期1.1.4.3 月6预付款专用条款17.2.1.1合同总价的10%7拖期损失偿金专用条款22.15000元/天8拖期损失偿金限额专用条款22.1.合同总价的10%9技术负责人姓名:?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四、投标保证金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内容,投标人按《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规定的格式执行。?六、施工组织设计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注:挖泥船应在备注栏注明开挖深度等信息。?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注:项目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爆破、测量、安全管理、质量检查、资料管理等专业人员。?(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姓名年 龄学历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 要 内 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十、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