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DZC20210605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教室专用护眼灯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竞争性谈判】DZC20210605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教室专用护眼灯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教室专用护眼灯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DZC********项目供应商:

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教室专用护眼灯采购项目供应商于2021年9月30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如下:

质疑事项1:

2.单元产品长度:1200~1250mm

4.单元功率:36W±10%

事实依据:LED教室护眼灯的采购诉求应集中于保护学生视力,满足并优于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只要满足并优于《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就是合格以及优秀的产品。对于LED教室灯与LED黑板灯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已经有明确的各项指标,包括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等。

“产品长度”、“产品功率”与上述指标并无关联,且不同厂家的产品设计不一样,只要能够满足LED教室护眼灯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都是合格的产品。以上条款的设置,排除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灯具产品竞争。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产品长度”、“产品功率”技术参数统一删除。

采购人答复1:

据我单位市场调研结论,国内的教学护眼灯具,符合招标文件尺寸要求的有多家,这个尺寸也能保证教室顶部各种设备(例如:投影仪、风扇、空调、摄像头等等)不受教室灯具改造而影响,且此尺寸参数的灯具对于我单位实际使用效果较好,此条款不具备质疑文件排他性。

产品的单元功率要求是按照国家提倡节能减排及学校现有条件做出的技术参数要求,因单元功率太大对学校整体的用电量太大,电线负荷太大,不利于学校用电安全,所以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的用电量及负荷能力限定的整体输入功率及单元功率。

质疑未考虑采购人实际情况,本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9.灯具效能≥100lm/W

(2)灯具效能≥100lm/W

事实依据:CQC 3155-2016《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对灯具效能的限值是≥80lm/W,以上文件灯具效能要求与国家标准严重不符,指向特定的产品,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嫌以定制化参数实现其控标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灯具效能≥100lm/W”统一修改成“灯具效能≥80lm/W”。

采购人答复2:

国家标准GB7793-2010《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T36876-2018《中小学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贵公司提出的CQC 3155-2016《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也非常好,但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大多数厂商的教学灯具多为对称式配光,灯具效能损失相对较小,从而功率因数相对较高。灯具效能有要求是为了保证优秀的产品非常合理。请贵方按照要求参与投标。对于贵方的质疑要求不予采纳。

质疑事项3:

10.色品空间不一致性≤0.003

(3)色品空间不一致性≤0.003

事实依据:CQC 3155-2016《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对色品空间不一致性的限值是≤0.004,色品空间不一致性与国家标准严重不符,指向特定的产品,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嫌以定制化参数实现其控标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色品空间不一致性≤0.003”统一修改成“色品空间不一致性≤0.004”。

采购人答复3:

根据国标《GB∕T 36979-2018 LED产品空间颜色分布测量方法》和CQC 3155-2016《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相应要求设置的最低要求并没有针对供应商有差别对待,有很多品牌的护眼灯都色品空间不一致性≤0.003,并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由于受灯具发光机理的影响, LED 照明产品存在颜色空间分布不均匀性问题,因此测量色品空间不一致性参数十分重要。设置产品的色品空间不一致性标准,为评价 LED 照明产品的色度品质提供可靠依据。所以请贵方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本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

11.灯具结温:≤50℃

(6)灯具结温:≤50℃

事实依据:LED教室护眼灯的采购诉求应集中于保护学生视力,满足并优于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只要满足并优于《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就是合格以及优秀的产品。对于LED教室灯与LED黑板灯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已经有明确的各项指标,包括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等。

“灯具结温:≤50℃”与上述指标并无关联,且不同厂家的产品设计不一样,只要能够满足LED教室护眼灯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都是合格的产品。以上条款的设置,排除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灯具产品竞争。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灯具结温:≤50℃”统一删除。

采购人答复4:

结温温度是影响LED灯具光衰速率的重要因素,结温过高会加速灯具的光衰作用,快速降低照度。同时,根据本单位市场调查了解结温技术在技术领域是具有广泛性的,国内满足该条件的灯具很多,其普遍性不足以形成排他性;所以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

12.平均光束角(50%)110±5度

(8)平均光束角(50%)110±5度

事实依据:

根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和《GB 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要求,书写板灯具C0-180平面配光曲线应是对称的,C90-270平面的配光曲线宜是非对称的,黑板专用灯为典型的非对称配光产品。且没有任何国家标准关于平均光束角(50%)的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竞争性谈判文件光束角的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删除以上所有条款关于光束角的规定。

采购人答复5:

国标《GB/T 9468-200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及《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对教室桌面和黑板面维持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及眩光值作了下限限定,从照明技术角度而言,照度均匀度与眩光值存在相互制衡:要提高照度均匀度就要求提高灯具光束角,通过照明设计实践,灯具光束角有一合理区间值可有效解决这些参数的相互关系;因此,招标文件对不同应用场景灯具的光束角做出合理区间值设定,是在参考国家标准和专业照明设计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规定。根据近年来本市或其他地区政府、学校同类成功采购案例,本项内容为常见要求,并未存在所谓的排他性。所以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

13.功率密度:<6.5w/㎡

事实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GB 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规定:

从以上标准可以看出,文件规定功率密度:<6.5w/㎡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属于限制性条款,涉嫌为某产品制造商控标嫌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功率密度:<6.5w/㎡”修改为“功率密度:≤9w/㎡”。

采购人答复6:

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节能减排并且招标文件中提到节能灯具优先考虑,而且GB50099-2011 中10.3.4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显色指数Ra大于80的细管径稀土三基色荧光灯。对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宜采用显色指数Ra大于90的高显色性光源;有条件的学校,教室宜选用无眩光灯具。 此标准中的功率密度都是以荧光灯为参照,LED灯具的能效远高于荧光灯,故采用6.5W/㎡的功率密度,符合国家对节能减排的要求和用灯单位的实际需求。本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7:

(1)LED教室灯50000小时光通维持率≥93%

事实依据:

根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规定,

从以上标准可以看出,并没有50000小时的规定,目前国家节能最高标准测试时间为6000小时。50000小时光通维持率≥93%的规定,属于限制性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要求:

“50000小时光通维持率≥93%”修改为“6000小时光通维持率≥93%”。

采购人答复7:

国家标准GB7793-2010《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T36876-2018《中小学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为保证学生长期在合格的教室光环境下学习,从而降低近视率的目的设置的该项指标。对于光通维持率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是为了保证灯具的使用寿命,即使质保期过了,寿命长依然可以继续工作一定的时间。有利于采购人节约成本。质保与使用寿命无直接关系。本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8:

21.重量:≤3kg。

事实依据:

LED教室护眼灯的采购诉求应集中于保护学生视力,只要满足并优于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就是合格以及优秀的产品。对于LED教室护眼灯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已经有明确的各项指标,包括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等。

重量:≤3kg与上述指标并无关联,只要能够满足用户需求,都是合格的产品。对上述条款做限定,属于特定限制性条件,排除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灯具产品竞争。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要求:

“重量:≤3kg”统一删除。

采购人答复8:

处于安全考虑灯具整体重量不应超过3kg。满足并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规定:超过3kg的大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由施工设计经计算后出图预埋安装,为检验其牢固程度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应做过过载试验。由于我区域部分老校舍改造无法满足预埋安装,所以不接受大型超重灯具。国内很多优质品牌都瞒足重量:≤3kg。质疑未考虑采购人实际情况,本质疑不成立。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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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护眼灯 教室 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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